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大客入股拼车算不算非法营运集资

投资或担保公司的理财行为是不是非法集资,暗藏多大风险?|洛阳城事 - 洛阳信息港 - Powered by php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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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或担保公司的理财行为是不是非法集资,暗藏多大风险?
&&&&&&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和名称一样就是担保,包括帮助企业担保增信从银行获取贷款,或为民间借贷双方履约担保,一旦一方违约则代偿出资人的损失;投资公司经营内容更为简单,就是利用自有注册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却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 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实施的依旧是非法集资,暗藏巨大风险。&&&&&&1.理财资金不经对公账户。为非法占有资金,躲避政府监管,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条款将资金汇入借款企业对公账户,而是存入老板或其他人员的私人账户,此时实际上已涉嫌非法集资。作为投资者,在明知对方未按合同履约,还继续帮助打款 “理财”,相当于已经参与了非法集资。同时,这些集资人客观上也给政府监管设置了障碍,使问题企业的资金流无法查清,所以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2.关联借贷、虚假借贷问题突出。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介绍的借款企业都是老板自己或关联的企业,有的甚至是虚构的企业。吸收的社会存款实际上都进入到投资担保公司或老板自己的腰包。一旦投资失败或被挥霍,资金链断裂,将直接给集资人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前期,我市立案查处的信昌源案件就是这样的例子。&&&&&&3.高额投资回报难以维持长期经营。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而问题企业扣除吸收资金应支付的利息和运营成本外,贷款利率至少在40%以上,如此超高的投资回报索取,会导致绝大多数借款企业无力偿还,不可能维持太久,亏损的资金最终还要转嫁给集资人。市工信局电话:;市工商局电话:117;市公安局电话:。
不明觉历!!
某行2B职员赶紧来学习一下
看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应加大宣传力度
大家签协议时都清楚,协议签的是对借款人,担保公司是担保人,其实借款人要么是公司员工,要么是老板亲戚,你看到的只是借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其他情况是不了解的。
&& 路过学习
总有人上当受骗!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引用 引用第4楼pla君子兰于 10:49发表的&&:应加大宣传力度
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占大多数。
提高警惕啊!
提高警惕,加大宣传。
这些集资人客观上也给政府监管设置了障碍,使问题企业的资金流无法查清,所以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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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上当受骗的例子还少吗?人们为什么不警觉,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总想多挣一些,高利润就是高风险,如果你没有贪便宜的欲望,你就不会上当受骗。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老年朋友应该多向他们普及一下。
最近社区一直在宣传
总有人上当受骗!
提高警惕,加大宣传。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引用 引用第8楼银行职员于 10:58发表的&&:屁就是屁,到哪里都臭!!!洗好屁股,等着插入1
这就是某行职员素质……咱别上来丢人了行不?还没回答哥几个问题,赶紧的……
引用 引用第8楼银行职员于 10:58发表的&&:屁就是屁,到哪里都臭!!!洗好屁股,等着插入1
你这短细软够得着哥吗?哥的肛毛直接给你丫挡外面,好好回家检讨!别逼哥爆粗,爆你十条街,爆的你老娘老泪纵横。觉得不爽私下联系哥,洛河滩单练
加大宣传力度 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担保 认识担保 远离非法集资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引用 引用第4楼pla君子兰于 10:49发表的&&:应加大宣传力度
市工信局电话:;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老年朋友应该多向他们普及一下。
呵呵&&利益
这都不算啥,据我所知有诈骗的。你存两万,骗子放保险柜里面,每月拿你自己的钱给你一千,算是利息。过些日子我看吸收的差不多了,骗子起来就跑了。你去找谁去??
管好自己钱财,杜绝高息诱惑。
说的很好,真相就是这样。担保公司就是在打擦边球,违规经营,最后倒霉的是投资人。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更多人了解看清投资担保公司,将合法的公司公开化
引用 引用第6楼黄河十八弯于 10:52发表的&&: && 路过学习
引用 引用第30楼偃师老牛于 15:41发表的&&:管好自己钱财,杜绝高息诱惑。
请公布一下 那些公司是正规合法的
正规合法的担保公司它的经营范围也不能吸储,正规的吸储单位只有银行。一定要远离担保公司,不要被他非法的高息诱惑。
都是贪心惹的祸
呵呵,政府先管好自己的官员吧,据我所知,好多担保公司的幕后老板都是政府要员
其实担保公司就是公务员领导什么的洗黑钱的地方! 担保公司主要是弄这个钱 散户都是小钱&& 哪些贪官就是担保公司跑了 也不敢报警
这个顶起,需要说一说了
既然宣传的头头是道,为什么不依此来对市里的担保公司来一次梳理,不合格的坚决关停,给老百姓一个合法的投资渠道?
引用 引用第20楼N等公民于 12:33发表的&&:请政府公开合法的担保公司名单,让老百姓不再上当,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出了问题赶快推卸应担的责任,不出问题就是合法?有这么缺德的管理者吗?送一句国骂!
提高警惕,加大宣传。
只要取得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都是合法的,它挣得是担保费,对借款人的调查是他的责任,可现实中它实际上成了高利贷,并且是借鸡生蛋,贪图高息的人是。。。
有关部门在此提醒的好,这是对老百姓的爱护。这才是做对老百姓有益的事。
这个确实应该多宣传
引用 引用楼主洛阳信息港于 10:19发表的 投资或担保公司的理财行为是不是非法集资,暗藏多大风险? :
&&&&&&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和名称一样就是担保,包括帮助企业担保增信从银行获取贷款,或为民间借贷双方履约担保,一旦一方违约则代偿出资人的损失;投资公司经营内容更为简单,就是利用自有注册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却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 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实施的依旧是非法集资,暗藏巨大风险。.......
引用 引用第20楼N等公民于 12:33发表的&&:请政府公开合法的担保公司名单,让老百姓不再上当,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出了问题赶快推卸应担的责任,不出问题就是合法?有这么缺德的管理者吗?送一句国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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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098177 second(s),query:6 Gzip disabled天津私募谁来担责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中国十大私募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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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是新《基金法》即将生效的日子,届时私募基金亦将正式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序列。
  这一改变已然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类投资公司设立的松绑,私募投资显出乱象丛生之势,不少公司和个人以私募投资的名义,涉嫌从事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活动。许多受害投资者被卷入了一个个有去无回的“庞氏骗局”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该类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常以现有存在的产业项目为载体,并向不特定对象发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另一方面,该类募资活动大多呈现出出门槛低、回报高、短期限等特征。
  记者发现,名为“日盛昌”、“韩驰”、“蒙更威力”、“盛华兑中”的等多家问题公司均涉嫌通过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私募或合伙基金为名义从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已经超出此前频频爆出问题的天津地区,并向北京、成都等地蔓延。
  与此同时,一些涉案公司存在虚构注册地址等问题。虽然有部分公司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但亦有问题公司仍通过变换形式等手段,继续向社会公众违规募资。
  南京市的王华(化名)是韩驰投资事件的一位受害者,天津私募风波爆发以来,王华与其女儿的数十万元投资款项已不知去向。而她也来到北京,作为诸多投资受害者的代表之一开展维权事宜。“信访、静坐,各种手段都用过了。”
  “3万、5万都可以投资,而且说是3个月就能返利。”王华告诉记者,“他们返利的形式都是提前扣的砍头息,比如我投资10万,实际上只要交8万2就可以,承诺3个月后返我10万元,但钱投进去就有去无回了。”
  根据王华的描述,该投资的季度利息已达22%,如果换算为年化收益,其年化收益率已超过120%。
  而据记者了解,此前仅在天津地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就有日盛昌投资、韩驰投资、蒙更威力、盛世富邦、盛华兑中、天津贵达、麒泰华享等多家合伙企业,其中的部分企业已被各地经侦部门立案调查。
  记者从一位接近天津经侦人士处获悉,日盛昌案目前已结案,有关部门将于下半年返还受害者投资额的50%,而其他有关案件仍处于侦办过程之中。
   “处非办(处理非法集资办公室)不是没有联系过受害者,他们要求签订个类似于认定书的东西。”王华坦言,“但是许多人不愿承认,因为也有受骗者被警方逮 捕的情况,我知道一个姓蔡的人投过日盛昌,当初因为散布投资信息,并从中拿了好处就被抓起来了,但实际上许多人都这么做过,但他们都是受害者。”
  王华所说的,正是上述问题企业的传销式募集资金模式——即通过某一投资人发展下线,开拓“市场”,并以投资额提成的形式对找来资金的下线予以“经济奖励”,奖励额通常为投资额的1%,比如为“企业”带来10万元投资款,可得到1000元的奖励金。
   而在王华看来,许多人不愿接受条件的另一个原因是无法获得足够份额的补偿。“一些被抓起来的上线,他们的违法所得被没收了,实际上他们的违法所得也是取 自于老百姓的投资款,这部分应该返还给投资者。”王华表示,“如果接受了条件,那么承诺返还以外的部分就彻底打了水漂了。”
与“ 天津私募谁来担责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中国十大私募基金是什么 ”相关:··········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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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没有大牛来回答,我这个纸上谈兵派先回答一下,抛砖引玉。强烈谴责百度百科,把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等同了(谁能去把这条给修正了)。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如楼上所引的百度百科中,应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基本一致(略),所以,光从字面上解释意义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对象:“资”与“存款”,一个吸资金,一个吸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我不懂金融,不太明白区分这两者的意义何在。不过,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区分的意义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意义何在呢?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说了,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再说表现形式(照抄相关规定,不作分析)。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吸收公众存款:(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最后说法律后果:两者孰轻孰重,不用说了。一个是兜底性质的犯罪,另一个是重点打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重的处10年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的处死刑(计划经济时期产物,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类犯罪,也是目前学界认为反社会、反经济规律的地方,不少著名人物都死于该罪)。目前党和政府还没有松口,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附一:参考法律法规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网上都有,想看的自行查阅。附二: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下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其中详细的区别在这里:
简而言之,同意张文的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这个概念下的一个罪名。我再具体梳理下非法集资概念所经历的发展阶段,让大家有个直观的感受。最近刚好再做类似的课题研究。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来源于国外的一种被称之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资诈骗体。十九世纪的一位金融学家庞兹对其筹集资金的对象宣称三个月内可以让其投资翻一番,于是他广泛吸纳新投资的资金然后将其支付给前期的投资者。而前期投资者因为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所以对该金融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此庞兹名声大噪。而随着后期投资者闻讯赶来进行投资的时候,庞氏集团却将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席卷而走,至此形成了最早的非法集资的形式。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概念的出现经历了诸多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不发达,资金流通不畅,无法形成资金融通市场,此时并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79刑法也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和相关规定。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地下金融范畴”,从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被纳入了我国立法规范文件当中。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类犯罪首次进入刑事立法当中。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又新增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使得非法集资犯罪成为一个集合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并于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中的某些行为,纳入到非法集资犯罪之中,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之中的罪名更加扩大。上述规定表明,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即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另一类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即行为人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和分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采取诈欺手段,通过募集资金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上列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包含了数个具体的犯罪罪名,其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种具体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 条);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 条);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 条);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 条) ;6、“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 条);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法第174 条第1 款)。
从目前现实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些相同之处,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故而这里的“占用”我们只能界定为只是临时地占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我以为这个问题随着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跑路、众筹模式的兴衰,将会是热点问题,但看来我错了,关注的人这么少!本人从事近十年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从事融资业务的垂直法律服务的律师也五年了。在这个问题上,多多少少有一些亲身参与的经验分享。坦率的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最核心的区别在于项目——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控制下的),等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如是前者,则属于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
简单地说:集资诈骗是以集资的形式,诈骗的本质。非吸就是你干了银行干的事情。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涉及到货币--投资的是货币,收回的也是货币;非法集资不限于货币--既可以以货币还本付息,也可以以实物及其他方式给予投资人回报;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是债权关系,因此承诺的是“还本付息”;非法集资不限于债权--还可以是股权、彩票及其他,承诺的可以是“还本付息”,也可以是“其他回报”;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因为它只涉及到货币;非法集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因为它不限于货币。
简单的说,也是中国最重要的,有没有“证”!
区别主要在于:法院审理时,可以通过用不同的词语来评价这个行为,然后定不同的罪。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借了就不准备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从事金融吸收资金的目的,借了还是准备还的,只不过借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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