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违约责任上有产权变更不属于违约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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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合同违约
房产转让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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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即使解除合同,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他不依合同履行,属他违约,你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你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建议电话联系,看合同给你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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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转载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来自于: 唯才 教育 网:产权交易合同中是否需注明审计报告情况)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地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本人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 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Z成果名称、留Z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篇二:经济合同的审计报告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审计处 审计报告 2003年第01号
被审计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
目 : 年度经济合同的审计 关于对校办产业管理处 年度经济合同的审计报告 学院: 为促进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防范经济风险,根据学院2004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和审计通知书〔2004〕第1号要求,审计处组成审计组于日至5月28日,对校办产业管理处年度(包括在以前年度签订但在年度完成的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得到了校办产业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况 我院现有校办产业8个,分别是:华北水电学院监理中心、河南华水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华北水电学院培训中心(江河宾馆)、河南科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出版社郑州发行站(大禹科技书店)、华北水电学院轻型印刷厂、华丰岩土工程公司。企业依托学院学科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在工程监理、监理培训、勘察设计、地基基础施工处理等方面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年度累计上缴学院收入290.8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江河宾馆(培训中心)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与招标公告不符。审计发现,《江河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江河宾馆每年向学院上缴85万元”,未能反映出招标公告中第五条即“根据现有条件,应聘人自己测算上缴指标,年递增率按5%,分年度上缴”的要求。对于上述承包形式的变更,没有当时招标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2、部分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上缴指标,审计发现,《基础处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规定“日前交6万元”,《江河宾馆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两次上缴,每年85万元,截至审计结束之日,基础公司未按时上缴指标,江河宾馆上缴63.24万元(不含装修引资返还款8万元); 3、合同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部分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除完成上缴指标外,剩余的净收入要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奖福基金等。但审计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致使其成为一种形式。如《江河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第5条规定:“超额指标由经营负责人按规定比例支配,其中发展基金30%、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40%”,但由于产业处无法掌握其经营情况(帐务核算不在产业处),江河宾馆是否提取、提取是否正确,产业处无法控制,从而容易造成学院资产的流失; 4、个别企业缺乏承包经营合同,指标上缴讨价还价。审计发现,校办产业8个企业中仅有5个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他3个企业均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上缴协议,指标上缴讨价还价,致使每年上缴指标的完成缺乏强制性; 5、部分合同内容不够严密、条款不够完备。审计发现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中,仅有一份合同参照《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本》来签订,《文印室承包经营合同》(副本)中对于上缴指标日期的打印错误直接涂改,且涂改处未加盖公章,《水利电力出版社郑州发行站(大禹科技书店)经营协议》中对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明确规定。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院合同管理现状,审计组提出如下建议: 1、补充或重签《江河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同时要求江河宾馆补交2003年上缴指标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差额4.25万元; 2、按合同规定未及时足额缴纳上缴指标的企业,应尽快兑现上缴指标,其中,基础处理公司12万元、江河宾馆21.76万元(含装修引资返还款); 3、进一步加大对校办产业的监督力度,尤其合同执行的监督力度。对于没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企业,合理确定上缴指标,补签承包经营合同,防止上缴指标的讨价还价; 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增加合同签订的透明度。由于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5、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慎重选定承包经营方式,科学合理测算上缴基数,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利润情况、对其财务控制情况,采取上缴指标包干、上缴指标递增包干或利润分成等不同承包形式,维护学院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学院经济活动的扩展,所签经济合同的类型、数量大幅度增加,而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学院没有明确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多部门存放、多部门管理,无法实行有效的动态控制,工作被动。为规范学院经济秩序、防范经济风险,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结合我院实际的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从领导到业务经办人员都要对合同管理要引起足够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工作是一个部门或单位经济管理、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篇三: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产 (股)权 交 易 合 同 (示范文本)
标的企业:
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转让价格:本合同下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受让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七、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年 月日。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的期间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十、西部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开户银行:
转让代理会员: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受让代理会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电话: 职务:
账号: 地址:电话:鉴于: 1.甲方为于年 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3.本次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产权转让标的 1.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产(股)权(标的名称)。 1.2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或: 转让标的已于 年 月 日,因 质押给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记载于标的企业股东名册;或于
年 月 日经公证处公证。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
第二条标的企业 2.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全部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企业(或由甲方合法持有其%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
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 2.3标的企业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4标的企业已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见附件
) 2.5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企业的《改制方案》已履行了法定批准或备案程序。 3.2 甲方依法就标的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已履行了法定表决程序。 3.3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交易所完成公开挂牌和/或竞价程序。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采用
(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五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西部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所支房产买卖合同毁约怎么办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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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违约问题推荐回答: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约定责任时是对等的。然而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往往设置一些陷阱,列出许多制约购房者较为苛刻的违约条款,而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设法避开,或者是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责任约定却不公平、不对等,同样对购房者极为不利。那么,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呢?一、明确违约责任类型责任约定要具体,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方面违约情形主要包括:(1)卖房后要求换房;(2)不按期交房;(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4)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5) 商品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6)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7) 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8) 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等。以上列出的情形是在约定违约条款时应注意的,但是,对于具体条款应约定具体标准,比如说精装修,不能只“约定精装”,应该就精装的装饰、材料标准等说明,以防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出现扯皮、不负责的情况。二、了解违约承担方式 责任赔偿应对等违约发生时,购房者可通过解除合同、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三种方式承担责任。其中,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约定支付违约金条款时,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双方约定对等,以防给自己造成不利。比如,合同约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每迟交一个月,按购房者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购房者作赔偿;同时约定购房者若未按期限向开发商缴清房款,开发商有权从购房者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这种约定就是不对等的,时间、赔偿金额两方面,购房者均处于不利的地位。购房者在约定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注意类似以上“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合同陷阱,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利,这样房子才能买的舒心。二手房交易卖方毁约推荐回答:一、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的表现:(一)房东拒签居间协议;(二)房东拒收定金;(三)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四)房东拒签买卖合同;(五)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六)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七)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方式(一)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如果房东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房东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房东签字,再让买方签字。房东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房东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房东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房东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房东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房东收了定金,房东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二)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四)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首先二手房交易需要定程序由双订立买卖合同据合同规定由买资金付与卖依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卖房产腾退期交与买其根据我物权相关规定产买卖应办理转让登记没登记影响买卖合同效(除非买卖合同本身存瑕疵)未经登记抗善意第三物权效力离原则;结合您提供情况第步要确定双签订协议否合否具合同效力;第二步双签合同没瑕疵合同内容合约定违约金定金跟违约金选择适用能既没收定金让赔付违约金两者能并举; 您先跟协商协商确定要打官司房屋所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付违约金;要请律师论官司输赢律师费块般承担即使并提起要求承担律师费诉讼请求院般予支持点明确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承担;另外各律师代理费情况没严格统标准双协商般估计您房价值诉讼请求支付违约金少标准;房产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问题推荐回答: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本条司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可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协商解决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买房已签购房合同,想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境外人士作为买方在我国大陆购房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或工作满一年时间,且严格禁止购买第二套房屋,如果买方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导致对卖方的违约。【律师观点】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士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房。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首先需出具承诺书,保证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最后,还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买方已经在我国大陆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项“限外”政策,作为境外人士的买方应当须知,如果买方置该规定于不顾,在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以国家限制购房为由提出毁约,那么,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陆购买房屋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防止因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行为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怎么办?推荐回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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