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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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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股份公司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之一,总部设在美因河畔的。其股份在所有交易所进行买卖,并在、、、巴斯莱、、、、和等地挂牌上市。1995年底,拥有德意志银行的股东为28.6万,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德意志银行总人数74000人,为约800万名顾客提供服务,包括世界各国的个人、企业、政府机构、银行和公共机关等。德意志银行拥有资产超过9960亿,约为42000多亿元。外文名称Deutsche Bank总部地点法兰克福经营范围金融机构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1870年成立于,不久便在和建立分行;1872年,其和分行开业,接着又在1873年成立了分行。1876年,收购德意志联合银行和柏林银行协会,成为德国最大的银行。从一建立,德意志银行便从事世界大型项目的融资,在德国及海外工业化的融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早在1914年,德意志银行就被公认为世界上首要的之一。一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保持在金融行业中的这种地位。
作为国际性大银行,德意志银行保持着庞大的遍布全球的分支和附属机构网络,截至日,它在德国设有1662个分支机构,海外设有780个。在、、、、、、、、、斯德拉斯堡、和设有分行或代表处,在、、、、、、、、、、、、、等国都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特别是1995年,银行获得了重大发展:创建了一种新型(24银行);德意志银行面值变为5马克,发起了德意志银行在美股票的“美国一级预托证券计划”;收购圣路易斯ITT商业金融公司(),与德意志信贷公司合并,组建了德意志。此外,还组建了一家从事业务的公司--德意志建富;收购金融和有限公司--第五大资金管理公司;建立开展的德意志银行纽约信托公司。
在及,德意志银行系分支机构最多的欧洲银行。截至1996年6月底,与其投资银行分支机构德意志摩根建富一起,德意志银行集团在拥有4900名,服务于70多个营业处,主要分布在到日本,从到澳大利亚的18个。1988年成立的地区总部使德意志银行能更密切地按照亚太地区客户的要求制订亚太地区的业务战略。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对象是个人、公司、政府和。它与集团所属的德国国内和国际的公司及控股公司一起,提供一系列的现代,包括吸收、借款、、银团贷款、交易、外汇买卖和。德意志银行还开展结算业务,发行,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并安排融资。融资也是该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经常单独或与其他银团及特殊金融机构联合提供中长期信贷。、过境租赁和其他金融工具业务大大补充了传统的。在项目融资方面,德意志银行对、交通、和基本设施项目的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而且其证券发行业务十分发达,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参与了德国和世界市场上很多重要的和的发行,经常作为牵头行和共同牵头行。
1995年12月底,德意志银行的净收入高达21.2亿,资本和储备金约为280.43亿马克,总资产价值7216.65亿马克。根据1995年著名的《》杂志对世界大银行的排名,德意志银行为世界排名第六名的大银行。历年来,德意志银行一直被公司、公司和IBCA评为为数极少的几家AAA级银行之一。和其他德国金融机构一样,德意志银行也受德国银行法的支配并服从在的联邦金融管理局监管。作为一家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设有监督会和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其活动并提出建议。它的任务包括对年度账目进行审计并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监督会20个成员中的10人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其余的10名来自银行的员工。银行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一度在德国不同城市举行,相当于银行股东的议会。它倾听董事会的业务报告,决定利润的分配、资本的变更和董事会的组成。
德意志银行由董事会领导。其董事会由12个成员组成。他们共同对银行的业务方针及其贯彻负责。董事会有责任直接向监督会报告,尤其是关于已制订的的贯彻和集团业务活动。此外,董事会还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长久以来,有一点已形成一个传统,就是德意志银行没有或行长,但有一个发言人,由他负责解释董事会的决议。
为接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挑战,德意志银行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把它的业务结构分成四个:私人银行业务/业务部、商业与机构银行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集团服务部/参谋部。每个部均设有一个部委会,由两个处理日常业务,还有至少两个集团一级的高级主管担任领导。为了控制这四个业务部门,德意志银行集团设立集团委员会作为最高管理机关,其业务详见图1。早在1872年就在上海建立了分行,当时的业务集中在给德国和中国之间的进出口业务融资。1952年,德意志银行恢复它和新建立的的联系,与建立了代理行关系。1981年,作为第一家德国银行在建立了代表处。1993年,其广州代表处成立,不久又升格为分行。1995年开设了上海代表处。2010年3月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开业。德意志银行在中国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青岛六家分行。
德意志银行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在德意志银行及其客户与中国的银行、、公司和机构客户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其广州分行能够为中国及国际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参与了不少大项目融资计划。如:为钢铁厂提供长期出口信贷;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在发行首次债券1.5亿马克;牵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融资1.5亿美元;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安排1.5亿美元海外融资;作为安排人、代理和借款人,为提供1.5亿美元银团贷款;使用杠杆租赁为中国民航提供价值3亿美元的5架飞机;为北京燕莎中心提供规模为2.4亿美元的融资,担任牵头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牵头为上海海星造船公司发行H股股票,筹资2.08亿马克。
该企业品牌在(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排行榜中名列第二百四十三,在《》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100家大公司受尊重度排行榜中名列第六十八。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三十五。
1995年又开设了上海代表处。
[1-2]2005年,德意志银行与中国组建战略联盟,10月31日晚,双方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股权转让与技术合作仪式,德意志银行联合德意志银行公司、萨尔·奥彭海姆银行共同出资26.424亿元人民币收购华夏银行5.872亿股份,收购价格每股4.5元人民币。11月10日,德意志银行董事长约瑟夫.(Josef Ackermann)与华夏银行董事长在德国柏林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建立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零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中国国家主席与德国总统霍斯特.(Horst Koehler)共同出席签字仪式。
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宣布,2005年德意志银行牵手中国华夏银行德银中国天津分行正式成立。在现有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分行的基础上,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覆盖通过天津分行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德意志银行于2009年7月获批准筹建天津分行。天津分行的业务重点为金融交易和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企业司库及现金管理产品、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贸易融资、进出口结算,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本地的销售及客户支持服务。德银集团中国董事长、环球银行业务亚太区总裁表示,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成立,是德银中国业务覆盖网络的重大延展;也是德银中国分行网络战略发展的重要一步。德意志银行中国总经理表示:在的分行将致力于为以及环渤海地区的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的优异服务。
[3]日,德意志银行再次斥资55.95亿元收购华夏银行5.15亿股份,从而直接和间接持有华夏银行19.99%股份。
日,全球500强、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的首家分行重庆分行正式开业,这也是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开设的第5家分行。随着重庆市建设长江金融中心的加快推进,金融业快速发展,重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2%,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性产业。同时,重庆也是中国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银行业盈利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希望德意志银行能尽快融入重庆,扎根。”
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银中国)青岛分行正式开业。青岛分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批准开业,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之后,德银中国开设的第6家分行,也是德银中国首次进驻大陆地区二线城市。新成立的德意志银行青岛分行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和贷款服务,满足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各类需求,具体服务项目包括账户服务、应付和应收账款、流动性管理、贷款、外汇和供应链财务解决方案。[4]在业界独树一帜的德意志银行,多年来凭借独到的市场见解、创新的投资理念以及妥善的方案,屡创佳绩,成就非凡,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认可。而这一座座奖项和丰碑,更成为德意志银行激情演绎的动力,期待赢取更多客户的满意和赞许。
最佳上市案例:(601398,股吧)$222亿美元A股和H股同期首次公开发行(2006)
最佳杠杆型融资案例:GUM控股1.81亿美元5年期高级抵押杠杆收购(LBO)融资(2006)
银行间交易员调查(2006)
最佳衍生产品交易行
最佳证券衍生产品行-亚洲(日本除外)
最佳行-亚洲区、日本和澳大利亚
AAA级殊荣(2006)
最佳债券行
最佳G3债券行
最佳证券、最佳首次公开发行:中国工商银行$222亿美元首次公开发行
外汇交易调查 (Fox Poll) (05/2006)
亚洲和全球最大份额外汇交易行(2006)
成就奖 (2006)
最佳行 (2006)
最佳股票关联行(2006)
年度最佳交易、最佳证券交易、最佳首次公开发行、最佳私有化交易、最佳交易(中国):中国工商银行$222亿美元A股和H股同期首次公开发行。
国际金融评论亚洲版
评论亚洲版2006年度回顾
最佳衍生产品行(2006)
最佳债券行(2006连续两年获此殊荣)当地时间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德意志银行(下称德银),指该行及其下属的Mortgage IT公司一再使用诈骗手段获得抵押债务联邦承诺,并索赔10亿。德银是因《欺诈声明法》(False Claims Act)被起诉的首家抵押贷款银行,该行在信贷泡沫接近顶峰时以约4.29亿美元收购了Mortgage IT(交易于2007年1月完成)。而负责起诉的检察官Preet Bharara指称,公司在1999年至2009年期间核准超过3.9万份抵押获得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担保的贷款,金额超过50亿美元。德意志银行随后通过出售这些抵押贷款资产获利。
不过,德银发言人否认了相关指控。
“不尽职”的调查
在1999年-2009年间,Mortgage IT参与了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属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的“直接支持放款人”(Direct Endorsement Lender)项目,有权批出由FHA担保的贷款。该项目要求参与机构遵循HUD的规则仔细审批贷款,并且需要强制实施一套质量控制(QC)的程序。
按照规定,担保贷款在批核之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交易房产的真实情况,这一步由直接放款机构而非FHA或HUD执行。
然而,检察官Preet Bharara表示,德银严重违背项目规则,无视其中关于借款人是否能够偿还抵押贷款的要求。
FHA资料显示,在2004年该公司批出的科罗拉多温泉市的一处住宅贷款之中,面对借款人没有信用记录的情况,公司并没有收集房屋租金、汽车保险、水电费等支付信息来构建记录以供评估,而是直接批出了贷款。结果,在6个月后,借款人违约。
更有甚者的是德州一笔房产贷款之中,申请资料上有关借款人工作现状的陈述前后矛盾,同一时间既在X公司工作,又在Y公司任职,竟然没有人发现并质疑,同样批出贷款。不出5个月,借款人违约。
有从事房产中介的人士表示,这两个案例的失误“很低级”。而在其他的案例之中,买家“赞助”卖家首付、虚报所持资产价值等的问题,恐怕就更不可能被发现了。
形同虚设的QC
在2004年,Mortgage IT公司曾经聘请外部人员对建立一套QC(质量控制)程序,并重新审核已批出的贷款案例。不久,问题被发现并以信件通知该公司。然而,这批信件没有拆封就被放到一边,直到2005年初公司首位QC经理上岗后重新找到并拆阅。
但是问题并未因此出现转机。
上述QC经理试图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系统:经过筛选的案例先交由外部人员进行初审,若有问题,QC经理会将要求发放该笔贷款的分支部门做出说明,此后QC经理会作出问题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
可是,这套系统从未成功,QC经理对放贷分支部门的质询往往没有回应,尽管也曾向管理层投诉,只是情况依旧。
更荒唐的是公司在QC程序的人员安排。前述QC经理本应有一定人员协助工作,但事实却是光杆司令。在2006年首季到2009年结束经营期间,一位政府的贷款审计人员就是公司内唯一一位从事QC程序的人,此人亦在2007年被挪作他用。
起诉书特别提到一个案例。前述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公司QC经理均发现公司密歇根分部一系列违约的案例,且均与某个贷款员及某个中介有关系,建议管理层采取行动。然而直到2006年HUD发现并知会该公司后一段时间,公司才处理了该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公司管理层一再在年检中表示已经改正,而高管一再签字声明公司遵照了相关的守则。但结果并不如他们所声称的,问题一直持续到该公司于2009年结束经营。
FHA表示已经为这些贷款支付3.86亿美元的保险偿付和相关成本,并且尚有8.88亿美元待支付,而在未来,赔付金额可能还会更大。
德意志银行一位发言人声称:“我们刚收到起诉,目前正在讨论。我们认为针对Mortgage IT和本行的指控不合理、不公正。”同时,发言人还表示他们将就这一诉讼提出抗辩。[5]
德国最大银行德意志银行的债信评等可能遭到标准普尔调降,先前该银行受到诉讼费用攀升的影响,下调2012年已公布的获利。 标准普尔发表声明指出,德意志银行A+长期信评在信贷观察列为负向。
德意志银行上周宣布,另外提列了费用,以因应美国房贷诉讼和其他监管单位的调查,因此2012年获利减少约4亿(5.14亿)至2.91亿。 世界大型银行因为被控操纵基准利率以及不当销售利率衍生性商品等产品而面临监管单位的调查和诉讼。由共同执行长Anshu Jain 和Juergen Fitschen 所带领的德意志银行表示,在「多起」住宅抵押贷款债券(MBS)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该行已列为被告。德意志银行曾担任MBS的发行商或承销商。
标准普尔的声明指出,挥之不去的经济、监管、诉讼风险仍将冲击德意志银行的表现。[6]
据英国《时报》报道,德国金融监管机构正在就可能存在的金价和银价操纵行为展开调查,为此已要求德意志(DeutscheBank)提供文件。
知情人士称,过去几个月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已在多次实地检查期间盘问德意志银行的员工,突显该德国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审查有多么认真。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证实,调查可能的金银价格和基准操纵行为,但拒绝就涉及哪些金融机构置评。德意志银行也拒绝置评。[7]
高管被强制休假
在全球汇市调查中,德意志银行成为首家对销售部门高管执行强制休假的外汇交易行。
德意志银行驻伦敦负责央行销售的外汇业务高管Kai Lew已经被强制休假。据Lew的简历显示,她已经在德意志银行工作了八年。[8]
涉嫌操纵LIBOR
2014年4月,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起诉全球16家最大的银行,指控它们涉嫌操纵伦敦银行间拆放款利率(LIBOR),欺骗数十家现已破产的银行。
受指控的对象包括、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合作银行、莱斯银行集团、法国兴业银行、农林中央金库、、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和WestLB。
这是最新一起指控金融机构串谋操纵LIBOR的诉讼。作为全球性基准利率,LIBOR影响着全球550万亿美元资产的价格,从房贷到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均受其影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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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是(Commercial Bank)的缩写,其网络通俗谐音是“存吧”,意为存储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和()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而不是投资机构。[1]自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2]外文名Commercial Bank谐&&&&音存吧
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和《》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之一。西方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3]
考古学家在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3]
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3]
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3]商业银行
在意大利文中,Banca是“长凳”的意思。最初的银行家均为祖居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的犹太人,他们为躲避战乱,迁移到英伦三岛,以兑换、保管贵重物品、汇兑等为业。在市场上人各一凳,据以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倘若有人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债务时,就会招致债主们群起捣碎其长凳,兑换商的信用也即宣告破碎。英文“破产”为“Bankruptcy”,即源于此。[3]
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了。
随着异地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而产生的麻烦和风险,开始把自己的货币交存在专业货币商处,委托其办理汇兑与支付。这时候的专业货币商已反映出银行萌芽的最初职能:货币的兑换与款项的划拨。[3]
随着接受存款的数量不断增加,商人们发现多个存款人不会同时支取存款,于是他们开始把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最初,商人们贷放的款项仅限于自有资金,随着代理支付制度的出现,借款者即把所借款项存入贷出者之处,并通知贷放人代理支付。[3]
可见,从实质上看,贷款已不仅限于现实的货币,而是有一部分变成了账面信用,这标志着现代银行的本质特征已经出现。[3]
现代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3]
由于封建主义银行贷款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年利率平均在20%~30%,严重阻碍着社会闲置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3]
另外,早期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等一批特权阶层而非工商业,新兴的资产阶级工商业无法得到足够的信用支持,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大量的为组织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货币资本。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银行。[3]
据《年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前瞻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基本上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新的经济条件,演变为资本主义银行。在西欧,由金匠业演化而来的旧式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途径缓慢地转化为资本主义银行。稠州商业银行
另一途径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这一途径是主要的。这一建立资本主义银行的历史过程,在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表现得尤其明显。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3]
它的出现,宣告了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业在社会信用领域垄断地位的结束,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3]
继英格兰银行之后,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商业银行。从此,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及。[3]
与西方的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中国关于银钱业的记载,较早的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到了唐代,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中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真宗时,由四川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中国早期的纸币。到了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3]
明末,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发展成为银庄。银庄产生初期,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贷放,到了清代,才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中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之后才兴起的。[3]
最早到中国来的外国银行是英商东方银行,其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3]
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此后,浙江兴业、交通银行相继产生。[3]
发展到今天,与其当时因发放基于商业行为的自偿性贷款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称谓相比,已相去甚远。今天的商业银行已被赋予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3]总体来看,估计二季度工业生产有望增长8.8%,增速较一季度加快0.1个百分点;三季度工业生产增速会进一步有所加快,但估计幅度不会太大,预计增长8.9%左右。
具体而言,有三大行业值得关注。一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月份,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9%,。这说明,在劳动力、土地和资金成本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多年引领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电子行业似乎已经风光不再。二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成品制造业。5月份,化学原料和化学制成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较前4个月回落0.3个百分点;1-5月份,同比增长11.0%,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0.9个百分点。这说明,在环保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两高一低”行业发展前景会越来越黯淡。三是水泥和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5月份,水泥日均产量同比增长3.2%,增速较前4个月回落0.9个百分点;1-5月份水泥日均产量同比增长4.1%,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尽管钢材日均产量5月份环比增速略有加快,但1-5月份同比增速显着回落4.7个百分点。这说明,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前景依然不尽乐观。因此,商业银行对这些行业的放贷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审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防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和不良率显着上升。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4]
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4]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
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5]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2012年的商业银行已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5]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5]
商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贷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5]
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相关图书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5]
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5]
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5]
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5]
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5]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同比上升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同比下降0.01个百分点。
流动性比例为45.8%,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存贷比65.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3.5%,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3%,与2012年同期持平;平均资本利润率19.8%,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3.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5]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5]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5]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5]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5]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5]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5]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5]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5]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5]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5]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5]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花旗银行是典型的集团制银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5]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5]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5]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5]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5]
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5]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5]
1.活期存款
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5]
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5]
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5]
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5]
2.定期存款
是指客户与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5]
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5]
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
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5]
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5]
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5]
1.短期借款
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5]
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5]
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5]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5]
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5]
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5]
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借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5]
2.长期借款
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图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5]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
(1)筹资的目的不同
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5]
(2)筹资的机制不同
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5]
(3)筹资的效率不同
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
(4)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
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
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5]
(5)资金的流动性不同
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5]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5]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
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
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
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5]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5]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5]
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
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5]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5]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5]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
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5]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信用风险;
盈利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3.市场风险;
4.利率风险;
5.流动性风险;
6.操作风险;
7.法律风险;
8.声誉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6]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6]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6]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6]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6]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中央银行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7]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政策的经营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7]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银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请解散;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因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7]
A、支付清算的费用;
B、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
C、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D、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利息;
E、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F、股东分配剩余财产。[7]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8]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8]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
(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
(3)信托业务;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8]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8]
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8]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不可顺延。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审核商业银行决算的期限和上缴财务报表的期限,计算贷款的逾期或呆帐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价银行经营情况的时间基础。[8](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
(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8]中国的主要包括: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另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另外,自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3年10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超过1000家,已实现全国31个省份村镇银行的全覆盖,全国1880个县市的覆盖面超过50%,中西部地区组建620家,占比62%。国家、中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德住房、华一银行、华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青岛国际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瑞穗实业银行(中国)、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原荷兰银行)(中国)、华侨银行(中国)、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韩国友利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韩亚银行(中国)、韩国企业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华美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新韩银行(中国)、韩国外换银行(中国)、泰国盘谷银行(中国)、菲律宾首都银行(中国)、正信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澳新银行(中国) 、山口银行、横滨银行、名古屋银行、瑞士宝盛银行、南洋银行、阿联酋阿布扎比银行、KB国民银行(中国)、韩国釜山银行、瑞士银行(中国)、印度国家银行、西太平洋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恒生银行 (中国)、永亨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协和银行、大新银行(中国)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台湾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台湾玉山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湾兆丰商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北京
唐山市商业银行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
保定市商业银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衡水市商业银行
内蒙古银行
鄂尔多斯银行
阳泉市商业银行
长治市商业银行
晋中市商业银行
大同市商业银行
吉林银行(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城、白山、通化、四平、松原5市城市信用社)
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盘锦市商业银行
铁岭市商业银行
哈尔滨银行
龙江银行(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城市信用社)
(原无锡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常州市商业银行、淮安市商业银行、徐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盐城市商业银行、镇江市商业银行、连云港市商业银行)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宁波通商银行
宁波东海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
厦门国际银行
景德镇市商业银行
枣庄市商业银行
东营市商业银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泰安市商业银行
平顶山银行
焦作市商业银行
中原银行(原三门峡银行、开封市商业银行、新乡银行、南阳银行、信阳银行、安阳银行、鹤壁银行、商丘银行、驻马店银行、漯河银行、许昌银行、周口银行、濮阳银行)
徽商银行(原合肥市商业银行、芜湖市商业银行、安庆市商业银行、马鞍山市商业银行、淮北市商业银行、蚌埠市商业银行和六安、铜陵、淮南、阜阳4市7家城市信用社)
湖北银行(原黄石银行、襄樊市商业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孝感市商业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原株洲市商业银行、湘潭市商业银行、衡阳市商业银行、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城市信用社)
珠海华润银行
广东南粤银行
广东华兴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
重庆三峡银行
绵阳市商业银行
自贡市商业银行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泸州市商业银行
南充市商业银行
宜宾市商业银行
凉山州商业银行
遂宁市商业银行
雅安市商业银行
达州市商业银行
贵州银行(原遵义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安顺市商业银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
玉溪市商业银行
长安银行(原宝鸡市商业银行、咸阳市商业银行和渭南、汉中、榆林3市城市信用社)
甘肃银行(原平凉市商业银行、白银市商业银行)
石嘴山银行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库尔勒市商业银行
新疆汇和银行
哈密市商业银行
西藏银行北京(1家)
北京农商银行-BCCB (Beij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上海(1家)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1家)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天津(2家)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原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19家)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Shenz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揭阳榕城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
河源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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