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瓦路单位门面房出租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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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瓦路67号一间门面租赁
合瓦路67号一间门面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说明及要求
合瓦路67号一间门面租赁
2015CLCJ0542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建筑面积()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合瓦路67号门面1间
中标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1、房屋内部较为破旧,有部分渗漏。中标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电线路,须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中标人负责清理。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1、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在租赁房屋内不得从事产生油烟、噪音、异味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游戏电玩等经营,室内不得使用经营明火、不得经营或存放化工类产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日9:00始至日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日9:00始至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一)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中标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中标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标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一)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中标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中标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投标人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1)企业库注册 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已入库投标人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投标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均可办理企业库入库手续,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注册流程”,联系电话:1,),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办理企业库注册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库注册审核窗口。 投标人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企业库注册专区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报名程序 完成企业库注册的投标人可进入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对有意向的标的进行报名申请,投标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己方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己方银行账户一致。 投标人报名成功后须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投标人可登陆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查询。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投标人方可下载该项目相关文件并进行竞价操作。 具体竞价流程请参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第十八页。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竞价保证金支付
竞买保证金支付账号: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注意事项: 1、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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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西路369号门面房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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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受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委托,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清流西路369号门面房招租”进行公开招租。
招租方承诺本次招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无重大漏项、无虚假陈述及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招租方及招租内容
(一)招租方: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二)招租内容简介
本次招租共分五个标段。一标段:门面平面图中01号;二标段:门面平面图中02、03、04、07、08号;三标段:门面平面图中05、06号;四标段:门面平面图中09号;五标段:门面平面图中10、11号。
滁州市清流西路369号门面房中01号共计建筑面积17.10平方米,02、03、04、07、08号共计建筑面积178.65平方米,05、06号共计建筑面积75.56平方米,09号共计建筑面积36.90平方米,10、11号共计建筑面积78.13平方米,所在层均为1层,砖混结构。(具体以竞租人现场实际查看为准)。
二、租赁期限、起拍价和竞拍增幅:
租赁期限均为三年,具体起止日期在《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中约定。
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起拍价均按56元/㎡·月
竞拍增幅:每标段每次竞拍增幅不低于1元/㎡·月或1元/㎡·月的倍数。
三、租金:
租金以中标价为准,具体每年租金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四、对意向承租方的基本要求:
(一)承租方须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经营能
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审阅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依据《合同法》起草的《租赁合同》,中标后,如需增加安装水、电一户一表,由承租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竞租前向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出租房产范围并认可拟出租设施、物品现状,同意《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三)承租方确定之日起7日内,承租方须与招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否则
视为自动放弃,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承租方应在日17时前到现场实地踏勘,如有疑问须在日17时前向招标人提出。凡参加竞价会的竞价人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竞价人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五、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将第一季度租金转入招租方指定帐户,租金每季度一付,具体付款日期、租金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向招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无承租
方责任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五个标段的履约保证金均为中标价的10%。
六、房产租赁用途要求
本项目拟出租房产、设施应依法用于办公、商业零售等,禁止歌厅、迪厅和生产性经营、餐饮等。对外经营活动由乙方自定,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及经营易燃易爆,有污染和噪音大、易占道经营项目。
七、公告期限
日17时后至日17时止。
八、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次招租五个标段均采取有底价的现场公开竞价,均为最高价者竞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最高报价如等于或高于底价,本次竞价有效)。五个标段的保底价由招标人密封带到开标现场。根据滁政办【2010】78号文件,第十三条:现场竞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三)款规定:市招标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定出租(售)底价,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露,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承租方可拍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也可成为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承租候选人。
本招租会定于日08时30分在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招标
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一 开标室举行。
本次竞租不接受报名登记。
本招租会的开标顺序为:先开第一标段,再开第二标段,以此类推。
九、关于在房产招租过程中对老承租人优先的实施细则
新老承租人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同等竞争,当出现最后一次最高报价无人加价,在超过加价时限后,若最高报价者为老承租人,则老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最高报价为新承租人时,主持人询问老承租人是否愿意以此最高价格承租,若老承租人不愿意,则新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老承租人愿意以此价格承租,而新承租人不愿意加价,则老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新承租人愿意加价,而老承租人不愿意加价,则新承租人以加价后的价格取得承租权,若新老承租人都愿意在最高价的基础上加价,则此时按照公平加价的原则竞价,老承租人不再享受优先权,即老承租人享有一次优先的机会。此处老承租人享受优先的条件是按照财资[号文规定,老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房产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市招标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
十、竞租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
(一)竞租保证金交纳金额:
竞租保证金金额:一标段 0.12万元,二标段1.2万元,三标段0.5万元,四标段0.3万元,五标段0.5万元。
竞租保证金必须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日08时30分前)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自备信封密封袋内,注明所属公司或个人及参加“滁州市清流西路369号XX标段XX号门面房”的招租保证金,开标前交予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承租方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自动退还(不计息),未中标竞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当场退还。未缴足保证金的竞拍无效。
(二)交易服务费及招标文件费用:
1、承租方应按第一年月租金5%的标准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2、竞租人在递交竞租资料时,应现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文件费用300元/份,未交纳该费用的竞租人,其竞租资料将被拒绝,将不得参加竞拍。
(三)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3000元。由承租人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十一、咨询联系方式
1、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址:滁州市清流西路369号
联系人:左主任
2、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183号
联系人:吴家麟、关勤勤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1、竞租须知
2、竞租承诺书
3、电子竞价器使用说明
4、租赁合同
5、补充协议
6、招租标的简图(实际尺寸、位置,承租人自行现场踏勘)
竞 租 须 知
项目编号: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拟对位于 项目进行公开招租。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竞租人都视同认可本《竞租须知》。本次竞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一、竞租人参加现场招租会需提供的资料
1、竞租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参与竞租的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与竞租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参加竞租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公德和社会信誉,企业及法人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4、竞租承诺书。
竞租现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在竟价前,由招租人会同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上述规定条件现场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查验原件及保证金缴纳情况。验证未通过的,不得参加竞租。
二、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次房产公开招租采取有底价的现场竞价、最高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者竞得的
方式确定承租人。承租方可拍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也可成为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承租候选人。
三、现场勘查
竞租人自行对本次出租的房产进行现场勘察。
四、竞租程序
1、本次竞租以电子竞价器的方式报价,以有底价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最高报价如等于或高于底价,本次竞价有效,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本次竞价无效,主持人宣布本次竞租失败),即由主持人宣布起拍底价,由竞租人正确使用电子竞价器进行报价(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不低于1元/㎡·月或1元/㎡·月的倍数)。意向承租方正确使用竞价器进行报价,一经电子竞价器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租使用竞价器报价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进行报价,其他人使用竞价器报价无效,报价时间每轮
最新一次报价提交后,满1分钟没有新的报价,则本次竞价结束,最后报价的
竞租人即为最终竞价人。
竞价时间届满或无新的报价,主持人宣布报价最高者(其报价必须超过招租人所
设定的底价)为最终竞价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最终竞价人。
2、竞租成交后,招租人和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通知书》;如竞得人不当场签字确认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日内无投诉,经招投标管理局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竞得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3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承租方不如期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竞租过程中,竞租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人应价竞租,不得干扰主持人的正常工作,不得有恶意串通,操控竞租的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竞租的资格,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竞租保证金缴纳规定
(一)竞租保证金交纳金额:
竞租保证金金额:一标段 0.12万元,二标段1.2万元,三标段0.5万元,四标段0.3万元,五标段0.5万元。
竞租保证金必须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日08时30分前)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自备信封密封袋内,标注所属公司或个人及参加“滁州市清流西路369号XX标段XX号门面房”的招租保证金,开标前交予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承租方与招租人签定合同后自动退还(不计息),未中标竞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当场退还。未缴足保证金的竞拍无效。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须在签订合同前一天转入招租人指定账户。
八、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须按第一年月租金的5%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九、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招租人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终止现场竞价:
1、不足两家竞租人的;
2、所有竞租人均未应价的。
十、结算与移交
竞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限,按时交清租金。如承租人违反本条的规定,即被视为违约,具体按租赁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给招租人造成
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意向承租人请仔细阅读本次竞租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现场招租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本《竞租须知》进行竞租和办理相关租赁事宜。
本须知由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竞 租 承 诺 书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我(单位)愿意申请竞租 。
已收到并已认真、仔细阅读过本次竞租活动的公告、须知等。本人经过对招租标的的现状审慎调查后,认为标的描述及揭示的风险与实地状况和权利状况与本人的独立判断基本一致,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的所有真伪、瑕疵、缺陷及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及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对自已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清楚明白,并承
1、我们接受本次《招租公告》和《竞租须知》的约束;
2、遵守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可靠,
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相关规定处罚。
3、经查验该标的的有关资料、现状后,已确认该标的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了
解质量状况,清楚并愿意履行招租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
4、自愿在日08:30时前将竞租保证金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自备信封密封袋内,标注所属公司或个人及参加“滁州市清流西路369号XX标段XX号门面房”的招租保证金,开标前交予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我方违反《招租公告》和《竞租须知》的要求,则自动放弃索回竞租保证金的权利,并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竞标成功按公告要求按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竞租申请人:(公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竞租承诺书开标时交纳代理公司工作人员)
竞价器使用说明
电子竞价系统采取多轮竞价,轮次不限的模式,每轮竞价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采用倒计时方式,报出最高价的竞买人即为最终买受人。
一、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市相关部门
予以监督。
二、竞买人进入场内电子竞价专场参加竞买,作出报价行为,即表明竞买人已充分
了解《本竞租须知》的相关内容和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三、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在未按电子竞价器提交报价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
一经提交报价,即不能撤销。
四、竞价会采用增价应价的方式进行,每一次应价时间为60秒,加价幅度以1元/㎡·月或其1元/㎡·月倍数加价,应价时间结束,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须高于或等于底价否则不成交)。即开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当场签署确认。买受人拒绝签署的,视作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价会全场视频录像,竞买人应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要抽烟或大声喧哗,手机铃声处于震动状态;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报价或主持人正常的工作,更不能有合谋、串通、操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
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竞价会结束后,竞买人要按次序退出竞价会现场,退场时向竞价会工作人员交
还竞价器和竞价IC卡。
七、电子竞价过程中,如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
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排除故障后继续竞价的方式进行。
八、竞价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竞价器和竞价IC卡,如因竞买人的不当保管或使用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竞价器1500元一个,竞价IC卡1000元一张)。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房产租赁合同书
资租字[ ]第 号
出租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滁州市财政局制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房产租赁合同书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 的 (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门(含卷闸门)、窗、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移交使用后,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金为(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年缴交甲方。
2、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一年,以后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按3%递增。
3、租金缴交时间:先付后租,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和收取,以后每年租金,在该年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和收取。
4、甲方负责收取租金,并在收取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 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小写¥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等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将装修、装饰、改造等验收合格结果及时报告给甲方;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租(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租(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3、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合同标的物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30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各项经营费用达(大写) 壹万 元或以上的;
(5)逾期 15 日未按时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大写) 叁万 元或以上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市场公开竞价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门面招租补充协议
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房屋招租工作实际情况,特设以下补充协议:
甲方:滁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乙方:承租方
1、鉴于我单位门面房屋现实状况,在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在交接前甲方对房屋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对隐患部位进行维修,包括房屋内外设施,如:屋顶、室内管道等。经乙方验收后进行登记交接。以后房屋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于乙方与我单位房屋相邻楼层发生的维修纠纷等一切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乙方自理。
3、对于窨井、下水管道等设施乙方应进行日常清理维护,交接后发生的管道堵塞、下水不畅等均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4、乙方在装潢、装修前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装修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装潢、装修不能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乱拉电线。在吊顶、安装门面招牌等装修过程中不能改变、堵塞屋顶下水管道,并应预留有观察孔。否则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及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应服从市政管理,积极做好“门前三包”及文明、卫生创建工作等。
6、乙方每年应将消防、环境、卫生等部门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甲方。
以上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某条款与合同相抵触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如乙方违反本补充条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附件六:招租标的简图(实际尺寸、位置,承租人自行现场踏勘)
招租门面房位置及基本情况
备注:1、清流西路门面房,共计11间,编号为1-11号;
2、分间尺寸以实际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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