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标甲方要求先施工后又据签合同谁是甲方,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招标,乙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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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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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合同变更的14个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合同“变更”14个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
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class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2class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 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广东省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3class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 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施工方在报价时如按合格材料报价,或更合适的使用材料报价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问题。 对于混凝土的单价,如果施工中发现原拟采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砂子含泥量不合标准,碎石抗压强度不达标,水的碱性过大,都能就此调整单价吗? 答:不能,原因同上。 如果下雨引起挖好的沟槽被水浸泡后,地基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需超挖处理,这处理的费用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能补偿根据什么条款,不能补偿又根据什么条款。 答:按道理说,这个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围,但不是绝对的,如果雨特别大,历史中没记录的,或当时基础勘探不明确,不能让施工方预测的,可以找甲方商量。 那如果水泥是发包方指定的厂家,施工时发现不稳定,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另一家稳定的水泥,该家水泥的单价较高,能调整吗? 答:如果是甲方指定的,施工方可少承担一些责任,但也有责任,(有的可以商量),虽然是甲方指定但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做调查,没有调查,实际使用时不能用,如果遇到苛刻的甲方不给调整也没办法。这种情况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慎重,或在合同中注明,如甲方指定或甲供材料质量无法保证,须增加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担。 又比如:原固定单价采用的是32.5的水泥,在施工过程中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变更为42.5的水泥,能否对混凝土的单价进行调整?如能调整怎么调价? 答: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的,我觉得可以调整。但要看变更原因是什么,是设计上的原因的变更,还是施工单位一厢情愿,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设计C20就能满足要求,施工方偏要按C25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甲方通常不会增加,甲方虽然同意这样施工,但并不代表会给相应的补偿费用;但如果是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强度达不到要求,须增加强度,提高标号,这样施工单位肯定要按设计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应该增加,结算时参考计价规范4.0.9.1的规定,单价调整时,单价减原来3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增4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
4class4、有一屋顶消防用混凝土水箱,建筑图和结构图上都没有标明管道预留孔,到支完模板、准备浇筑混凝土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必须拆掉水箱内模(24M2)以安装套管。业主是否会批准这项返工签证? 答:应批准。属设计方的原因,施工单位照图施工没错,这项增加的费用甲方不用另出,扣设计院的费用补施工单位可以了;但这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图纸会审时可提出,施工单位在编方案时也应该注意到。
5class5、签证单上三方都已签字盖章,但监理单位一栏中不是总监签字,章已盖上,签证是否生效或是否应让总监补签一下? 答:一般加盖单位**以后,文件就视为有效。是否必须找总监补签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要求,或甲方是否特殊要求,没有的话可以不补,有**就可以了。 6class 6、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主材甲供,乙方以低于预算控制价15%中标,中标后有部分主材变更材料品种,改为乙方采购。合同约定:任何新的变更单价套定额计价后都要乘以投标降低系数85%,这样施工单位面临亏损,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才合理,又不造成严重亏损? 答:一般让利工程就是这样的,干的多让的越多,施工单位应该很清楚这一点。以上情况原应甲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自供可以商量不让利,原报价中也是考虑这部分不让利的。如必须让利,可继续考虑甲供。没有硬性规定,双方可以协商。 如果是让利工程定合同时,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措辞,是总价让利还是直接费让利,要考虑到结算时的影响。
7class 7、按理,签证可视同补充协议,但往往签证与合同有矛盾,如何处理呢? 答:问题太笼统了,不方便解释,但一般结算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一般订立合同时会声明优先解释顺序(一般以合同为主,合同是其他经济结算依据的基础,一般不应有与合同发生原则性冲突的情况。)
8class 8、一般工程的签证如何审核,对于签证是否有误签和重复等问题之类,希望给点意见。 答:问的也很笼统,审查签证一般从两方面入手,一先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二审结算内容的正确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仅审乙方,也审甲方,签证中的误签重签在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时会解决。
9class 9、由于设计方的原因或甲方的意图,工程中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和甲方的一些零星委托函:在实施这些变更或委托函时,是否需要施工方在施工完后填报变更或委托函执行反馈单,填写这个的目的是为了核查变更、委托函有无实施,且这个变更执行反馈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签字方可生效。这样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可审查施工方的变更、委托单的执行情况,可作为审查依据。同时在做竣工资料时也需汇总变更执行反馈表表格。不知道对于变更执行反馈有无强制性要求,在做结算和竣工资料时是否需要提供呢? 答:没有硬性规定,一般看甲方的要求,有管理正规的甲方会这样做,但会在合同中说明,或提前下通知说明,没明确强调的,可不执行。
10class 10、我公司与甲方所订合同是按定额结算的,请问我们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所做措施的工程量是否需要监理签证,还是在结算时直接按施工方案结算即可。 答:一般施工方案就是结算的依据,但方案中的内容是否须经甲方签证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是在定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商量定的或根据甲方要求来办理。有的甲方在施工时就强调了,施工方案内容只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而不作为结算依据,如需要作为经济结算依据时须找甲方签证。
11class 11、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后,由于使用功能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变更太多,变更造价远远超过招标人预留金额(预留金)这部分价款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是甲方估计不足,一般预留金按比例计提。(一般不会超,由概算控制,如甲方发现可能超时,会降低标准)如实际超过应该按实际发生结算。不过个人认为一般就不会发生。
12class 12、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项目(合同外项目),其变更价款如何计算。 答:在结算时可参考计价规范4.0.9.1和4.0.9.2条结算。
13class13、施工中工程有变更,承包人如何办理价款确定的手续。 答: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结算方式应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合同办理,怎么约定就按什么程序执行。
14class 14、我是施工单位的,土方由甲方分包了,但基坑钎探由我们做,我能办签证吗?在哪儿能找到依据? 答:这是常出现的情况,甲方分包工程,一般甲方分包是不合理的,施工单位的取费基础是直接费,分包后直接费减少,相应的利润,管理费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面对,在合同中明确是机械土方分包还是全部(取相应的配合费),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必须签证,甲方也会给签,不需要依据,只签施工内容就行。篇二:工程合同案例及答案分析 【案例一】 2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 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 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机构住宅楼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日 竣工日期: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六) 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七)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八)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 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转 载自: 唯才 教 育网:已签订了合同的工程,甲方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⑵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 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2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与 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某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⑴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⑵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五】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记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等; 14.工程验收被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⑴索赔信; ⑵索赔被告; ⑶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被告中。 承包商:××× ××年××月××日 【案例八】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篇三: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1.图纸不熟悉 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例如打预制工程桩遗漏引桩,而地质条件又很不好;例如设计图纸规范用PE给水管,按规范PE给水管不能暴晒,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用的保护措施。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准,因为验收时以规范为准。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 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例如在平面示意图上有一个化粪池,而并无具体做法和大样图;例如在厕所隔断上画有扶手的示意图,却无文字说明,亦无材质尺寸等介绍等等。 从以上这些原因分析来看,投标方所处的位置相对比招标方有利,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施工企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经验的承包商理所应当发现招标文件及清单中的问题和漏洞。 2. 漏项问题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 2.1 招投标过程中预防 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 (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①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②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2.2 招标文件中预防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3. 施工过程中漏项问题解决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因为作为投标单位的时候由投标人员和预算人员与招标单位接洽,而进入施工阶段时则由承包项目组接手。人员换了,资料交接是不是完整,造价人员如果也更换的话那么对工程的了解也要重新开始,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可能被施工人员忽略。因此承包商不应该有中标就万事大吉的观念,因为承接工程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只有施工阶段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成长。具体讲就是,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 竣工结算中对漏项问题导致的造价问题进行复核 这里应该明确几点内容。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4.1 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结算处理 通过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其中前三项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按照上述的合同条件,很清楚承包商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而针对第四种情况,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承包商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的。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建设方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这几种处理方法,于是对于价款结算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4.1.1 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 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一般在图纸不完善的时候,采用扣除整个工程同档次品牌的价格。 例如某工程厕所隔断应附加安装残疾人扶手,可是图纸未明确此为扶手及扶手的材质尺寸等等。只是在施工平面图上有一个扶手标志,同时清单没有此扶手内容。业主工程师指定了品牌及样式,指定由承包商完成。那么在结算时,业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表明图纸上有,隔断上有扶手的平面图,应该按图纸验收,属于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在给承包商扶手的实际价格的同时,应怎么扣除清单组价的价格呢。因为清单上没有明确,那么是按照普通扶手价格扣,还是按照整个工程同档次的品牌价格扣,或是按照我业主指定的品牌价格扣?按照工程量变更的调整规则,清单上有类似的扶手的相应报价,所以扣除时参照了此单价。 4.1.2 对漏项项目变更的结算 原图纸的施工做法很清楚,但清单该项中遗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又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 例如某装修工程,图纸标有6扇木门,清单未提供此项目,招投标时承包商也未提出疑问。在实际施工中,结合以后消防验收考虑,更改为防火门。那么类似此类的变更结算应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扣除原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费用。4.1.3 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 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 4.2关于清单计价风险责任承担的讨论 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5.结论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实行已经被大家渐渐认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遇到漏项问题造成的矛盾时,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比较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任何一种制度和模式都不可避免存在瑕疵,正如清单漏项问题,也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企业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重视风险防范,抗风险能力差,同时建设方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规范操作等国情,不可能把这一风险简单地归于承包商,而应该分析其中原因,分别地加以处理。无论是编制清单人员还是承包商应该在这过程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水平走上专业化、精细化的道路。建设单位则应该往长远着眼,重在提高建设效率,这样才能够将清单计价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 [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从两起案件看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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