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统计的什么是融资融券券指标怎样解释

58cv网址导航上交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标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二、《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6号)、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资融券相关比例限制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1号)同时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近3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买入价格) 100%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卖出价格) 100%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 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第五十条 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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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稿)]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安排,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
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适用《细则》。《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细则》的制定,既考虑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中的业务模式,又体现了《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要求,还兼顾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  (一)业务流程  1、会员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1)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会员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会员部备案。报备路径为: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资融券专用帐户报备。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原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继续有效,但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融资融券关系了结的流程和处置办法。  3、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帐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4、信用交易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应同步设置相应的前端控制。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我所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5、融资融券标识  《细则》中规定,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信用交易时,其交易申报应当标注融资融券标识,涉及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还应当增加平仓标识。加注标识的信用交易指令同样适用于《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标识主要包括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所发布的技术实施指引。  6、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限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7、期限要求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会员还需与其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  8、其他交易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细则》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9、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10、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与其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或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包括批准和报告制度等。  11、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平仓标识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两类。  (二)标的证券管理  1、标的证券范围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1)符合《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  2、标的股票标准  《细则》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选择标的证券的普遍做法,试点期间,充当融资、融券标的的股票标准如下:  一是基本面指标:(1)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3)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二是流通规模指标:(1)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2)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是流动性指标: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四是波动性指标:(1)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2)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是集中度指标: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六是其他指标。  3、标的证券的选择和披露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本所将另行公布。  4、标的证券的其他管理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因为并购、私有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急情况,导致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5、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保证金和担保物  担保物制度、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是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之一。  1、保证金和担保物的范围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2、折算率标准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3、本所对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会员对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5、融资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或证券),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的标的证券。  6、融券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或证券),拟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的标的证券。  7、保证金可用余额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1)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2)∑[(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说明:(1)现金减去∑融券卖出金额等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等于投资者信用证券帐户内所有证券市值减去融资买入证券对应的市值;(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乘以折算率计算保证金余额,浮亏按100%的比例全额计算其对保证金余额的影响;(4)在计算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时,未了结融资交易占用保证金按融资买入证券金额乘以融资保证金比例计算,占用保证金相对保持不变;未了结融券交易占用保证金按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乘以融券保证金比例计算,占用保证金随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的变化而变化。  8、维持担保比例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9、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管理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11、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之间的关系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的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保证金的计算方法。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帐户资产的放大倍数。  维持担保比例是用以规范会员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盯市的标准,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帐户整体的财务风险。  (四)信息披露和报告  1、会员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时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信用违约资料等数据。  数据报送要求及方式,详见日本所发布的技术资料《市价订单/融资融券等新业务技术实施指引》。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本所每日披露信息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3、会员月报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会员部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  (五)风险控制  控制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融资融券业务能否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1、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融资融券交易异常的管理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对于标的证券的交易异常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所在《交易规则》第6.1条、6.5条中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考虑到融资融券《细则》系根据《交易规则》而制定,且融资融券交易也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类型,同样受《交易规则》的规范,相关异常交易的认定也应同样适用,故我所未在《细则》中重申。  4、对会员的管理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除了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所《交易规则》10.1条中的相关规定,本所还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六)其他事项  1、证券帐户管理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2、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  3、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处理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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