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国际号请问省内国际号省内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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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江苏省苏州市昆山柏庐南路999号吉田国际大厦2号楼1005室是什么意思?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柏庐南路999号吉田国际大厦2号楼10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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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shan, Suzhou, Jiangsu Province cedar cottage Road South Yoshida International Building No. 999 Building No. 2, room 1005
South Jiangsu Province Suzhou elder brother Shan Bailu road 999 lucky field international building 2nd building 1005 room
Bai Lunan, Kunshan, Suzhou, Jiangsu Province road No. 999, Yoshida, international building, 2nd floor, room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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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税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探索我省国际税收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国际税收管理质效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三五”时期湖北省国税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持续坚持税收风险管理导向,牢固树立融入、协作、提升的理念,鄂国税发[2016]21号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整合优势管理资源,深化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探索国际税收复杂事项集中管理与一般事项模板化管理的分级管理新模式。不断推进国际税收事项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征管环节之间的征管合作,科学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国际税收现代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组建专业团队为保障,实现省国税局集中管理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等工作中的国际税收复杂事项;以建立国际税收工作模板为切入点,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融入信息获取、宣传培训、纳税服务、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政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个环节,实现国际税收的协同管理;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充分获取和运用第三方信息资源,力争在2016年形成我省国际税收协同共治的新格局。通过不断创新、持续改进、咬紧目标、精准发力,到2020年实现总局提出的“职能定位完整、法规体系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国际地位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升级版的中长期目标。
  三、工作内容
  结合我省国际税收征管资源现状,通过明确复杂事项、组建专业团队、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持续推进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征管合作。
  (一)明确复杂事项
  根据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分为复杂事项和一般事项。国际税收复杂事项是指,全省重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10亿元以上)转让定价调查,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类型的避税案件处理;跨区域预约定价安排谈签;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间接股权转让、大额税收协定案件(单笔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以上)审核;相互协商案件处理;国际税收税源风险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分析监控、任务发起、重大税源风险应对;“互联网+走出去”项目实施;“走出去”企业订制化服务等。
  (二)组建专业团队
  省国税局打造30人左右的国际税收专业团队,负责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处理。专业团队成员由具有外语、法律、资产评估、数理统计、计算机、谈判等方面特长的人员组成,采取“集中+分散”的工作方式,参与避税嫌疑户筛选,避税案件的分析论证、业务指导、调查调整、磋商谈判;非居民特殊业务的资料复核、案头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相互协商案件的资料收集、初步分析;国际税源风险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国际税收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度起草等。
  (三)理顺部门职责
  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征管合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教育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培训,并在初任公务员、领导干部任职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中增加国际税收业务内容;办税服务厅负责国际税收业务受理、简易判定、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解答、复审及处理;评估部门负责对被评估企业涉及国际税源风险的识别、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负责对被稽查企业涉及国际税收业务情况的核实和处理。
  (四)规范流程规则
  省国税局制定专业团队管理办法,明确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流程规则。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程序和内容,结合本地岗位设置明确国际税收业务事项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相关岗位要采取痕迹工作法,按照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和表证单书使用要求,处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形成国际税收业务管理的全程闭环运行。
  (五)推行管理模板
  为规范国际税收一般事项的操作处理,全面推行管理模板。省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见附件1)的制定、修改、完善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包括主模板以及工程作业和劳务、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七个子模板。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需求,充分运用《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发挥其业务导航作用。评估人员和稽查人员在进户核查时,应按照《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内容,审核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在运用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国际税收业务问题,应依据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处理。
  (六)实施管查互动
  评估部门、稽查部门应将已核查企业情况(包括无问题企业)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登记《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见附件2),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运用情报交换手段的事项,应填写《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单》(见附件3),并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移交事项进行分析处理,并登记《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台账》(见附件4)。移交事项属于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交由省国税局专业团队处理。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获取的国际税源风险信息,统一通过风险预警平台进行发布、推送和应对。
  (七)深化国地合作
  省国税局围绕总局提出的“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共享涉税信息”六个方面合作项目,加强与省地税局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省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细化和完善分级合作制度,并开展重点业务事项的深度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国地税征管合作。
  (八)拓展信息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通过内外联通、横向沟通和纵向互通,拓展国际税源信息来源渠道。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密切与地税、工商、商务、外管、科技、发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渠道,最大程度的及时获取有效国际税源信息。同时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搜集、整理、分析互联网数据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跟踪管理和结果反馈工作。
  四、工作要求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我省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2016年是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更是关键性的一年,为确保全省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省国税局对工作步骤安排提出统一要求。
  (一)工作布置培训阶段(3月中旬前)
  省国税局通过下发文件、工作会、培训班等形式全面安排布置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月底前,举办全省师资和业务骨干集中培训,介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思路和要点,讲解相关实务操作等。3月中旬前,省国税局制作完成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并下发各地。
  (二)市州局业务辅导和细化阶段(4月中旬前)
  3月底前,各地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宣传培训,辅导纳税服务厅办税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稽查人员等熟练运用各类模板,处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梳理工作流程、确定工作重点,4月中旬前制定本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4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和宣传培训情况)
  (三)全面推开阶段(4月中旬开始)
  各地应按照省国税局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本地的具体工作安排,围绕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六个方面的基础工作,逐项抓落实,并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资料及台账的建立、运转、运用和归档等来展示工作成效,全面推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各地对推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省国税局在6、7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和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年终进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底前)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一项长期的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各地要把工作推进与工作探索结合起来,在落实中总结完善,在完善中逐步提高,确保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稳步推进,做出湖北特色,形成工作亮点。10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总结及《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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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0〕1239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附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条&&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1.&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2.&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第三章&&支持对象第七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第八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九条&&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组织全省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十条&&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第四章&&支持内容第十一条&&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1.&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包括:①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②公共布展费;③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团体项目需10家以上企业参展。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内容包括:①ISO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②ISO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③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④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⑤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3.&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①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②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③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4.&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内容包括:①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②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包括:①宣传材料的翻译、制作费;②宣传视频的翻译、制作费。6.&电子商务支持内容包括:①创建企业中英文网站的设计费;②出口退税等外经贸专项管理系统建设费;③网交会等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7.&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支持内容包括:①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②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8.&国际市场考察支持内容包括:①企业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位人员的国际市场考察往返交通费;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每人每次境外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其中单个国家(含地区)不超过10天;③已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的参展企业,可视资金情况再批复同意申报1名人员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相关境外交通费和境外三项费用。9.&境外投(议)标支持内容包括:①标书购制费;②项目初步设计费。10.&企业培训支持内容包括:①培训资料费;②培训相关会务费;③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培训费。参加培训的企业需50家以上。1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支持内容包括:①收购技术费;②收购品牌费。12.&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开拓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年10月21日至本年的10月20日内实施完毕的项目(2010年支持范围1月1日至10月20日),并实行事后补助。第十三条&&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3.&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结构的活动。4.&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进出口增长较快,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第五章&&资金管理及使用标准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分配的年度资金额度,研究确定省里年度资金额度。第十五条&&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第十六条&&审核确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将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每个企业,且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批文。第十七条&&为扩大开拓资金促进效果覆盖面,对各类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实行最高限额,对企业享受较多开拓资金支持但进出口增长缓慢的将酌减补助,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个项目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为:1.&境外展览会每个企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2.&管理体系认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3.&各类产品认证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彩电、冰箱、大型工程及成套设备等产品认证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4.&境外专利申请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6.&创建企业网站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7.&境外广告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商标注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8.&国际市场考察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9.&境外投(议)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10.&企业培训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1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八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审核期间的平均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九条&&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六章&&项目资金申报管理第二十条&&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省辖市或授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企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企业,要在商务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网站,网址为或www.smeimdf.org)上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相关资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企业才能申报开拓资金项目。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毕且相关资料齐全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拓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企业要如实、全面填写《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在项目小结中认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人员国别天数、取得成效等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补助时,须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提交主管部门。市、县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报市或县商务主管部门两份(其中转报省商务厅一份)、财政主管部门一份;省直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其中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一份。1.&《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开拓资金网站上直接输出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2.&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证书(样本、光盘等)、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认证单位及网络等公司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全部加盖单位印章,是外文的还须翻译。3.&企业需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以便核查。申报中的其他要求,参见开拓资金网站和省商务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县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补助金额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申报补助金额(以整千元计),在企业《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站上作相应操作确定审核结果,并于每年11月5日前联合行文(附表按项目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拨付、成效等评估分析和总结,一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委托承办单位或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支持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里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县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绩效,从全省工作经费中列支县、市承办单位相关费用。&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项目执行及审批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进度和额度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开拓资金的企业,都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八章&&处&&罚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1.&违反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2.&截留、挪用开拓资金的;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4.&同一项目违反规定重复申请的;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6.&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商务、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开拓资金。第三十三条&&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未能按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后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取消承办、审核资格,收回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外经贸计财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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