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险高速救援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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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均遭投诉 车险理赔难
保险杠被撞了个洞,保险公司竟找来维修人员,想用焊枪补上,在车主的坚持下,终于在4S店更换了新的保险杠。
出事故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因拖车产生了救援费和停车费,但保险公司竟以“车辆没有达到不能开的程度”为由,拒绝赔付上述费用。而且,因事故而应赔偿对方车辆的1.5万元钱,也是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才支付的……
近期,本报接到不少车主反映车险理赔难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保险公司在定损等环节中频耍花招,压价赔付的背后隐含利益链。
多家保险公司遭遇投诉
投诉时言及在理赔过程中遭遇的各种困难,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公司颇有微词。其中,不乏阳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大牌保险公司。
■投诉阳光财险:
保险杠撞破想拿焊枪补
2012年6月,彭女士的本田雅阁不小心撞到另一辆车的轮胎螺丝上,前面的保险杠撞出了个洞。当时,阳光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彭女士,可以为其在指定的汽车维修店维修,将破损的洞补上。“当时我问他,补了能看出来吗?他说‘能看出来’。能看出来你还给我补?!”彭女士说起当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至今仍觉得可气又可笑。由于协商未果,彭女士就把车开到4S店,准备更换新的保险杠。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店里的维修人员,竟然拿着焊枪等工具来到4S店,准备进行修补,但彭女士坚持要求更换新配件。
彭女士称,后来她找到阳光财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反映该事,对方“没说什么”,并为其赔付了更换保险杠的钱。彭女士表示,在4S店换新保险杠需要花费一千余元,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指定的维修店维修,仅需大概三四百元。
7月19日,阳光财险济南理赔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行业有“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彭女士的车辆情况应该是破损较小,达不到更换的程度,而且修补以后经过打磨等环节,不会太明显,也不影响使用,正常来讲,此类情况应该进行修复。而且对车主来讲,即使有过小的修补,原厂的零部件还是胜过更换后的。
■投诉中华联合财险:
1100元救援费索赔真费劲
去年,贾先生的车在高速上出事故了,当时方向盘无法控制,油门也不规律,没法驾驶。万不得已下,贾先生便拨打了交警救援电话,将车拖至高速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此次花去救援费650元,停车费450元,合计1100元。
贾先生告诉记者,购买车险时,工作人员承诺得很好。事发后他也咨询了律师,得知按保险合同规定,像这种情况有可能产生两次拖车,即从事故现场到停车场和从停车场到修车厂这两段路,保险公司有义务报销其中一段产生的费用,至于具体报销哪一段路程费用,车主则需和保险公司方面协商。
但中华联合财险工作人员在看了事故车辆照片后却认定,汽车损坏程度达不到不能驾驶的条件,认为车主“故意不开”,不予赔付救援费。甚至在这起事故中,物价部门裁定贾先生应赔付对方汽车的维修费1.5万多元,保险公司也不予承认,最后贾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保险公司账户上划扣相关费用,而救援费直到现在仍未拿到手。
“当时确实没法开了才请求救援,保险公司现在以自己的单方面判断为依据拒绝赔偿”,为了1100元的救援费起诉保险公司,即便胜诉对方也不会赔付误工费,相对费时费力,有点“不值得”,但贾先生表示即便如此,也一定要讨个说法,会坚持走司法程序。
■投诉中国人寿财险:
“旧伤”添“新伤” 自己掏腰包?
侯先生称,4月初,他的夏利车撞到了路边的石墩上,雾灯、大灯各坏了一个,保险杠也撞掉了。当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拍了照后,直接告诉侯先生“自己去总部定损”。侯先生按要求来到工业南路上的中国人寿财险定损中心理赔,但接待人员却告诉侯先生“(汽车)旧伤太多,不给报。”原来该工作人员从照片中看出,事故车辆的保险杠曾损坏过,属于上次事故遗留问题。侯先生也承认此前保险杠的确掉下过,自己没有向保险公司报告,而是选择自行拧上。侯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连续三年在中国人寿财险山东分公司购买车险。对于这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对损坏的雾灯和大灯都不予理赔,感到极为不满,便向保监会投诉,而对方建议其再和中国人寿财险协商处理。保险公司还是不予理赔,眼看事情都快僵持一个月了,不得已,侯先生只得自己掏腰包花了五六百元,在维修店把车修好。
19日16:00左右,中国人寿财险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车主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与车辆相撞的石墩上的漆皮及车辆损坏情况与车身伤痕明显不符,绑大灯和保险杠的铁丝都已生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定车身伤痕非本次事故造成。但即使如此,为了最大限度使车主满意,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对车辆后部和侧面的老旧伤痕损失进行了70%的赔偿。
赔付金额还能“讨价还价”
车主李先生告诉记者,出事故后,他修车花了6400多元,而保险公司只想给5000元。最后经过一系列的交涉,又给多加了500元,“还能讲价的,到底赔付多少也没个准儿。”而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真的觉得修理费报销不合理,一定要据理力争。“在赔偿要求合理的前提下,如果车主对赔付有异议,一般到诉讼阶段,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车主产生异议,理赔员可能会增加理赔金额,如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则保险公司大都会全额赔付。与此同时,按行内规矩,一般保险公司也会要求车主去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指定修理厂与保险公司有合作,修理价格会比较优惠”。
险企“奖励”导致定损压价
记者整理大量投诉后发现,在理赔的过程中,定损问题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存在的最大分歧。根据目前各大保险企业的做法,一般规模较大的公司会在内部委派定损员,规模较小的公司则与公估公司专业公估人员进行合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定损的过程,一般是内部有核审员现场查看,拍照,并将汽车拉到指定的修理网点去修。定损单的话,保险公司会主动提供给对方。就行内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会刻意压低理赔金额。该人士表示,汽车估损师愿意压低定损金额,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保险企业赚钱,另一方面是,一旦理赔人员谈的价格过高,将自身承担责任,而如果压低定损金额,则将会获得差价的一定比例的奖励。
“骗保”行为加剧理赔难度
一位多年从事车险销售工作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理赔难局面的形成,其实也有车主的一部分原因,有的车主虚构、故意制造、扩大损失等情况经常出现,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会在定损等环节中非常谨慎,甚至有些多疑。这种心态有时候能识破一些真正的“骗保”行为,但也难免出现误判。
随着私家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投保车险的人越来越多,在急剧膨胀的投保车主中,有很大一部分对车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清楚。有些车主反映理赔难,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对一些除外责任不了解,发生事故理赔时得不到自己认为的赔偿就会滋生不满情绪。
因此,车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详尽了解这份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责义务关系,明确了解条款中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另外,保险理赔涉及的领域,不仅仅是保险业,还会涉及交警、医院、修理厂等各个行业,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必然会存在服务方和被服务方的落差,从而导致“理赔难”。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车险理赔范围作了大幅调整,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力求缓解车险理赔难的现状,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业内人士表示,治理车险理赔难涉及诸多关系方,需要保监会和保险协会、保险公司,投保人、车辆维修企业,医院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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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16:31 济南日报 
  保险杠被撞了个洞,保险公司竟找来维修人员,想用焊枪补上,在车主的坚持下,终于在4S店更换了新的保险杠。
  出事故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因拖车产生了救援费和停车费,但保险公司竟以“车辆没有达到不能开的程度”为由,拒绝赔付上述费用。而且,因事故而应赔偿对方车辆的1.5万元钱,也是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才支付的……
  近期,本报接到不少车主反映车险理赔难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保险公司在定损等环节中频耍花招,压价赔付的背后隐含利益链。
  多家保险公司遭遇投诉
  投诉时言及在理赔过程中遭遇的各种困难,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公司颇有微词。其中,不乏阳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大牌保险公司。
  ■投诉阳光财险:
  保险杠撞破想拿焊枪补
  2012年6月,彭女士的本田雅阁不小心撞到另一辆车的轮胎螺丝上,前面的保险杠撞出了个洞。当时,阳光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彭女士,可以为其在指定的维修店维修,将破损的洞补上。“当时我问他,补了能看出来吗?他说‘能看出来’。能看出来你还给我补?!”彭女士说起当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至今仍觉得可气又可笑。由于协商未果,彭女士就把车开到4S店,准备更换新的保险杠。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店里的维修人员,竟然拿着焊枪等工具来到4S店,准备进行修补,但彭女士坚持要求更换新配件。
  彭女士称,后来她找到阳光财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反映该事,对方“没说什么”,并为其赔付了更换保险杠的钱。彭女士表示,在4S店换新保险杠需要花费一千余元,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指定的维修店维修,仅需大概三四百元。
  7月19日,阳光财险济南理赔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行业有“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彭女士的车辆情况应该是破损较小,达不到更换的程度,而且修补以后经过打磨等环节,不会太明显,也不影响使用,正常来讲,此类情况应该进行修复。而且对车主来讲,即使有过小的修补,原厂的零部件还是胜过更换后的。
  ■投诉中华联合财险:
  1100元救援费索赔真费劲
  去年,贾先生的车在高速上出事故了,当时方向盘无法控制,油门也不规律,没法驾驶。万不得已下,贾先生便拨打了交警救援电话,将车拖至高速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此次花去救援费650元,停车费450元,合计1100元。
  贾先生告诉记者,购买车险时,工作人员承诺得很好。事发后他也咨询了律师,得知按保险合同规定,像这种情况有可能产生两次拖车,即从事故现场到停车场和从停车场到修车厂这两段路,保险公司有义务报销其中一段产生的费用,至于具体报销哪一段路程费用,车主则需和保险公司方面协商。
  但中华联合财险工作人员在看了事故车辆照片后却认定,汽车损坏程度达不到不能驾驶的条件,认为车主“故意不开”,不予赔付救援费。甚至在这起事故中,物价部门裁定贾先生应赔付对方汽车的维修费1.5万多元,保险公司也不予承认,最后贾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保险公司账户上划扣相关费用,而救援费直到现在仍未拿到手。
  “当时确实没法开了才请求救援,保险公司现在以自己的单方面判断为依据拒绝赔偿”,为了1100元的救援费起诉保险公司,即便胜诉对方也不会赔付误工费,相对费时费力,有点“不值得”,但贾先生表示即便如此,也一定要讨个说法,会坚持走司法程序。
  ■投诉中国人寿财险:
  “旧伤”添“新伤” 自己掏腰包?
  侯先生称,4月初,他的夏利车撞到了路边的石墩上,雾灯、大灯各坏了一个,保险杠也撞掉了。当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拍了照后,直接告诉侯先生“自己去总部定损”。侯先生按要求来到工业南路上的中国人寿财险定损中心理赔,但接待人员却告诉侯先生“(汽车)旧伤太多,不给报。”原来该工作人员从照片中看出,事故车辆的保险杠曾损坏过,属于上次事故遗留问题。侯先生也承认此前保险杠的确掉下过,自己没有向保险公司报告,而是选择自行拧上。
  侯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连续三年在中国人寿财险山东分公司购买车险。对于这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对损坏的雾灯和大灯都不予理赔,感到极为不满,便向保监会投诉,而对方建议其再和中国人寿财险协商处理。保险
  公司还是不予理赔,眼看事情都快僵持一个月了,不得已,侯先生只得自己掏腰包花了五六百元,在维修店把车修好。
  19日16:00左右,中国人寿财险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车主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与车辆相撞的石墩上的漆皮及车辆损坏情况与车身伤痕明显不符,绑大灯和保险杠的铁丝都已生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定车身伤痕非本次事故造成。但即使如此,为了最大限度使车主满意,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对车辆后部和侧面的老旧伤痕损失进行了70%的赔偿。
  赔付金额还能“讨价还价”
  车主李先生告诉记者,出事故后,他修车花了6400多元,而保险公司只想给5000元。最后经过一系列的交涉,又给多加了500元,“还能讲价的,到底赔付多少也没个准儿。”而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真的觉得修理费报销不合理,一定要据理力争。“在赔偿要求合理的前提下,如果车主对赔付有异议,一般到诉讼阶段,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车主产生异议,理赔员可能会增加理赔金额,如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则保险公司大都会全额赔付。与此同时,按行内规矩,一般保险公司也会要求车主去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指定修理厂与保险公司有合作,修理价格会比较优惠”。
  险企“奖励”导致定损压价
  记者整理大量投诉后发现,在理赔的过程中,定损问题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存在的最大分歧。根据目前各大保险企业的做法,一般规模较大的公司会在内部委派定损员,规模较小的公司则与公估公司专业公估人员进行合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定损的过程,一般是内部有核审员现场查看,拍照,并将汽车拉到指定的修理网点去修。定损单的话,保险公司会主动提供给对方。就行内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会刻意压低理赔金额。该人士表示,汽车估损师愿意压低定损金额,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保险企业赚钱,另一方面是,一旦理赔人员谈的价格过高,将自身承担责任,而如果压低定损金额,则将会获得差价的一定比例的奖励。
  “骗保”行为加剧理赔难度
  一位多年从事车险销售工作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理赔难局面的形成,其实也有车主的一部分原因,有的车主虚构、故意制造、扩大损失等情况经常出现,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会在定损等环节中非常谨慎,甚至有些多疑。这种心态有时候能识破一些真正的“骗保”行为,但也难免出现误判。
  随着私家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投保车险的人越来越多,在急剧膨胀的投保车主中,有很大一部分对车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清楚。有些车主反映理赔难,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对一些除外责任不了解,发生事故理赔时得不到自己认为的赔偿就会滋生不满情绪。
  因此,车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详尽了解这份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责义务关系,明确了解条款中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另外,保险理赔涉及的领域,不仅仅是保险业,还会涉及交警、医院、修理厂等各个行业,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必然会存在服务方和被服务方的落差,从而导致“理赔难”。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车险理赔范围作了大幅调整,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力求缓解车险理赔难的现状,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业内人士表示,治理车险理赔难涉及诸多关系方,需要保监会和保险协会、保险公司,投保人、车辆维修企业,医院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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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张永先与王帮波、贾决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永先,女,35岁。委托代理人:张红力,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帮波,男, 36岁。被告:贾决定,男,44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跃南,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栗洁,女,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安全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永先与被告王帮波、贾决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永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帮波的起诉。日、22日本院分别向被告贾决定、保险公司、亚联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先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力、刘全发、被告贾决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翟跃南、栗洁、被告亚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先诉称,日8时许,在吉利区北环路东杨村停车场前,被告王帮波驾驶豫U09329重型厢式货车,(该货车是实际车主贾决定挂靠在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名下)沿邵吉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北斜穿行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颅脑外伤、盆腔骨折等多处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又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5天。日,经吉利区交警队委托鉴定,原告构成7级、10级伤残等级,二次手术治疗费8000元。并查明该车将各种保险投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这次事故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至今仍躺在床上,神志忽好忽坏,仍需护理,并导致原告再婚后可能不能生育的巨大精神伤害,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日用品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3000元,应实际赔偿元。 被告贾决定辩称,我是豫U09329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亚联公司,原告起诉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原告所要的精神损失费过高,不应赔偿,医保范围内的药费可以承担,医保以外的不应承担。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过高,伤残鉴定不符合规定,应重新鉴定。被告亚联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豫U09329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实际车主是被告贾决定,我公司没有实际控制该车,不参与该车辆的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豫U09329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我公司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保费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承担赔偿责任与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以我公司仅承担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我公司将不予承担。原告张永先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王帮波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被告贾决定是实际车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亚联公司是车辆的挂靠单位,登记车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车辆的承保单位,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贾决定、亚联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应该按三七比例划分。2、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科大一附院)病历40张、出院证1张、诊断证明3张、用药明细表28张、护理人员工资证明8张、医疗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在河科大一附院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44240.87元,误工费2099.16元,护理费16224.32元,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80元。被告贾决定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亚联公司对病历、出院证、用药明细、住院费票据无异议,认为诊断证明上张永先年龄不相符;对三人陪护有异议,认为两人护理比较合适,诊断证明上所说外购药品应当有明细;对工资证明有异议:原告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三月份工资表与一、二月份格式不同,原告应加以说明;工资表上加盖的应当是财务专用章和行政章,不应当是业务章;原告应当提供张永先因误工停发工资的证明。护理人员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张红力、刘丽霞与原告是什么关系?不认可张红力的工资证明,按照常理饮料厂的职工月工资不应该有四千多元,应当提供用工合同和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刘丽霞的工资证明仅有财务章,没有行政章,也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和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同亚联公司。3、洛阳正骨医院病历12张、诊断证明2份、陪护证明1张、出院证1张、用药明细表25张,证明原告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25天,被告应支付医疗费46655.38元,误工费1874.25元,护理费14486元,营养费2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250元。三被告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4、鉴定意见书2份,证明张永先被评为7级伤残;暂住证5本,证明2005年至今原告一直在吉利区居住;户口本两本,证明张永先父母的身份情况。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书,认为鉴定时没有通知车主,要求重新鉴定;对暂住证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暂住证上五张照片一样,新旧程度、笔迹也一样,要求对暂住证进行调查。从户口本上看张永先有姐妹,因此找刘丽霞护理不真实。被告亚联公司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被告贾决定对该组证据无意见。5、交通费发票49张,证明所花交通费538元。6、购买拐杖发票1张,证明原告购买残疾用具费用150元。7、气垫床发票2张、住院期间买日用品发票10张, 共计花费1825.6元。8、外购药品票据10张,检查费用票据15张,其中放射费3次,是按医嘱检查,每半月检查一次,救护车费用300元,吸氧、静脉穿刺是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在医院检查的费用,转院诊察费、挂号费3张,在孟州检查耳朵一次,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费是因原告伤残评定期间鉴定机构要求做智力测试,发生的费用共计1696.3元。9、1200元的伤残等级鉴定发票1张。被告亚联公司对证据5-9的质证意见:不认可原告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其他交通费票据认可,对残疾用具费150元认可,日用品费用、鉴定费、气垫床费用、检查费用票据不认可。外购药品中感冒药不应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出院后的检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救护车和吸氧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穿刺费部分承担,其他意见同意亚联公司意见。被告贾决定对该证据5-9没有意见。被告贾决定、保险公司、亚联公司就其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上午8时,王帮波驾驶豫U09329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邵吉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吉利区北环路东杨村停车场前时,原告张永先驾驶自行车由西南往东北斜穿公路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永先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帮波驾驶车辆应确保安全,行经容易发生危险路段应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永先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永先受伤后当天被送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⑴脑挫裂伤、⑵颅底骨折、⑶头皮裂伤;2、骨盆骨折。住院期间陪护三人,花费门诊费用341.1元(院前施救费40元、救护车费260元、氧气吸入等门诊费用41.1元)、住院费43830.37元,共计44171.47元。住院期间外购气垫床花费1000元。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右听力障碍、右侧面瘫;2、骨盆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日,原告张永先又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2、骨盆骨折(C型);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需外购白蛋白2瓶。住院期间2人陪护25天。花费住院费用46014.58元。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骨盆骨折(C型)。出院医嘱:定期来院复查2周1次;2、继续卧床适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花费门诊复查费用1081.7元(其中正骨医院651.3元、孟州市人民医院80.4元、洛阳石化医院150元、洛阳精神卫生中心200元)。日至5月23日,原告在住院期间外购药品花费255.5元,花费交通费534元,原告的丈夫张红力购买日用品花费825.6元, 日原告在住院期间购买折叠床花费100元。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作出豫金剑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333号伤残评定意见书和豫金剑司鉴中心【2009】法医评字第793号二次手术费用评定意见书。【2009】临鉴字第333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载明:根据送检材料及法医临床学检查综合分析认为:日,张永先在洛阳市吉利区北环路东杨村停车场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骨盆骨折,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后转诊于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并行“骨盆骨折(C型)切开复位、内重建板内固定术”。现遗留日常生活有关能力严重受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第4.7.1.a,4.10.7.b条之规定,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七(VII)级。评定其骨盆骨折多发性骨折伤残程度为十(X)级。【2009】法医评字第793号二次手术费用评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待骨折愈合后需行二次内固定物取出术,按照地市级收费标准,在无严重感染的情况下费用约需8000元人民币。五、鉴定意见:张永先二次内固定物取出术,按照地市级收费标准,在无严重感染的情况下费用约需8000元人民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收取张永先鉴定费1200元。另查明,豫U09329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亚联公司,实际为被告贾决定购买,挂靠在亚联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王帮波为被告贾决定所雇用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贾决定已经实际支付给原告53000元。原告张永先自日至日期间暂住在洛阳市吉利区开元社区14号楼401室;其父亲张思兴日出生,其母汤思玉日出生,张思兴、汤思玉夫妇共生育3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信。被告贾决定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按司机王帮波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亚联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对被告贾决定应负的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豫U09329车辆所投的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依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另行索赔。原告张永先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永先在洛阳市吉利区工作居住满5年,其主要生活来源是其工作收入,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原告张永先没有固定的收入,其提供本人受伤前三个月的收入状况,因此,参照该3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实际误工时间(从受伤当天至定残之日共计205天)计算误工费;关于护理费,应按照实际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计算,原告实际住院53天,护理人员实际是两个人,因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因此,只能按1人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本案中原告张永先请求支付其女儿杨瑾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杨瑾是未成年人,因此,其要求给付杨瑾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被抚养人张思兴、汤思玉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永先七级、十级伤残各一处,给其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及过错大小,酌定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永先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医疗费9252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53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元、误工费15368.85元、护理费5004.36元、交通费534元、残疾用具费15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13190.67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元,扣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的120000元,余款
元,由被告贾决定赔偿75%即96923.65元,扣除被告贾决定已付的53000元,剩余43923.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贾决定赔偿原告张永先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四、被告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被告贾决定赔偿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永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张永先负担949元,被告贾决定负担1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卫勇&&&&&&&&&&&&&&&&&&&&&&&&&&&&&&&&&&&&&&&&&&&&&&&&&&审&&判&&员:张玲珍&&&&&&&&&&&&&&&&&&&&&&&&&&&&&&&&&&&&&&&&&&&&&&&&&&人民陪审员:郭麦贵&&&&&&&&&&&&&&&&&&&&&&&&&&&&&&&&&&&&&&&&&&&&&&&&&&&&&&&&&&&&&&&&&&&&&&&&&&&&&&&&&&&&&&&&&&&&&&&&&&&&二0一0年四月八日&&&&&&&&&&&&&&&&&&&&&&&&&&&&&&&&&&&&&&&&&&&&&&&&&&&&&&&&&&&&&&&&&&&&&&&&&&&&&&&&&&&&&&&&&&&&&&&&&&&&书&&记&&员:康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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