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产业资金采用的支持方式有哪些是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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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记录共801条东至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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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公开分类  加入时间: 09:17:03  admin   点击:752
为规范和加强东至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暨2013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16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原则
东至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厅评估下达我县,专门用于支持我县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本方案所称特色产业基地是指经省财政厅财企(2013)1661号文件确定的扩权强镇试点镇---东至县大渡口镇农轻纺、机械装备制造基地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内容及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基地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增加就业人数。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六)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实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改善园区供水、供气、排污、仓储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八)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省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应支持。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根据申报项目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及项目性质等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金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得控股。
三、项目资金的申请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特色产业基地大渡口镇内 ;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资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在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及金额,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拟支持的项目在东至县财政信息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财政局在项目组织申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7011874、邮箱:
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全面监督。
县财政局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申报单位按计划实施。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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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宏观资讯
规范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
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修改并印发管理办法,以规范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 根据这份《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相关意见,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办法明确,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内容包括: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根据办法,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本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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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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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文化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日
  普陀区文化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普文发〔2012〕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企业: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普府〔2012〕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充分体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资金来源)
  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暂定为一亿元(专指人民币,下同),专项资金按实际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四条(管理机构)
  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社区办、区投资办等单位组成,区文化局负责审核的牵头工作。审核小组审核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文化事业领域:在普陀区注册的法人或社会组织;在普陀区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为普陀区公共文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企业。
  三、其他:在普陀区组织开展和组织实施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在文化事业领域
  (一)支持组织开展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影响的文化活动。举办具有一定影响的区级以上的重大节庆、电影电视展映、对外文化交流、美术文博展览等公益类文化创意活动。
  (二)支持群文创作活动,做强群文创作品牌。引导开展有区域特色的群文创作活动,积极打造辐射面广、参与度高、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品牌项目。
  (三)支持培育群文团队,激发社区活力。鼓励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在自娱自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资助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发展潜力的群众文化团队参与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比赛和展演;鼓励成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
  (四)支持促进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普及工作。
  (五)奖励在国际、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群文团队或项目。
  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一)支持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网络信息业、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参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上海市文创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
  (二)专门设立1000万元作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手机等新媒体为载体、与动漫、游戏、电影、音乐等数字内容相关的活动和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文化产业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完善支撑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建设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提高入驻企业的区级税收落地率。
  (五)培育市级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能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和项目;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和项目。
  三、其他
  (一)鼓励申请国家和市各类文化发展基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按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审核小组同意的文化事业特色惠民项目、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和项目、文化设施、文化市场及规范管理等其他方面需要支持的事项。
  (三)支持开展文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在文化事业领域
  (一)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美术文博展览、普及类讲座、对外国际文化交流等文化事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于辐射面广、参与度高、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品牌项目,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每年扶持群众文化团队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设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益性演出、展览、传承等活动,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额的50%,一般在5万元以内。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正式比赛金奖、银奖的团队或群文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给予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一)补贴贴息:采用补贴方式支持的,单个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专项配套: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果奖励:对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园区、企业、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文化创意园产业区或者其他类型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园区、基地的评选和认定,申报和认定成功的给予奖励,其中市级文化园区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五)对于特殊情况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审核。
  (六)获得上述补贴贴息和专项配套的园区、基地、企业或项目,如今后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区财政将已支付的资金视作匹配资金。
  三、其他
  (一)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宣传、项目咨询、专家考察、评审、监理、审计、验收、评估、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的有关费用,经审核小组同意,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二)支持有特色的文化惠民项目。鼓励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惠民活动,经审核小组同意,给予全额或部分扶持。
  (三)支持开展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课题研究,经审核小组同意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受理)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项目)可从网上下载《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项目申请表》或《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创产业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备齐相关材料,按截止时间将所有材料提交至审核小组。
  第九条(申报对象条件)
  一、在普陀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二、在普陀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众文化团队。
  三、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园区、基地和企业。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项目申请表》和《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创产业项目申请表》两个类别,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和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策划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主要成员、相关绩效指标、项目预算等情况。
  二、文化事业项目需提供: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群众文化团队提供由所在街道、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度经费收支清单、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三、文创产业项目需提供: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章)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本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拨款
  第十二条(评审流程)
  一、资格审查
  普陀区文化局牵头负责受理项目的汇总工作,由审核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
  审核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提交审核小组讨论。
  三、批准公示
  审核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具体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终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
  评审分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两个行业领域进行,分别由行业专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拨款支付)
  公示结束后,根据审核小组批准支持的金额方案由区财政局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对于分期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审核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区财政局将拨付下期款项。
  第五章 评估与监管
  第十五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项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支持款项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审核小组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监管和验收,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小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第三方评估)
  对按时完成的支持项目,由审核小组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审核小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对该项目进行继续支持、终止支持、撤销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支持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支持款项等措施。
  第十九条(处置方式)
  审核小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意见,对于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建档;对不合格的项目将作出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处置。凡被撤销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区财政局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支持款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日止。
  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动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提高动漫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设立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列出。
  第三条(支持对象)
  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网络游戏开发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动漫企业;当年度研发制作、运营、内容健康,在普陀区推进实施的动漫产业项目,特别是以手机等新媒体为载体,与动漫、游戏、电影、音乐等数字内容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媒体动漫开发:支持以手机动漫等移动网络为载体的动漫软件的开发制作与运营服务。
  二、动漫影视:原创电视动画片、动漫电影的制作、发行与上映。
  三、动漫出版:原创动漫作品、动漫期刊的出版发行。
  四、动漫演出:对平面和影视等形式的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
  五、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及动漫会展:提供信息、技术、人才、播出、出版、作品发布、产权交易等服务支撑的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和动漫专题会展活动项目。支持已建立平台的运营维护与开发利用。
  六、动漫产业的基础建设:支持动漫企业、个人工作室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各项硬件设施维护升级、房租补贴等。
  七、成果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动漫企业、团队、个人、作品予以奖励。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本支持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成果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单个动漫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30%;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成果奖励:
  1、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动漫、游戏每款奖励不超过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动漫、游戏每款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对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10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二、对于特殊情况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在普陀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二、在普陀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众文化团队;
  三、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企业;
  四、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第七条(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第八条(申报程序)
  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从网上下载《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相关绩效指标、相关资金预算情况等。
  二、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等复印件(盖章);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三、动漫企业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列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已出版发行的漫画图书或期刊(二本/二套)。
  四、申请动漫影视制作、演出项目支持的须提交剧本、样片、主创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的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五、申报原创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单位或个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其他说明)
  一、同一动漫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次性支持。已获得国家、上海市和普陀区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获上述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企业或项目,如今后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区财政将已支付的资金视作匹配资金。
  三、本实施细则将纳入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范围,申报项目的评审、资金拨付、评估、监管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日止。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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