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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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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甘肃 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工业城南二区6号左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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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翟营南大街41号715室,主要提供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化学试剂研发与销售,投资信息咨询等产品和服务,欢迎新老客户联系,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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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七民初字第20042号
(2013)七民初字第20042号
发布时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七民初字第20042号
原告甘肃瑞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287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稚,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正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稚,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韩家河工业小区南三台。
法定代表人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生杰,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瑞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严正华诉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奈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正华及其与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稚、被告驰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祥公司及严正华诉称,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企业合并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100万元与被告合作,并取得被告相应股份。同年8月10日,被告签字确认原告为被告支付相关费用15万余元;8月19日,原告划拨85万元投资款给被告,以上合计100万元。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企业合并协议书》,原告退出合作,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投资款。后被告违约,双方于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前退还原告投资款,但至今被告仍然拒绝退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⑴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⑵被告支付利息83125元;⑶被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⑷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驰奈公司辩称,第一、严正华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第二、其公司欠股份退款属实,但数额是98万元。其公司已于日支付原告瑞祥公司退股款20000元。第三、其公司后来拒绝支付剩余退股款是有原因的,并不构成违约。原告违反承诺,违约在先,其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其公司认为,对原告瑞祥公司的全部诉求应予驳回,对严正华个人的诉求应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日,瑞祥公司与驰奈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书》,约定⑴驰奈公司与瑞祥公司于当日合并,双方施行吸收合并,驰奈公司吸收瑞祥公司继续存在,瑞祥公司解散,同时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相关手续。⑵合并后,严正华(时任瑞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出资100万元,并完成财务合并、业务合并后持有被告3%股份;如严正华无法做到财务合并和业务合并,被告有权扣留100万元出资额。⑶两公司的企业债权债务自行承担,驰奈公司保证双方在合并前对外无任何债务。⑷瑞祥公司工作人员由该公司另行安置并承担安置费用,驰奈公司不负责接受该公司员工。同年8月10日,驰奈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投入相关费用151693元;8月19日严正华个人银行账户向驰奈公司银行账户转入85万元。后瑞祥公司与驰奈公司在履行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矛盾,双方又于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解除《企业合并协议书》;同时明确对严正华个人投入的100万元驰奈公司退还严正华,于日前退还30万元、于日前退还30万元、于日前退还40万元。由于驰奈公司未按期还款,瑞祥公司(乙方)与驰奈公司(甲方)于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日《协议书》确定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壹佰万元没有于日前还款,甲乙双方重新协商按如下方案支付:1、日前支付30万元;日前支付30万元;3、日前付清100万的余款,利息另行协商核算。二、吴明霞女士于日暂借给甲方的30万元现金由乙方担保,该款已还10万元,其余部分由甲方于日前一次性还清;三、甲方对以上30万款额按每月1.5%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借款之日至余款还清之日;四、若甲方不能按期还100万元款,每推迟一天每万元支付乙方违约金20元;若甲方提前还款,每提前一天乙方奖励甲方每万元50元(吴明霞30万元暂借款除外);五、本协议书为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自本补充协议签订时日之协议生效,原《企业合并协议书》解除&&&日,因驰奈公司未退还100万元,吴明霞、芮建君等三人对驰奈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村韩家河工业小区南三台的兰州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堵门,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晏家坪派出所出警后将大门劝开。双方协商解决中,驰奈公司总经理助理韩杰荣经公司授权后向瑞祥公司出具《证明》:&我公司承诺每月从公司日常运营费用中挤出拾万至拾伍万元用于支付瑞祥与驰奈的股份清退款。由兰州银行基本户受托支付。自日起执行,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若瑞祥及其相关人员做出不利于驰奈正常生产的行为,本承诺自动作废,不再支付此款项。&日,龚蠡(时任瑞祥公司股东、监事)在互联网上的百度贴吧匿名发帖散布了题为《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不实言论。兰州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7日对驰奈公司商业信誉被损害案立案侦查。驰奈公司在得知龚蠡为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瑞祥公司违反承诺,遂拒绝支付退股款。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蠡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庭审中,⑴严正华认可吴明霞是其妻子;瑞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认可芮建君是其妻子,同时确认芮建君为其公司出纳、吴明霞现为其公司股东。⑵二原告均认可向驰奈公司出资的100万元系严正华的个人出资,瑞祥公司当庭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另查明,日,芮建君向驰奈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还款贰万元整(¥20000)。&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三份、平安乐公司宴(晏)家坪西果园前期费用明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瑞祥公司与驰奈公司双方同意解除《企业合并协议书》,并先后签订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被告驰奈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的投资款。被告主张投资款应当退还瑞祥公司,因双方在《企业合并协议书》中约定100万元的投资主体是严正华,在《协议书》中也明确100万元是严正华的个人投入,并约定了被告退还严正华本人的还款协议;庭审中二原告亦均认可100万元系严正华的个人出资,瑞祥公司当庭了放弃全部诉讼请求,故被告驰奈公司应将投资款退还严正华个人。关于被告应退还投资款的数额,二原告称芮建君出具的20000元收条是被告归还吴明霞的借款利息,该因收条中并未注明归还的款项是借款利息,作为原告瑞祥公司出纳芮建君出具的收条应当认定为归还的是投资款,故被告应当退还严正华投资款98万元。被告认为瑞祥公司违反约定,违约在先,其公司不应当再支付退股款的辩解理由,因韩杰荣书写的证明是被告的单方行为,二原告并未予以确认,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利息83125元,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有&利息另行协商核算&的表述,但约定不明确,故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70万元,因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减少,以投资款总额的30%为宜,故被告支付原告严正华违约金3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严正华投资款98万元。
二、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严正华违约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严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49元,原告甘肃瑞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严正华共同承担4529元、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承担16320元。
以上款项,被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严正华129632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奚东涛
审&&判&&员&&田蕴锦
人民陪审员&&徐剑婷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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