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折弯扣除计算法,抵免法,免税法,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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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各章习题附答案28-10
答:房屋出租业务规避税收负担有两点:一是将出租行;4.请以实例来验证“变房屋出租业务为投资业务”能;答:见相关章节;5.企业合作建房税收筹划有几种方式?其中你更愿意;答:企业合作建房税收筹划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在第一种方式下,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在第二种方式下,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因此,选择第二种方式会比较好;练习题;1.某
答:房屋出租业务规避税收负担有两点:一是将出租行为改为投资,免予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二是租金的收入中不要包含水电费、家具使用费,这样可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负。4.请以实例来验证“变房屋出租业务为投资业务”能否减轻税收负担?答:见相关章节。5.企业合作建房税收筹划有几种方式?其中你更愿意采用哪种方式?答:企业合作建房税收筹划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二是成立“合营企业”。在第一种方式下,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在第二种方式下,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土地所有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选择第二种方式会比较好。 练习题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多种经营,本年发生如下业务,请分析该公司下述业务有没有税收筹划空间?应如何筹划?(1)本年开发一个高档别墅小区,为满足住户的需要,所有别墅在交付时均进行了内部装修,内部设施齐全,均安装了中央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别墅小区营业收入共25000万元,可扣除项目8000万元。(2)别墅小区由江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总价款4000万元(含设施款)。(3)为电力设计院开发一幢写字楼,售价10000万元,可扣除项目4000万元。(4)出租自行开发的商铺一幢,年租金5000万元,为客户包水电,该业务全年水电消耗600万元。(5)为江南建筑公司介绍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江南建筑公司支付中介费60万元。答:(1)别墅在交付时进行了内部装修会导致房地产项目增值率偏高,在累进税制度下从而土地增值税太高。建议:别墅交付时不进行装修,交付之后再进行装修和安装。这样做可以达到以下效果:降低了工程结算金额,中央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大型设备等可以免除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可以降低增值率,剥离装修和安装服务,使之不被包含在销售收入中,仅需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2)工程价款去除设施款,由客户和销售商直接签合同,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3)代建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先转给电力设计院,然后代建,收取手续费,仅需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权增值率不高,税负也比较轻。(4)租金中扣除水电费,让客户自行缴纳;一是降低营业税的税基,二是降低了房产税的税基,总体税负降低。(5)总承包该工程,并负责技术和整体设计;再将其中土建项目分包给江南建设公司。2.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5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2500万元的房屋。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方案二: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请分析这两种方案下甲乙双方的税负及收益情况,并选择你认为合适的方案,提出选择的理由。答: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但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方案一:两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均为:2500×5%=125(万元)共纳营业税250万元(125×2)方案二: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125万元的税款,乙企业也减少税款125万元。综上所述,方案二要优于方案一。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一块原值为700万元的自有土地,近期拟对土地进行开发,为临近的某学院开发230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预计总销售价格4600万元,经测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请分析房地产企业此项目涉及的各项税收负担,并分析此项目的经营行为有无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有,请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营业税及附加:4600万×5.5%=253(万)土地增值额计算:增加值==1600(万)增值率:1600万÷3000万=5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5%,土地增值税:1600万×40%-3000万×5%=490万流转环节总税负:253万+490万=743万筹划方案:将土地使用权先转让,然后代建。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的增值率略低,避免高额的土地增值税。代建行为收取手续费,仅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负较轻。4.光明房地产公司有一座临街的商业用房,共三层,可供出租。2007年度,该企业将这座商业用房整体出租给B企业从事餐饮和卡拉OK经营,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00万元。光明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经过测算,如果按约定租金100万元计算,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负担每年都是不小的数目。请对光明房地产公司商业房出租行为的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为该公司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答:光明房地产公司出租房屋应纳税:营业税及附加:100×5.5%=5.5(万)房产税:100×12%=12(万)流转环节的税负为:12+5.5=17.5(万)税收筹划方案一:光明房地产公司可以将100万元租金进行划分,将70万元划分为物业管理收入,30万元为房屋出租收入。其中,为避免税务机关认定为交易价格偏低,物业管理合同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的母公司与B企业签订并由母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此可减少房产税12-30×12%=8.4(万元)。税收筹划方案二:光明房地产将出租行为转为向B企业投资,B企业每年支付给光明房地产公司75万元(100×25%)红利,光明房地产公司每年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只要房产原值小于20.83年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税负低于从租计征。但是在此种税收筹划方案下,需要双方的同意,况且租金收入很稳定,投资分红的分红多少很难确定,对投资企业的未来发展也需要进行判断,值不值得投资须谨慎研究,相比固定的租金收入,具有很大的风险性。5.凯明公司与成发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两企业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凯明公司注册资本9600万元,成发公司注册资本4.8亿元。凯明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成发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成发公司于2002年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由于成发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凯明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成发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凯明公司银行帐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3年8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由于凯明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凯明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凯明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220万元。当凯明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成发公司名下,却在税收上遇到了难题:明日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凯明公司,如果要转移至成发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302.4万元。成发公司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302.4万元的税款。请问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答:成发公司在建房初期和凯明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使代建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是成发公司,然后成发公司在把建筑工程项目转给其他施工队,成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起决策、材料分配等问题。这样可以避免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问题是,现在房子已经建好,关键是如何转移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且建房资金5220万元为成发公司向凯明公司的借款,成发公司每年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由于两个企业的投资人和投资比例都相同,因此不存在因两个企业的利润不同而双方投资利益的差别。第12章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复习题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与国内税收筹划有何联系与区别?答:联系: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具有国内税收筹划的所有特征:非违法性、反避税性、低风险高效益性、筹划性,跨国公司税收和国内税收都是依据税法的,并且跨国税收是在国内税收筹划的基础上的至少两国之间的筹划;区别:首先,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体一般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其业务遍及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而国内税收筹划主体则可以是任何法人和个人;其次,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是多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而国内税收筹划则根据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因此,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和税负的轻重;最后,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后果一方面减轻了本身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它可能减少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而增加另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而国内税收筹划则只是减轻本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财富再分配。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答: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有:(1)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2)各国税收负担的差异性;(3)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的不同;(4)各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差异;(5)国际税收合作的协调程度差异。3.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是什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有哪些?答: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在相同时期对同一纳税人的相同所得征收类似的税收而表现出来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双重征税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一致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有差异,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有所重叠,即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使用以下三种基本方法规避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4.什么是套用税收协定?套用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有哪些方式?答:套用税收协定是纳税主体(人)变相流动的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其方式有:(1)建立直接导管公司;(2)建立脚踏石导管公司;(3)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5.什么是避税地?利用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的形式有哪些?答:避税地(tax haven)的英文含义是避税港,或者税收避难所,即纳税人可以逃避税收的场所,避税地是指对所得和财产免税或低税,而使纳税人不负担或负担较轻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利用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的形式有:(1) 在避税地建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基地公司;(2) 把基地公司作为中转销售公司;(3) 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4) 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5) 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6.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有那些?试举例说明。答: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转让定价,就是A国和B国之间直接进行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二是间接转让定价,即为了利用和C国等有关的税收协定等优惠,A国和B国通过在C国设立导管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举例略。7.跨国企业法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这两种经营方式,与税负有关的利弊条件各是什么?答:分支机构相对于子公司,其利弊条件可简述如下:首先,有利的方面有登记注册简单、快捷、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相应的印花税,但同时不利的方面有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资格享受当地政府向当地法人企业提供的免税期或其它投资鼓励措施;其次,有利的方面有将利润汇回总公司无须纳税,避免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但不利的方面有一旦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要就这些境外利润向其居住国纳税,当国外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再次,有利的方面有费用和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但不利的方面有总机构应承担国外分支机构的所有义务;最后,有利的方面是有可能利用避免国际双重纳税中最有利的形式――免税法,而不利的方面为假如在今后转变成子公司,可能要对此产生的资本利得征税等;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恰好利弊相反。练习题1.甲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在全球获取所得2000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1500万元,来自甲公司在B国设有分公司所得500万元,A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B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请分别以全额免税法、扣除法、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和在全球的所得税负担,进行分析。答:(1)全额免税法下在A国所得税:1500万×30%=450万全球应纳所得税:450万+500万×40%=650万(2)扣除法下在A国应纳税:(1500万-200万)×30%=390万全球纳税:390万+200万=590万(3)限额抵免法下在A国应纳税:抵免限额2000万×30%×500/万2000万×30%-150万=450万全球应纳税额:450万+200万=650万在全额免税法下,在国外所得均不需在居民所在国缴纳,不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在扣除法下,在国外缴纳税收可以抵减税基,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居民所在国的税收,但并没有真正避免纳税人国际双重纳税的负担;在限额抵免法下,当国外的税率高于居民所在国的税率时,由于不能完全在居民所在国抵扣,税负较重,当国外税率低的时候,则可据实抵扣。2.A国一家公司原打算在B国拥有―家子公司,但B国要对B国公司汇往A国的股息征收较高的30%的预提税。B国与C国缔结有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A国与C国缔结也签订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条款的税收协定。请问如果A国这家公司预期B国子公司将有大量股息汇出,这家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降低预提税负担?答:税收筹划方案:A国公司可以在C国建立一个持股公司,通过C国持股公司收取来自B国公司的股息。这样,A国公司就可以减少其股息所得的总纳税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套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方法。C国的公司就是所谓的导管公司。3.某跨国公司的A、B、C三个子公司分别设在甲、乙、丙三国,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40%、20%和l0%,子公司A为子公司B生产组装成品的零部件。假设A以100万美元的生产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按照当时市场价格以130万美元的定价直接销售给B,B将零部件组装后按150万美元的总价投放市场。如果子公司A不直接向子公司B提供零部件,而是以115万美元的低价将这批零部件销售给子公司C,再由C以140万美元的定价转售给B,B组装后的成品仍以150万美元的总价格销售。分别计算两种情况下该跨国公司的总税负。答:第一种情况:在甲缴纳所得税:(130万-100万)×40%=12万在乙缴纳所得税:(150万-130万)×20%=4万总的税负:12万+4万=16万第二种情况:在甲缴纳所得税:(115万-100万)×40%=6万在丙缴纳所得税:(140万-115万)×10%=2.5万在乙缴纳所得税:(150万-140万)×20%=2万总的税负:6万+2.5万+2万=10.5万第二种情况,要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移定价,否则得不偿失。4. 甲国某母公司有两个分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子公司,甲、乙、丙三国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40%,30%和10%。母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0万美元,扣除其他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为50万美元,乙国子公司和丙国子公司的利润额分别为30万美元和20万美元。按合理的母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标准,母公司管理费用50%应由母公司负担,25%由乙国子公司负担,另外25%应由丙国子公司负担。试分析该跨国集团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集团总税负。答:税负较高的地方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较多,这样税负高的地方减轻的税负要比税负低的地方增加的税负要多,总体税负就会降低。针对于此,假设按各个公司的利润来分,则母公司分担50%,乙国子公司和丙国子公司分别为30%和20%,这样总体税负也会稍微降低。如果母公司负担率为60%,乙国子公司和丙国子公司分别为30%和10%。税收筹划前,总的税负为:(50-10×50%)×40%+(30-10×25%)×30%+(20-10×25%)×10%=28(万元)税收筹划后,税负为:(50-10×60%)×40%+(30-10×30%)×30%+(20-10×10%)×10%=27.6(万元)5.甲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准备分别在B国和C国投资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在这些国家开办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甲公司对B国和C国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了解:B国所得税税率为10%,并对外资法人企业给予开业后3年的免税期,A国在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诺承担税收饶让义务;C国所得税税率为40%,没有免税期也没有与A国签订税收协定。甲公司预测,A国母公司在未来10年内都会保持盈利,在B国的经营的前3年会有丰厚的盈利,而C国经营的前3年将会产生一定亏损。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甲公司在B国和C国进行经营是采用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答:在B国设立子公司。因为在B国税负低且前三年会盈利,如果设立分公司,那么利润需要汇回本国缴纳所得税;如果设立在B国设立子公司,则不需要将利润汇回本国补缴所得税;在C国设立分公司。因为前三年亏损,如果设立分公司,则可用亏损抵减本国所得,降低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亏损不可相互弥补,税负偏高;因此,前三年最好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税务筹划各章习题附答案28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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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免税法与抵免法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应用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免税法;抵免法
【写作年份】2003年
以上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的阐述,主要是从一国国内法角度出发的。由于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双重征税,还需要国际间的机制。
&&一、国内法措施的局限性
&&一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虽然能够起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局限性:
&&1.各国国内法的作法缺乏统一性,每个国家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是出于自身的考虑。一国采用抵免法,另一国可能采取免税法,而免税法和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尽管各国采取解决双重征税的作法,但这并不能保证在国际范围内彻底消除双重征税。
&&2.各国在采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时往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即具备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这些措施所提供的优惠。此外,一些国家还针对有关国家的国际税收政策制订特别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对外籍居民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享受本国提供的免除双重征税课税的待遇,要视其国籍国对于本国公民作为其居民纳税人时是否给予同样待遇而定。(2)由于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要以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是否采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来决定征税还是免税,作为对策,一些单方面采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措施的国家则在本国税法中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3.国内法措施不象双边税收协定那样考虑缔约国之间的互惠、对等和平衡,采取措施的国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时撤销或改变消除双重征税的作法。
&&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需要国际间的合作。资本输入中性需要输出国和输入国的配合。一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给予外国投资以税收方面的减免税优惠时,纳税人被减免的税收仍要在居住国纳税。这一方面造成来源地国税收收入的减少,同时跨国投资者也得不到减免税的实惠。如果资本输出国为实现资本输出中性而采取税收措施使得输出国的税负高于输入国的税负,则资本输入中性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资本输入国的税收政策比资本输出国优惠时,国际资本仍然可以通过在输入国设立独立法人实体成为当地的居民纳税人而享受税收优惠,或者采用其他税收筹划或避税方式,这仍然会对投资地点的选择产生影响,资本输出中性也难以单方面实现。
&&总之,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仅仅靠国内法上的措施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双边措施,主要是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由于经合组织范本的广泛影响,本节主要结合经合组织范本阐述。
&&二、经合组织范本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经合组织范本第23条推荐了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方法。需要指出的是,第23条属于该范本的第五章,该章只有第23条这一条规定,其标题为“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但这一标题似乎有误解之处,因为这只是针对居住国的措施,消除双重征税还需要结合来源地国的规定。
&&(一)第23条A的免税法
&&第23条A是关于免税法的规定,其文本如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或财产,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除外。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的课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当于在缔约国另一方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三、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财产,在该国纳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财产,当缔约国另一方适用本协定对该所得或财产免税时,或缔约国另一方适用第10条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时,本条第1款就不适用。”
&&从上述文本看,第1款要求居住国采用免税法。不过,免税法不适用于第2款和第3款。
&&第2款实际上并非免税法,而是抵免法,而且适用于消除股息和利息双重征税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经合组织范本第10条和第11条对于股息和利息的征税权划归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共享。
&&第3款实际上允许实行免税法的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
&&第4款是为了避免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双重不征税的情况。根据第10条和第11条第2款,来源地国征税时适用限制税率,即税率比正常税率低。 这样,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意味着居民获得的境外股息的部分有可能出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因此,第23条A实际上是以免税法为主,抵免法为辅。
&&(二)第23条B的抵免法
&&第23条B是关于抵免法的规定,其文本如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当允许:
&&(1)从对该居民的所得的课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缔约国另一方所缴纳的所得税额;
&&(2)从对该居民的财产所课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缔约国另一方所缴纳的所得税额。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二、按照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1款即为居住国采取抵免法的规定,第2款实际上是关于累进免税法的规定。因此,第23条B是以抵免法为主,免税法为辅。
&&经合组织范本体现了抵免法和免税法综合使用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有的则规定缔约国一方采用抵免法,另一方采用免税法和部分抵免法;有的则是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和部分抵免作法。比如,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大量税收协定,通过对国外所得免税或对国外所得已纳税款给予税收抵免来避免双重征税。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基本是采用抵免法。 比如,中国和瑞士的税收协定第23条就中国消除双重征税作了如下规定:“中国居民从瑞士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中的免税法、抵免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法或抵免法与国内法中规定的免税法和抵免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的情况下,缔约国的国内法必须予以实施,这是履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国际法义务。
&&2.税收协定中只是规定了一国采取抵免法或免税法。至于具体如何行使,还需要国内法来实施。比如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计算公式和规则等具体事项,则取决于缔约国国内法中有关此种方法的具体规定。
&&3.税收协定只适用于该协定的缔约国双方。在本国居民有来源于没有税收协定的外国所得时,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法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
&&4.税收协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对于税收协定没有规定的双重征税事项,也需要国内法来解决。
&&还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相关国内法的规定时,仍然可能出现双重征税问题。不论是免税法还是抵免法,都涉及到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境外纳税额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居住国国内法来确定,可能与来源地国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不同。
&&以免税法为例: 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是以全部净所得为基础,即总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这样,居住国给予免税的所得额是以来源地国取得的总所得减去该项免税所得有关的允许扣除额。不过,各国法律中为得出应纳税额,对总所得或某些特殊项目的所得规定了额外的扣除额。比如:
&&(1)在居住国的国内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 100
&&(2)从另一国取得的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 100
&&(3)全部所得 200
&&(4)居住国法律规定的与(1)和(2)项所得无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额,比如保险费、向福利机构的捐款 -20
&&(5)净所得 180
&&(6)个人和家庭扣除额 -30
&&(7)应纳税所得 150
&&问题是,适用免税法时,应该给予免税的数额应是下列中的哪一个?
&&――选择第(2)项的100,这样第(7)项的应税所得扣除100后,剩余的可适用免税法的应税所得为50;
&&――选择90,即(5)项的一半,按(2)和(3)项的比率得出,剩余的应税所得为60,即(6)项的数额全部从境内所得中扣除;
&&――选择75,即(7)项的一半,按(2)和(3)项的比率得出,剩余的应税所得为75;
&&――或者任何其他数额。
&&OECD的资料显示,OECD成员国的做法存在很大不同。由于各国在确定征税,特别是扣除、减免税及其他优惠上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差异很大,不宜在协定范本中制定一项明确统一的解决方案,留待各缔约国适用各自法律和措施解决更为合适。当然,缔约国各方也倾向于在其双边协定中解决这些特殊问题。 ]
黄济生编著:《国际税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116-119页。   比如对股息的正常预提税率为20%,而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   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在我国作为来源地国时,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所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免税、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等的征税权予以限制,包括限制预提税税率等。   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41.   ]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graph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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