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继承权在子女婚后给的经济帮助,离婚可否:追要

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及经济帮助制度 B07-律师说法-上海法治报
& B07:律师说法
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及经济帮助制度
日 & B07 :律师说法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 李诗怀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项措施。但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普通人往往并不了解三者的差别和具体适用的条件,很多感到对于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往往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它们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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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决要求离婚,并想得到儿子的抚养权(现在小孩半岁),我可从父母处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我怎样才能和他成功离婚并获得最大的利益
我婚后发现我丈夫在婚前说的他本人的情况(道德品质\\\\\\\\经济状况)都是假的,也就是说从认识我的第一天起就没有讲过一句真话.因为当时我已经怀孕8个月,便原谅他婚前的种种谎言及谎言所带来的种种伤害.在临产前半个月问他要待产费,他说他的父母不许他给,后被我母亲用言语激来才给.随后他父母否认是他们的意思.看在儿子的份上又原谅了他.他写下保证给我的父母说不再撒谎,并努力赚钱养家.儿子满月后的两个月时间他不仅频繁换工作(两个月换了三家),而且用假存折(自己在存折上打上数字)来欺骗我,我还是 原谅了他,并和他摊牌,再撒谎就只有离婚.不到一个星期他又不和我商量,从我母亲处以给儿子迁户口为理由骗出房产证(为他婚前所买寄存在我的父母家,有房产证但我现在不能肯定是不是真的,他没说过真话.)偷偷买掉(现在有没有被卖掉我不知道)..这样就意味着我和儿子连可居住的房子都没有了.如此恶性不改并在我提出离婚后恶语相威胁.他现在拒绝协议离婚,看来他是想拖着不离,而且要儿子的抚养权.
发表时间: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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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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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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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后对其父母年老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告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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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独生子女死亡后对其父母年老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告知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建国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公地址:
东城区赵堂子胡同16号1楼大厅2号窗口
乘车路线:
24路、674路公交外交部街站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表格:
/n23/n344.files/n.doc
1、申请人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经审查核实,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2、区人口计生委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会审。审批通过,予以办理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批准手续。 3、由街道计生办通知申请人至区人口计生委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为10000元/人。
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经济帮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独生子女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6、离婚者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丧偶者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何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韦晓静
  【要旨】
  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一方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时,应如何考量?
  【案情】
  原告钟孔生与被告冉秀美均系再婚,双方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育有子女。由于婚后两地分居,相互往来较少,双方之间开始产生矛盾。2010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得到该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被告冉秀美提出:被告系无业、无收入来源人员,且其患有原发性高血压、高血脂、痛风及糖尿病,需长期服药,原告作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故要求原告钟孔生一次性给付20 000元的经济帮助费用。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原告钟孔生的经济收入情况及被告冉秀美的实际状况,作出由原告钟孔生一次性给付被告冉秀美生活补助金人民币8 000元的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抚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将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其条件包括:1、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4、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时,除考虑上述四个条件外,一般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各方的收入及财产情况;2、各方的就业能力;3、抚养子女方面,对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到抚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当然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4、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钟孔生的经济收入情况及被告冉秀美的实际状况,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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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中关于金钱帮助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文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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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婚​姻​家​庭​庄​园​,​分​【0】​个​专​题​、​通​过​【3​】​个​法​规​、​共​计​【63​】​个​法​律​条​文​对​婚​姻​家​庭​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精​确​的​全​程​指​引​。​更​多​请​登​录​法​艺​花​园​官​方​网​站​下​载​手​机​、​平​板​或​电​脑​应​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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