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做好了物业费不交几年会起诉不让装可以起诉物业费不交几年会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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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9:00
我们是海怡花园的住户,物业公司:建国物业.该物业很奇怪,规定小区里所有住户不可以安装雨棚。我家住一楼,带私家花园,必须从花园进出家门。进出家门口时必须从楼上这么多户人家的晒衣架下穿过,楼上住户甚至在晒衣架两侧长期放置花盆,我们每天进出家门胆战心惊,遇到楼上人家晒湿衣服时非常为难。该物业公司本来还规定不可以装防盗窗,由于小区发生了多起盗窃案件,如今,我们安装防盗窗已经被默许了。由于一直没有发生因为没有装雨棚而使得楼上住户无意落下物品砸伤一楼住户的事件,这个问题一直被搁置。但是,平时为了楼上湿衣服滴湿楼下的、楼上擤鼻涕擤在楼下晒着的被子上等等事情常常发生。不知建国物业作出这个不可安装雨棚的规定合不合理?在法律上有没有侵犯了住户的利益或安全?我想装雨棚,请专家给我指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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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执行时间: 0.0312002 second(s)小区业主自搭雨棚引纠纷 物管称其属违章建筑
&&&& 17:38&&&&作者:&&&&来源:
【案情简介】 10月9日,云南省滇池卫城紫园小区内,业主因搭建雨棚防雨,再次引发与物管的纠纷。在《物权法》施行的大背景下,开发商、物管和业主之间的摩擦日益受到各方关注。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而滇池卫城的开发商万达集团和物管公司对此也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此事件。
“维护业主利益 我们将积极协调”
10月9日,滇池卫城紫园小区内,业主因搭建雨棚防雨,再次引发与物管的纠纷。记者在前日举行的“滇池卫城业主搭建雨棚”听证会上了解到,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因需求搭建的雨棚是否属“违章建筑”。
昨日(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滇池卫城的开发商万达集团和物管公司对此事表现出了积极处理的态度,并表示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此事。
业主:希望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滇池卫城紫园交房,在装修过程中部分业主在露台上架设了挡雨棚。
据记者现场察看,不仅紫园,在滇池卫城的多个组团内,都存在搭建雨棚的情况,个别装修过的房屋从1楼到4楼都架设了雨棚。今年6月上旬,当部分业主还在忙碌装修时,物管公司叫停了装修,并把装修工人堵在了门外,原因是物管公司认为他们所架设的雨棚是“违章建筑”,影响了社区整体景观,必须拆除才能进行正常装修。在停工数日后,他们与物管再次进行协商,装修工作得以继续。
10月9日,这一矛盾再次激化。随后赶到的昆明市规划局滇池度假区分局对业主和物管所争议的“违章建筑”进行调查。经过调查了解,监察大队对正在搭建的雨棚下发了停工通知,业主正常的屋内装修继续进行,物管公司不得阻挠。
业主们表示,他们希望与物管、开发商协商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架设整洁、统一的雨棚。
开发商:规划已审批无权答复
针对小区业主在露台上架设雨棚的要求,开发商昆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规划设计的副总经理晋国兴表示,滇池卫城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国内外专家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一系列审批后实施的,开发商方面无权进行任何更改。
“如果我们允许业主搭建雨棚,那就是我们开发商在自行更改设计方案,那就是违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晋国兴说。
晋国兴认为,开发商在售房时,为购房者提供了图纸、模型、并签订了合同,购房者是在对房子满意的情况下才购买的,如果售房时就标明允许业主自行搭建雨棚,相信那样的房子也不会有人愿意买。业主因人而异,入住后每个人的需求不同,也可以理解,但搭建雨棚就会破坏小区整体景观效果,如果仅是因为满足个人的需求,而影响大多数业主的景观视觉效果,开发商就有义务出面干涉。
物管:业主“架雨棚”积极配合处理
一个小区的形象好不好,直接影响物业价值,其中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至关重要。“作为昆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于10月9日在滇池卫城‘紫园’发生的业主搭建雨棚事件,我深表遗憾!”昆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宾玲说,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物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主沟通上存在不足,在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面做得不够。
黄宾玲表示,下一步,物管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继续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与业主的沟通,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针对部分业主搭建雨棚的意愿,物管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
相关部门:下周研究处理
对于滇池卫城业主搭建雨棚现象,在今年8月7日,昆明市规划局滇池度假区分局就向开发商昆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滇池卫城”住宅小区禁止乱搭乱建的通知》,《通知》指出,“滇池卫城”小区是经过政府规划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定批准的,与之相关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功能、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及建筑总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更改。对个别单位及居民住户在小区内搭建楼、台、亭、阁或封闭阳台、露台、车库、将绿地硬化等影响规划、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即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拆除。
10月15日,在“滇池卫城业主搭建雨棚”听证会上,昆明市规划局滇池度假区分局陆副局长亲自听取了业主们的意见,并进行了现场察看。陆副局长要求,由物管公司牵头,其他各方共同参与,针对社区内搭建雨棚的实际情况,形成一个方案,下周一报度假区管委会研究处理。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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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梧州日报社“我只知道是保安队长找来的,怎么会想到找的人没有资质啊……”
慈溪的罗先生在法庭上很郁闷,他叫人安装雨棚,结果安装工人从17楼坠落身亡。于是,他和保安队长一起被告到法院,他们将面临10多万元的赔偿。昨天,慈溪法院作出裁决。
□通讯员 亦茗 孙巍栋 记者 朱琳
在17楼安装雨棚,连人带架坠落身亡
当然,最惨的还是死者,他今年才30岁出头。
刘某,江西人,8年前来到慈溪,在古塘街道开店,做起了制作和安装雨棚、防盗窗的生意,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去年3月,一小区物业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店里,想叫刘某去小区给部分住户安装雨棚。双方谈完价格后一拍即合,次日,刘某就和尹某一起来到了小区的7楼、8楼、17楼等住户家丈量雨棚尺寸。
差不多一周后,刘某和父亲将做好的雨棚拉到这个小区,这一天,轮到的是17楼的住户罗先生。
刘父说,那天一开始很顺利,当时儿子在窗户的右边,一脚踩在阳台上,另一脚踩在窗架子上,手上拿着工具在打螺丝。
然而,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正打第二个螺丝时,“哐当”一声,刘某不知道怎么就摔了下去,绑着的安全带也散了,整个人连带着架子一起坠下楼……
刘父见状赶紧下楼看情况,尹某也马上报警叫了救护车。但还是于事无补,刘某当场休克,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先后三次开庭,家属要求赔偿百万余元
事发后,刘某一家虽然悲伤,但也想为儿子要公道,于是,一家人向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罗先生索赔。
起初,经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物业和罗先生分别支付了2.5万元,用于罗某的安葬。
但关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却成了双方的矛盾,怎么都没谈成。于是刘某家属一纸诉状把物业和罗先生告上慈溪法院,他们要求对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4万余元。
法院在去年9月、10月、12月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庭上,物业公司和罗先生均表示,死者刘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就像罗先生的代理人所说:“安装雨棚时,是有防护,但不是专业的防护措施,刘某当时只有一根布绳绑在腰间,连麻绳都算不上。”
物业公司这边也称,如果被害人在安装雨棚的过程中,能做好安全防护的话,不至于出现这起意外事故。
昨天,慈溪法院通报了最后的判决结果,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114万*10%),同时各赔偿刘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综合算下来,物业公司和罗先生分别赔偿11.9万元,其中已包括当时各自出的2.5万元安葬费。
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为什么这么判?
法官说,一般来讲,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定作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定作人存在选任或者指示方面的过错的话,那定作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中,刘某安装雨棚系高空作业,又无相应资质,故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谁才是案子的定作人呢?”记者询问。
“物业公司根据用户需要就个别用户安装雨棚,而非就整个小区或小区某一部分统一定制安装,且承揽人是直接向业主交付工作成果,报酬亦是由各业主直接支付。所以说,物业公司仅起到寻找人选、联络业主的作用,所以定作人应为罗先生。”
而尹某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物业公司的行为,从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看,本案中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
综合起来看,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所以,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比较上述三者过错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而得到的。雨棚属于违建吗? 城管:多数不属于违建 需物业自行管理
【连云港传媒网】居民告诉记者,小区中有很多像她这样的二楼住户受到一楼搭建雨棚的影响。那么包括搭建雨棚在内,居民的这些建设行为到底经没经过许可呢?是否属于违建呢?
记者首先找到了秀逸苏杭小区的物业。一位物业人员先是告诉记者,这些雨棚是违建,他们无法制止,没过多久,他们又改变了说法。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这是开发商的问题,理论是(违建),其实不是。有的一块是什么呢,可能是开发商卖房子,会承诺他一块,这一块是算他的,然后他可能是扩得比较多一点。扩建的那一块违建,我们肯定要管。
物业的工作人员说,前几天已经有城管过来对小区的一些违建进行了拆除。至于如今还在的这些雨棚和顶层玻璃房等到底是不是经过物业允许的,需要他们的领导来解释,可是记者始终无法联系上这家物业公司的领导。到底这些居民的自建部分属不属于违建呢?记者联系上了连云港高新区城管大队。
连云港高新区城管大队工 作人员:我们看过现场了,像针对雨棚这块,不属于违建,玻璃房原则上不属于违法建设,只能属于搭建,知不知道。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前几天刚刚对这个小区的三处违建进行拆除,涉及到的都是砖混结构的自建部分,一般的雨棚都属于铝合金和玻璃构建的,并不在违建范围。此前确实有城管人员给6号楼一家建设雨棚的住户下发过整改通知书。
连云港高新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当时(街道)不知道,下面的队伍也没搞明白,他那个是属于搭建,不是违建,知不知道,还有他那个搭建是在自己的权属范围内,也不是属于公共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方搭建,如果说属于全体业主的产权所有,他进行搭建,我们肯定要进行拆除,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做一个雨棚,不属于违建。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秀逸苏杭小区的这种居民搭建主要还是依赖于小区物业自行管理。
连云港市高新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但是物业管理又同意他建,不是不同意他建。
(新闻综合频道《港城365》)
[责编:夏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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