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来公司工作仅三个月未交深圳社保断交三个月,公司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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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排行榜社保不在上班公司缴 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阿威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但主张与工作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公司赔付其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为阿威与工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15万余元
北风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北风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北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风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阿威向北风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北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阿威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阿威正式书面通知北风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与北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阿威以北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北风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阿威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北风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北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北风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北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资。
北风公司认为,阿威与北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北风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阿威于2012年6月与厦门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阿威亦提供一份加盖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阿威提供的《证明》,北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盖的。阿威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阿威的。
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威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盖有北风公司公章的证明,但阿威亦说明该证明系其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而事先打印好内容后再找北风公司盖章,北风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厦门某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威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北风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北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威主张其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北风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阿威的各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缴纳社保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的承办法官韩德坤在采访中解释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本案中,阿威虽然持有北风公司盖章的证明,但也承认该证明是其事先打印好用来办理信用卡的,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阿威主张与北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阿威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单位未给缴社保,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案例  李某等4人是某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3名是农村户口,1名是城镇户口。自入职以后,单位从来没有给他们缴纳过社会,(其中有3位职工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其他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另1位职工自己从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同时,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9月底,4名职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违法原因口头提出辞职,并于次月10日以书面EMS快递的形式,通知单位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原因提出辞职。之后,他们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按其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生活费损失、返还等诉请。该案经过了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内容如下:支持了3名农村户口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生活费损失的诉请,但没有支持1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双倍赔偿的诉请。还支持了单位返还4位职工保证金的诉请。但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请。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支持职工部分诉请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应当给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农民合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本案,农村户口的职工系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合同工,故关于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驳回职工其他诉请的理由  第一,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认为要求企业补缴4位职工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的诉请,不属于法院主管,职工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解决,故法院不予以处理。  第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才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职工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依法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有关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同时,其中1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双倍失业金损失的诉请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案中的职工是个人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驳回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失业金赔偿的诉请。  律师观点  首先,职工陈述其在2014年9月底,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为由口头通知辞职,同时也递交了书面邮局邮寄的辞职信,充分地证明了其在离开单位后又以书面的形式再次通知单位因上述理由离开单位。而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职工不是以该理由辞职的,故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企业存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则4位职工的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本案中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原因提出辞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中一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损失没有事实和依据。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倾向下,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主管范围内。故法院驳回其中一位自己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议职工不要自己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要向单位提出自己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样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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