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1荒山出租有肥西商品房明码标价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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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不得擅自涨价
核心提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宣布,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宣布,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发展改革委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上述规定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全国有3万多人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今后将组织专项商品房价格检查,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
(记者 江国成 编辑 董玲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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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偷看对方的手机内容吗?你有侵犯对方的隐私吗?对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在10个鸡蛋上坐了3星期后,终于成功孵化出第一颗鸡蛋。
但礼仪小姐、导购小姐依然是场内的一道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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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期间,南宁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随后,南宁物价局联合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价格检查,发现“明码标价不规范”或“不明码标价”的违规问题是不少楼盘的通病,检查的16家企业中,只有一家符合规定进行了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向不合规企业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要求即刻改正,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检查组现场检查
  检查组现场下发检查通知书
  不过,当新闻910记者再次探访相关楼盘时发现,价格不明朗的现象依旧存在。
  &&&&910记者行动
  国庆4号、5号两天,检查组主要对南宁凤岭片区的保利领秀前城、万科城、招商雍景湾、霖峰壹号、美泉1612等16家在售楼盘突击检查。其中,万科城销售的12号楼340多套房没有明码标价,物价部门表示,如果查清事实,万科城最高可处以170万元罚款。
  万科城售楼中心
  6号,新闻910记者又再次来到万科城销售中心,看到休息区与楼栋沙盘之间的墙柱旁,已经摆上了公示价目表。翻阅价目表的一名女士时告诉记者,她是购买了12号楼某号房的业主,在9月初购房前,没见过此价目表。
  记者:你们买的时候有看到价格吗?每一户多少钱。
  业主:没有,他们自己内部定价有。他只给了剩下的那几户,也是他自己写的价格。
  业主在查看价目表
  而在售楼大厅里,有置业顾问在向购房者介绍13号楼的相关情况,并报出估算价格,但公示的价目表却只有已售完的11号楼及12号楼的价格。对此,置业顾问向记者解释称,因为目前没有楼栋在售,所以没有其他楼栋的价格。
  记者随后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查询,确实没有关于13号楼的预售许可。据房管部门介绍,只有取得预售许可后,才能根据预售申报价格制定销售价格,并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法规室主任麻凯:“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资格就接受预约,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买房时要注意查看资料才能够交钱给开发商。其实这个预约活动法律是禁止的。但现在开发商营销手段越来越高明,往往有很多法律空子还是可以钻得。”
  万科城明码标价不规范
  另外麻凯还表示,根据《通知》,商品房项目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不得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等性质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如果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就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以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难在哪?
  记者走访的楼盘,虽然在经过相关部门检查后,公示了价目表,但都是已经售罄的房源。南宁市多数房地产楼盘都在有意无意地在回避“明码标价”。
  日正式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就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等。然而在销售中心,购房者想要清晰地看到每一套待售房屋的价格,还是存在难度。
  美泉1612是检查中唯一一家按规范“明码标价”的
  美泉1612电子公示台
  广西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姚华认为:“很多楼盘不愿意明码标价,其实这也是一种商业策略,一是,担心对方的营销人员冒充购房者打探商业底线。二是,他会有一定价格掌控的空间。通过不明码标价的方式可以与顾客进行议价。”
  而南宁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科长耿飞则表示,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不规范”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开发商对价格公示制度不了解,并提醒消费者,今后遇到“口头价”的行为,要及时向物价部门举报。
  真涨价还是借机炒作?
  刚需购房者,现在买房合适吗
  除了明码标价,目前购房者关注的还有南宁市蹭蹭蹭上涨的房价。9月28号,南宁凤岭南片区拍出一万一千多元每平方米楼面价的“地王”,随后网上就喊出“面粉价高于面包价”的口号,称南宁多家楼盘在10月将大幅涨价,最高的竟然每平方米要涨3000元,假设是100平米左右的房子,总价就直接涨了30万。
  图文无关/by网络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网传涨价的15家楼盘进行了调查,大多数楼盘相关负责人否认涨价行为,称是电商网站的自主行为。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法规室主任麻凯在分析网上涨价传言时说:“现在的电商模式是一个电商可能代理了好几个房地产楼盘,他就希望整合这个市场集中推动上去,让购房人觉得有危机感。以哄抬房价、炒热市场作为手段进行房地产涨价是异常的状况,这也是我们目前需要控制、整顿整治的情形。”
  霖峰壹号公示区“明码标价不规范”
  根据《通知》,房管部门将严查房地产广告,重点查处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误导宣传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麻凯表示,到底是真涨价还是借机炒作,无法下定论,因为每个楼盘的情况都不一样。
  在霖峰壹号售楼中心,相关负责人黄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在售的楼栋并不会因为某个事件涨价,一直按照此前制定的价格在销售。不过,万达公馆销售中心却张贴“10月1日起所有户型产品全线上涨2000元”的信息,其中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将作进一步调查。
  一边是房地产市场本来就看涨不定的形势,一边是电商企业的虚假宣传,让许多购房者更加举棋不定。接下来南宁的房价趋势会如何发展?现在出手买房合适吗?
  广西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姚华建议:“对于刚需人群,不要太在意这些波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经济实力来判断。还要提醒一点,近段时间,我们国家一、二线城市快速上涨的趋势传导到了南宁二、三线城市,现在上涨可能性确实比下行可能性要大一些。继续上涨的空间有可能会受到政府因素的干预,所以上涨幅度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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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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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日至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地[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注:根据《》(),本条自日起停止执行。&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注:根据《》(),本条自日起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注:依据《》,,本条自起失效。&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失效)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TA的最新馆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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