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付连带责任,但是与债权人商量,让债权人只执行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还不到钱由担保人还,担保人给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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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1下。如果借款人还不出钱,担保人也还不不了钱,担保人儿子需要父债子还吗?
去年我出面给两个朋友担保借款2十7万,两个朋友都是借款人,我是担保人,今年8月十8日两个借款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为诈骗罪,现在我被债权人起诉,付友连带责任,我应怎么办。
我一个朋友能力有限,借不到钱,让我作借款人,他作担保人,钱他拿去了,是直接汇入银行帐号的,现在他跑了,还款日期到了,我先将钱还清了,现在借条在我手上,还有当时钱汇入他银行帐号的凭证,这种情况,我能上诉吗
你好!丈夫帮别人担保!现别人还不了贷款!做为担保人的妻子在银行的钱会被转走吗
你好!丈夫帮别人担保!现担保人还不了贷款!做为担保人的妻子在银行的钱会有问题吗
我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给两个朋友做民间借款的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一人为借款人,另一人和我一起做担保人。现他们没钱还,要起诉到法院,我作为担保人之一会咋样?
你好我想咨询个事,我是担保人担保时间过去快两年了,借款人刚意外去世了,现在担保公司起诉我了,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我在1次借款中做了1回担保人,现在找不到借款人,我该怎么办?这种合同有有效期的吗?谢了。
你好,我是担保人,我朋友是借款人,借款人管担保公司接了4500元,她还我1千,因为他欠我1千块钱,但到昨天晚上我朋友又把1千块钱要走了说担保公司那手续出了点问题,我给我朋友担保只是写了手机号,身份证号,按了手印,没有给复印件,但通过手续出了问题,今天我又不想给担保了,可以不给担保吗?那个合同还有效吗我应该怎么办
你好!我爸是担保人,现借款人死了,担保时未见现金也不知道利息就签字了,后来听说是6分利息。现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该怎么办?
我在兰州,我想咨询:如果债权人直接从担保人账户扣除借款,担保人该怎么办?&&&&&&&&&&&&&&&&&&&&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责任吗
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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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1、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2、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融秩序。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责任吗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合同法》第58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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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借款人未及时还钱,担保人将担责
作者:董子彪
资料图片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或因借款人有意逃避还款,进而使担保人陷入借款纠纷,有的甚至承担了还款责任。本期说法就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以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等,邀请相关律师进行逐一解答。  典型案例  案例1 借款人无力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人扣车违法  2012年3月,兰某父亲从张掖市临泽县某贷款11万,由张某等人担保。到还款期限日后,兰父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贷。日,经办人周某及担保人张某、王某、李某闯入兰家,以兰父没有还清贷款为由,将兰某购买的一辆轿车非法扣押并停放在王某家中。兰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等4人返还非法扣押的轿车,并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  2015年8月,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四名被告辩称,原告兰某自愿为其父还款进行抵押担保,将车辆开到被告王某院子里,但双方没有书面的抵押担保手续,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兰某不予认可,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兰某轿车。  案例2  借款人亡故 法院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日,平凉男子冯某向安信公司灵台分公司借款30万元,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分别承担14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间,冯某清偿2个月利息及手续费1.8万元(不含预扣利息0.9万元)。2013年11月冯某亡故后,安信公司向借款人之子及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催要借款无果。日,安信公司诉至灵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巩某、吴某、李某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共计39.1万元。  日,灵台县法院判决,案件中的3位担保人按担保份额清偿债权人本金9.7万元及利息21514元,归还借款人冯某借款后,3被告有权向冯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追偿。  案例3  借条未约定担保方式 法院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015年初,包头市土右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三年前,原告张某借给被告李某两万元,而和张某、李某均要好的刘某是担保人,3人均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底,借款期限已过,李某却仍没有还款之意。多次催要后,张某只好把李某和担保人刘某同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李某在借款人处署名,刘某在担保人处署名,借条中并未约定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有关事宜。庭审中,张某也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担保人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  蒲夏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阮磊:如案例三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张某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持人:在此类债务纠纷中,借款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蒲夏煜:现实中,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两种。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作为借出方的债权人会先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当借款人的所有家当仍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再向担保人追索。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看谁更容易还款就向谁追索。  阮磊:《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如上所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又有哪些具体区别?  阮磊:这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蒲夏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主持人:债权人借钱后未按期收回钱款又该如何依法合情维权?  蒲夏煜: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既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担保人如何做才能既显情义,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阮磊:一般说来,借款人的信誉越好,担保人的风险才能越低。另外,只有借款人的还债能力越好,担保人被搭进去的可能性才越小,还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物与担保人形成反担保关系。切不可碍于亲友、同事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蒲夏煜: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就是让借款人前往如担保公司之类的担保贷款机构去办理借款,因为该机构有着较为完善的测评机制。  还有一点,当此类纠纷发生后,作为担保人也不能盲目为之。如案例一中,将会适得其反。应该先查明实情,承担担保人所要承担的必要偿还义务后,合理依法与债务人产生新的债权关系,这就需要重新厘清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核算本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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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为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被告王应海于2011年3月25日向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杨湖信用社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王应海向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湖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2日,月利率10.675‰;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杨多兵、杨万领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满二年,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至贷款展期之后满二年。保证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杨多兵、杨万领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应海和担保人杨多兵、杨万领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应海偿还30000元借款本息和超期罚息(罚息按照约定利率加收50G),被告杨多兵、杨万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负担。
&&&&&&&&&&&&&&&&&&&&&&&&&&& 关于本案如何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债务人王应海承担偿还30000元借款本息和超期罚息的法律责任,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理由是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主债务人王应海履行合同义务的胜诉权消灭,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亦同时消灭;
第三种意见是,主债务人王应海承担偿还30000元借款本息和超期罚息的法律责任,担保人杨多兵、杨万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主债务人王应海应当承担偿还30000元借款本息和超期罚息的法律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虽然依法免除,但因合同义务人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王应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和超期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从2013年3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杨多兵、杨万领对该债款承担连带赔偿任。&&&&&
解析:金融借款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贷法律关系,一个是担保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把借款风险降到最低。担保的种类有多种,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等;在金融借贷纠纷中,人和物的担保居多,本案中涉及的就是人的担保,而人的担保中,担保责任多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很少,一般保证要求债权人先向借款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在执行不能的条件下,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就不需要这个前提,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实际借贷行为是否发生?这些审查后才能考虑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湖信用社与被告王应海、杨多兵、杨万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复(2014)276号文件载明,同意农商行开业,同时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农商行债权债务。故,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王应海、杨多兵、杨万领享有的该笔债权,依法由原告农商行享有。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湖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应海发放的贷款到期后,王应海并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和逾期罚息的民事责任,经过审查,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比例,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杨多兵、杨万领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满二年,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至贷款展期之后满二年,但借款到期后,原、被告没有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担保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满二年;从借款到期日(2013年3月22日)起到原告起诉时(2015年6月18日)止,已经超出二年的担保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依法免除,两保证人关于免除其保证责任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但因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保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保证人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即收回贷款本息和罚息。事实上,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共同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杨多兵、杨万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通过审查合同条款,不难看出,债权人实际上给担保人设置了两种责任,一个是连带担保责任,一个是赔偿责任,本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但因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共同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贷款无法收回,也就是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照保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是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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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吗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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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noachain 来源:金投网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吗?
  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担保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担保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借款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担保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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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可能,根据中国银行的基本利率来的。
要看你的条件,你条件好些,就可以申请利息低些,具体你告诉我你的情况,才好知道那个产品可以做得了,利息是多少,请电话黎经理帮你办理//
现在 如果外地人在天津购房只需要提供暂住证和本地联系人 不过在沈阳有的银行是需要担保人的。如果真需要担保人,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须本市户口,经济基础较好且收入稳定,因为他也负有偿贷责任,所以一旦同意为贷款人担保就等于同意为其承担偿贷风险。记者建议您最好直接去当地银行咨询,并详细说明自身的真实情况,才能得到准确答复。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所有银行利率表都是一样的,你在百度上搜索一下看哪个银行有下载就下哪个银行的。5年以上利率是7.83%,根据政策,各行可以有一个上下浮动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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