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几个省实行农产品进项税转出的分录核定扣除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1.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花去籽加工&部分)、棉纱加工(代码:C1711);
2.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
3.水果和坚果加工(代码:C1372,选取&瓜子加工&部分)。
国家相关部门今后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按照《》(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采用何种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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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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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发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公告&开头是本公告拟定的依据,来自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即财税〔2012〕38号和财税〔2013〕57号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公告&第一条为本次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具体行业和具体纳税人。
  2、&公告&第二条为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即我省试点纳税人应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依次选择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对于已经公布的统一(全国或者全省)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该产品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3、&公告&第三条为我省公布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4、&公告&第四条为试点纳税人在转变抵扣方式前需做的涉税处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统计和监管职能。
  5、&公告&第五条为试点纳税人在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的申报要求。
  6、&公告&第六条为试点纳税人因故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应履行的手续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应的工作。
  7、最后为公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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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试点范围扩大
  自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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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风险探析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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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风险探析
高安市国税局&  周春华 童峥嵘 沈四宝
从2012年7月起,国家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核定扣除办法)以来,在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负担,一定程度压缩虚开收购发票空间,鼓励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核定扣除办法存在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核算复杂隐藏着财务风险
农产品经营方式有以购原材料生产货物的,有购进直接销售的,还有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等等。核定扣除办法因经营方式不同而核定扣除的方法也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抵扣方法就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无论哪一种方法计算的工作量都非常大且繁琐,计算操作不简便。扣除标准每年重新申请核定的工作,不得计算核定扣除的外购半成品生产的销售数量要分开核算,需要用合理的归集和分配方法等,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因此,试点纳税人容易出现外购半成品及生产的产品不分开核算或不会核算;需要归集分配没有归集分配或未按合理方法归集分配造成不准确;人为减少期初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时不还原含税价减少进项税转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库;故意混淆单耗低产品为单耗高的产品等问题。
(二)归集分配中存在重复抵扣风险
核定扣除办法中“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但具体的方法没有明确。有的地方规定,应按不同货物当期销售数量的比重或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对农产品耗用数量进行归集和分配,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和科学值得商榷,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重复计算抵扣。如以生产植物油为例,购进米糠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仅有米糠油、还有糠粕、脂肪酸、糠腊等产品,如果当期只销售了主产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但如果下期只销售了糠粕等副产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两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这种较复杂的情形比较普遍,无论是哪个企业每月不可能每种产品都发生销售,极易产生重复抵扣。
(三)存在以抬高买价来虚抵的风险
取消“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将扣除率按再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核定扣除办法的两大特点,其实质就是想解决增值税虚开虚抵和消除“高征低扣”。但是在计算允许抵扣公式中有“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两个重要指标,这两个指标尤其是“平均购买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收购凭证在核定扣除办法中取消了抵扣功能但依然是发票入账的商事凭证,收购凭证如何填开,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农产品收购的对象为个人又多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企业可能虚增购进单价和数量、扩大投入量达到虚增产量和销售数量或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目的是虚抵进项税额。因此,核定扣除遏制虚开收购发票的作用有限。
二、防范风险建议
(一)加强学习、深入调研,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税务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熟悉办法所称农产品、单位数量、耗用率、损耗率、扣除率等有关概念和核定方法的种类以及允许抵扣进项的依据和计算公式,要深入调研,宣传政策,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级别、产品成本构成等购产销等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要引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熟悉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准确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和每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二)简化操作、统一标准,规范归集分配方法。
简化核定抵扣操作。取消核定抵扣标准每年每户都进行测算确定,国家可以将每个行业的扣除标准指派给有代表性的省确定(包括不定期调整和完善产品种类等扣除标准)并由国家公布作为全国统一执行的扣除标准以减轻其他各省的税企负担;取消多个核定扣除方法和顺序选择,统一适用一种方法;取消年度终了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和对当年已抵扣进项税的纳税调整。规范归集分配方法。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归集分配方法应科学、合理,避免重复抵扣,建议统一的扣除标准在测算时就应对主副产品的进行归集和分配,或者只核定扣除其生产的主产品的进项税额,副产品进项税额不计算扣除,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实地核实、严格审查,信息管税遏制虚假。
在农产品收购期间,税务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或派驻到收购企业,掌握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具体信息,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以企业填开的收购发票为抓手,对填开的信息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资金往来支付是否正常并相对照,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同时还要审查是否有运费单据以及运费是否合理,自运的是否有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收据等单据以及合理性。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数据库信息平台,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票领用存(各种购、销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等信息。引导纳税人建立内部管理涉税信息平台,完善采集资金、购销渠道、工艺流程、投入产出、购进销售等电子信息。
(四)扩大试点、改免为补,完善抵扣税收政策。
扩大试点,将核定扣除“核定扣除办法”尽快覆盖所有农产品及其加工行业。调整税收优惠,取消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改为财政直接补贴,让销售自产农产品且真正是从事农业生产者得到实实在在实惠。完善农产品抵扣政策,收购农产品仍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合法凭证,重新回归增值税征抵“链条”相互制约的完整机制,也可适当降低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基本税率或者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发: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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