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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发表日期:日&&出处: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者:叶波&&本页面已被访问 211 次
——以湘乡市为例
2005年,央行选择在四川、山西等5省市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动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7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迅速复制推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从业人员达5.84万人,贷款余额4893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量的0.77%,成为我国金融业一支日益壮大的新生力量。(详情见下表)
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经营情况如何?对同样定位于服务县域经济的农村信用社有何影响?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湘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进行了调研。
一、湘乡市金融经济概况
湘乡市地处湘中丘陵地带,属长(沙)株(洲)(湘)潭“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范围,下辖&22个乡镇办事处、&701个行政村、&25个居委会,总面积&200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6万亩,全市人口总量为&93.8万,其中农村人口&77.33万,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级市。截止2012年6月,该市共有8家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1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担保公司、80多家投资公司,存款总额160亿元,贷款总额78亿元,该市唯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新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湘小贷)贷款余额4883万元,占同期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0.63%。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经营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服务辖内三农,重点解决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根据银监会、央行有关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贷款投向上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利率限制宽松,可按市场化原则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银行贷款利率4倍)与央行规定的下限间自行决定。经营特点一是门槛低,重视客户个人诚信和公司的成长性,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抵押物要求没有银行严格;二是效率高,流程简便,从受理申请到放贷一般仅需一到三天;三是决策链条短,放贷只需董事会授权。但从人员构成上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人少、专业程度不高、从业经验不足、风险管控能力弱等问题普遍存在,极易产生操作风险,通常采取聘用银行(内)退(休)人员等方式弥补此类不足。如:新湘小贷由企业股东2家(新湘汽贸有限公司占股30%,湖南帝景投资有限公司占股10%)、自然人股东10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于2011年7月筹建开业,目前工作人员只有11人,有银行从业经历的人不足50%。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效率待考,监管机制急需改进。首先,有别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分别由省地方金融证券办颁发并接受层级管理,而省以下各地方政府相应部门名称不一,有的叫财贸工作办公室,有的叫金融工作办公室,还有的叫金融证券办公室,不一而足,均是政府内设部门机构,其权限还包括对证券、保险业的监管。从目前部分县(区)相应部门设置来看,人员结构亟待充实和优化,监管和服务能力亟待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待检验。其次,有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的审慎性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出发点和着力点不同。相比金融的稳定性,地方政府更看重的是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这必然体现在监管上重业务轻审慎、重投放轻合规,有可能带来地方性金融风险累积。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归口人行、银监部门监管,如仍由政府内设部门管理,也应与人行、银监等专业监管部门建立交流联动预警机制。如定期分享监管、业务经营和预警信息,达到全面、事前防控风险的目标。
2、发展迅猛,后续资金明显不足。小额贷款公司因其门槛低、手续便捷的特点,成立以来很受欢迎,贷款投放速度持续增长。以新湘小贷为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成立没多久即告謦,导致后续的放贷业务只能靠收回前贷资金来保障,极大地影响了业务的拓展。如何能够获得可持续性的后续资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的的最大难题。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法人企业融资比例限制,既充实放贷资金又为民间资本投资拓宽出路,避免非法集资乱象。
3、规模受限,较大需求无法满足。根据有关规定,新湘小贷发放的小额贷款每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即250万元,这对日益增大的贷款需求来说相形见绌,极大地制约了业务发展。建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控水平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放宽单笔贷款规模限额。
4、舍小求大,支农方向有所偏离。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收益低、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新湘小贷基本没有开展,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贷款不足贷款总量的5%(主要集中在几个养猪大户上);其余绝大部分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主要为抵(质)押贷款(占比约58%)和信用(保证)贷款(占比约37%);而在贷款用途上过桥贷款(即企业或个人在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前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以贷还贷,待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放款后再还贷的行为)、自营流动资金贷款和购建固定资产贷款的比重又分别约占52%、42%和6%。可以看出,贷款投向偏离了设立时支农的初衷,建议财政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贷款尤其是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资金奖补力度。
5、硬件缺失,风险管控存在隐患。由于没有自己的资金结算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托客户开户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无法实时动态进行主动监管,信息的不对等和滞后性给贷款带来了风险。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与开户主办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帐户托管、代理机制监控客户资金;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实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管理,此举也切合央行2011年11月以来调整流动性监测参数将社会融资总量代替银行贷款总量的政策要求。
6、税负较重,盈利能力有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被执行的是一般工商企业征税标准:除5.5%的营业税外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率超过了1/3。虽然从下表可以看出,新湘小贷2012年上半年资本利润率较2011年下半年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资本杠杆率较高的银行金融机构而言还是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新成立三年以内的)宜参照农村信用社标准执行优惠税收政策。
&&&&&&&&&&&&&&&&&&&&&&&&&&&&&&&&&&&&&&&&&&&&&&&&&&&&单位:万元
注册资本金
至2012年6月末累计发放贷款
2012年6月末贷款余额
平均贷款额
可用资金数量
2011年底税前利润(经营期6个月)
2011年底税后利润
2011年底资本利润率(经营期6个月)
2012年上半年税前利润
2012年上半年税后利润
2012年上半年资本利润率
新湘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对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其经营定位和服务对象与农村信用社重叠,必然对后者发展有较大影响。
(一)贷款手续简便造成农村信用社客户流失。
我们基本不看财务报表,那些数据很多时候并不可信,我们更关注企业的发展现状、经营者实力和诚信度!见到笔者,新湘小贷的负责人如是说。他毫不讳言放贷主要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营销:由于股东和管理人员较商业银行稳定且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短时间内就可以掌握客户资信情况。信用良好的熟客,只要签个名、盖个章,20分钟就能办好贷款手续。由于手续简化效率高,导致农村信用社部分客户资源流失。
(二)服务定位农村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局面。
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最大的问题在于竞争的不充分性,实际上还存在着垄断的问题。垄断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信用社坐门等客的工作作风,使得在贷款投放审批上“以我为主”,偏离了“客户至上”的服务准则。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迅速发展,客户必将从成本高低、简便程度及服务好坏等方面进行双向选择。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并修正服务方向,那么贷款的投量将呈几何式增长,农村信用社在涉农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被打破只是时间和程度的问题。
四、农村信用社的应对之策
(一)充分认识当前农村金融竞争态势,增强自身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可以预见,今后政府仍将出台一系列措施继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从国有银行看,重新在农村抢滩设点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从外资银行看,瞄准国内农村市场抢点布局早已付诸行动。如汇丰在平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渣打银行在新疆首次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群雄并起,农村信用社只有对当前发展形势有深层次认识和了解,才会发现自身发展、服务等各方面的不足,才会从上而下引起重视,在忧患中和危机感中增强竞争意识。
(二)充分借鉴小额贷款公司优点经验,做好自身的完善和提高。
尽管农村信用社近年来通过公招员工、加强培训、竞聘上岗、强化督查、加大问责力度等方法着力提升全员特别是客户经理素质,但是人员老化、素质低下、管理失范等问题仍是现实。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受到客户欢迎?其人员素质和农村信用社相比甚至还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管理也尚处于完善阶段,究其原因就是体制问题——即“公”和“私”的区别。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实行聘任制,如果不胜任、不履职或投放贷款形成较大风险,后果就是“走人”,从业人员深知自己要向股东负责,深知只有拓展市场并保证贷款质量才有饭吃。而农村信用社员工身上仍有计划经济时代“大锅饭”和“铁饭碗”的影子,尽管近年来不断完善薪酬制度,加大考核力度,但仍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建议农村信用社一是采取“保守疗法”,即设立培训中心,对考核不达标、考试不过关、在职不履职等人员一律纳入中心管理,进行再培训、再学习、再考核,期间一律按当地最低薪酬标准计发工资。培训合格后实行双向选择重新上岗,累计3次进入人才流动中心的转为工勤人员。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主任的考核上要认真执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二是采取“积极疗法”,即变人合为资合,改制成农商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走商业化经营之路。变员工为股东负责,其职业行为受强有力的约束和考量,真正建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那么队伍面貌将焕然一新。
(三)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做好三农服务和农村市场的巩固和拓展。
“姓农为农,农兴社强”既是农村信用社办社宗旨的体现,又是实现“社农双赢”的关键和保证。受急功近利等思想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存在垒大户现象,贷款投向重心由农户向企业转变,这样直接导致农民更难获得贷款,长此以往,民心失易复难。因此农村信用社当前的首要任务应是坚守当前三农阵地并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带着感情支农。尽管国家始终将农村作为扶持重点并出台一系列惠农措施,但当前农业依然是弱质产业,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社会保障城乡差别造成农民生产生活依然困难。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一定要牢记使命,站在促进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氛围的高度,贴近农民,惠泽三农。二是要带着责任放贷。总体上讲,信用社从业人员普遍是好的,但不可否认少数客户经理惩治失效、道德风险依然存在,在贷款投放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对集体负责,对个人和家庭负责,对股东和储户负责的态度,对农民负责的态度做好贷款调查、审批、投放、后续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三是要抓好环境建设。不可讳言,部分农民素质低下、诚信观念淡漠,拖、逃、赖债成风,此举不仅“传染性强”而且“副作用大”,一旦金融机构“畏贷”、“拒贷”,最终受损的还是地方经济。因此政府、央行、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齐抓共管,帮助树立诚实守信、劳动致富的价值理念和思维导向,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四是要抓好品牌推广和创新。小额信用贷款经过多年实践已证明是最适合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也是能够解决涉农贷款两难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因此一定通过创新方法,将小额农贷做成农村信用社区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显著标志,做成惠泽三农的特色品牌;同时跳出“种、养、加”和“小额、分散”等小三农思维定势,通过创新产品、改革流程,将不易变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林权、小产权房等农民资产纳入抵押范围,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担保等方式扩大用信额度,将农村工商户、运输户、涉农中小企业甚至雇员以农民工为主的其他企业纳入大三农范畴,拓宽服务三农外延,拓展新的市场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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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04年10月在本镇信用社贷了两万元贷款,担保人是我本人,06年父亲去世,在去世前这期间贷款利息一直由父亲支付(三个月付一次),直到现在我也不是很清楚父亲的贷款本金有没有还?(我估计没还)
从06年到现在信用社也没有人去父亲家,也没有人问过我本人, 我的问题是如果父亲的这笔贷款没还,我本人有没有义务替他还?如果我不替他还,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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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为一年
前年我的一个朋友他说他要做生意需要3~4万.他让我跟你一起去接贷款。可是现在我那朋友躲起来了。这几天那些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老来我家向我要钱!我又找补到那人。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谢谢!
我母亲在事业单位上班,去年向信用社贷款,是以我母亲的名义,也有担保人。但是贷款的钱我母亲并没有花是替别人代的款,而那个人现在跑了,我想问如果我母亲不还这笔钱会有什么后果?(我母亲的贷款是夸分区的,就是不是一个分区本来是不可以贷款的,但是找人暗箱操作了)
我父亲是农民,已和我母亲离婚后不久从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说是信誉户凭信誉贷款贷款时只问种了几亩地,房子是什么样的,然后交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就贷出款了),但我父亲半月前突然过世,不知道这个钱是不是随着我父亲的死亡就不需要还了呢,还是应该怎么还?会让其妻子或儿女偿还吗
我父亲是农民,之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说是信誉户凭信誉贷款,每年到期都会把利息和本金还上在贷款,(贷款时只问种了几亩地,房子是什么样的,然后交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就贷出款了),但我父亲半月前突然过世,不知道这个钱是不是随着我父亲的死亡就不需要还了呢,还是应该怎么还?会让其妻子或儿女偿还吗 那如果我母亲在我父亲贷款之后,去世前这段时间和他已经离婚了,我母亲还要给他偿还债务吗?
我父亲在世时是村里的信贷员带给同村一农户5W元款后来我父亲去世了我接手了信贷业务,其间那户人家给我付过一次利息转了一次约本金一直没还。那次付息到现在已经3年多没转约和付息也没签过字了,已经超期2年多的时间,早几天我去要款他缺编造说早已经还过我了,要不2年多了为什么不去要!当初的担保人在这2年多中也没签过字,我现在怎样才能要回所欠的款项,是不是超过2年的实效贷款人和担保人没签字转约就是我的责任了,欠款就要不过来了。2年多期间他也没向我打过任何的欠款条子...
我和我老公是2006年登记结婚的,房子是2009年买的,老公背着我把家里的房照偷偷拿去信用社抵押贷款了,我想知道这样的贷款是不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是,我是否可以起诉信用社
补充:信用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放款给他了,我该怎么办?
我父亲在95和96年间在农村信用社以我的名字贷款两笔,一共6000元,一直没有还过,当时我还十三岁左右未成年。现在本和利息要一万多了,同时信用社催我还款。我想知道这贷款合法吗?是我父亲还还是我还?
律师您好!我阿姨欠了农信社5000元,现已53岁无固定收入,无能力偿还,现农信社向法院提起诉讼下个月开庭。所以想问问怎么办好!谢谢! 还有最严重的判决会是怎么样?她前几年还利时办过贷新还旧的,她下步该怎么做?会刑事拘留吗?谢谢!
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信用社贷款8万,没有抵押物,他朋友给做的担保人,现在我老公因为刑事案件批捕了,还款期到了,信用社来家里吹款,我没有正式工作,在外面打工,而且住的房子也不是自己的,我也无能力替我老公还款,请问:担保人有义务还吗?这款如果还不上,我老公和担保人会承担什么后果,信用社如果起述,担保人会不会因此受牵连,急切知道。。。。
我是为朋友在信用联社担保贷款,贷款时间到了,朋友没还钱,于是信用联社起诉法院后把我的个人存款冻结了,要用我的存款交贷款,这样做合理吗?现在有个前提是朋友也在,他的生意也在。本人很愚昧,特向大家请教。 如果要是冻结个人存款的话,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信用社小额贷款,同户口本上有人贷过了,是不是不能贷_百度知道浅谈农户小额贷款调查报告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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