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以虚假矿种分类骗取钱财

珠海企业家被控“海霸”案无罪辩护词(全文) -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枣庄律师,山东律师,薛国律师
珠海企业家被控“海霸”案无罪辩护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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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企业家被控“海霸”案无罪辩护词(全文)
船上插红旗也成了欺霸一方的罪行
11万亩海域养蚬,阻止别人来偷蚬偷沙索赔行为,报警行为,也成了黑恶敲诈勒索行为
王军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一审辩护词
(一)——
640001700150050001500
三、关于本案的王军华口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本案由于没有客观的犯罪事实,事情绝大多数发生在海上,王军华都没有参加和指使,有些根本不知情。侦查机关为了把王军华列为黑社会主犯,努力想从口供上将他列进来。因此,在获取口供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办案的行径。他的口供,必须适用违法证据排除。我们已经在开庭第一天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王军华自己写的《我的控告和自我辩护》。
作为王军华的辩护人,为协助法院查明真相,实现不枉不纵,准确作出得当判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我们已经申请法庭在证据质证调查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仍然决定由控方先出证再审查排除。
(一)违法证据范围
我们认为,下列违法证据,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应当传笔录所示的办案侦查员,到庭当庭说明情况。要求列入排除程序的《起诉书》所列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中有关王军华的讯问时间为:
2012年5月13日18时30分、2012年5月14日1时0分、2012年5月14日5时0分、2012年5月14日22时31分 、2012年5月15日2时10分、2012年5月17日15时0分、2012年5月23日1时10分、2012年5月23日19时50分、2012年5月24日1时15分、2012年5月24日19时30分、2012年5月25日1时50分的11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在本案中予以排除。
(1)被告人王军华在2012年5月13日18时30分、2012年5月14日1时0分、2012年5月14日5时0分、2012年5月14日22时31分 、2012年5月15日2时10分被开始讯问的五次《讯问笔录》。
分析王军华《讯问笔录》可发现:第1次到第5次是连续审讯,第1次讯问4.5个小时,中间停2个小时,紧接着第2次讯问1.5个小时,凌晨1:00到2:30,中间停2.5个小时后紧接着第3次讯问2个小时,凌晨5:00到7:00,第4次审讯后不到两个小时紧接着进行第5次审讯,也是从凌晨2:00到5:30三个半小时。在这五天五夜中,珠海市公安局对王军华采取“车轮大战”,安排多组审讯人员轮流审讯。疲劳战肉体折磨,是最高检察院明确规定的刑讯逼供形式之一种。
这份5份证据,是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王军华进行长达五天五夜审讯,在其没有得到任何睡眠、休息,不能保证王军华吃饭、喝水、上厕所的情况下制作的。上述五份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2)被告人王军华在2012年5月17日15时0分、2012年5月23日1时10分、2012年5月23日19时50分、2012年5月24日1时15分、2012年5月24日19时30分、2012年5月25日1时50分被开始讯问六次《讯问笔录》。
分析可见:第7次从凌晨1点多到6多,不让睡觉,连续审讯5个多小时。第8次讯问近5个小时后,仅仅休息1个多小时候,紧接着进行第9次讯问,连续5个多小时,不让睡觉。第10次讯问4个小时后,休息2个小时多一点后,紧接着进行第11次审讯,凌晨不让睡觉。
根据王军华反映,其被讯问了“几天几夜后,在一个深夜里被送到了看守所”,“从次日开始”,侦查机关对其“又进行了五个通宵的连续审讯,实际上又是个五天五夜的轮番审讯”。结合前法规定,这五份证据,同样属于非法证据。
&&& 1,其遭受续连审讯,不被允许睡觉。自被带进看守所那天起,就“立即开始了漫长的没有白天黑夜的惨无人道的审讯,连续五天五夜不让睡觉,不按三餐饭正常用餐,没有正常喝水,没有正常上洗手间,这些都是可以从监控摄像查证!也可以从审讯记录时间上查证!办案单位对我进行轮番式的滚动审讯,用三班倒人员轮流审讯,使人的精神、记忆、完全错乱的情况之下……”在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五次后,“几天几夜后,在一个深夜里我被送到了看守所。从次日开始对我又进行了五个通宵的连续审讯,实际上又是个五天五夜的轮番审讯。”他的控告书已经于12月17日庭审时提交给法庭。
法庭证据审讯笔录可以证实这些控告的真实性。王军华《讯问笔录》显示,侦查阶段(含补侦阶段)共被讯问23次,分析讯问起始时间可发现:第1次到第5次是连续审讯,第1次讯问4.5个小时,中间停2个小时,紧接着第2次讯问1.5个小时,凌晨1:00到2:30,中间停2.5个小时后325:007:00452005:30716585195104211
& &(2)辱骂、恐吓。
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利用王军华的家人来威胁。如“要不要把你老婆抓进来?要不要把你儿子也抓进来?”“他儿子带到哪了?”“要不要给你看你儿子戴手铐的录像!”
(3)精神和人身折磨。王军华陈述,侦查人员经常使用“侮辱人格的脏言脏语”,辱骂王军华的父母。其被关在“在一个不到十平米的小房间密封的审讯室,坐在一个铁椅上几天几夜,加之长期灯光照射,使人经常晕迷、意志不清,加上我长期有病,高血压190多、低血压110多、心脏病、神经性耳鸣、神经性耳聋、慢性胃病、慢性前列腺炎,这些全部有医院的证明。”但是对这样的,仍然进行两次连续五天五夜的审讯。
(5)串供、骗供、诱供
&& 侦查人员拿着其他嫌疑人的口供念给王军华听,让其按照别人的口供写,并承诺“搞好就将军安公司所有人都放了,先办取保手续。”如果认为不属实的,还要王军华重新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1998年公安部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将要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24小时必须送法定场所羁押。根据《讯问笔录》显示,王军华被抓后,2012年5月13日到5月17日,审讯地点一直都在公安局的审讯室,脱离看守所的目的,是为刑讯提供方便。到了5月17日,也就是拘留5天后才送至看守所。先在公安局审讯五天五夜的事实,结合王军华陈述和《讯问笔录》,基本可以确认,明显违法。
&& 王军华对违法审讯进行了书面控告,并已向检察院陈述反映。
王军华已经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提要件。
结合庭审,王军华被非法取证的事实,基本可以确认。根据两高三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启动违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五条)。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严重的控告。
王军华被非法取证的事实,需要当庭调查和结合审看录像,查明控告是否属实。根据“两高三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合议庭应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法排除上述11份口供证据,认定其没有证据效力。所有事实,以他本人当庭陈述的为准。
(一)本案所涉海沙不是矿,不是《矿产资源法》和《刑法》中非法采矿罪的调整对象
本案根本不涉及矿产。因此本案将承包海域中的填海造地取沙活动,杜撰出一个采矿行为,然后定出一个“非法采矿罪”,是没罪找罪,错误理解《刑法》分则概念,是不能成立的。
矿,《汉语词典》界定的含义,是指“蕴藏在地层中可供开采利用的物质”。矿的概念是特定的。不是所有的地球表面的物质都是矿。泥土,有的土是矿,有的土不算矿,石头也同样,沙子也同样。沙有两种,细的一般叫沙,粗的一般称砂。汉语词典中,沙砂同义,对砂的解释是:砂,也作沙,在施工中称为细集料,按直径不同分为:粗沙、中沙和细沙,通过细度模数Mf定:粗沙Mf=3.7—3.1,中沙Mf=3.0—2.3,细沙Mf=2.2-1.6。
是不是算矿,在《刑法》中,是有特定的法律规定的范围的。这个规定,就是国务院批准的列入《矿产资源细目》的矿物。而本案的海沙,无论从性质,还是用途上,都不属于矿,也没有按矿管理,当然也不能用刑法中的打击破坏矿产的“非法采矿罪”来适用。本案将自然状态作为填海造地的海沙作为“矿”处理是错误的。犯罪客体上即不构成这一罪名。
我这样说,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有的。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刑法》第96条:刑法中所称的法,限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
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四十条规定: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在这细则的附件中,列出了《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关于砂的这一节,这个《细目》是这样规定的:“(三)非金属矿产 :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因此,只有用于工业原料、建筑材料的砂,才可以算作矿产,按《矿产资源法》调整。违法采矿才要负法律责任。
而本案中,所有的采矿,都是作为海上抽沙填海的回填物,即从这片海,移到那片海面,填高作为地基用,相当于一般的海底淤泥和泥沙。根本不是“矿物”的功能。不符合《细目》中明确规定的“矿”范围。
接下来,分析一下国土部的文件能不能作为刑法规范问题。国土资源部2007年发过《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对砂是不是属于矿,有过一个越权的解释。为方便法庭分析,我引原文:
一、本规定指的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任何企业不得以开采建筑、砖瓦用类型海砂(砾)为名获取其他砂矿资源。  二、对海砂(砾)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海砂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  三、对海砂(砾)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矿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企业海砂(砾)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 国土部这个通知,是个越权解释,在刑法适用上是无效的。
第一、直接违法了国务院的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规定,国土部没有国务院批准,是没有增加《细目》的权力的。
第二、国土部的通知,还不到部令的“规章”的层级,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更无权影响刑法标准。
因此,将海砂直接作为矿物管理,将采砂按破坏矿产资源打击,在刑事法范畴,是违法无效的。
审查在案的证据,当地管理部门2004年到2008年,发给军安公司、军信公司、警盾公司19份《采砂认可证》,总允许采砂量500余万方。是《采砂认可证》,而不是《采矿许可证》。发放的主体,是珠海市水利局,而不是国土局或者地质矿产局。不是《矿产资源法》的范围进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这个许可行为,把关是正确的。因为这不是一种“矿”的管理,只是一般资源物的管理。国土部的扩大越权解释,是2007年发的文件。此前一直没有进入矿的范围。
控方的观点是这些证可以视而不见,一是已经过期了,二是河道采砂,不是海域采砂。这两个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一是采砂证和本案指控的采砂情节的时间大多数是重合的,主体也是重合的。证并没有过期。二是这里都是海面,没有河。所谓河道,其实就是海上航道。养殖区以外稍深水区历史上通行的航道上可以采砂,养殖区不能采。三是这是政府工程做工作在指定的养殖区采砂。所有的偷砂行为、政府工程要求采砂地域,都是在浅海滩,因为方便节约成本。因此军安承包海域才一再受受犯。
因此,本案的基本罪名就错了。这11万亩海面的砂,只是填海泥沙充填物,不是矿产。在这里采砂,不可能触犯“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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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的行政处罚。控方也没有提供有关海事部门责令所谓停止采矿书的证据。因此,军安公司的采砂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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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新华要求其购买4把刀、4条铁棍放在水泥船上,防身用。程波供述称, 这同现场勘查取到的铲藤壶用的铲刀不符。船上只有生产工具,没有一件凶器。
410林财全称“军安公司没有使用暴力”蓝贤胜也没有确认受到军安公司人员的恐吓或者威胁,谭波也称其在与王新军协商签订协议时没有受到王新华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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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逼华众公司还钱,想非法动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被珠海公安局经侦支队严词拒绝,不予立案。这次为了打黑扩大战果,胡乱拉进本案指控。
(二)刑民同审,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
违法分程度不同,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制。法律有“一事不二罚”。同一个法律事实,不能进行两次处罚,对于已经在进行民事起诉的案件,不可能再刑事报下定论不是刑事案件的案件,更不能为了配合涂黑王军华,不惜旧事重提,出尔反尔,和被害人各得所需;将心知肚明的经济纠纷,凑合罗织为王军华的“黑社会组织”中的“犯罪事实”。
(三)本案不具备合法诈骗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王军华不存在诈骗钱财的犯罪故意。
公司和王军华个人既没有诈骗钱财的犯罪故意,甘普华、李祥利用权力关系一再主动找上他,要到他承包的海域采沙,才不得不同意让甘、李的华澳公司采砂的。是因为不敢得罪有权的关系户,被动接受采砂,根本不存在设置骗局,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2、客观上,王军华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华澳公司钱财的行为。
(1)海滩是李、甘公司自己在海域里选的,主要为自已运输方便,陈述节省,不是由华众公司指定的。
(2)采砂手续是必须由李、甘公司自己办理的。因为政府装备北区造地工程是政府发包的,政府招标中要求中标公司必须有采砂手续。刘德涛供述,之所以没有合法手续还签订是“因为华澳公司的老板甘普华跟我们说“没有合法的采砂手续不用怕,他有关系,有什么问题他能解决”,我们见他那么说,就跟华澳公司签订了卖沙协议。”因此,没有合法手续的事实,华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祥、中间人甘普华都是明知的,不存在虚构“华众有采砂证”一说。
(3)“无砂可采” 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一是这是养殖蚬蛤区,海滩都有砂。二是李、甘已经完成了工程,300万立方采砂,在荷包村只采了30万立方,另外270万方,就是在这片海域采的。
(4)说“含砂量低”是违背基本常识的诬告。请注意,这是“吹填砂造地工程”,所谓采砂,只是用于填回海里造地,并不是建筑用砂,泥砂量成份对用途没有没有任何影响。
(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众公司有诈骗事实
1、甘普华证言互相矛盾,自证谎言。在2012年4月18日询问笔录称,“在2010年11月初,李祥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公司开始施工挖砂,海事局便出面干涉不允许挖砂,让我去找王军华,这之后我陆续通过电话、当面找王军华协商怎么处理并要求退款”。可见,华澳公司要求退款的理由是海事局不准挖砂,而不是没有砂。
3、李祥的证言自相矛盾:2012年4月30日被询问时说“发现该海域根本没有海砂”,在4月16日被询问时又说“开采出的砂泥含砂量只有20%”。
4、刘德涛的证言不符合事实,供述互相矛盾:
(1)其在2012年5月12日讯问笔录说“据事前王军华透露给我的消息,我们承包给华澳公司的那片海域,海床含泥量很高,根本不具备开车海沙的条件。王军华就是想骗华澳公司的钱。”
(2)其在2012年5月16日讯问笔录说“我以为那里砂量应该是很充足的”又说“如果没有砂,也不会有那么多采砂船来采砂”推翻了5月12日海砂含量低的说法。
(3)2012年6月30日讯问笔录中说,“我是在签订协议后才听华澳公司的甘普华说,华众公司制定给他们开采海沙的海域没有海沙开采,且含泥量较高。”也推翻了5月12日的所谓王军华告诉他海砂量低的说法。
5、控方没有证据证明采砂手续必须由华众公司提供。根据合同法规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当时洽谈时约定由华澳公司自行办妥采砂手续,那华众公司更不存在没有采砂手续去欺诈一说。事实是军安公司有19本采砂许可证。
6、控方没有证据证明华众公司提供给华澳公司的采砂海域没有海沙,也没有对相关海域取样鉴定。
(五)华澳公司和李祥也存在过错,华众公司没有违约,同意协商处理终止合同合理处理
这一合同纠纷,是华澳公司无理想不付采砂款引起。华澳公司一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李祥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其“不了解采砂石需要哪些手续”,没有相关采砂经验。完全工程后,想不付采砂款。这只是一起合同纠纷。华众公司被纠缠不过,也同意终止协议后才退保证金。
因此,本节事实是在审民事纠纷,却过错不在华众公司,公司和王军华都没有合同诈骗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十一、关于本案相关的查扣财物问题
在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在本案的办理中,对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没有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没有区分。在重庆等地方打黑案的教训看,这样的查封和起诉方法,容易导致误判。将合法企业作为黑社会基地,将公司合法财产都理解为犯罪所得,将私人合法财产也作为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笼统地全部追缴没收,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需要本案法庭特别加以注意。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珠海市公安局在对军安公司、深圳市军安远东投资有限公司、楚商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物品过程中,未依法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程序违法。
十二、关于三个法人单位犯罪中止审理的处理
本案有两个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一个是非法采矿罪,一个是单位行贿罪。由于出庭代理人和委托律师问题,法庭为了及时审理本案,已经中止了三个单位被告的案件审理。这是符合法律的。
但是,这样一来,对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问题,指控情节的责任坐实问题,都无法准确查明,和落实判决定。因此,对这两个罪名,目前都无法判决。
我们认为:如果法庭审查各个人被告,结合全案分析后,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正确,两罪都不能成立,则在本案中可以判决。单位犯罪则无需再审理,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综合以上涉黑罪及其他六个罪名的逐一辩护,可以看出,本案王军华没有一个罪名能够成立,王军华没有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基本观念错误,将一个合法公民当作黑社会打击,将违法侵犯军安公司合法权益的侵权者、违法者、诬告陷害者,反而当成了被害人。因此,军安公司和王军华,完全是被诬告的、领导机关偏听偏信、受形势需要包装出来的“黑社会”,王军华也是被包装出来的“黑老大”。
这种错误是公安机关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有是甚至是故意罗织罪名造成的。在珠海市“三打两建”领导小组的直接干预下,这种侦查机关办案错误,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指控错误。同时,通过向媒体散布未经审判鉴别的案情,向社会事先进行定性性质的公开报道,导致了社会群众的先入为主,以为军安公司真是个无恶不作的“海霸”黑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起诉书》指控的6个个罪罪名,几乎全部发生在高栏港区军安公司合法承包的有权证的海域范围内。谁侵犯谁其实从一开始公安机关都是清楚的。
王军华从来没有参与高栏港项目的经营管理。军安公司的第一线的基层员工和养殖员工在海面进行的行为,包括生产的渔民,相关证人,王军华从来没有直接管理,都不认识。王军华几乎不去高栏港区,相关海域地名、具体生产养殖技术、海域环境,王军华也完全不懂。他们从来没有任何一起指使公司员工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去指使获取非法的利益。五天的法庭调查已经完全证实。
“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是一个集合罪名,法律界线非常模糊,正在形成新的“口袋罪”。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打黑黑打,误伤合法企业的案例。重庆打黑,现在已经在进行大批量的重新鉴别和复查。我们印象,广东在这方面一直是比较冷静和慎重的。但是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触目惊心的黑打事实。“打黑”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体现法治精神和原则。本案显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能先入为主,人为地包装出黑社会。为了造打黑声势,甚至所谓政绩,强加涉黑罪名,这将是对法治破坏和市场经济的破坏。
军安公司所有高管和海域管理人员都被抓后,他们还有五年的11万亩海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一些有背景的真正的黑社会势力、诬告陷害王军华的人,现在雇人强占、实际控制了这些海面,进行违法捕捞。打击了合法企业,反而让违法势力得到了生长空间。这同广东省委布置的“三打两建”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王军华无罪。请合议庭高度重视我们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采纳,认定王军华七个罪名全部不能成立。判决他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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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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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7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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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八大领域成腐败“重灾区”
近些年来,国土资源系统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国土资源系统反腐败任务仍很艰巨,腐败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某些环节还呈现易发多发态势。突出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价格和矿业权价款评估、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还不规范,制度建设和执行还不到位,社会上涉土涉矿腐败案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有的地方连续发生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广大干部面临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据笔者调查,以下八大领域,已成为国土资源部门的“腐败易发区”。
一、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规避市场,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一些不法商人买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搞“人情地、关系地、权利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原有土地大量增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国家对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招拍挂,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报载,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于志军为山东省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谋利而不当得利,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font face="仿宋_GB元。原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斌利用手中权力为房地产商及相关单位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贿赂163万余元,去年底被判12年有期徒刑。
二、土地整理测绘项目,不按程序,挪用贪污,腐败高发。土地整理、测绘项目。存在拉关系、跑项目,甚至越级跑项目的现象。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坐支和财务资金管理不规范、单据不合规、开支不合理现象。项目工程实施存在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标准、规避招拍挂,甚至搞虚假工程等现象。项目验收不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基本上是走过场。据报载,浙江富阳市在土地整理工程招投标中,该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周剑鸿曾利用职权,让个体包工头王志荣顺利中标两个标段的土地整理工程。江苏省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金保等人受贿窝案中,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薛振环成了某些测绘工程队的财神,某测绘队田某为保“财路”畅通,先后向薛振环送上“感谢费”7万元,在薛的关照下,田某的测绘业务越来越红火。浙江省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叶增饭共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朱某某等3人赠送的钱物共计36万元。今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三、土地征收征用审批,以地谋私,减免费用,权钱交易。从事土地经营和采矿行为的投资商为获取最大利益,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土资源干部,从而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大量事实说明,那些不规范的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给那些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和非法牟利的单位和个人带来了可趁之机。有的政府工作人员乘企业改制之机,以支持企业发展为借口,乱批条子,随意减免改制企业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使一些企业或个人发国有资产之财,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从中进行权钱交易。据报载,如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副市长周全明擅自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40万元,谋取私利,被开除党籍。
四、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征地拆迁腐败案有五种作案手法: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拆迁项目,贪污补偿款;三是增大房屋、建筑物的数量或面积,共同贪污补偿款;四是对不属征地拆迁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骗取国家补偿款;五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大肆行贿受贿。有的工作人员在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多报、套取补偿款,损公肥私。某区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汤某和村民相互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font face="仿宋_GB余元,被开除公职。<font face="仿宋_GB年,广东增城曝出土地腐败窝案,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与私营企业主勾结作假,骗取国家闲置土地补偿资金高达<font face="仿宋_GB亿元,9名官员在此次腐败案中倒下。
五、土地矿产登记发证,无视法规,人为操纵,违法审批。审批的过程就是行使权力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对政策法规理解的不同,加上程序方面制约不够,审批者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一些人由于私欲膨胀,利用审批权索贿受贿,有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收了当事人的好处违反规定确权发证。如某县局连续几任局长都因涉嫌受贿被查处,但新局长上任不到两年时间又先后受贿19万元,入股矿山<font face="仿宋_GB万元,获利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六、土地矿产价格评估,唯我所用,不按程序,随意估价。随着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土地评估机构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离出来,赋予了中介机构独立的土地评估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地价评估确认中做文章,不按程序办事,将出让土地价格低估,将抵押土地价格高估,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去年某县局交易中心主任张某帮助某拍卖公司承接拍卖业务,先后8次收受好处费6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玩忽职守,执法不严,以权谋私。在执法监察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处罚幅度比较宽,有的干部就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对未获取土地证书的用地,通过处罚的方式,可以使非法变成合法,个别执法人员从中贪赃枉法,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在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中,办案人员接受宴请和贿赂,不依法办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使土地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据报载,安徽省亳州市国土资源局4名土地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造成<font face="仿宋_GB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后均被判刑。&
八、基建工程人事任用,滥用职权,打“交情”牌,钱权交易。在人事任用上跑官、买官、打“交情”牌,这些腐败现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江苏省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金保在提拔使用干部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得了不少“红包”。同时,本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单位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据报载,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贪污受贿案中,某公司经理林某为承建市土地局家属楼工程请求马凤鸣给予关照,马凤鸣向其索要位于南阳市长江路上价值<font face="仿宋_GB元的门面房两间。&
分析:十二种心态时“易跌跤”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些掌权的人如果不加强教育和管理,必然会导致腐败,以致很快“跌跤”,跌入违纪违法的深渊不可自拔,令人非常痛惜和痛心。这一令人忧虑的仕途“跌跤”现象,必须小心谨慎,严加防范。通过笔者调查归纳分析,当前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成长的心态大致主要有以下十二种:
一是悲观消极的失意心态时易跌跤。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所致,国土资源领导干部在职级升迁上,不如人意的事是常有的。有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确实有才华,靠知识能力工作,不搞阿谀奉承。但因有棱角、“不太好招呼”、爱提意见,被某些领导认为是恃才傲物而束之高阁,终不得志。从而感到无可奈何,悲观消极,心情沮丧。也有的自命不凡、恃才傲物,总是用自己的长处比别人的短处,不能正确估价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从而感到事业无望,认为组织和同志都不信任自己;还有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一旦失去往日的顺境和优越条件,碰到新的困难,便觉得天地不公,怨天尤人。不被提拔,就抱怨世上没有伯乐来识千里马。目的未达,就抱怨组织不关心。看到同学同事被任用,就抱怨世道不公平。从而消极自卑,苦闷徘徊,一蹶不振,无所作为。
二是急于求成的利己心态时易跌跤。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急切地想在人生舞台上一鸣惊人,创造辉煌的业绩向社会证明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工作态度上敷衍塞责,只想做出人头地的事,不想做默默无闻的事。在思想作风上简单粗暴,听不进不同意见。在实绩取向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造成行为短期化。他们打着办实事、创业绩的招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他们有的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顾群众是不是接受,主观强行,挖空心思造一些好看不中用的“点缀之作”、“马路效应”,为应付检查大搞“盆景工程”、“数字工程”。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拔苗助长式作法,无不以经济损失大而告终。
三是沽名钓誉的浮躁心态时易跌跤。一些国土资源领导干部静不下心来,把自己的职务升迁、经济待遇看得过重。把出政绩、出成果作为自己升迁的资本。为了显政绩,留“名声”。专拣轰轰烈烈、显山露水的“大事”,“好事”去做,浮躁之气日盛,背离了干事业出成绩是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根本宗旨。受这种心态支配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爱自我标榜,自吹自擂。在公众面前,特别是在上级领导面前,热衷于表现自己。习惯于坐在屋子里,豪言壮语,气吞山河,听起来似乎决心很大,道理很多,但只有唱功,没有做功,嘴行千里,屁股在屋里。以假业绩、假数据、假情况、假报表邀功请赏。
四是跑官要官的官迷心态时易跌跤。有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在权力上孜孜以求,他们奉行“生命在于运动,升官在于活动”的信条。为弄得一顶“乌纱帽”,不惜使尽手段,跑官要官,买官骗官。在谋得一官半职后,不是为事业,而是为登上更高的官阶而谋划,四处奔走拉关系,浮夸造假报政绩,幻想有朝一日能得到一架“步步高”的神梯。有的虽然也干了些事,但仅把事业作为自己飞黄腾达的跳板,把政绩当作个人谋求升迁的筹码,伸手向组织要官,张口要官从羞羞答答逐步发展到理直气壮。有的根本不把事业放在心上,为保乌纱求升迁,整天是挖空心思溜须拍马,送礼行贿,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吃喝应酬、拉关系跑路子上,致使政绩平平,无所作为。
五是贪图享受的潇洒心态时易跌跤。极少数领导干部谋求一官半职,只不过为了贪图享受。他们的职务上升后,地位高了,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忘了,他们贪图享乐,挥霍浪费,视俭朴为寒酸,把奢华当气派,将庸俗作潇洒。热衷于参观考察,奔波于应酬玩乐,陶醉于灯红酒绿,潇洒于舞榭歌台,追求乃至沉湎于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吸好烟,喝好酒,穿名牌,住高档房,坐豪华车,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有的经不住女色的诱惑,搞权色交易,玩女人,养情妇。有的甚至嫖娼狎妓,栽倒在石榴裙下,花天酒地,醉生梦死。群众说他们是“上午坐着车子转,中午围着盘子转,晚上围着裙子转”,他们还以为这是“新”的领导作风,哪想到一步一步成了金钱、美色的俘虏。
六是脱离群众的骄横心态时易跌跤。有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或工作取得一些成绩后,就沾沾自喜,摆不正个人与群众、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认为高人一等,自认为比群众高明。订计划凭想当然,作决策靠拍脑袋,动不动就摆架子、耍威风。他们“做官”意识越来越浓,为民办事意识越来越淡,与群众的关系不是唇齿相依的“鱼水关系”,而是“油水关系”。他们家里进出最多的不再是农民兄弟和职工群众,而是当老板、包工头的牌友。虽然与上级领导关系可能搞好了,但干群关系紧张,结果便会“众叛亲离”。
七是难挡诱惑的失衡心态时易跌跤。少数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不与先进人物比贡献大小,不与工人、农民比劳动程度和收入多少,而偏要与那些个体户、包工头、企业承包者等“大款”相比,自以为:论学历、论文化不比他们低;论水平、论能力不比他们弱;论职务、论权力不比他们小;论勤奋、论辛苦,不比他们差;但收入却比他们差得多,日子过得比他们寒酸得多。这样一比,感到吃亏了,心理渐渐开始不平衡,蒙发了也来捞一把的念头。这些国土资源领导干部难以抵制形形色色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经不起金钱、美色、名利的诱惑,而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和商品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致一步一步滑向犯罪深渊。
八是感情用事的报恩心态时易跌跤。少数国土资源领导干部被提拔后,并不认为是党组织的重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不认为是党和人民培养教育的结果,而认为是个别领导人的提携栽培,因而对其感恩戴德,并且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什么原则,党纪国法、人民的利益,都可以放弃。为报恩而感情用事,不秉公办事,讲私情,利用手中的权力,送人情,拉关系,拉帮结伙,编制权力关系网,互相利用,互相保护,互谋私利。有的甚至把“权力”当作个人“资本”来报恩,把它用来为自己捞取种种好处。
九是不拘小节的麻痹心态时易跌跤。有少数国土资源领导干部认为,只要大错不犯,吃点、占点、捞点,无关紧要,任你廉风刮,岂奈我何?有些人其本质原来是好的,是比较守规矩的,想清廉自律,但受世俗和舆论的压力,随波逐流。车子、房子差了怕别人说“土气”,不请客送礼怕别人说“小气”,不贪不占怕别人说“傻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怕别人说“牛气”,因而顺潮流走。原来看不惯的事,渐渐看得惯了。原来不敢做的事,渐渐也敢做了。有的抱着“撞上就倒霉,撞不上就捞一把”的侥幸心理,只要有机可乘,便伸出贪婪之手。于是手越伸越长,胃口越来越大,在邪路上越滑越远。以致小节变成了大节,小贪变成了大贪。
十是猜疑嫉妒的虚荣心态时易跌跤。在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中,嫉贤妒能者大有人在。一些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不见其求贤之心,显露的只有嫉妒之意。他们爱站在一边,冷眼相看,双手一叉吹毛求疵,求全责备,或是在背后指指点点,嘀嘀咕咕,讽刺挖苦。看到别人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出了成果,不是去效仿追赶,而是冷嘲热讽;看到别人能力超过自己,就满腹怨恨,醋意大发,无法接受现实;看到周围同志与群众关系密切,深得领导信任,就视为障碍,不顾公论去挑拨离间,造谣诋毁;有的甚至嫉妒已不解心中之愤懑,大有“掐尖”的嫌疑。
十一是攀“高”结“贵”的投机心态时易跌跤。一些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沦丧,热衷于攀高枝傍大款,喜欢同大款称兄道弟,在灯红酒绿中交结不三不四的朋友,互相之间结成庸俗的哥们关系、人身依附关系和金钱关系。其实质是你用我的权,我用你的钱,搞权钱交易。一些思想不纯,素质不高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同大款交上朋友后,就伺机对那些“大款”索拿卡要。或与那些千方百计想通过行贿等手段掠取国家和集体资财、寻求保护伞、捞取政治资本等类型的“蛀虫”流氓式“大款”一拍即合,狼狈为奸。而被“大款”精心编织的“友情”牢笼所困住、“哥儿们”义气所麻痹、错误言论所蛊惑,最终被“大款”的“糖衣炮弹”击得惨不忍睹。
十二是提拔重用的得意心态时易跌跤。干部提拔交流是干部成长的必由之路,可惜有的国土资源领导干部未能好好把握自己。有的在原单位原职务上能够克已奉公,职务升迁后或单位变动后却栽了跟头,在顺境中打了败仗!一些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因而找的人多了,围着转的多了,提供方便的多了,唱赞歌的人多了。一些老同事、老朋友、老上级、甚至爱人的朋友同事都找上门来,这个请你办调动,那个叫你批个工程干。一些青年干部往往不能保持清醒头脑,自我约束力不强。他们在满耳的“年轻有为”、“前途无量”等溢美之辞中昏昏然,丧失原则和纪律。有的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私分、收受他人贿赂等手段捞取钱财,极少数国土资源领导干部还因此堕入违法违纪的深渊。
原因:为何与腐败有“不解”之缘
国土资源局长,为何与腐败有“不解”之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领域发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机制制度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更有自身思想蜕变等诸多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松学习改造,廉洁自律意识淡薄。平时不注意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单位组织学习和教育,找各种理由逃避。对自己要求不严,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捞取好处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钱财,完全背离了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少人犯错误是从收受礼金、礼品开始的,认为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品不算什么问题,结果越陷越深。同时,有的同志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作怪。有的人没有真正认识到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大家都在拿,我不拿就吃亏了。如某县级局局长长期不重视学习,他的廉政教育方式是求观音保佑,认为收点小钱没关系,结果先后6次收受贿赂9万余元,最后锒铛入狱。
二是制度执行“疲软”,行政行为不够透明。制度建设缺乏整体性、超前性和预见性,缺乏系统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在制度的完善上流于形式,存在缺陷。制度仅用于应付检查,未能抓好制度的落实。个别干部职工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视制度为虚设。主要表现在:党风廉政责任制未能认真履行;对人、财、物、事权相关制度遵守不严;对工作纪律、自律、他律多有不到处;存在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象;执人情法、办人情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现象还未完全杜绝。从一些发案单位来看,虽然已有了整套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是比较规范和完善的,但这些制度实际当中难以落实到位,尤其是针对一些有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关键人员如何用权,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纠错制度保障。制度不严格遵守难保不违法违纪。某地有一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盖土地使用证公章时夹带空证,为他人办假证从中捞取钱财。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管理的不严格而导致工作人员出现不廉洁的问题。
三是监督体系乏力,脱离监督任意恣行。综观国土资源部门发生的案件,不难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别: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少数腐败分子之所以忘乎所以,滥用权力,除了本人政治素质较差以外,客观上是对其权力的使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么规避监督,要么是形式、表面、事后监督或有意为监督设置障碍。个别干部职工反感监督,有意不给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习惯于不透明操作。
四是权力制约失衡,惩处不严纵容腐败。对权力的制约还不到位,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有的领导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以权代制、以权代法,下级不敢也不能监督上级,造成制度本身对领导干部没有约束力。从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看,几乎没有一个领导干部案发前,真正置权力于监督之下,这种现象极易滋生腐败。此外,少数单位对举报案件不予重视,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还存有保护主义色彩,影响了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规范力,监督的约束力,法纪的震慑力。
对策:筑牢反腐墙,夯实生命线
反腐倡廉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生命线。面对当前腐败案件呈易发高发的态势,我们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让全系统警醒起来,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贯彻中央对国土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在今年3月31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的讲话力重千钧,振聋发聩,彰显了国土资源部党组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勇气。作为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落实徐部长的讲话精神,筑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墙,夯实党风廉政建设生命线。
1、队伍建设夯实“生命线”基础,牢筑拒“腐”堤坝,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一要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政治纪律教育,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要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结合系统先进典型、先进事迹,以报告会、演讲比赛等形式宣传表彰勤政廉政的优秀干部。结合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观看警示片、印发警示录、召开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三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以举办廉政教育培训班、“一把手”讲廉政党课等形式,增强反腐倡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四要创新教育方式。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管人、管钱、管物、管审批的工作人员以及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单位。
 2、惩防体系筑牢“生命线”防线,凝聚治“腐”合力,形成“不易腐败”的权力制约机制。一要健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审批程序和方式,提高机关效能。建立和完善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调整及年度土地计划指标分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和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具体项目供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违法案件的处理,全部进行内部集体会审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公开范围、方法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审批运行监督。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推进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三要强化财务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用途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与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和设立“小金库”,并加强了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地质调查、地质灾害治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3、政务公开强化“生命线”保障,铲除腐败生存土壤,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开展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以及保护耕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议省级国土资源厅设立巡视组,专门负责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省厅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就土地、矿业违法行为进行督查,负责对各市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巡视,负责省厅纪检组交办的各项廉政检查调查工作。
4、坚决惩治增添“生命线”威力,健全治“腐”之章,创造“不敢腐败”的反腐法律环境。笔者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惩治腐败分子。有案不查就是失职!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要坚决克服好人主义、瞻前顾后、怕得罪人等错误思想,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于碰硬。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案件,严厉查办干预招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土地、矿业权评估中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以及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案件。在严肃查办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健全、规范纪检监察办案制度。健全系统内联合办案、协同办案、交叉办案和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制度,认真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使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力求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功效。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举措,为防范国土资源部门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形成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国土资源部门的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使国土资源部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笔者认为,“要想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必须首先堂堂正正做人。”高尚的品德是为官立业之本,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中最基本的要求。好人不见得就能做好官,但好官却必须首先是好人。正如群众中一种形象的说法:缺才的干部是“次品”、缺德的干部是“危险品”。所以说,国土资源领导干部一定注重品德修养,学会做人。做到金钱买不动,女色拉不动,酒宴请不动,人情拖不动,名利诱不动。自觉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党的事业为重,以维护党员干部形象为重,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地健康成长。
  根据广西高院的要求,为了提高标的成交率和联拍网页面整体美观,即日起拍卖标的只允许上传彩色图片,黑白图片将禁止上传,请各拍卖公司和评估公司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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