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非处方药 营销模式营销活动会受到哪些政策法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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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来源:洛南县政府&&&作者:食监局&&&发布人:食监局&&&阅读次数:次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洛食药监发〔2014〕28号
  各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县食品药品监察大队,局各股室: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食药监办发[2014]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研究制定了《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药的销售行为,促进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公众用药合理、安全和有效,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食药监办发[2014]52号),结合我县处方药销售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的
  1、加强对处方药、抗生素销售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防止抗生素等处方药滥用,确保公众合理用药;
  2、加强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行为,消除用药隐患,确保公众安全用药;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与建设规范化销售处方药管理机制并重,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守信自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费者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
  1、是否分柜陈列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标识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处方药开架销售现象;
  2、是否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保存处方。对于处方不能够留存或无法复印的是否做好处方留存登记,处方留存登记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
  4、是否违规和超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5、是否规范非药品销售,非药品是否设置独立区域,是否非药品冒充药品向公众宣传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6、有无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
  1、是否配备驻店药师,驻店药师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
  2、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在职在岗,是否与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人员一致,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公告,是否暂停销售处方药;
  4、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认真履行其处方审核、调配、签字把关,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收集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等药学技术服务职责。
  (三)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
  1、是否有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2、是否有处方调配及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程序;
  3、是否有中药饮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程序。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从日起至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日-日)
  各镇监管站和药械监察队按照各自的责任区域负责通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处方药销售、驻店药师在岗履职、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填报《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表1),报县局药械综合监管股。
  (二)监督检查阶段(日-日)
  各镇监管站和药械监察队要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管辖区内的药店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填报《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记录表》(附表2)。
  1、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予以严查重处;
  2、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对违法销售以下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从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药品行为。切实加强购进渠道监管,重点检查批发企业是否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零售企业是否按照GSP等要求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等资质,索取购进发票。对不按要求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等行为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处罚;
  4、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兼职虚挂行为。对经查实确属药师兼职虚挂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3条予以处罚。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门店驻店药师不在岗、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按以上办法进行处罚;
  (三)总结提高阶段(日-日)
  各镇监管站和药械监察队对处方药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价本辖区药店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总结专项检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经验、制度、机制和办法,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处方药销售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镇监管站和药械监察队将专项行动总结和《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表3)于6月21日前上报县局药械综合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镇监管站和药械监察队要充分认识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定期约谈等多种方式强化教育,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使企业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档案,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打建并举,注重实效。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出重拳,下猛药,严查重处;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制度,杜塞管理漏洞,建立处方药销售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管,加快推进药品经营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统筹协调,有序整治。此次专项行动与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一并进行。检查中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检查标准。对被查实驻店药师有兼职行为的、处方药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在电视台和网站上予以曝光。
  县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1、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 &&2、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记录表;
  &&&&&& &&3、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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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通知
大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大食药监〔2014〕37号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下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防止药物滥用、促进合理用药、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活动过程中,能严格按照GSP要求,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但部分企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现象依然存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下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防止药物滥用、促进合理用药、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活动过程中,能严格按照GSP要求,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但部分企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现象依然存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凭处方销售下列十一大类处方药: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抗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应告知消费者该药品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并对其提供的处方认真进行审核。对以上十一大类处方药之外的处方药,可以进行登记销售,登记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
各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必须由执业药师(药师)进行审核、复核及调配人员签字后,方可销售。无医生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电子处方)必须保存5年以上备查。经批准实施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要求,落实远程审方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总部远程审方室专职执业药师配备符合要求,确保远程审方室计算机系统能正常运行,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实时在线。
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确保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在岗执业药师(药师)的姓名、照片、职称等内容,执业药师(药师)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便于群众监督。执业药师(药师)应认真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工作职责,如暂不在岗,须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若执业药师(药师)辞职或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履职的,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各药品零售企业陈列药品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区(柜)摆放,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分别按照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陈列,标识清楚,警示语、忠告语醒目。经营非药品的,非药品必须设置独立区域,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标志,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销售,不得把非药品作为药品向公众宣传推介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充分利用药师志愿活动、店堂药品宣传栏等途径,积极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让公众认识到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带来的危害,从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危出发,坚决杜绝乱用、滥用处方药的做法,进一步提高群众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自我用药安全保护意识。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跟踪整改情况,确保药品分类管理符合GSP及相关管理要求。自查自纠情况应及时填写《大丰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自查表》,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至药品安全监管科。
我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及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营业时间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的,日常监管动态脸谱公示牌列为&哭脸&;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企业当年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直接列入失信等级;对于查实属于挂职的,该店执业药师(药师)列入&黑名单&,在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将具体情况上报盐城市局。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远程审方专职执业药师不在线、所属门店药师不在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及时书面告知零售连锁总部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追究其连锁总部管理责任,并将其计入零售连锁总部信用信息记录。
附件:大丰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自查表
大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1日
大丰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 查& 内 容
营业时间内是否有执业药师(药师)在岗,是否佩戴胸卡,是否与营业场所内公示的注册证内容一致,如暂不在岗,是否挂牌告知,是否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是否凭处方销售十一大类处方药留存的处方是否完整
除十一大类处方药之外的处方药,是否进行登记销售,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处方是否经执业药师进行审核,复核及调配人员是否签字
药品分类管理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柜)摆放,处方药是否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是否按照品种、规格、剂型、用途、存放要求等进行分类陈列,标识是否清楚,警示语、忠告语是否醒目,非药品是否设置独立区域,是否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标志,是否把非药品作为药品向公众宣传推介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
抄送: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 来源:渭南日报浏览次数:
[网络编辑: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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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处​方​药​大​众​传​播​渠​道​和​形​式​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是​处​方​药​营​销​传​播​中​最​常​用​和​最​重​要​的​两​种​手​段​,​而​组​织​传​播​事​实​上​也​是​一​种​广​义​的​人​际​传​播​,​基​本​特​征​是​组​织​购​买​者​代​替​最​终​消​费​者​进​行​产​品​的​选​择​,​故​传​统​上​处​方​药​的​主​要​销​售​对​象​是​医​院​和​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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