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201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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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是指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需要而准备的在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deposit-reserveration)。存款的比例通常是由决定的,被称为。已成为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之一。
央行宣布从4月20日起下调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至18.5%。在此基础上,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准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准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以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
用&&&&途影响的扩张能力
存款最初源于保证对客户提款进行支付,之后逐渐具备的功能,后来发展成为。在部分,如、,出现为零、弱化的现象;但是在其他国家,如、、国家和众多,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在货币数量控制、和调节,以及促进稳健经营、限制和流出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存款由调控工具转变为调控基础。存款准备金作为一种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调整对经营震动较大,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但是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在机构间分配不平衡时,这种震动会更大;二是较高的准备金率会降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运用资金的比例,并且,如果存款准备金调整频繁,银行会倾向保持较高超额准备金,进一步降低比例;三是由于多数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准备金作为一种税收,容易引发金融机构及市场融资同行逃避的现象,甚至形成。
的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至今经历了二十七次调整(年仅调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6次)。最低的一次是1999年11月由8%下调到6%;最高一次为由2011年4月的20.5%上调至2011年6月的21.5%,五一过后有可能降存款准备金。
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在,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做。
在下,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对的正常支付。随着的发展,存款逐步演变为重要的。当降低时,金融机构可用于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央行决定提高是对的,旨在防止货币过快增长。我国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增长过快。提高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增长,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般意义上,这一货币工具被认为是比较猛烈的手段。在现代下,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分为“存款准备金”和“”两部分。央行在法律中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存款准备金”存款。而在央行存款超过存款的部分为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即备付率)。缴存的“存款”,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自主决定。一般,人们只研究的提高或降低,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模变化,进而对的影响,而没有研究“存款准备金”运营问题。“存款”的特点是典型的规模可测、可控资金,只要 “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实行存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还成为的重要手段,是对的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控制的的的多少和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这个制度,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形式自己保持。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虽然“”,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但存款准备金也是财富,是财富就可考虑其科学运营的问题,特别是存款准备金的长效运营,如果运营的好,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好处。
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存款准备金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并最终成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演进到今天,原来的“副产品”已经成为“拳头产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么显山露水了,因为随着的发展,的渠道越来越宽,应付客户提款,已经不像早期那样过分依赖准备金了。
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的资金就减少了。
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的能力、对的调节。由于的信用扩张能力与投放的量存在着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则与成反比。因此,若采取紧缩政策,可提高,从存款准备金而限制了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最终起到收缩货币量和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政策存在这样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当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可以变动其在中央银行的,从反方向抵消了中央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准备金率对的影响很大,作用力度很强;三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量和量的影响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辗转存、贷,逐级递推而实现,成效较慢、时滞较长。因此,政策往往是作为货币的一种自动稳定机制,而不是将其当作适时调整的经常性来使用。
存款的四种职能:
第一,缓冲职能。通过建立,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 动时稳定;
第二,流动资产管理职能。为提供了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供给;
第三,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
第四,收入或。可以被认为是收入的一个来源。1998年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日起,对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存款准备金(一)将原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率从13%下调到8%。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自行确定。
(三)对各的法定存款按法人统一考核。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的法定存款,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财务公司、等其他的法定存款,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其人民币法定存款,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法定存款按旬考核。
1. 各(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之比,不低于8%。上调存款准备金2. 城市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执行按月考核存款的城市和,暂按月(月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日起,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予以处罚。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一般存款范围。将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外存款,划为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大型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
消息公布次日指数涨跌
  调整前
[1]: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仍然以存贷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
: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
:影响非常有限,比预期低,而且就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
: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和债市走的。
:如果存款下调,则资金流入期货市场,从而引发短期的剧烈波动。
: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专门行使职能后建立起来的,经历了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
1984年,按存款种类了,为20%,为25%,为40%。过高的法定使当时的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即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并付1.62%的法定利率及0.72%的利率给各银行,由此导致对银行的财务约束不强,使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过高和银行对实行并不热心,甚至是利率市场的一大阻力。还导致央行提高存款操作成本过高。取消存款利息乃大势所趋。
为克服法定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日起,年内第十次上调到14.5%,达到二十年高点,3924亿元。十次上调存款准备金1.8万亿元。
宣布,决定从日起,上调存款类人民币0.5个百分点,即从原来的16%上调至16.5%。为增强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
中国人民日晚间宣布,从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自从2008年12月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之后从2010年1月起,央行连续12次上调。[2]
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决定从2月24日起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央行继日起首次下调存准率之后,又一次向市场投放大约4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
2015年4月,中国人民决定,自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1个百分点[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陆续将指标确定为调控的。通过操作调控,基准利率水平的变动,通过结构、等机制影响各种利率变化,从而对金融运行和运行产生影响。随着调控趋向以价格调控为主,强调预调和微调的精细化操作,单纯依靠调整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使用越来越少,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更多是从配合其他实施和其他运用的角度出发,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和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
采取利率调控的,多是将货币市场作为基准利率,其操作是确定和维护基准利率目标水平。为此必须对供给及短期同业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对银行准备金的需求及同业资金有合理的预见性,然后才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和。保持稳定和可预计的存款有利于保证公开市场操作顺利进行和避免货币市场急剧波动,使对资金需求存在结构性缺口,以增强中央银行调节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要适度的最低。由于存款用于满足准备金要求和支付双重需要,一般只有将准备金要求保持在足够水平上,使存款准备金要求超过清算准备金要求,才会形成可预测的;否则,如果清算需求经常超过准备金要求,准备金需求将会变动不定,从而增加预测准备金需求的难度和政策实施的复杂性。1984年,建立,20多年来,经历了多次。
1998年前,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用于。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将存款准备金存款和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1999年进一步下调至6%。年,为,适度控制金融机构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了,达到7.5%。
中国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或投资的关系。产品创新加快,对哪些创新产品适用要求关系到调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改进、鼓励和减轻压力的背景下,应鼓励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如发行金融、开办代理理财业务。但是从存款管理来看,不能因为有关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恰当地把握存款适用范围,在当前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形势下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
,但是存款利率趋于下降。如前所述,对存款支付利息,可以通过超额准备金存款调整吸收过多流动性,不利于预测货币市场流动性。降低存款利率,可以促使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调整利率货币市场交易融通流动性余缺,增强对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适用的与其、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资本充足率越低、比率越高,适用的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别制度综合了、资本充足要求和的有关思想,体现了关于和的综合考虑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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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焱 闫宇闻&&&&&&&&来源:金融时报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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