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兄弟溺亡养殖场要来争这个房产证怎么处理了

首先兄弟两身上没钱盖房子,是看到别人盖了在那里纸上谈兵,我实在听不下去了,说什么合起来盖省钱什么的,能省多少?盖了房子就是一辈子的事情了,又不是一年两年的事,先别说这家人极品到什么程度,就算我和他们相处的好好的我还是坚持分开盖,老的那个在那里叽叽歪歪的说个没完,说什么合起来盖先起来盖大伙先住着以后要是合不来再分开,有必要吗?我问一下广大的姐妹们有这个必要吗?没地皮,要是有地皮我都不愿意和他们呆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大姑子,我想说,你远嫁了我随时欢迎你回来,以后我们家大门时刻为您敞开着,我不会像网上某些姐妹们不欢迎大姑子小姑子回来什么的,我不是这种人,我将来也是大姑子我也想回娘家,我请你该管的管不该管的就别管了行不行?你可以给我们建议,而我们采不采纳就是我们的事情了你就别参和了行吗?你好像没有权利教我们该怎么做怎么做吧?宝爸同意合起来盖所以我气不打一处来,我反对到底!
是榴房,还是小套房
#1 雨田月玲
是榴房,还是小套房
如果两个全起就一人一层,我宁愿自己盖一层
绝对分开。我爸家就是前车之鉴,现在吵架什么的吵的凶,都成仇人了
地方够大吗,够分开一人一半吗?够的话,建议一人一半分开,可以一起建,不建议一起住~~~如果不够,宝妈~~~那就一人一层,没办法没地不是&&&
#4 cljclh123
地方够大吗,够分开一人一半吗?够的话,建议一人一半分开,可以一起建,不建议一起住~~~如果不够,宝妈~~~那就一人一层,没办法没地不是···
总共两百平方左右
#4 cljclh123
地方够大吗,够分开一人一半吗?够的话,建议一人一半分开,可以一起建,不建议一起住~~~如果不够,宝妈~~~那就一人一层,没办法没地不是···
绝对分开。我爸家就是前车之鉴,现在吵架什么的吵的凶,都成仇人了
对,就冲这就该分开建
如果两个全起就一人一层,我宁愿自己盖一层
是的,一人一层比较好
对,就冲这就该分开建
必须的,不然以后后悔都来不及,亲兄弟明算账,这是真理吖,
#8 雨田月玲
是的,一人一层比较好
我宁愿自己盖一层也不要和他合起来一人一层,总的来说一人一个大门。
那就分开吧&&&不是说距离产生美的&&&单过矛盾少点,隐私多些&&&
分开吧!我老公也是两兄弟,前两年房子已经盖好了,一栋四层的,现在是没分家,大家一起住,以后如果分家的话很多地方都是公用的,很不方便的……就怕会有矛盾
#12 Lan蓝2013
分开吧!我老公也是两兄弟,前两年房子已经盖好了,一栋四层的,现在是没分家,大家一起住,以后如果分家的话很多地方都是公用的,很不方便的……就怕会有矛盾
主要是他们一家大小都是极品,我性格大大咧咧和他们相处不来,眼前就相处不来,以后日子还长着呢怎么相处,我现在最不想看到的就是那老头子的那张恶心的脸,想吐!机关算尽!
我有个建议哦,就是一起盖,但是每层弄成一套,像商品房那样的,这样每人一层就好了,空间那么大可以那样建的
只有楼梯公用,真合不来,把自己的门关起来就好,谁也看不到谁。
#15 安逸就好
只有楼梯公用,真合不来,把自己的门关起来就好,谁也看不到谁。
主要是方方面面我都不想合
能不合就不合,人多了自然问题就多了。
当然是分开一人一栋咯,现在是你老公兄弟俩,以后是你儿子儿孙他儿子儿孙,日子久了总有问题。我现在住的房子是以前盖的,和老公的叔叔家一人一半各种的不方便,更何况下一代下下代出生了多不方便。所以现在也想着重新盖,可是人家不批准
我觉得分开盖比较好。我们也快要建房子了啊。也是在讨论这个问题、是要跟他哥哥一起盖还是要分开!
千万不要一起盖。我就深受其害。现在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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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姓人来争百年祖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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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姓人来争百年祖屋产权
文章来源:
点击数:772
更新时间: 15:56:36
闽清一陈姓人家遇到“历史遗留”问题
&&&&在闽清梅溪镇里寨村,有一幢年代十分久远的木质房子,村里人都管这里叫做“陈宅”,如今房子里还住着几户陈姓居民,他们是这栋房子建造者的子孙。但是近日,一个姓傅的外乡人突然拿来了几张证据,称其拥有房屋其中80平米的产权,并且还找来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一时间谁是谁非各有说辞,争论不休。
自家祖屋&&竟然成外姓人的?&&&&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福州闽清县梅溪镇里寨村,村口聚集着一些村民,正在为村内100号的一座老房子争论不休。顺着村民的指引,记者看见这座木质结构老房子。据村里老人说,这房子至少已有近百年历史,在清末时由一个陈姓的地主所建。现在住在这里的陈振贤和陈振忠两兄弟是陈氏的后代。&&&&据陈振贤介绍,这间老房子由他太祖父所建,太祖父有三个儿子。太祖父临死前把房子分成3份,将其中的80平米分给二儿子陈善良和儿媳刘伍妹,陈振贤兄弟的爷爷也分到一份。解放前陈善良过世,他和刘伍妹一直没有儿女。陈善良死后5年,刘伍妹改嫁到外乡一个姓傅的人家,并在傅家生育后代。现在来这里讨要房产权的傅本锦,就是她的孙子。&&&&陈振贤说,他从小就住在这里,已经住了好几十年了。按照农村的规矩,女人嫁到男家是没有财产的,所以改嫁了,也不能将房子带走,这房子当然还是属于他们陈家,陈家的子孙当然有权在这里居住。讨要房产&&合情合理?&&&&追讨房产的傅本锦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房产证,这张房产证是1952年间的,上面写着房产所有权属于陈善良和刘伍妹。&&&&傅本锦说,当年自己的奶奶刘伍妹嫁给陈善良后,分家时这80平米的两间房就是分给了他们。陈善良死后,其财产应归他妻子所有。虽然刘伍妹后来改嫁,但还是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刘伍妹过世后,房屋的产权应该由她的后代继承。&&&&傅本锦表示,他要求陈振贤搬出属于他的房子,可陈振贤一直不肯,多次找到村主任来协调此事也一直没有结果。于是他就想到以法律手段要回房子。律师表示&&可依照现行婚姻法裁决&&&&为了此事,现在傅本锦找到村委以及镇政府分管这方面的镇长,但是考虑到这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现在还不能给出一个定论说这房子应该属于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于是记者找到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郑宝胜律师进行咨询,郑律师在了解此事后表示,如果房产证经过鉴定是真的,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后夫妻财产两人一人一半,陈善良所分得的房屋应该由他和妻子刘伍妹共同拥有,陈善良死后,由于没有生育后代,刘伍妹作为其财产的第一继承人,可以带着这些财产改嫁别家。&&&&郑律师表示,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由刘伍妹的财产继承人要求法院确认房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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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东与曾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曾悟60多岁了,弟弟曾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曾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 ...
曾东与曾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曾悟60多岁了,弟弟曾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曾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一对亲兄弟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今年63岁的曾悟出生于海口秀英区某村,在家中排行老大,他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弟弟曾东排行最末,比他小12岁。曾悟在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工作、生活,而弟弟曾东则留在家中务农。曾悟说,多年来他在外工作,家中房屋一直由弟弟一家进行打理,因自己每年过年和祭祖需要回家居住,便多次与弟弟商量对房屋进行分割,但遭到弟弟的拒绝。
曾悟称,1989年,父亲曾新与母亲林玉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而这笔押金正是他给父亲钱用以交付。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经过商量,便由他个人出资8500元用于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曾悟说,父亲曾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后来在亲戚和村民的规劝下,兄弟俩于日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黄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证明人亦签名并按手印。其内容为:曾新、林玉建造房120平方米,曾悟、曾东共同有份,第一层房间曾悟一间,曾东两间,客厅、伙房行道包括楼梯共同有份,第二层为曾悟所有。曾悟说,协议达成后,他准备让弟弟移交房屋,却再次遭到拒绝。在争吵过程中他才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曾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弟弟:房屋和宅基地是我个人财产
曾东辩称,2012年所达成的协议,哥哥及几个证明人均签名并按手印,但因为协议的内容与自己所述不一致,因此他只签名未按手印。曾东认为,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非父母的财产,因此根本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曾东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因房屋狭小居住不便,为了生活方便,且当时他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曾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曾东还辩称,哥哥曾悟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应予以驳回。曾东称,他们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于2002年去世,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发生。哥哥曾悟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最迟应于母亲去世后2年内行使,哥哥却迟迟未行使该权利。2007年3月,哥哥曾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和宅基地,随后又撤诉。若哥哥未放弃继承,最迟也应在2007年3月后2年内再行起诉,但哥哥直到2014年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秀英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曾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
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曾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曾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而曾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建造房屋。原告、被告的父亲本着调和兄弟关系的意愿出具《证明书》,但曾东作为权利人,不愿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依法不能依据《证明书》来分割其财产。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曾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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