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给我造成了呆帐怎么办

我在银行贷款60万还不上了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在银行贷款60万还不上了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怎么办
诉讼债权人申请执行。但你和担保人会上信用黑名单,银行呆帐核销,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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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建议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需要什么材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需要什么材料?急需了解!先谢谢了!
09-10-14 &匿名提问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颧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鳄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领;  (十四)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锐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编),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贵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途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工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少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七四、十五)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六)劝的,提交公一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孩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领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俏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胀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着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韧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含)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法院主持下调解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债务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而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徽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  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沈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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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韩国,由于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过于容易,造成一旦企业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立即膨胀的状况。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反过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当时,韩国接受世界货币基金组织580亿美元援助款,以免国家经济破产。 1997年6月,一场金融危机在亚洲爆发,这场危机的发展过程十分复杂。到1998年年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6月至12月;1998年1月至1998年7月;1998年7月到年底。第一阶段:日,泰国宣布放弃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引发了一场遍及东南亚的金融风暴。当天,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下降了17%,外汇及其他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在泰铢波动的影响下,菲律宾比索、印度尼西亚盾、马来西亚林吉特相继成为国际炒家的攻击对象。8月,马来西亚放弃保卫林吉特的努力。一向坚挺的新加坡元也受到冲击。印尼虽是受“传染”最晚的国家,但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10月下旬,国际炒家移师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矛头直指香港联系汇率制。台湾当局突然弃守新台币汇率,一天贬值3.46%,加大了对港币和香港股市的压力。10月23日,香港恒生指数大跌1 211.47点;28日,下跌1 621.80点,跌破9 000点大关。面对国际金融炒家的猛烈进攻,香港特区政府重申不会改变现行汇率制度,恒生指数上扬,再上万点大关。接着,11月中旬,东亚的韩国也爆发金融风暴,17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跌至创纪录的1 008∶1。21日,韩国政府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暂时控制了危机。但到了12月13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又降至1 737.60∶1。韩元危机也冲击了在韩国有大量投资的日本金融业。1997年下半年日本的一系列银行和证券公司相继破产。于是,东南亚金融风暴演变为亚洲金融危机。第二阶段:1998年初,印尼金融风暴再起,面对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印尼开出的药方未能取得预期效果。2月11日,印尼政府宣布将实行印尼盾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的联系汇率制,以稳定印尼盾。此举遭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西欧的一致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扬言将撤回对印尼的援助。印尼陷入政治经济大危机。2月16日,印尼盾同美元比价跌破10 000∶1。受其影响,东南亚汇市再起波澜,新元、马币、泰铢、菲律宾比索等纷纷下跌。直到4月8日印尼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一份新的经济改革方案达成协议,东南亚汇市才暂告平静。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与之关系密切的日本经济陷入困境。日元汇率从1997年6月底的115日元兑1美元跌至1998年4月初的133日元兑1美元;5、6月间,日元汇率一路下跌,一度接近150日元兑1美元的关口。随着日元的大幅贬值,国际金融形势更加不明朗,亚洲金融危机继续深化。第三阶段:1998年8月初,乘美国股市动荡、日元汇率持续下跌之际,国际炒家对香港发动新一轮进攻。恒生指数一直跌至6 600多点。香港特区政府予以回击,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吸纳国际炒家抛售的港币,将汇市稳定在7.75港元兑换1美元的水平上。经过近一个月的苦斗,使国际炒家损失惨重,无法再次实现把香港作为“超级提款机”的企图。国际炒家在香港失利的同时,在俄罗斯更遭惨败。俄罗斯中央银行8月17日宣布年内将卢布兑换美元汇率的浮动幅度扩大到6.0~9.5∶1,并推迟偿还外债及暂停国债券交易。9月2日,卢布贬值70%。这都使俄罗斯股市、汇市急剧下跌,引发金融危机乃至经济、政治危机。俄罗斯政策的突变,使得在俄罗斯股市投下巨额资金的国际炒家大伤元气,并带动了美欧国家股市的汇市的全面剧烈波动。如果说在此之前亚洲金融危机还是区域性的,那么,俄罗斯金融危机的爆发,则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超出了区域性范围,具有了全球性的意义。到1998年底,俄罗斯经济仍没有摆脱困境。1999年,金融危机结束。199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可以分为直接触发因素、内在基础因素和世界经济因素等几个方面。直接触发因素包括:(1)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国际炒家一旦发现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利可图,马上会通过炒作冲击该国或地区的货币,以在短期内获取暴利。(2)亚洲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它们为了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泰国就在本国金融体系没有理顺之前,于1992年取消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短期资金的流动畅通无阻,为外国炒家炒作泰铢提供了条件。(3)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制,这些国家长期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导致外债的增加。(4)这些国家的外债结构不合理。在中期、短期债务较多的情况下,一旦外资流出超过外资流入,而本国的外汇储备又不足以弥补其不足,这个国家的货币贬值便是不可避免的了。内在基础性因素包括:(1)透支性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的膨胀。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当高速增长的条件变得不够充足时,为了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国家,房地产吹起的泡沫换来的只是银行贷款的坏账和呆账;至于韩国,由于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过于容易,造成一旦企业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立即膨胀的状况。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反过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2)市场体制发育不成熟。一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干预过度,特别是干预金融系统的贷款投向和项目;另一个是金融体制特别是监管体制不完善。(3)“出口替代”型模式的缺陷。“出口替代”型模式是亚洲不少国家经济成功的重要原因。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生产成本会提高,出口会受到抑制,引起这些国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二是当这一出口导向战略成为众多国家的发展战略时,会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挤压;三是产品的阶梯性进步是继续实行出口替代的必备条件,仅靠资源的廉价优势是无法保持竞争力的。亚洲这些国家在实现了高速增长之后,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世界经济因素主要包括:(1)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民族国家间利益冲撞加剧,资本流动能力增强,防范危机的难度加大等。(2)不合理的国际分工、贸易和货币体制,对第三世界国家不利。在生产领域,仍然是发达国家生产高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本身,产品的技术含量逐级向欠发达、不发达国家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只能做装配工作和生产初级产品。在交换领域,发达国家能用低价购买初级产品和垄断高价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整个全球金融体系和制度也有利于金融大国。这次金融危机影响极其深远,它暴露了一些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是坏事,也是好事,这为推动亚洲发展中国家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健全宏观管理提供了一个契机。由于改革与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国家的经济全面复苏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的基本因素仍然存在,经过克服内外困难,亚洲经济形势的好转和进一步发展是大有希望的。总结: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危机爆发的原因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指出了危机爆发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刘诗白则进一步指出深层次的原因,即现代货币信用机制导致危机的爆发。只要现代市场经济存在,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货币信用机制就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只不过,它只是发生在那些制度不健全的、最薄弱的国家。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不例外。虽然如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健全金融体制来防范金融危机,刘诗白又给我们指出了一条防范金融危机之路。金融风暴发源于泰国,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蔓延到东南亚各国。7月11日以后,菲律宾比索、印尼盾、马来西亚林吉特也先后实行浮动汇率制。到年底,菲律宾比索、印尼盾、马来西亚林吉特都跌了百分之四十以上,连一向坚挺的新加坡元也撑不住了,跌幅超过百分之十。与此同时,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的股市分别下跌了百分之七十五点九、百分之七十三点七、百分之六十九点一、百分之六十一点七和百分之四十三点一。 国际金融投机家在东南亚得手之后,从8月份起登陆香港金融市场,翻云覆雨,香港恒生指数一度跌到六千多点。但出乎他们意料的是,香港特区政府动用了近一千亿港元的外汇储备,在8月下旬果断地入市干预,结果炒家们招架不住,抽身而逃。但是,10月22日,国际金融炒家再次猛烈狙击港元,在伦敦外汇市场抛售价值约三十亿美元的港元。香港金融管理局再度入市干预,终于使香港的联系汇率体制得以维持。但香港股市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月23日那天,恒生指数大跌一千二百点,到27日,短短四天累计下跌三千一百点。 韩国经济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起飞,到1996年,人均国民收入已突破一万美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韩国也存在着大财团垄断市场及高额负债、银行不良贷款越来越多、金融监管不力等致命弱点,因此,在金融风暴的猛烈冲击下,韩国经济变得弱不禁风,韩宝、三美、真露、起亚等大公司纷纷陷入经营危机或宣告破产。10月以后,股票综合指数跌破六百点大关。11月19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下跌到一千零三十五比一;第二天,又跌到一千一百三十九韩元兑换一美元。韩国政府只好在11月21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二百亿美元的援助。由于受金融危机的严重打击,1998年,韩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倒退为六千三百美元,比1996年锐减近四千美元。 创造了战后经济奇迹的日本,进入九十年代后,泡沫经济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当亚洲金融风暴刮到日本列岛,这种负面效应和经济结构的深层矛盾终于激化,1997年11月以后,中小金融机构一个接一个地倒闭,金融业的核心也很快遭殃。11月3日,负债累累的三洋证券公司宣布破产。日本大藏省立即指示几家大银行筹措补偿资金,并特别允许三洋证券公司在4日以后继续进行偿还资金和有价证券的业务。 消息一传出,4日清晨,投资者纷纷赶来,在三洋证券公司的各个分店前排起了长蛇阵,公司职员不得不靠发号码来维持秩序。虽然公司一再保证全额退还投资金额,但拥挤在店门前的投资者还是非常紧张。 紧接着,日本第十大商业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第四大证券公司山一证券公司等,如多米诺骨牌一个个地倒台破产。到年底,日经指数比上一年下跌了百分之二十五。到1998年,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全国共有两万多家企业倒闭,负债总额超过十三万亿日元。 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是继1994年年底墨西哥金融危机以来,爆发的又一次世界性金融风波。它的来势之凶猛,蔓延之迅速,教训之深刻,让全世界难忘。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又袭击俄罗斯,使俄罗斯再一次滑到经济崩溃的悬崖边;不久,拉丁美洲及欧洲也感受到了它的震荡,连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也遭到冲击。 直到1999年年底,遭受金融风暴冲击的亚洲国家才走出低谷,经济开始复苏。 在亚洲金融风暴中,中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为地区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良好形象,博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始末 1997年6月,一场金融危机在亚洲爆发,这场危机的发展过程十分复杂。到1998年年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6月至12月;1998年1月至1998年7月;1998年7月到年底。 第一阶段:日,泰国宣布放弃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引发了一场遍及东南亚的金融风暴。当天,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下降了17%,外汇及其他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在泰铢波动的影响下,菲律宾比索、印度尼西亚盾、马来西亚林吉特相继成为国际炒家的攻击对象。8月,马来西亚放弃保卫林吉特的努力。一向坚挺的新加坡元也受到冲击。印尼虽是受“传染”最晚的国家,但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10月下旬,国际炒家移师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矛头直指香港联系汇率制。台湾当局突然弃守新台币汇率,一天贬值3.46%,加大了对港币和香港股市的压力。10月23日,香港恒生指数大跌1 211.47点;28日,下跌1 621.80点,跌破9 000点大关。面对国际金融炒家的猛烈进攻,香港特区政府重申不会改变现行汇率制度,恒生指数上扬,再上万点大关。接着,11月中旬,东亚的韩国也爆发金融风暴,17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跌至创纪录的1 008∶1。21日,韩国政府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暂时控制了危机。但到了12月13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又降至1 737.60∶1。韩元危机也冲击了在韩国有大量投资的日本金融业。1997年下半年日本的一系列银行和证券公司相继破产。于是,东南亚金融风暴演变为亚洲金融危机。 第二阶段:1998年初,印尼金融风暴再起,面对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印尼开出的药方未能取得预期效果。2月11日,印尼政府宣布将实行印尼盾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的联系汇率制,以稳定印尼盾。此举遭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西欧的一致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扬言将撤回对印尼的援助。印尼陷入政治经济大危机。2月16日,印尼盾同美元比价跌破10 000∶1。受其影响,东南亚汇市再起波澜,新元、马币、泰铢、菲律宾比索等纷纷下跌。直到4月8日印尼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一份新的经济改革方案达成协议,东南亚汇市才暂告平静。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与之关系密切的日本经济陷入困境。日元汇率从1997年6月底的115日元兑1美元跌至1998年4月初的133日元兑1美元;5、6月间,日元汇率一路下跌,一度接近150日元兑1美元的关口。随着日元的大幅贬值,国际金融形势更加不明朗,亚洲金融危机继续深化。 第三阶段:1998年8月初,乘美国股市动荡、日元汇率持续下跌之际,国际炒家对香港发动新一轮进攻。恒生指数一直跌至6 600多点。香港特区政府予以回击,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吸纳国际炒家抛售的港币,将汇市稳定在7.75港元兑换1美元的水平上。经过近一个月的苦斗,使国际炒家损失惨重,无法再次实现把香港作为“超级提款机”的企图。国际炒家在香港失利的同时,在俄罗斯更遭惨败。俄罗斯中央银行8月17日宣布年内将卢布兑换美元汇率的浮动幅度扩大到6.0~9.5∶1,并推迟偿还外债及暂停国债券交易。9月2日,卢布贬值70%。这都使俄罗斯股市、汇市急剧下跌,引发金融危机乃至经济、政治危机。俄罗斯政策的突变,使得在俄罗斯股市投下巨额资金的国际炒家大伤元气,并带动了美欧国家股市的汇市的全面剧烈波动。如果说在此之前亚洲金融危机还是区域性的,那么,俄罗斯金融危机的爆发,则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超出了区域性范围,具有了全球性的意义。到1998年底,俄罗斯经济仍没有摆脱困境。1999年,金融危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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