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某职工于2014年工亡,其父母那时就开始得宁夏遗属生活费费,每个人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范文十篇】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范文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单位名称: 姓名 个人编号 死亡时间 姓名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族别 出生年 月 同死者关系 详细居住地 址 单位编号: 族别 职工□ 退休□ 出生年月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丧葬费、 抚恤金合计:
抚恤金月数
本单位意见: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注:1、本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及个人各一份; 2、报批时请携带死者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死者及供养 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
待遇支付人:
待遇审核人:
领导审批:
范文二:【职工死亡后抚恤金】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 予以补齐或享受。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范文三: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各地对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和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些差异,以下是收集到的几个地区的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从日起,再次调高河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将多发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也将上调1倍。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号)规定:”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
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范文四:《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号]规定,《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号)规定:
1、丧葬费。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号)规定:我区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死亡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为本人两个月的生活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号]规定,从日起,我区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
宁劳人(险)字[号
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驻宁各企业:
经研究,对《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号)文件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 企业职工(含退离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二十个月(十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由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发改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的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范文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范文六: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号)有关工伤退
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关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死亡后,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各项抚恤待遇。
二、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标准为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40%(配偶)或30%*
(其他亲属)。
三、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200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抚恤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
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范文八:四劳 保  川动障
镶   掇 ;咨  / 询  个体 参 保 人 员患 癌 症后  可 否申请提 前 病 退 
咨询台 :  
0 8/   期   { 怠第∞   ; 1 。  
退休 职工 病 故  由谁 支 付抚 恤 金 
咨询台 :  
我 向贵刊咨询一问题 原 国有企业的职工 . 在企业未改制  前如患有癌症等疾病 , 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 : 可 企业改制后职 
我 丈夫范祥 云, 于 1 3 生 9 3年 3月,9 0 8月参加工作 , 15 年   系渠县矿业公 司( 国有企业 ) 工,9 3 职 19 年退休。 , 其养老金 由当  
地社 保 机 构 发 放 20 年 5月 , 01 渠县 矿 业 公 司 改制 并 整 体 出售   后 被 注销  2 0 0 5年 1月 . 祥 云 因患 肺癌 医治 无效 去 世 . 时  范 当
工下 岗变为 了个体 工商户.以个体参保人 员身份继续缴纳养 
老保险费。 如也患上癌症等病 , 是否可以申请 办理病退?  
隆昌县读者
月养老金 为 5 0多元 。我到社保机 构办理病故的相 关手续 . 0 社 
保 机构只发 了 10 3 0多元 的丧葬费. 而没发抚? 陋金  当我 问及  为什么不发抚恤金 时, 答复是应 由原单位发  ,据我 了解 , 原县  运 输社 一退休职 工 2 0 03年 4月死亡后 . 家属既领取 了丧 葬  其 费叉领取 了抚恤金 为什 么我 丈夫死亡之后却不发抚恤金呢?  
刘顺农读者 :   感谢你对本刊 的信任 。来信咨询的关于原国企职工下 岗  失业后 以个体身份继续参保 .患上癌症后可否 申请提前病退 
的问题 , 经我们查 阅有关政策规定 , 现答复如下 . 供你参考。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实  施 细则 》 川 劳社 发 [0 6 1 ) ( 2 0 ]8号 规定 ,9 5年 1 t9 2月 3 1日前 
此事虽然已过去 多年 , 但我一直心存疑虑 . 向责刊咨询 。 特  
渠 县 读 者  罗成 荣  罗成 荣 读 者 :  
参加工作并按规 定参加基本养 老保 险 . 年满 5 周 岁 、 男 0 女年 
满4 5周岁 、 缴费年限满 1 年及 以上 (9 6 1 1日以后参  0 19 年 月 加工作 的缴 费年限满 1 年及 以上 ) 5 的企业职工 . 因病或非 因  工 伤残治疗半 年以上 , 经市 ( ) 州 级以上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  鉴定 为因病或非 因T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现行规定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  来函咨询的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  抚恤待遇 的问题 . 经我们查阅相关 政策规定后答 复如下 . 供你  参考 。  
《 四川省全 民所 有制企业 固定职 工死亡待 遇暂行规定》  
办 理提前退休
; 男不满 5 0周岁 、 女不满 4 5周岁 的上 述人员 ,  
经 鉴 定 为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川府发『9 8 10 ) 18 ]7 号 规定 , 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职工丧 葬费 为 
二 至 三个 月 本 企 业 职 工 的 平 均 工 资 .一 次 性  抚 恤 金或 救 济 金 .其 标 准 为 死 者 生 前 的七 个 
的, 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职 上述这些关 于因  病或非 因工 伤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或 
退 职 的 规 定 . 用 于 企业 职 工  适
月工资 。退休 、 职职工死 亡后 的丧葬费、 退 抚  恤金 、 救济金 和生 活用难补助金 . 与在职职工  相 同。丧 葬费 、 抚恤金 、 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 
助金 . 企 业 “ 业外 ” 下 列 支  企 业 职工 基  在 营 项
个 体 参 保 人 员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应 同 时 具 备 
两个条 件 , 即男 年满 6 0周岁 、 女年 满 5 O周岁 :   缴费年限 ( 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 )满 l  5 年 。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  后能 否参加劳动 能力 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批  复》 川劳社办  ̄0 3 13号) ( 20 ] 1 作出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请长病  “
假 的职 工 . 医疗 期 满 后 可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根 据 鉴 定 结  在 并
本 养老保 险制度建立之初 .企业退休职 T养  老金 改由社保 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 中支 
付. 而退休职工死亡后 的丧 葬费 、 抚恤金及生 
活 困难 补 助 金仍 由企 业 承 担  随 着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逐 步 完 善 .  
2 0 年 , 政府办公 厅 出台政策 ( 02 省 川办 函f0 2 5 号 ) 将基  2 0  ̄5 , 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 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项 目。 0 5年 8月, 20 省政府《 关于 20 0 5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J 府 函 f0 5 10号 )进一步 规定 : 从  (I I 20 ]5 “ 20 05年 7月 1日起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 因病非 冈工死亡后原  南企 业支付 的一 次性抚恤 金 ( 救济金 )统 一纳入企业 基本养  . 老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 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   从 以上不同阶段的政 策规定可以看出 .退休职工死亡后 
果确定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还 是 由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由于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的 劳  “
动者已不再是企业 职工 .而社会劳动 者参加 劳动能力鉴定缺 
乏政策依据 。因此 , 国有转制破产企业患病( 原 非因工负伤 ) 职  工解除劳动天系后 .在国
家未明确规 定前 不参加劳动能力鉴  定 。” 在国家未统一明确规定前 , “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的人员 
不能参照职工退休条件办理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 、 。” 退职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 .职工在与企业解 除劳动合 同前 因病  或非因工 伤残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 丧失 劳动 
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由企业 支付到由社保 基金支付是有一个演 
变过程的 . .你的丈夫于 2 0 0 5年 1 月病故 . 当时社 保机构支付 
能 力的 , 由企业按 照申报审批程 序向市 ( ) 州 劳动保障部 门申  请办理提前退休退 职手续 : 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后 . 或 
了丧葬费而没有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你信  中提到 的退休职 ] 0 3年死亡的领到抚恤金 的情况 . _2 0 可能是  由原企业支付的 .也可能是原 企业破产 清算 时按 有关 规定 将  退休职工丧葬抚恤 费用一 次性拨付 给社保机 构 .由社 保基 金 
支付的  具体情况你可以了解一下 
因企业破产关 闭后 以个体 人员身份参加基本 养老保 险的 .   则
不能参加劳 动能 力鉴定 以及办 理因病或非 因工伤残退休 、 退  职。如果企业 改制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与企业 签订 
了劳 动合 同. 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伤残 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 . 可  以按现行规定 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 
范文九:文章来源:/Content-3833.htm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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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民政部标人事部、财、部关政国于家机关工人作及离退员休人死亡一员性抚恤金发放办次的法通知
【发布部门
民政】部/人事 部(撤销已/ 财政)
【部发文字号】发民[002]74号
【准日期】
批【发日期布】 8 【施实日】20期7.00.05 8
【时 效性】现有行效 【 力效级别】门规范部性件文
类【】别优抚制 度 【 文件代】1码05813
民政部 、人事部、政财部于国家关机工关人作员及退离休人死亡员次一性抚金恤放办发的通知法
民发[20(0764])号
关资料:相部 规门章1篇)

央国和机关各家门、部各属直构人机(事部)干部,门各、省治区自直辖、市民厅(局)政人事厅、局()、政财厅局(,)划单计列市政局、民人事局财、局,政疆生新产建兵设民政局、团人局、事财政局

  024年10月01日国,务、院中军委央布公行的《军施抚人优待恤条》提例高了一性抚恤次标;准20607月年日,1家国关工资机制度行了进改革为适应。有政策的关整调变,化就现国机家关工作员人及离休人员死退亡次一性抚恤发放金关问题有通知如下
  一、整调一性次抚恤金标
  自准00241年月01起日国家机,工作人员及离关休人员死亡退,一次抚恤金按照性以标下执准行烈士:为人生本前08月基本个工资或本离基休费,退公因牺牲为人本前40个生基月本资工基或本离休费,退病为本故人生2前个月基0本工或资基离本退休。发费放一次抚性金恤需所费按现经行道解渠。
二、 一性次恤金抚发办计法
  自206年7月0日1起国家,机工作人关及离员退人员休亡一次性抚恤死金计发的法办为:
 (一) 国机家在关工职人作员死,亡一次抚恤性金按人本生最后一个月前基工本资为基计发。数其中
 :1 公、务员为本,职务工人资级别和工资之;
和 
 、机2关术技工,人本人岗位为工和资术等技(职级)务工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人岗位工本资
 。( 二)家机国离关休退人员死亡,次一性抚恤按本人生金前后最一月个享受的国家定的基规本退休离为基费数发计其中。
:  、离1休退人员为人基本本退费,即休人离退休本计时发基本离的休费和退本人离休退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加的基本增退离休费之;和
 2、 照按《国院关于颁务发国务〈关院于安置老弱病残部干
的暂办行法〉和国〈务关院工于退休、人
退的暂职办法〉的行通知(》国发[197]1048号)定办理规职退的员人本人为本退基职活费生即,人本退职计发的时基本退生职费和活本退职人后次按国历规家增定加的本基退职生活之和费。
 
(三)驻 外领馆使作工人、驻员非外外人交和港澳地区员派人内中员的关工作人员死机亡,次一抚性金按恤本人内(内国)基本工地资为数基发计。
  本通知》《下后,《发民部政、事部、财人政部于工关制资度革后国改机关家作工人死员亡次一抚恤性计发问题金通知的(》优函民1[949]122号即)废行。止
 本通知由民 部政负解责。

  〇二七〇五年月日八
hl_c08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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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
军人:抚优恤条待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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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文关:件
部规章约门2 篇

务关院于安置弱老病干残的暂行部法
1 篇 政法行规 1 约 篇 部规门约章 71 篇
他规其性文件约范2 篇
地方法 规 6约9篇
国务
院于工关退人休退、职的行暂办法
关件:文 法律 约1
篇行政 法约 4规
篇 部门章规约48 篇
其他规 性文范件 约 2篇 地 方规约 97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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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法大宝-中国-法律检系索 统

法规司法解释央方地规法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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