刷,银行不银行向客户承担责任任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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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 09:51:18
 一位姓陈的女士,向我咨询过这个一个案例,她说:上个月我去,在正规商场刷卡买了一块手表,刷卡过程中我的借记卡信息被犯罪团伙复制并制作了伪卡,导致我卡内的30多万元被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盗刷,现在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我想问一下,我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律师解答:陈女士在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就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陈女士所持的借记卡在陈女士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卡内存款,造成30多万元的损失,银行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卡在消费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卡的有效密码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此陈女士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消费而导致的损失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利的责任。因此,陈女士可以起诉要求银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但陈女士和银行均有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确定陈女士及银行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在此呢,也提醒持卡人,在异地刷卡消费需谨慎,要刷有额度限制的信用卡;信用卡盗刷犯罪案件,往往是高智商团伙犯罪,持卡人平时要注意用卡安全;建议银行对个人刷卡消费设置高额度限制,降低储户风险。
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评价(0人参与,0条评价)近期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案例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超,通过发达的网络及不法途径可以轻而易举获取储户信息,对于卡主来说,真是防不胜防啊!不过,同样是银行卡被盗刷,有人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而有人的损失就由银行来承担,这是为什么呢?其实,银行卡被盗刷,只要能够证明是伪卡交易,就可以获得银行的赔偿。
所以,银行卡被盗刷先不要慌,金融之家小编教您怎样在第一时间证明异地盗刷者是用伪卡交易。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近20万 他如何让银行赔了全款?
2014年3月的一天,在西安出差的大连人李先生发现自己的一张银行借记卡被人在山东临沂市盗刷近20万元!根据短信提醒,这张卡在山东临沂市某商行划款两次,合计19万元,同日,又于ATM机取现四次,数额合计4000元。李某当时在西安出差,事情发生的非常突然,但是李先生冷静的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步:李先生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第二步:并于当日用其随身携带的该借记卡在一家银行陕西分行向该卡中存款100元,在另一家银行陕西分行从该卡取款100元。
第三步:之后,李先生又赶到临沂市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该局受理此案后出具受案回执,该案正在侦查中。
第四步:随后,李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赔偿194000元。
法院:银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某银行提出其已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卡被盗刷责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银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来很多银行卡被盗刷后状告银行的案例中,胜诉者的共性是:都做到了证明银行卡在本人身边,而银行又无法证明储户泄露了密码。
如何向银行讨回被盗刷的钱?如何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各种盗刷案例中,虽然犯罪分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一般来说,犯罪分子都是通过网络+假身份进行作案,被抓获严惩的概率极小,因此对于储户来说,银行卡被盗刷之后只能向银行索赔。那么,如何提高胜诉几率?储户应如何应对?
分析师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储户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操作。
1、银行卡中的钱被盗刷光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中已经没有钱了,你再去挂失已经没有意义了。本案中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立刻到附近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存入100元,然后马上取出来,证明盗刷行为发生时银行卡确实在自己身边。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2、银行卡中的钱被盗刷部分
由于ATM机取款有金额限制,比如工行一次最多5000元一天最多2万元,在商场或网上消费时也不大可能一次性将卡内的钱全部刷完,因此更多情况下是,犯罪分子是对银行卡进行分批盗刷。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
(1)已开通网银、用过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有网络
如果第一次收到银行卡被盗刷的短信通知时,卡中仍有余额,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立即将卡中的余额全部转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宝宝中,因为储户能盗刷的只是银行卡活期账户中的钱,却无法盗刷余额宝及其它理财产品中的钱,这应该是能将卡中余额在最短时间内转入安全地带的方法了。做完这些,你就可以去附近的ATM机存入100元再取出来了。
(2)银行卡被盗刷时附近有ATM机
这种情况下,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将卡中剩余的资金全数取出,当然,100元以内的零钱就没有办法取出了。
(3)附近没有ATM机,没有开通网银,没用过余额宝,也没有网络
如果哪位小伙伴遇到这么不幸的情况,最好的做法就是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银行卡挂失。一般银行卡挂失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挂失,一种是永久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大多为5天,如果有效期结束前问题没有解决,需要再一次临时挂失将期限延长,或是直接永久挂失。临时挂失再解除无需补卡,但永久挂失需要补卡而且一般要收取10元工本费。
这时也许有人会问,立即挂失就不能证明盗刷时银行卡在身边了!唉,看来大家还是太天真了,金融之家小编从银行员工处获悉,盗刷案例时有发生,但实际上储户成功向银行索赔的情况还是非常少的。所以,盗刷事件发生时,最重要的不是向银行索赔而是将损失降到最低。
金融之家小编提醒: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银行卡,第二是必须要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 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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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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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提额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提额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介绍。
  法院:属他人盗刷 持卡人无责
  日,江先生申请将信用卡额度从1.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同年12月10日19时44分到59分,短短15分钟内,江先生的信用卡分别在山东德州市、辽宁沈阳市、安徽合肥市三地,用POS机刷卡消费41笔,每笔金额均在2000元以下,共计80352元,均无需输入密码消费。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杨婷)电话申请提高信用额度,不久,信用卡即被盗刷,短短15分钟内在三个省份发生41笔交易,透支8万元。持卡人随即报警自证清白,银行质疑&实际刷卡人为什么这么了解额度变动情况&。法院认为,该案系他人使用伪卡所为,付款银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以及是否原告预留信用卡签名样式的签名,被告银行应对此责任,承担全部资金损失。
  江先生在某银行建设六马路支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设置了2000元额度以下免密码消费,2000元以上凭密码消费。日,江先生申请临时调整额度,将信用卡额度从1.5万元调整为8万元。
  12月10日19时44分到59分,短短15分钟内,江先生的信用卡在三个省份被POS机刷卡消费41笔共计80352元。
  当时,江先生正在广州番禺家中,卡也在自己身上。当他发现卡被盗刷后,当即致电该银行客服电话申请停止支付,然后拨打110报警。当晚10时45分,江先生到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华乐派出所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
  日,江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被盗刷信用卡80352元,判令原告无需向银行支付因被盗刷信用卡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一切相关费用。
  该银行认为,江先生所持的为双币种国际信用卡,在办理开卡和其他相关业务时,银行都会提示客户保管好卡片磁条,在消费场所刷卡消费时,注意在本人视线范围内进行使用,这点原告江先生是清楚知道的,银行已尽到安全用卡等义务。银行质疑,实际刷卡人为什么这么了解江先生银行卡的具体操作和额度变动情况,知道该银行卡在2000元以内的额度是不需要通过密码的。
  法院:银行应首先确保信用卡无缺陷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41笔交易均属于免密码交易,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首先应确保其发行的信用卡无缺陷,不能被非法复制和使用,并在原告账户的银行卡真实、在核对原告正确的预留签名样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支付。
  现有证据显示,交易分别发生于德州市、沈阳市、合肥市三地;交易发生不到三小时内,原告本人携带该信用卡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华乐派出所报案,表明原告不存在实施涉案交易行为的时间及空间,可以认定争议的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所为。
  付款银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以及是否原告预留信用卡签名样式的签名,以致原告上述信用卡应还款项中增加了80352元,被告银行应对此负有责任。原告江先生无需偿还80352元本金及相应的滞纳金和透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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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孙泽鹏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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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发布日期:&&& 作者:
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处申领中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199XXXX。日晚,原告到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柜员机(ATM)上取款5000元,并查询存款余额为463 942.2元。日下午,原告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准备取款10 000元时,被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当晚原告再次查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原告当即向鼓楼公安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有3名男子在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的自动门上安装了存储式读卡装置,并在取款机上安装了探头,籍此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463 942.2元。后犯罪分子之一、案外人汤海仁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认定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支付原告存款463 942.2元及利息。法院认为,一、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通过在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原告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8 709.50元。上述事实说明,涉案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留下可乘之机。综上,原告借记卡密码被犯罪分子所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二、原被告关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约定。应当是指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而本案中原告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也难以发现柜员机上方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的义务。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并且在借记卡还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原告王永胜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人利用被告未尽保密义务、对自助柜员机疏于管理的安全漏网,窃得原告借记卡的密码,而后使用复制的假卡进行支取和消费。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因此,在真借记卡尚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下,汤海仁等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告认为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属于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被告错误的将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中行河西支行支付相应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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