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老板四级成绩什么时候出来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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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君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丽君。委托代理人:万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富。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周俊明。上诉人胡丽君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胡丽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联合开发位于东阳市江南紫荆庄园j区块的紫荆庄园三期房地产项目,其对外宣传该项目为“600亩现代森林别墅”、“豪华别墅户户配置私家游泳池”,并且在宣传图片上重点描绘了带游泳池的别墅造型图。基于对游泳池的特别喜爱以及考虑到游泳池所体现出来的别墅高端档次,原告于日向两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约定购买总价为880万元的紫荆庄园三期e-43幢别墅,依照被告介绍e-43幢旁边有一条景观河,景色甚佳,同时两被告还承诺交房时间最迟为2013年年底。后两被告称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可以给予价格优惠及装修费补贴,优惠后的总房价为744万元,装修费补贴为每平方米500元。为享受优惠和补贴,原告于日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544万元房款。后原告发现其购买的e-43幢竟没有两被告宣传所称配置私家游泳池和景观河。在与两被告交涉无果后,原告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情况,结果更令原告吃惊。原告所购买的e-43幢不仅没有私家游泳池,甚至并非是独门独户的别墅,而是一幢两户的ab联排户型。而且e-43幢的预售证申领时间为日,也就是说两被告在收取原告购房款时甚至都没有预售资格。两被告也没有在约定的2013年年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本案中,两被告在没有建设和销售别墅资格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其项目为户户带私家游泳池的森林别墅,带有明显欺诈性质,两被告根本不可能按照原合同及广告邀约的约定将带私家游泳池的e-43幢以别墅性质过户给原告。而且即使是ab户型的联排,按照目前的限购政策,两被告也不可能同时将包含ab两套商品房的e-43幢过户给原告。综上,由于两被告的根本违约已经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可能得到履行而必须解除,而合同的解除直接导致原告商品房升值的预期无法实现,另外原告50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也无法取得。因此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请:1、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44万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39639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审被告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在原审中共同答辩称,1、紫荆庄园的开发商是新天地公司,现代公司是新天地公司的股东,本案合同也是原告与新天地公司建立的,现代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日达成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3、因为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原告制造各种理由想解除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景观河和私家泳池,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被告曾多次通知原告来办理手续,但原告均未来办理。目前房屋是与规划设计一致,标的房可以登记在原告名下,合同目的可以得到实现,被告不存在违约。4、双方达成预售合同时,原告明知被告未取得预售证,被告也未对该情况隐瞒。5、原告应先主张解除合同,才能主张退还购房款。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开发位于东阳市江南紫荆庄园j区块的紫荆庄园三期房地产项目。原告于日向两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的预约款,约定购买总价为880万元的紫荆庄园三期e-43幢。日,两被告在《义乌商报》上刊登了该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广告称:……◆原创现代四合院建筑豪华别墅户户配置私家泳池、品牌电梯◆24小时安保系统、豪华会所、网球场、游泳池、登山游步道、山体公园、渗透社区的全方位优质服务系统。在广告右下脚以小字标注:所有图文以政府批准文本为准。为享受优惠和装潢补贴,原告于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优惠后的总房价为744万元,装修费补贴为每平方米500元,凭客户的装潢发票到公司报销(面积以测绘部门确权为准)。日,新天地公司申领了紫荆庄园三期的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别墅平方米,其中e43幢的销售信息为:销售套数2套,销售面积为747.83平方米,e43a为187.82平方米,e43b为560.01平方米。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该房屋为一幢房屋两本证的情形。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东阳市白云街道紫荆庄园j区带游泳池的森林别墅,建设面积为747.83平方米”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满足上述假设条件的房屋市场价值为1103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4755元。原告预交鉴定费1953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事项。本案原告向被告预订商品房并向被告交纳了744万元全额购房款,虽然交付对象确定,但仍有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具体未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问题。原告主张其购买的别墅应具有游泳池,可交付的房屋并不存在游泳池,但从其第一次交付购房款的时间为日而被告刊登广告的时间为日来看,可见原告与被告成立预约合同时,并非参照该广告所刊登的内容信息,且该广告中提及“原创现代四合院建筑豪华别墅户户配置私家泳池、品牌电梯”,该广告的前提是“四合院建筑”,但原告的房屋户型并非是四合院建筑,众所周知,一个楼盘会有各种户型、配置及相对应的定价,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与广告刊登的户型也并不相符,故原告关于其所预约的房屋具有私家泳池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e43幢房屋具有两本房产证,该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在订立预约过程中并未提及该事实,而一房一证是购房者的基本认知,如果一房两证应由被告具体告知并提供证据,现被告无法提供其在预约过程中即告知原告存有两本房产证的事实,且双方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日庭审中第一次向被告提出解除的要求,原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74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关于返还的主体,从收款收据及两被告刊登的广告来看,可以明确该房地产项目为两被告共同开发,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上述款项及利息应由两被告共同返还。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文所述,原审法院对于原告关于其所预约的房屋具有私家泳池的主张不予支持,且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签订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可得利益,故买受人请求房产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经原审法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要对具有游泳池的房屋差价损失进行鉴定,相应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主张赔偿被告违约交付不具有游泳池的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装潢损失,因房屋未有交付,原告也未实际支付相应的装潢费用,对此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胡丽君购房预约金74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40元,由原告胡丽君负担24490元,由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950元。鉴定费19530元,由原告胡丽君负担。上诉人胡丽君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两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预约)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本约)。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两份收款收据的内容已经具备了买房人信息、卖房人信息、具体买卖房号、具体房屋价格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被上诉人也作出了交房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本约)。二、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上诉人宣传其所建项目为户户配泳池的森林别墅,该宣传应当认定属于要约,视为合同内容,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两被上诉人的广告宣传中,“原创现代四合院建筑”是“豪华别墅户户配置私家泳池、品牌电梯”前提的观点与两被上诉人此广告的文字排版结构体现出来的实际内容不相符合,且通过庭审可以得知,两被上诉人自己也从来没有表示过只有四合院才有泳池,通过报纸上的图片可以看出,所有别墅图片全部都带有泳池。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为要约。两被上诉人实际所能提供给上诉人的并非别墅项目,而是一幢双户户型,且根本没有游泳池,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第一次交纳少部分购房款为日,交纳剩余房款的时间为日,两被上诉人的广告发布于日,广告发布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前,且在上诉人第一次付款前,两被上诉人已对外宣传。本案中两被上诉人所售房屋不能提供一本完整的产权证,会产生限购、贷款利率高等系列问题。三、两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涉案合同解除,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因合同解除所受的损失,原审判决合同解除后原告的损失认定错误。原审将本约关系认定为预约关系,从而对损失的计算认定错误。上诉人要求按照本案的评估价格计算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对涉案合同解除没有过错,两被上诉人应赔偿装潢费用。即使本案系预约关系,上诉人的利息损失也应从付款之日算,而不应从解除合同之日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金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中赔偿利息损失的判决内容,改判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3963915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正确。二、两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胡丽君于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具有“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事项。本案当事人仅有两份《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载明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收取胡丽君预约款7440000元,且《收款收据》形成时间早于涉案紫荆庄园三期建设项目获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更早于获批商品房预售证的时间,双方至今不能对其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形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认定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与胡丽君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正确。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广告宣传中有“豪华别墅户户配置私家泳池”的话语,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称该豪华别墅仅指四合院户型与实际相符,胡丽君购买的并非豪华别墅,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在广告右下脚以小字标注“所有图文以政府批准文本为准”,且双方仅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胡丽君要求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提供带有泳池的别墅没有相应依据。开发商销售房屋存在“一房两证”的现实,“一房两证”违反相关规定,对此违规行为可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惩处,如果当事人在商品房合同中对“一房两证”的有约定,“一房两证”本身不能作为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本案中胡丽君要求解除其与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一审判决该合同解除,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视为同意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该解除行为给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及胡丽君本人均造成经济损失,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考量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房产销售中的不当行为、胡丽君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房地产市场近年经营现状等现实情况,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与胡丽君均应对本案合同解除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由现代公司、新天地公司返还胡丽君购房预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日起支付胡丽君利息损失不当,胡丽君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民事起诉状第二项已表明其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日起算利息损失更为合理。综上,胡丽君在本案的部分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二、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胡丽君购房预约金74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预约金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三、驳回胡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440元,由胡丽君负担23822元,由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618元,一审鉴定费19530元,由胡丽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1元,由胡丽君负担37843元,由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朱红彦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吕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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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地王”无证预售 义乌房地产踩踏政策红线_土地市场_新浪房产_新浪网_
“地王”无证预售 义乌房地产踩踏政策红线
地王项目义乌现代城工地现场(魏隋明/摄)
义乌房地产交易市场,驻扎着几十家地产中介(魏隋明/摄)
&&新浪泰州房产讯& 编者按:位于浙江省中部的义乌市,又一次引起各方的关注。半个月前,义乌市有关部门用&从未终止过限购令、继续执行限购政策&的表态,平息了外界关于&义乌楼市限购真空&的说法。然而,私下里义乌人对义乌楼市却有另一番说法。
&&&未建先售、卖楼花、炒号、卖票、虚假出资、抽资潜逃&&&等种种违规的做法,近来在义乌地产界盛传。为了解义乌楼市的生态现状,证券时报记者日前深入义乌进行了实地探访。
&&台风&海葵&过境后,义乌的建筑工地陆续复工。站在义乌宗泽大桥上,远远就能看到义乌现代城工地的升降机在空中旋转。证券时报记者探访发现,这个曾经的地王项目,却集合了开工提前、未获证先预售等种种问题,恰是义乌地产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的一个样本。
&&地王开工提前
&&提及浙江义乌的现代城,地产界并不陌生。
&&日,在经过251轮竞价、底价暴涨150%后,义乌国际文化中心07、08地块被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2.19亿元拿下。
&&当时,72.19亿元的出让金刷新了国内单幅住宅用地出让的最高纪录。更重要的是,此地王不是诞生在北京、上海等房地产一线城市,而是义乌这样一个县级市,舆论一时哗然。如今,义乌现代城项目所占的位置,就是义乌国际文化中心07、08地块。
&&义乌现代城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义乌国际文化中心东南角,北依义乌江、西邻梅湖会展体育中心,距大名鼎鼎的义乌国际商贸城约2公里。该地块是义乌国际 文化中心的一部分,而国际文化中心,则是义乌市未来几年重金打造的&义乌新客厅&,总投资约25亿元,建成后将成为义乌市民开展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的 重要场所。
&&施工中的义乌现代城工地管理颇为严格,出入必须有相关的证件。&现代城在今年6月就开工了,目前正在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施工中。&现代城项目部的一位员工说。
&&现代城的开工吸引来不少跑建筑工地的业务员。一家上市公司的销售经理就在施工现场外围等待。&公司做建筑项目的光纤网络项目,目前现代城还在基建阶 段,我们提前做好准备,看看有没有合作的可能。&他说。不过最终他无功而返,&负责人都到工地上去了,电话也联系不上,只好留了一些公司的材料,等改天再 来看看&。
&&跟随拉运沙石的工程车,记者进入了现代城的工地。在4个足球场大小的地基大坑,上百的工作人员正热火朝天地工作着,工地上空的升降机,正在他们的头顶不停地运转,其中的两个进度稍快的地基,已开始浇筑混凝土,进度稍慢的一个地基,还在清洗暴雨留下的泥沙。
&&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帽的缘故,记者的出现显得很特别。见有陌生人闯入,貌似工头的中年男子走过来盘问,一番交涉未果,最后这位工作人员将记者一路&护送&出围墙外。
&&现代城的建设进度,显然超过了其原有的计划。当时现代房产公司摘牌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显示,&07、08地块&的开工时间定为日,竣工时间定为日。
&&未获证先预售
&&义乌市住建局房产科科长楼棋樟对记者称,&义乌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全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证的门槛既没有拔高,也没有下调。用行话来说,在建楼盘只有达到&正负零&,才能获得预售许可证。&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户银行出具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才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
&&虽然制度清清楚楚,但关于&义乌现代城项目未获证先销售&的说法,义乌却满城皆知。而上述说法,记者也从义乌多家地产中介得到证实。
&&记者以意向购房者身份询问,至少5家地产中介很明确表示,他们手上有义乌现代城房子销售,中介费5000元~1万元不等。与此同时,这些地产中介也坦承,这种做法是违规销售,所以操作起来会比较隐蔽。
&&一位地产中介介绍,现代城项目地理位置优越,无论投资还是自住,是目前义乌在建楼盘中最值得选购。在推荐的同时,该地产中介从抽屉里拿出义乌现代城项目的设计图、规划图。
&&按照上述地产中介介绍,现代城的平均售价是2.88万元/平方米,5楼以下约2.2万元/平方米。目前,该楼盘正处于优惠期,每平方米优惠2800 元。另外,开发商一年后还按10%预付款返利。所以,一番计算下来,现代城5楼以下的售价在1.8万/平方米左右,若订购的房源面积100~110平方 米,需要交纳的款项在160万~180万元。
&&对于这种购房程序,地产中介都拍着胸脯保证资金安全。上述地产中介称,&在选定房子后,客户与开发商&&现代房产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今年,在我 手上成交现代城的房子都有4~5套,资金安全方面不会有问题。& 为了打消顾虑,上述地产中介还拿出了一份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向记者佐证。
&&据了解,现代房产公司在刚刚拿下义乌国际文化中心07、08地块,义乌当地的媒体就出现了现代城项目的广告。去年的8月22日,现代城的广告语&&&无可替代的珍贵稀缺板块,城市中心区高尚生活标杆&已经登在了义乌本地的报纸上。
&&一位地产界资深人士称,楼市销售火爆时,一些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前,便开始内部认筹,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诚意金&,行业的潜规则是2万~3万元以下不算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但如果某些项目收取的金额较大,就与&变相揽储&具有相似特点。
&&2010年4月,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据此,现 代城的做法,显然已经超出了《通知》的规定。
&&资金链紧张
&&义乌现代城为何开工提前,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迫不及待销售?对此,记者拨通了现代房产公司办公室电话,但对方并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而义乌坊间人士的说法是,现代地产频繁拿地造成资金链条短缺。同时,该公司还面临巨额民间借贷高额成本的压力。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现代房产公司在竞得土地40天内,需支付50%的首付款,现代房产需要拿出20多亿元真金白银。在1年内,需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即今年8月,现代城余下的36亿元出让金,也必须足额缴付。
&&据了解,义乌市现代房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属于二级开发资质开发商,累计开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销售额约300亿元,其老板黄允松是义乌江东人,以养殖起家。该公司的地产项目主要在义乌本地;另外,与义乌毗邻的东阳、杭州千岛湖等地,该公司也有少量地产项目涉足。
&&上述数据显示,现代房产公司规模只能算是二、三线房地产公司。72.19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即便是对于国内一流房企&保招万金&而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作为一家成立刚9年的区域性房企,如何支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成为首先面对的难题。而且,该公司在义乌建设的现代广场、现代宾王广场、城北商业中心等项目,均为在建楼盘,尚未完成交付。
&&义乌市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负责人称,义乌市开发商现在不可能从银行获得一分钱的贷款。据他表示,义乌市25家商业银行,现在基本上连个人按揭都很难做。&72.19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对二、三线地产企业来说,绝对是个天文数字。&
&&实际上,在过去的一年里,72.19亿元并不是现代房产公司唯一一笔土地出让金。2010年年底,现代房产公司以20多亿元竞得义乌&商业中心&地块;2011年6月,又以2.26亿元竞得义乌&雷峰路与望道路西南侧&地块。
&&据悉,自今年个别地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义乌市多位企业家因为高利贷而自杀或者潜逃。为了避免因借高利贷而导致资金压力过大,现代地产只有通过 这种违规行为,才可以维系现代地产的资金运转。&如果当地监管部门能够制止现代地产违规售房,现代地产必死无疑。&当地多位房地产人士表示。
&&在义乌本地论坛&&稠州论坛上,一篇《摇摇欲坠的义乌知名房地产开发商,会是引起义乌再次金融海啸的元凶吗?》分析文章,引来了大量网民的跟帖。虽说作者刻意隐去了开发商的名称,但根据内容分析对号入座,其所指的知名开发商,正是现代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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