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号2016.8.5滕州市美食节申请的廉租房什么时候得到通知

廉租房在哪申请 2016年申请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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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无数农村人眼中的黄金之地,可是即使是林立的城市,依然有社会中无法规避的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够购买那些繁华耀眼的,哪怕是稍次一点的也是奢望,如此政府为了帮扶他们出台了政策,那么廉租房在哪申请?2016年申请手续有哪些?
&古诗有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虽然诗里面没说这“广厦”是租还是买,但是在土地难求房价高涨的今时今日,实在有太多太多的人“望房兴叹”,廉租房应运而生,究竟何为廉租房?廉租房在哪申请?廉租住房制度属于的一部分。简而言之,住房保障是指由于住房所具有的特性及市场所存在的固有缺陷,中低收入人群往往难以仅依赖市场机制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从而由政府出面干预房地产市场,为住房困难者提供一定的住宿条件,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需要。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方式为住房困难者提供居住条件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了解什么是廉租房之后,下面我们来看下廉租房在哪申请? &通常情况下,可到市或县级房管局领取表,一般在房管局设有管理窗口,可咨询窗口人员。如果没有话,可到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领取申请表。 &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但都大致相同。收入一般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待遇的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每个地区对收入定义不同)不过值得说明的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还有就是有些人为了能够申请到廉租房,不惜提供虚假的材料证明。在此,特别提醒您,在申请廉租房时,务必提交真实的材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被追究责任。建议您在申请廉租房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或者向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在明白相关政策后再申请,都会使您事半功倍。如此看来其实廉租房在哪申请并不是我们首选要关注的问题,只有符合申请的条件后才有资格去申请。 &2016年廉租房的申请手续其实很简单,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就可以了,不过有的地区实行了廉租房和并轨的政策,所以在申请流程和申请手续上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本地区的相应政策来准备资料。廉租房是政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利民政策,廉租房在哪申请也是有规定的地点的,在申请的过程中还请大众擦亮眼睛,切记上当受骗,准备好相应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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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昌黎廉租房2016年几月能分下来?2015年申请的廉租房,到现在还没有信息,什么时候能批下来呀?_百度知道廉租房申请条件 山东省最新廉租房政策
发布日期: 10:08:35
《廉租房申请条件 山东省最新廉租房政策》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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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日前,省住建、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下发相关意见,就此作出部署。
  向稳定就业的外来工放开
  廉租房运行曾遇到这样的尴尬:入住的居民收入涨了几十元,超出了收入标准就要退租,导致&无家可归&。从今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上述的尴尬情况将不再有。
  意见提出,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区别于以往,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有了严格规定: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分配方面,已建成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见特别指出,公共租赁住房要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记者注意到,我省济南、济宁等地已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去年济南已彻底取消了户籍限制,明确只要是稳定就业人员,就有资格申请保障房。&不再将户籍作为保障房分配的门槛,这是我省首次统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程怀中说。
  租金适当低于市场水平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意见指出,各地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可以实行属地化管理,将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所在区(县)、街道、居委会管理,并配备专职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对相关配套建设,意见要求,要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延伸,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此外,对公众最为关心的租金问题,意见特别明确,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并轨后,原先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关心的是,以前享受的优惠政策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也可以实行&租补分离&,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承租对象按照规定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交纳租金后,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且租金负担过重的对象,给予分档补贴。
  多部门将建信息联动审查机制
  &实行分档补贴,掌握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变化的信息是关键,这是并轨带来的最大挑战。&程怀中说,住建、民政、物价等部门间,将建立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定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变动情况。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采取综合打分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租,并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程怀中表示。
  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及证明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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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廉租房政策,济南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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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济南廉租房政策有哪些?《2016年济南廉租房政策,济南廉租房申请条件》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申请人为济南市市辖六区户口,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  (三)申请人年龄标准: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  房管人员提醒,市民前往申请时要注意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低收入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的证件或证明。  同时,持有孤老证明、《残疾证》、市级以上(含)劳模、《革命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或《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的申请人,要同时提交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低保家庭  第一步:申请人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登记证明及《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第二步:申请人按照《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到相关办事处完善手续。  第三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济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二)低收入家庭  第一步:申请人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登记证明。  第二步:申请人持预登记证明到相关居委会申请办理家庭低收入证明,领取低收入证明后办理《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的相关手续。  第三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济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办法》规定,济南市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有3种方式。其中以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向其发放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人要符合条件《办法》规定,廉租房待遇申请人首先必须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这6区分别是: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其次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最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另外,申请租金补贴的应当是无房或者现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应当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是无房家庭,且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或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申请后要公示10天《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残疾证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区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实物配租摇号排序《办法》规定,经核准,准予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持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的租房合同和核准通知书到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经核准,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持核准通知书参加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摇号排序,并根据排序先后确定房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摇号前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房源信息。  租金补贴计算有公式《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月租金补贴金额=租金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认定的现有住房面积);家庭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其中,以下住房不认定为个人住房:借住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住房;居住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体宿舍;租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转租的公有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以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和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或者租赁证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楼房70%,平房80%。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年一复核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收入进行1次复核,涉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其中,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核减租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缴纳租金的。  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退房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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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邯郸廉租房政策有哪些?《2016年邯郸廉租房政策,邯郸廉租房申请条件》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促进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  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促进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在规定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信息、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工作纪律和投诉举报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轮候  第五条&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  第六条&实行“分类轮候、切块分配”。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第七条&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当地政策优先轮候。  第八条&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第九条&各地应加强对轮候对象的动态管理。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章&配租与配售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配租程序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一)分配方案的制定、报备和公布  保障性住房分配应制定分配方案,明确所分配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及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分配流程等内容。房源分配前15日内,分配方案应报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分配方案报设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分配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案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应在当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上公布。  (二)确定入围名单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已有房源数量和轮候人数确定入围名单。  1.当轮候人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数量时,直接进入本条第(三)款“确定房号”程序。  2.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将房源根据各类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数情况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并按照入围人数和可供房源数1:1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别确定入围名单。  房源分配过程中,应适当考虑配租户型、面积与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结构等对应关系。  (三)确定房号  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房屋一经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各地可按照平等自愿、统一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调换管理办法,以满足承租人实际工作生活需要。  (四)公示  分配结果确定后,应将分配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及房源所在项目名称、分配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信息,在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上进行公示。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五)办理入住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六)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将本条第(二)、(三)款所述程序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  (一)制定出售计划  各地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应按照“保租控售”原则,制定出售计划,明确所出售项目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出售比例、出售价格等内容。出售计划报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相关内容应通过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  租住出售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有购买意愿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  (三)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户籍、房产、收入、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登记造册。  (四)确定承购人  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未超过出售计划时,登记造册的申请人均可确定为承购人;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可采取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按照承购家庭数和出售计划内房源数1:1的比例确定承购人。  (五)签订购房合同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购人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合同应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六)产权登记  承购人付清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即可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该套住房及承购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电脑摇号环节的,电脑摇号程序应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软件开发单位设计,软件启用前应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人工抽签环节的,抽签号球应当保证规格、重量、表面光滑度等指标一致。抽签一般应由参加抽签的群众推选或抽选的群众代表完成,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和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抽取号球。抽签前抽签箱及号球应当接受现场群众或公证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和人工抽签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条件允许的,一般应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个人及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热心群众等参与保障性住房分配活动。有条件的可邀请电台或电视台现场直播。  第十六条&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第十七条&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动态监管与退出  第十八条&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动态监管  (一)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等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保障对象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二)动态监管的主要方式:动态监管应与年度复核相结合,并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社区证明、信函索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  各地应积极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多部门网上联审联查,及时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  (一)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和监督电话。  (二)畅通举报渠道。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并将举报查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  (三)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  (五)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退出程序  (一)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填写退出申请表,说明退房缘由。应退出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腾退通知书,告知其腾退缘由和腾退期限(一般为30日内)。  (二)承租人腾退住房时,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算截至承租人完成搬迁时所产生的租金、补贴、违约金、赔偿金等,多退少补。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退还其所付房款,收回住房。  (三)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做好退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拒不腾退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协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清退,直至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将房屋租金缴纳、租赁期限等情况与小区门禁系统关联等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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