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职工养老保险查询基金收缴的讲话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劳动咨询网
编&&&&号:29726
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财政厅 地税局 工商局 社会保险公司 人民银行省分行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吉劳发字[1998]19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劳动厅 财政厅 地税局 工商局 社会保险公司 人民银行省分行
吉劳发字[1998]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分支行: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从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优越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实行全额缴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鉴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还难以一步到位,必须采取措施,逐步过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额缴拨过渡期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额缴拨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利益格局调整,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省政府确定,今年第四季度,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要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力度,定期调度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统筹基金征收、上解和拨付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拨付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认真审核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征收和下拨计划。同时,要运用劳动行政管理手段,调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采取年审、季审或月审的办法核签《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暂不核定工资总额计划,不核增效益工资,并适当扣减企业经营者工资(年薪)。组织开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的专项劳动监察,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是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征收主体意识,落实征收工作目标责任,认真做好征收中的各项基础工作和综合工作。要按照政策规定核定、核查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拟定征收的拨付计划;按月及时准确地向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应缴费数额,及时通知企业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并做好催缴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国发[1991]33号),对有缴费能力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应填开《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交由地税部门送达其开户银行扣缴;要派专人进入办税服务厅搞好缴费服务和征收业务的衔接工作。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及时向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企业缴费情况,为有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实施监督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分管缴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为参加统筹的企业拨付养老金,规范记载、管理并按时公布职工个人帐户。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的代征范围,做好缴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代征工作。要把养老保险费的代征与税收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措施,积极落实代征任务目标,及时受理企业申报,准确填开《缴款书》。对企业申报金额小于或者大于社会保险公司核定的应缴金额的,应通知社会保险公司及时复核,并按经复核确认的应缴金额,多退少补。要指定征收窗口,正常纳税期结束后,仍要随时受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业务。对当月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分期缴款。要凭据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填开《缴款书》,一并送达银行扣缴。在查处企业偷逃税款的同时,督促和检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年检验照和日常收费等管理方式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协助社会保险公司做好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日常收费管理方面,监督业主及帮工先缴养老保险费,再缴工商管理费;在年检验照方面,监督业主及帮工先缴养老保险费,再进行工商部门年检验照。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和报批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协助、督促社会保险公司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基金。  各级商业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费托收凭证、《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和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书》,简化审批手续,及时代扣、划拨和扣缴养老保险费;保证结算汇路畅通、避免占压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要求企业在支取工资款项之前,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向社会保险公司和地税部门反馈企业缴费情况。  三、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如实提供企业缴费基数,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按时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欠费而影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企业要负主要责任。今后,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不予核定, 不准进成本。不得购买住房和小汽车,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企业工会组织要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为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行,根据缴费基数核查及测算结果,省制定了年底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上解下拨及养老保险费全额收缴计划,各地要认真按照执行。根据当前省级统筹资金承受能力和三项津贴(地区津贴、寒冷津贴、工龄津贴)支付情况,凡是1997年度在职职工已兑现了三项津贴,并核入了1998年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三项津贴在今年年底前可以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根据基金上解下拨计划,应向省上解省级统筹基金的市、县, 应在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之前向省上解,不按时、足额上解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上解市县省不再下拨资金;应由省下拨资金的市、县,月下拨额为月计划下拨额乘以上月当地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率与全省计划征缴率的比值。  六、为调动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各市、县对企业可实行基金拨付与缴费情况挂钩,建立约束机制。对足额缴费的企业,要足额拨付养老金;具备缴费能力不缴的,不予拨付,职工个人帐户不予记载。因为没有完成缴费计划而导致的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一汽、吉化、吉林油田和通钢四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征收。从1998年9月份开始,四户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月份欠缴的,要在1998年年度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 要制定计划,逐步补缴。  八、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和企业,在1998年9月份移交地方管理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业务工作由省社会保险公司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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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
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千方
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今年1
―9月,全省养老金发放金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0%。
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中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
作也面临着基金支付需求骤升,而收缴日趋困难,收缴率
持续下滑,基金支撑能力不断下降的突出问题。除了部分
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保险费外,一些有缴费能力的企业
无故拖欠、拒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还有部分企业改制不
规范,养老保险费缴纳处于悬空状态。据统计,今年1―
9月,全省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仅为77.6%;企业欠缴
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在急剧扩大。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把
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全省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金收缴工作,力争全年收缴率不低于
9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当前养老保险费收缴工
作作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首要工作,切实抓
紧抓好。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金收缴工作的指示精
神,专题研究,强化措施,解决收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对无故拖欠或拒绝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教育、行政、经济等措施和手
段,及时予以处理。省财政、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
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和实施加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建设
、完成任务考评奖惩和保证必要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确
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企业欠费清缴工作,力
争收回企业历年欠费的30%,实现再收回基金1.5亿
元的目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强
化基金清欠工作。凡是欠缴养老费的企业,有能力缴纳的
,要在今年年底前补缴所有欠费;全部补缴有困难的,要
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落实补缴计划。各级劳动
部门要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
法加强基金收缴。对确有能力缴费而借故不缴或少缴的,
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三、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下决心清理收回被挤占挪
用的基金。凡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都要如数收回
,今年年底前至少要收回30%。各地市要组成专门的回
收基金工作组,摸清情况,逐项制订回收计划,并认真落
实。省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对
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完不成任务的地市要通报批评。与
此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和陕政发[1998]
28号文件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形成财
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不得再发生挤占挪用现象。
四、切实抓紧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有
关文件和我省《条例》的规定,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原
行业统筹企业1998年8月31日前管理的基本养老保
险积累金,要在今年11月底前如数划入我省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并以此作为补计其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依
据。从今年9月1日起,企业每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缴纳、拨付审核手续后,凡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必须在当
月25日前将余额如数划入基金专户。
五、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国
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把企业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
策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要在年底前如数补缴,决不允许再出现养老保险费悬空的
问题。依法拍卖改制企业的资产时,拍卖所得资金必须首
先按规定清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冻结改制企
业的资产时,应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外,以确保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
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良好社会风气。当前,要重点做好《条
例》和《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
形式,面向广大企业和职工,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使养老
保险有关政策、办法、标准、程序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所熟
悉掌握。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对缴纳养老保险
费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真正形成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强制
实施,政府确保发放,企业积极依法缴费的局面。
七、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中的
作用。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当
前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加强对改制企业和
非公有制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执法监察。对有能力
缴费而拒缴、少缴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及我省《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
实施重点监察和跟踪监察,直至其按规定如数缴纳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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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七号楼&业务咨询:12345
维护单位: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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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社会保险费从日起由佛山市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追欠等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
&&&&请登录地税部门网站()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具体事项也可通过电话12366转2咨询。
&&&&不便之处,敬请原谅。多谢您对社保事业的支持!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邮箱登录 @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 - 中国劳动咨询网
编&&&&号:29951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8]32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8]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  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  日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的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将对企业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现就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务必保证从1998年7月起,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在此之前已经拖欠的养老金,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予以补发。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统筹项目,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由企业负责。  对企业离休人员,无论何种情况,都要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如支付有困难,当地政府要协调解决。  二、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者参保面达到50%以上。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之前必须首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欠缴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无故长期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分。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四、努力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来源。除加强基金收缴外,各市要采取下列措施筹集资金,以确保按照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是动用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各级财政通过压缩支出、从预算外收入中切出一块等措施支持一部分。三是采取坚决措施,清理、收回过去被挪用、挤占的养老保险基金。四是从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补充到养老保险基金中。五是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用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的资产变现,缴给社会保险机构。对于企业以实物作价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变现时,其变现收益涉及的税费,实行先征后返。六是可暂行从人事、民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中借用一部分,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能确保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可暂由社会保险机构以有价证券抵押,从银行贷款补充;也可通过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借用基金的方式解决。借用基金过程中遇到有困难的,可请上级政府给予协调。  五、建立养老金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开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监督。  六、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完善市级统筹,已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剂和保障功能;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并抓紧实行由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为实行省级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七、增强省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在实行省级统筹之前,各市政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9号令)确定的标准,按月足额上解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在7月15日之前要将上半年应上解的部分全部上解到位,并确保下半年按月足额上解,以增强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能力。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工会等群团组织参加,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传[1998]9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市均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擅自放宽退休条件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各市要按照以上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于日前将6月份养老金发放情况报省劳动厅、财政厅。以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养老金发放情况向省劳动厅、财政厅报告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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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9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以及企业三方要密切合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具体扣缴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银行分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确定。工商银行对存入的基金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所提利息并入基金。
  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财政法纪,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工商银行受劳动部门委托,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对挪用、借用基金和非法开支管理服务费的,银行有权拒付。
  3、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银行代发离退休费用。从试点情况看,这样做效果是好的,各地要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工商银行要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付款单及时如数拨付离退休费,不得截留、挪用,并在基金的收、支、管三个环节上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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