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农场具备条件有哪些

>小农向农场转型需要四个条件给和半自给的&小农&在发展中国家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小农户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本身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共同体。这种双重经济特征使农户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和消费者。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自给和半自给的小农向商业化农场的转变是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曾经以&农民的终结&描述了法国自二战以来农业社会的转变。这种趋势几乎发生在所有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但在中国,这个过程依然在进行之中。
农户行为理论存在差异
国际上比较经典的农户行为理论包括恰亚诺夫的劳役回避理论、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斯科特的农户风险回避理论。恰亚诺夫认为农户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的需求,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因为农户使用的是家庭劳动力,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的同步性导致资本主义利润计算方式不能在农户内部实行。农户收入的获得主要取决于家庭劳动力的投入,农户劳动投入取决于农户劳动辛苦程度和满足程度,当劳动辛苦程度和满足程度最终达到一个均衡时,也就是因为劳动而带来的痛苦超过劳动的成果带来家庭需求的满足感时,劳动投入就会停止,这就是劳动消费均衡理论学说,又被称为劳役回避理论。斯科特通过对东南亚农民的研究发现,在当地农民行为选择和价值标准中,对生存保障的追求远远高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农民是回避风险的,以&安全第一&作为其行为准则。农户行为不仅受到市场约束的限制,而且还受到当地自然条件和社会制度的严重影响。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驳斥了西方社会中认为农户懒惰、愚昧和没有理性的观点,他认为小农经济是一个高效率的经济体系,小农和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是理性的,具有进取精神并且能够对资源进行最为适度的运用,他们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传统小农的落后主要来自于新要素和技术的缺乏。
农户行为理论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可以在农户效用层次上得到统一,不管农户是追求基本的生存以及遵循风险回避准则,还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农户行为的目的最终都是为了追求家庭在一定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而不同的市场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压力形成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传统社会中农户效用最大化体现为对基本需求的满足,从而回避风险;在非完善市场条件下,则根据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可能体现为部分地追求家庭需求的满足和部分的收益最大化;在完善市场条件下,农户目的则可能直接体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小农&存在有深刻社会背景
华裔学者黄宗智曾经对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和农户行为展开研究。黄宗智认为传统时期的中国小农是一个生产消费共同体,生产决策部分取决于家庭的需要,部分为利润而生产,他们处在社会阶层的最底层,而他们的剩余产品供应其他非农部分的消费需要。中国的小农行为既有舒尔茨所谓的追求利润的动机,同时又有恰亚诺夫所谓的满足家庭需求的目的,两者并不一定是矛盾的,追求利润的动机可能是为了满足家庭的需求。但黄宗智并不认为市场对农户行为以及农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更为关键的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压力的影响。
所以,&小农&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尽管农户都是理性的,但受到土地禀赋、生产力水平、外部市场环境和自然风险影响,其经济行为有着很大差别。由于土地的稀缺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使农民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自给和半自给的生产成为农民最佳的生存模式,这样能使他们获得相对稳定的食物。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小农经济是前商品化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专业化和分工相违背,从而效率是低下的。马克思把小农农业等同于&小&生产,把资本主义等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生产。英国工业革命前期农业的变化反映出商品经济的发展会带来分工,从而小农将会随着商业化转变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资本主义农场,从而带来社会的分化。俄国的集体农庄事实上是这种观点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改造传统小农的尝试。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事实上反映家庭个体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相对的高效率,至少在满足家庭需求上是如此。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庭依然是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其中美国有90%以上的农场依然是家庭经营。可见家庭既适合商业化和规模化的农场,也适合自给和半自给的小农家庭经营,从小农向农场的转变取决于农户所面临的资源约束、生存状态、农产品市场发育、要素市场发展和社会风险分担机制的形成。
&小农&向农场转型应具备四个条件
考虑到农户的内部和外部因素,从&小农&向农场的转型应该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
1.农户超越生存水平。生存型的农民大部分具备自给性的特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剩余的产品进行交换,同时也缺乏资金进行投入。生存型农民的存在和资源禀赋与生产力水平有重要关系,在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有限的耕地使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家庭只有以更多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才能满足家庭食物需求。只有当农民超越了生存水平(这有赖于资源状况的改善和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的农产品有了剩余,才可能有交易的动机,也只有市场参与的获利大到足够购买满足家庭需求的食物,农民才会减少自给性粮食的生产,转向为市场而生产。
2.稳定增长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市场发育从供给层面上有赖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有赖于消费群体的增加。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除非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则难以形成持续的农产品需求,所以非农产业的发展对农产品市场的形成至关重要。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以及南美部分国家之所以早期能形成规模化和商业化农业,和早期国际市场的发展是分不开的。而在以小农生产模式为主体的亚洲国家,商业化农业的形成过程则要缓慢许多。
3.要素市场的形成。要素市场一般包括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当农业生产变得有利可图,则要素市场的发展对于农场的建立和发展变得至关重要,农户要扩大生产规模,则需要扩大各种要素的投入,包括资金、土地和劳动力。如果缺乏土地市场,则农户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土地以扩大规模(特别是种植业农场);如果缺乏劳动力市场,则农场发展会受制于家庭劳动力的规模;如果缺乏有效资本市场,则农场的生产资料购买、固定资产投入、土地的购买和租赁、劳动力的雇佣都会存在问题。要素市场的形成有赖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当农村劳动力迁移到一定程度,到达或超于刘易斯拐点,农业部门会迎来商业化,土地市场则会慢慢形成,为农场的发展提供基础。
4.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和其他产业的重大差异在于其面临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民的收入取决于产量和价格,而这两者在生产开始之前都是不确定的:产量除了决定于投入,但与此同时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收获结束之前,其产量难以准确估计;而价格的波动更是剧烈,受到农产品需求和供给特征的影响,产量略微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则价格会发生较大变化。这都给农户带来大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缺乏有效风险分担机制,农户的利润很难保证,投入也会受到影响。风险和不确定性过大,会导致农户减少商品化作物的种植,转向自给性生产,或追求稳产或价格稳定的产品,甚至会离开农业。因此,应建立相应自然灾害保险以减少自然风险,建立政府的价格支持体系和发展市场合同交易、期货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
从这四个角度来看,温饱水平的解决和城市化进程已经使中国大部分地区具备&小农&向&农场&转型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条件,但要素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的发育要远远滞后于商品市场发展,农业保险及相关政策扶持机制还比较有限,未来中国农业的转型取决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和稳定的农业市场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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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但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就目前我国社会阶段发展现状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迫切需要满足三方面条件。
1.家庭农场需要新型职业农民
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必然带来经营主体的变化,家庭农场是新兴职业农民的载体,同时,新型职业农民也是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因此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不是农业工人,也不是农业投资者和农业企业的管理者,而是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新型职业农民首先要具备一般农民的特点,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凭借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一般认为农民要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占有( 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 二是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三是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四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新型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与非农民区分开来。相对传统农民、兼业农民而言,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一般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高的收入水平。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职业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职业农民的稳定性是农业特点对农业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其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朱启臻,2013b)。
因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就成为家庭农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新型职业农民是家庭经营的基石,是合作社的骨干,也是各类新型经营组织的基本力量。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工作,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内容、方法进行了探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务农和农业创业的积极性,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国已经注册的家庭农场达1.53万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家庭农场具有规模化和市场化特点,因此也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有必要设定一定&门槛&,实行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准入制度,只有取得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这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2.家庭农场需要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以适度集约化与规模化为基础,这就要求有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使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的人口的承包地能够低成本地流转给愿意经营农业的人,这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在传统农户生产条件下,由于经营的土地面积有限,农产品商品化率很低,甚至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是用来市场交换,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满足商品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要求,才能保障农户家庭的基本收入,这是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有多种,如转包、转让、反租倒包、出租、互换、入股、合作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采用何种形式的流转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是培育家庭农场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各种途径中,可以简单地把流转分为政府主导的流转和民间自发的流转两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一般流转规模大、政策支持与诱导力度大,甚至发生强制农户流转的现象,也往往由于政府的介入,推高土地流转价格,在笔者调查的案例中,每年每亩的租金平均是1000斤稻谷或小麦的价格,最高的达到5000多元,众所周知,这样的地租基础要继续发展农业是不可能的。一些地方以增加集体收益为目的,搞所谓&反租倒包&,也往往产生多种消极后果。
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手中的责任田以一定的租金反租过来,再倒包给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从事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行为,一是推高地价,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当新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租金时,村或镇政府也无法支付农民的地租,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这种做法既难以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也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人为制造了失地农民,当这些农民处于外出务工受阻、回家种地无门的境地时,往往诱发社会矛盾。
土地的自发流转是由于人口的流动、农民的分化引起的土地流转。一般情景或是年轻人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举家迁入城镇、耕种土地成为了负担,或是老年人失去耕种能力又无人接替,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自然、自发、自愿的土地流转行为,一般是不再种地或无力种地的人把耕地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邻里。这是一种流转成本低、对社会负面影响小的流转方式。在调查中,很多农地流转成本为零,承包者把地送给对方种,或者一次性收取少量的出让金、永久地转让给对方。这种流转方式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发育,一方面,由于没有地租或很少的地租成本,有利于家庭农场健康地发展农业,而不是绞尽脑汁改变土地用途;
另一方面,离开农业和农村的人口有了稳定的非农收入,减少了对土地的依赖,流转土地不会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目前的土地自发流转被认为存在不规范问题,如口头协议多,没有法律手续,政府监督困难以及流转速度慢等,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提供土地流转服务来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更多是服务和监督,其中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是土地健康流转的重要保障,要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强迫、诱逼、哄骗、施压等手段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流转土地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防止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而导致土地抛荒、荒芜,而不是为了流转而流转,也不是为了规模化而流转(朱启臻,2013c)。至于土地自然流转速度,这是由城镇化速度和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决定的,任何拔苗助长和杀鸡取卵的行为都会把家庭农场引向歧途。
3.家庭农场需要政府的配套支持
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一个农业发展的误区,认为规模经营可以减少风险、获得更高的利润,实际上农业并不存在人们现象的规模效益,规模越大、风险越大,对政府的依赖也越强。因此,并不因为农业实现了家庭农场化就可以淡化政府支持农业的责任。相反,只有政府为家庭农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或支持,才能使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农业部最近出台了《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要从管理、扶植、服务以及金融方面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支持①。对家庭农场的支持,首先,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①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要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三,要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其次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积极组织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持。调查发现,家庭农场的形成激发和培养了农户的多种需求,如对农业科技、农业保险、金融以及合作组织的需求等。政府除了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外,还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提供帮助。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支持和帮助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家庭农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家庭农场的规模
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学者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家庭农场规模是有界限的,不是越大越好,农业生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工业化的规模效益。因为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征,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具有诸多限制因素,这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改变的。有学者在对历史上华北农场研究时发现雇工所产生的工资会把农场省下来的劳动成本耗费净尽(黄宗智,2000)。现在来看,这个原理也是成立的,家庭农场一旦雇工就会消解其原有效益。因此,家庭农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雇工。恩格斯也曾指出,&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①。所以确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有两个标准,一是生计标准,即家庭农场的规模收益能满足家庭人口的基本需要。
低于这个规模标准就不能吸引人们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这是家庭农场规模的最低标准。二是生产力标准,既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最大面积。超出了这样的规模,就超出了家庭劳动力的经营能力,而要靠雇工才能完成,所以把不雇工即可完成的规模作为家庭经营规模的上限。对于家庭农场具体规模的探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自己的标准。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强调了确定经营规模的三个要素:经济收入、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②。在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中,机械设备、水利设施等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然而,农业生产也会经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如果经营规模过大就会导致粗放耕作等土地利用的不经济。农业生产经营不仅要强调规模,更要适度。当家庭农场的亩均纯收入与家庭农场总体效益达到最优时就是最佳生产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与过大,都达不到效益最优。
一般认为,家庭农场的最佳规模就是在已有耕地面积、农业器具的条件下,家庭内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最大的利用,土地经营规模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亩均纯收入最大的时候。有学者针对辽宁地区家庭农场的调查,用DEA模型得出结论:在传统阶段家庭农场的规模应小于6. 67公顷,在农机应用的初级阶段规模应该介于6.67~66.67公顷,到了农机应用的高级阶段规模应该在66.67~200公顷,超过200公顷规模效益就会递减(刘维佳,2009)。当然,这是基于辽宁个案的经济学判断。而社会学则是从农业的自然属性及其对生产者的要求以及农业家庭的特征进行了探讨。综合而言,农业的自然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规模不能过大,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需要高度责任感的家庭劳动力,最重要的在于农业的季节性限制了短期雇工的可能性。那么,具体说家庭农场到底多大规模才是最合适的呢?
家庭农场具体规模是由自然和社会条件、技术水平、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与地理环境等综合因素决定的。种植传统大田作物不同于种植蔬菜、水果,在地广人稀的东北平原也不同于地少人多的西南山地,技术装备条件、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都是家庭农场规模的制约因素。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家庭农场规模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笔者调研发现在山东种苹果的夫妻两个劳动力最合适的经营规模在5亩左右,而在黑龙江一个种粮的劳动力开着拖拉机可以耕种300亩土地,一个家庭如果有3个劳动力就可以种900~1000亩,但这已经是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了。当然,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对耕地条件的改造,适度规模的标准会不断提高。
四、结论及其讨论
家庭农场有三个特点:(1)经营主体是职业农民。这就意味着在家庭农场中从事劳动的农民是专职的,而不是&兼业农民&,更不是所谓的在农场打工的&工人&。(2)家庭农场有其特定规模,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决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现有技术水平下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规模下限是从农场中获得满足家庭成员基本需求的经营规模。(3)雇工会消解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效益。雇工农场、工商资本农场与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方式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中,他人的帮助与支持是正常的,如季节性的少量短工,亲戚朋友的帮忙,志愿者的支持与帮助等,但这些不会改变家庭农场的性质。家庭农场本质上是扩大了的农户经营,但其经营方式既不同于生计小农户,也有别于雇工农场,家庭农场是在克服小农经营劣势的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家庭农场类型上看,理想的家庭农场是综合性农场,种植业与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结合,甚至与利用农业多功能的农业观光旅游相结合,体现农业的综合价值。
不能简单地套用工业思维来发展农业,因为在农业发展上并不存在工业思维条件下的规模效应或规模优势。超出家庭农场规模的大规模农业也许是未来农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但那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放弃耕地而不得已的结果,不是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此,实践中不能为了规模而规模,也不能为了机械化而规模化,这是本末倒置的表现。家庭农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进行,只有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把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提供空间,超前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任何规模经营都会为制造失地农民,影响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外,农业的公共产品性决定了家庭农场不能靠高地租流转土地,因此,引导农户自然、自发、自愿地流转耕地,尽可能降低家庭农场获得土地的成本,同时辅之以政府的支持才能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应该看到,家庭农场尽管具有多种优势,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如同样存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存在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问题。这些问题的克服需要政府通过合作社的途径把家庭农场组织起来,大幅度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克服家庭农场的弊端; 需要不断完善支农政策,把有限的支农资金用到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家庭农场的出现,诱发了农民的多种新需求,如对科技、金融、购销服务需求等,完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就成为政府支持家庭农场的重要责任,也是家庭农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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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可当农场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时间: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农业局)
  &农业虽然属于薄利行业,亩利润非常低,平均一年下来,一亩地的利润只有区区几百元。但家庭农场靠的是规模效应,总收入却相当可观,年纯收入在几百万元的家庭农场并不少见,这吸引了不少城里人。但按照过去的政策规定,经营家庭农场的只能是农村人,城里人没资格,这就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现在放宽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质,允许城里人下乡经营家庭农场,无疑是利好消息,容易形成资本、劳动力、土地等多方面的结合,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家庭农场不同于小农生产,需要一大笔的资金投入,既需要流转土地的租金,也需要购买大型农业机械的巨额资金,像一台小麦综合收割机的价格高达二三十万元。这笔巨大的资金投入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坎,让很多有心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却无力,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相比较来说,城里人特别是一些企业家、工商企业,他们就具有优势。他们手里的资金力量比农民要雄厚得多,而且抗风险能力也强很多,即便在经营家庭农场过程中遇到天灾,也不会从此一蹶不振。而且,城里人还可以利用在城市和市场方面的资源,实现农业与工商业的无缝对接,减少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中间环节。同时,城里人可以下乡当农场主,这实质上将农场主或者农民回到职业身份上来,打破了传统的社会身份定性。这意味着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并非农村人的专利,无疑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和潮流,也有利于吸引城里人下乡当农民。  当然,也要看到,城里人下乡当农场主,涉及到土地流转,不少人担心他们可能利用资本的强势地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与村干部勾结。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让城里人与农民实现双赢,就必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己做主。同时,鼓励城里人与农村人一起合作经营家庭农场,可以尝试让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加入家庭农场,实际上不少农民有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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