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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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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临城农村也面临开发,所以集体土地征收也不可避免;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而在农村却留下了无人耕种的土地,随着这种现象的越来越普遍,出现了集体土地征收,用以大面积的发展专业农业,集体土地征收的出现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如补偿等,下面律师365小编带来的是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赔偿标准的相关资料。一、相关规定(1)根据《》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1、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由上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赔偿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定,这关系着人民的既得利益,关系着民生,需要得到合理的处理。如果现在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任何疑问或您正受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赔偿的困扰,您可以致电律师365进行相关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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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土地的财政问题,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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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出“标准果”&&& □ 戴卫华& 本报记者& 欧阳维民&&& 尽管杨梅的收获季节已经过去,但在贵阳市乌当区的阿栗杨梅种植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典型示范户谢正林的脸上依然乐开了花。日前,贵州省及贵阳市两级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到该示范区进行调研时,谢正林在向调研人员致谢的同时,也提了一个要求,就是能不能进行科技攻关,将杨梅保鲜期延长到20至30天,这样,他们村的总收入将会翻番。&&& 据了解,阿栗杨梅已有数百年历史,是贵阳市的品牌水果,其特点是乌黑、发亮有光泽、口感滋润清甜、无涩酸味。2008年,经国家标准委批准,阿栗村成为阿栗杨梅种植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在乌当区政府的支持下,贵阳市乌当区质监局联合乌当区农业局、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和贵阳市果树技术推广站、贵阳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州大学食品室相关单位共同推进该项目。&&& 贵阳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阿栗杨梅示范项目的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杨梅种植的标准体系,使杨梅种植从品种选育、栽培管理、农资使用、产品质量、杨梅加工均有标可依;二是要建立监测体系,明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职责,依照标准对农业投入品和杨梅种植、加工过程的监控,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三是通过示范,使全区杨梅种植面积稳定在1.2万亩以上,总产量0.8万吨,产值1.6亿元,优质果品率增加到50%,人均增收50元,有毒有害物质低于国家限量标准,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大于或等于12.6%,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实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示范目标。&&& 为此,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会同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对本区杨梅的栽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深入乡镇,考察了示范区现有的900余户杨梅种植户,7000余亩杨梅,5个杨梅品种的种植情况,了解杨梅种植户的生产情况和存在困难,收集杨梅产地环境条件、杨梅栽培等相关资料。由于不同杨梅的产品质量与杨梅品种、土质、小气候环境和栽培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有关,为使所抽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小组分3次深入杨梅产区,在不同的海拔高度,采用5点抽样法分别对5个杨梅品种进行了抽样,农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对25组杨梅样品的感官品质、营养物质含量、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测。&&& 日前,《杨梅生产技术规程》等杨梅种植贵阳市地方标准已发布实施。针对谢正林的要求,贵阳市质监局负责人表示,杨梅是无皮果,且成熟采摘期较短,不易储藏运输,在条件成熟时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杨梅保鲜技术进行科研,如有成果再将其转化为标准。《中国质量报》□ 戴卫华
&&?&&&&?&&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标准的界定--《延边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标准的界定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导致用地需求急剧上升,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但由于一些地方滥占耕地甚至非法征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大量消耗了本已稀缺的耕地资源。特别是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单一等成为土地征收问题的症结,并成为土地纠纷的主要根源,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它在征地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是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我国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考虑农产品价格扭曲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对补偿的影响。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势必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稳定发展大局,并严重阻滞我国农村改革及整个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因此,认真解决当前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从法律上科学界定公益性,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公益性的界定对土地补偿标准加以探讨,首先对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然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度,针对当前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较低的现状,通过系列的调查研究,指出我国土地征收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产生的根源。最后,结合土地征收补偿理论、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价格理论,参考国外征地补偿办法,并通过对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区分、“产值倍数法”、公平市场价格补偿等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建议:(一)补偿原则法制化;(二)补偿价格市场化:(三)补偿范围扩大化;(四)补偿方式多样化;(五)补偿比例合理化。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2.3【目录】:
Abstract7-11
第一章 绪论11-13
1.1 研究背景1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11
1.3 相关研究现状11-12
1.4 研究方法12-13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的一般理论13-18
2.1 土地征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3-15
2.1.1 土地征收的概念13
2.1.2 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13-15
2.2 行政补偿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5-16
2.2.1 行政补偿的概念15
2.2.2 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15-16
2.3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6
2.4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6-18
第三章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启示18-22
3.1 日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8-19
3.2 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9-20
3.3 法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1
3.4 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21-22
第四章 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标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2-28
4.1 公益性界定不明晰22-23
4.1.1 法律规定不完善22
4.1.2 "卖地财政"行为的存在22-23
4.2 补偿标准不合理23-28
4.2.1 按土地原用途补偿不符合市场规律23-24
4.2.2 按年产值倍数补偿不符合公平原则24-25
4.2.3 补偿内容不全面25
4.2.4 分配比例不合理25-26
4.2.5 同地价格不一致26
4.2.6 操作程序不规范26-28
第五章 合理界定土地征收行政补偿标准的建议28-36
5.1 科学界定公共利益28-30
5.1.1 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28
5.1.2 在执行层面上加强控制28-29
5.1.3 在监督层面上加强制约29-30
5.2 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标准30-33
5.2.1 补偿原则法制化30
5.2.2 补偿价格市场化30-31
5.2.3 补偿范围扩大化31
5.2.4 补偿方式多样化31-32
5.2.5 补偿比例合理化32-33
5.3 建立健全制度33-36
5.3.1 告知制度34
5.3.2 评估制度34-35
5.3.3 听证制度35-36
参考文献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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