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消费不入账应负什么责任

第A02版:时评
银行严审消费信贷防流入股市,推“受托支付”控制个人贷款 贷款资金不入个人账户
  春鸣 画
  羊城晚报记者&刘薇&实习生&彭燕梅  不仅是住房贷款收紧了,就连与之相关联的房产抵押消费类贷款也在春节后开始收紧了!连日来,记者接到不少市民反映称,想用房子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却发现并不是那么容易,银行的要求变多,审核变严,已有部分市民遭遇“拒贷”。  据羊城晚报记者调查,这正是银监会上月中颁布实施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发威”的表现。  受托支付,卡!  尽管住房抵押消费类贷款推出的时间不长,贷款额在银行贷款总量中占比不高,却随着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而日益红火。然而由于在监控贷款资金流向上存在难点,部分银行在审核时松紧不一,使得在楼市、股市红火的时期,消费类贷款成为了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炒楼、炒股的一条通道。  这种现象被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并于上月颁布实施《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严设关卡。《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且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如无特殊情况,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所谓受托支付,是指个人贷款资金必须由银行直接打入如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账户上,而不能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换言之,贷款资金根本无需经借款人手。“比如你申请装修贷款成功后,贷款资金就直接打给你的装修公司,你买家电,就直接支付给家电销售商,你自己账上是见不到钱的。这一条可以说是‘稳准狠’,对资金去向的监控十分到位。”一家股份制银行房贷部门负责人称。  住房抵押门槛,提高!  记者走访了市内包括工、农、中、建、交、中信、兴业等多家银行,发现住房抵押消费类贷款仍然能申请,但审核门槛都比以前有所提高,无一例外都要求提供贷款用途合同,借款人还被要求在后期提供发票、装修凭据等证明,否则银行有权收回贷款,发现违规炒股的还可能予以罚息。贷款成数最高只能是房产评估价的七成,但以五六成居多,利率执行央行基准利率,但上浮的可能性也很大。个别银行如渣打、广发还对起贷金额有一定限制,如渣打30万、广发15万才起贷。  作假套取资金,难!  当然,也有可以不进行“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况。《办法》就规定,对于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以及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等几种情况,经贷款人同意,仍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资金可打入个人账户。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也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这种情况体现在个人身上就是申请出国留学贷款、助学贷款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由于难以一次性界定和支付给贷款人的交易对象,因此只能采取打入贷款人个人账户中的办法。不过对于这些情况,银行一样可以要求其在支付后提供相关凭证,还是可以监管到的。关键就是看银行落实得如何。”上述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办法都不可能完全堵死违规路径,但单是“受托支付”一条,就已大大增加了套取贷款资金的难度。  消费贷款,难!  还有一个令市民感到房产抵押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则是央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收紧。今年央行已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市场上近7000亿元的信贷资金。加上为避免出现去年突击放贷、天量放贷的情况,监管部门对不少银行实行窗口指导,要求按季、按月平稳放贷,对某些放贷过猛的银行甚至祭出停贷、发行定向票据、实行差额存款准备金率的惩罚措施,一时间,不少银行的信贷额度“捉襟见肘”。  一家大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坦言,一季度剩余额度很紧张,现在他们只能依靠等候正常还贷、提前还贷、票据融资或发行理财产品等方法来腾挪更多的信贷空间以防止停贷,“毕竟停贷对银行来说很不利,我们现在努力做到细水长流,哪怕审批严一些、查得紧一些,也不能‘断粮’。”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则认为,市民感到消费类贷款变难,也是因为这个业务在各大银行并非主流,对银行利润贡献度并不高。当额度变紧时,银行肯定会压缩这一类业务的空间,来满足企业贷款和个人房贷需求。  银行&&&&&&&&&&&&&&&贷款成数&&&&&&&&&&&&&&利率&&&&&&&&&&&&&&&期限  建设银行&&&&&&&房屋评估价的60%-70%&&&&基准利率&&&&&&&&&&&最长10年&&  工商银行&&&&&&&房屋评估价的50%-60%&&&&基准利率&&&&&&&&&&&最长15年&&  农业银行&&&&&&&房屋评估价的70%&&&&&&&&&基准利率&&&&&&&&&&&最长5年&  中国银行&&&&&&&房屋评估价的50%-70%&&&&基准利率&&&&&&&&&&&最长5年  交通银行&&&&&&&房屋评估价的60%&&&&&&&&&基准利率&&&&&&&&&&&最长3年&  中信银行&&&&&&&房屋评估价的60%&&&&&&&&&基准利率&&&&&&&&&&&1-20年&  兴业银行&&&&&&&房屋评估价的70%&&&&&&&&&基准利率上浮10%&&&最长10年  渣打银行&&&&&&&房屋评估价的70%&&&&&&&&&基准利率&&&&&&&&&&&最长5年  广发银行&&&&&&&房屋评估价的60%-65%&&&&基准利率&&&&&&&&&&&最长10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且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如无特殊情况,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名词解释1:  住房抵押消费类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贷款用途主要是装修、旅游、购置家具、家电等。它是从房产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一种贷款品种,对支持居民消费起到了较大作用。  名词解释2:  受托支付  所谓受托支付,是指个人贷款资金必须由银行直接打入如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账户上,而不能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  链接  深圳七银行个贷违规入市被罚  因个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深圳7家银行的21个分支机构日前被深圳银监局责令整改并受到处罚。同时,深圳银监局要求深圳各家银行在3月底前对2009年末有余额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逐笔自查。  去年下半年以来,有关贷款流入股市的迹象引起监管部门重视。涉及的违规银行有7家,分别是中行深圳分行、建行深圳分行、招行深圳分行、深发展深圳分行、广发行深圳分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检查发现,贷款入市路径多种多样,有的贷款直接进入借款人的证券投资账户,有的贷款经提现后再存入证券投资账户,有的贷款则从借款人的亲属、朋友的账户过路后再转入证券投资账户等,最终均流入借款人本人的证券投资账户。  深圳银监局已责令违规银行进行认真整改并立即收回贷款,并针对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入贷款行本行第三方存管账户、贷款资金间接转入他行第三方存管账户等5种违规情节给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刘薇、彭燕梅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理财产品私售第一案”中信银行一审被判赔
&&& ■本报记者 聂国春
&&& 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频频发生。不少银行将所有责任都推到员工身上,认为系员工个人刑事犯罪,应由员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明明在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为什么银行却不用承担责任呢?不少维权者对此十分困惑。
&&&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案件作出判决,认为该行为虽不属职务犯罪,但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员工退赔不足的部分,由银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投资人自身承担65%的损失。
&&& 由于过去类似的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件判决未曾有过公开,代理本案的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波律师将其称为“私售理财产品第一案”,并表示该案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做法,或将成为今后法院效仿的方式。
&&& 幽灵理财合同
&&& 2007年1月,高某被聘为中信银行温州分行柳市支行(以下简称“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彼时,该部门的经理有权办理个人贷款 (包括个人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等业务。
&&& 日,接温州分行通知,柳市支行成立个贷中心,即日起该行所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职能由个贷中心的转贷个贷经理承办。这意味着,零售业务部的高某已无权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 从2011年4月份开始到日,高某利用其担任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由,伪造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印章,与客户黄女士签订“中信投资宝”报告书,吸收其资金共计人民币3450万元。“中信投资宝”投资取向为“委托贷款”。然而,法院查明,柳市支行虽从2004年起开展此业务,但早在2008年就已停办。而黄女士手中的报告书,则遭到了高某的篡改。黄女士的个人结算账户也并非柳市支行所认可的结算账户,而是其个人账户。
&&& 责任认定争议
&&& 高某如此任意妄为,实际上是为了赚取利差。他未将黄女士的有关资金存入中信银行柳市支行委托贷款指定结算账户,私下借贷给林某(化名)人民币2950万元和李某(化名)500万元。目前,共收回1050万元,借给林某的240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 日,高某主动投案。2013年4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2400万元。
&&& 黄女士认为,高某的行为属职务犯罪,银行应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利息以一年期存款利率4.6%计算),故将其中最先到期的一笔200万理财本金为标的,将柳市支行诉至法院。去年7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 乐清法院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高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投资人和银行的责任到底应如何认定?
&&& 对此,柳市支行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印章系刘某个人伪造,投资人也未将资金存入银行认定的委托理财账户。投资人的损失,已由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为赔偿主体,应由其个人退赔,要求银行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且,投资人未能妥善保管账户信息是造成2400万元(包括本案的200万)尚未收回的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 原告方则认为,刘某既然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其前提即是利用了银行职员的职务之便,将银行客户的资金挪作他用,属于职务犯罪;即便印章是假的,但作为银行客户,无法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对印鉴作出甄别,同时,柳市支行还在管理、选任等各方面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应由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侵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银行判赔35%
&&& 胡波律师在法庭上表示,黄女士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与高某签了“中信投资宝”报告书。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银行一楼零售业务办公室签订部分报告书,使用银行已停用的文本,并私刻印章,使黄女士相信其所签订的就是正常的银行理财合同,造成黄女士的财产权益蒙受巨大损失,而这与中信银行柳市支行在管理、教育、监督、选任等方面的过错均存在着密切关联。因此,黄女士的经济损失,应由银行方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这一观点显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乐清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方面存在过错,首先是业务管理混乱。从2011年7月起,高某已无权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但其在当年7月给案外人章某又办理了一起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且后续进行了个人委托贷款的相关操作。可见,柳市支行是在明知、默认的情况下,未认真贯彻温州分行的通知。其次,银行在经营场所管理上存在混乱。黄女士经高某办理的理财业务,有数笔是在柳市支行办公室中办理,双方签订报告书时,还有其他同事在场,由此可见,柳市支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放任了职员的犯罪行为。
&&& 同时,法院也认为投资者黄女士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保管好自己的网银设备,保证自己的账户密码不被泄露,是每个银行客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投资人却将网银设备和密码交由高某保管,丧失了基本的注意义务。这直接导致高某有犯罪的可能。
&&&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自身应承担损失65%的主要责任,柳市支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有关利率损失的诉讼请求。
&&& 记者获悉,目前原被告双方已提起上诉。据了解,该案将于本月26日在温州中院开庭,本报也将对此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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