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的项目经理资质过期发现过期食品怎么处置售货员

食品过期俩月永辉超市仍在卖&负责人致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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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食品过期俩月 永辉超市仍在卖
  王先生两个月前从永辉超市马家堡店买到过期口香糖,超市方面承诺退货并赔偿,但时隔两个月,王先生仍未拿到赔偿。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该店维权时,超市客服负责人出面致歉,并给王先生赔偿。
  过期一个月仍在售
  “本来没多大点事儿,要不是一次次被他们忽悠,我也不会找媒体。”上周五,记者在永辉超市马家堡店见到前来维权的王先生,他称自己在该店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但俩月过去了,还是没给我解决。”王先生有些气愤。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购买的为绿箭牌口香糖,保质期为10个月,包装一端的生产日期显示该口香糖产自日,由此推算,该批次口香糖保质期至日为止,但王先生购物小票显示,他购物当天为日,也就是说,该批次口香糖过期一个月仍在正常销售。
  过期的不止口香糖
  王先生称,自己购买当天就发现问题,找到超市休闲食品科科长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方承诺尽快解决,但两个月过去,对方再也不接他电话。记者拨打该科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超市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左先生出面接待,首先就王先生维权俩月未果一事致歉,随后表示愿意给王先生赔偿。
  正在王先生维权时,另一位消费者马先生也称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为奥利奥草莓口味威化。包装显示该商品保质期为9个月,其生产日期为日,由此推算,今年5月3日以后该商品就已过期,但直到6月底该商品仍在正常销售。左先生表示一并退货并赔偿。
  超市有欺诈行为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购买口香糖共花费23.6元,他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最终超市方面同意。另一位消费者也得到500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张雪东律师表示,超市方面有随时检查商品保证不过期的义务,如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商品,可推定超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依据该条款索赔是正当、合法的。
  记者 岳亦雷
  线索:辰先生
(责编:曾璇、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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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永辉超市售过期食品被判赔十倍 回应称标签印错
买11盒过保质期芝麻酥 超市被诉辩称打印错误 法院认定顾客证据充足售过期食品 永辉超市被判十倍赔偿从金沟河店买了11盒“芝麻酥”,结果发现颜色发黑口感怪异,再一看保质期,已经过期2个多月。法庭上,超市一方坚称食品没过期,称如果真的“过了一个夏天”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错误”。《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食品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一方应退还货款,同时对沈先生作出赔偿。发现问题 永辉超市芝麻酥 已过期俩月日,沈先生在金沟河店购买了价值108.19元的11盒“芝麻酥”。沈先生表示,这些食品是用来馈赠亲友的。他和亲友一起食用时发现芝麻酥口感怪异,且看上去已经发黑。之后他发现,这些芝麻酥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同年12月3日,沈先生向海淀区食药局举报。日,海淀区食药局对门店罚款2000元。处罚文书上载明:“……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 保质期 已超过。本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发生诉讼 顾客起诉 要求超市十倍赔偿之后,沈先生将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货款108.19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081.9元,同时赔偿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8809.91元。庭审中沈先生称,其仅能提交其购买的11盒产品中的7盒实物,其余4盒因已经送人无法提交。根据调查,沈先生提供的7盒“芝麻酥”中,生产日期均为日,产品标签打印日期为日到11月24日不等,所有产品保质期均为6个月。按照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应截止至日。庭上辩诉 永辉:只是标签打印错误但法庭上,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均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超市销售的食品没有过期,只不过是销售人员疏忽,“标签打印错误”。被告表示,永辉超市夏天是不卖涉案的这种芝麻酥的,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是日新进的货。按照被告的说法,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虽然看上去是“过了一个夏天”,但如果真的是那样,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被告还表示,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其实是散装产品,超市为了保证散装食品的卫生和顾客的方便,才把食品装进盒子里。被告当庭表示,“双方应当相互理解”。此外,被告还认为沈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职业活动的需要,其专门挑选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购买,以投诉、举报、诉讼牟利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利用司法资源来进行牟利,因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法院认定 顾客证据足以证明食品过期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虽然永辉超市一方辩称涉案产品仅是标签打印的错误,产品包装上也确实印有标签打印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沈先生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小票显示的信息,足以证明沈先生在超市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商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属性。据此,法院对永辉超市一方提出的相关答辩意见均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沈先生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芝麻酥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沈先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但法院同时认为,沈先生购买商品、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产品已转为证据,理应妥善保管。沈先生将涉案的芝麻酥中的4盒送人,其自行处理涉案产品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并由此造成该院无法对其余4盒商品状况进行核实,沈先生应就该院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及无法向超市一方退还全部所购食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自行处理的4盒食品因已不能办理退货手续,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超市一方对沈先生购买行为性质的质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院表示,超市一方应对其售卖的食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虽然其提出沈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职业活动的需要,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即使沈先生以相似事实理由就不同商品起诉过,也不能因此否认沈先生的消费者身份。由此,法院认定沈先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认为永辉超市金沟河店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其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不知道,故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沈先生给付十倍购物款的赔偿金。对于沈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沈先生自称该项诉讼请求系估算且未明确支出的具体构成,同时未举证证明款项已实际发生,且超市一方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沈先生将留存的7盒食品退货,永辉超市及金沟河店将相应的价款63.78元退还,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7.8元。一审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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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永辉超市惊现过期食品 比超市年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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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刘先生在永辉收银台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本报记者 刘冬梅摄
  “买了四筒松子,全都过期半年多了!”消费者刘先生对记者抱怨说。
  刘先生购买松子的超市,是沈阳市大东区的永辉超市,开业才半年,这松子的“岁数”比超市都大,也就是说超市开业之初,进来的就是过期商品。
  这几天,刘先生就在维权之路上奔忙,就想讨个说法。
  消费者:松子过期要求“退一赔十”
  2月24日,刘先生到大东区永辉超市购物,他买了一筒榛子、四筒松子,总价值429元。
  “在收银台付款后我才发现,榛子没问题,但松子已经过期了,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是12个月,到去年7月就已经过期了,现在已经过期半年多了!”刘先生说,这样的东西没法吃,也没法往家带,所以他没离开超市收银台就要求退货,并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一赔十”,四筒松子价值360元,十倍赔偿就是3600元。
  “超市承认松子已经过期了,但不同意十倍赔偿,只提出给我适当补偿就拉倒,我坚决不同意。”刘先生说,这家超市开业才半年,可松子已经过期半年多了,这充分证明该超市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进货渠道把关不严,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不仅仅是替自己维权,我是替所有消费者维权。”
  超市:是不是超市卖的“需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了永辉超市负责售后服务的关经理。关经理对刘先生所持过期松子存在质疑:“这件事我们还在调查之中。我们超市开业才半年,松子都过期半年多了,这事很蹊跷,松子是不是我们超市的商品还需要调查核实。”
  对于刘先生的“退一赔十”要求,关经理有些无奈:“买松子他花了360元,我们提出赔他3000元,他还不同意,他是故意来挑过期商品的。”“马上就要到"3·15"了,最近净是这些事儿,昨天我刚处理完一件同样的事情,也是一个消费者专门到我们超市来买过期商品,然后就要索赔。对于这种蓄意索赔,我们超市的权益谁来保护?”关经理表示,现在天气还冷,顾客穿得比较多,如果哪位顾客用大衣裹着过期商品进入超市,随后要求索赔,超市也防不胜防。
  对于这种说辞,刘先生非常不屑,认为这就是狡辩:“他们超市内有监控录像,调监控录像看就真相大白了,再说我们购买商品后都没离开收银台,也不存在掉包之类的情况,商家完全是在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
  工商局:如果情况属实将处罚超市
  事发时,刘先生和超市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引来很多人围观。“最后,我离开时是打的110,是警察用警车把我护送走的,警车开出去挺远我才下来。”刘先生说。
  随后,刘先生把永辉超市投诉到了大东区工商局。永辉超市则表示将尽快查进货单,看看是否有刘先生购买的松子那批货号,并尽快提供给工商局。大东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将对永辉超市进行处理,并开出罚单。
  3月9日,记者从刘先生那里了解到,他还没有得到十倍赔偿,但超市态度已经转变,正在协商赔偿事宜。
  辽宁省消协维权专员何民说:“既然存在过期商品,就别怪消费者来找茬。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以及过期商品后都有权要求赔偿,但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内。”&  (来源:时代商报 记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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