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当年余额和上年结转余额额会不会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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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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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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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及居住在我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2.2015年,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
& 3.户籍没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
答:户籍没在我市但长期居住我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第一档为450元,第二档为580元。
&4.什么时候开始办理缴纳2015年医疗费?
答:从今年11月1日至日前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个人出资费用。
&5.新参保的城乡居民,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跨年度的,应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待遇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满180天后享受。
&6.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打破身份户籍上有什么变化?
答:打破了身份户籍界限,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既可以选择第一档缴费,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
&7.城乡居民怎样选择缴费档次?
答:已参加我市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缴纳2015年保险费时选择缴费档次。2015年后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8.城乡居民续保缴费选择金融机构代扣有什么好处?
答:1、对于广大参保人员,尤其是在异地居住但在本市参保的人员,办理了银行代扣业务后,再也不用亲自回到户口所在地缴费,省时又省力,非常方便、安全;2、可以防止错过缴费影响待遇享受。
& 9.政府对哪些特殊群体参保有优惠?
答:政府对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政府给予90元的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本人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缴费标准补助90元后,不足部分的130元由其个人承担。
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的220元由政府全额补助。
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10.在我市就读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生怎样参保缴费
答:在我市就读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学校组织参保。&&
11.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如何参保缴费?
答: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学校组织参保。
12.2015年,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还要组织本地户籍学生参保不?
答:从2015年起,幼儿园、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所有在校学生回归家庭参保,因此,中小学校不再组织本地户籍学生参保缴费。
&13. 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由征地单位按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14.新出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待遇?
答: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以内独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但其母(父)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随参保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15.一个家庭5口人,允不允许有的缴费,有的不缴费?有的选择第一档缴费,有的选择第二档缴费?
答:都不允许。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每位家庭成员都应参加,且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即一家5口人要么都选择第一档缴费档次,要么都选择第二档缴费档次。
&16.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如何参保?
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参保手续的:一是可以委托家人或邻居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二是可以委托村、组干部代缴;三是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扣;四是在农历春节前可以自行回家办理。
17.城乡居民应如何具体参保缴费?
答: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目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有三种:一是金融机构代扣;二是金融机构代收;三是村、组干部代收代缴,具体缴费方式由各区县确定。
&1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能退保吗?
答:不能退保。
19.什么是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怎样支付?
答:城乡居民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2015年,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人限额为60元。
&20.门诊统筹费用如何使用?是否可以跨年度结转?
答:门诊统筹费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的住院自付费用或市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站)的门诊医疗费用。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但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
当年未使用的门诊统筹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本人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 21.原新农合家庭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账户余额仍然有效,但在使用2015年门诊统筹费用时,须先使用完以前账户余额后才能使用普通门诊费用。
&& 22. 对原区县认定的门诊慢性疾病怎样处理?以后怎样认定?
答:对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由区县医保局向市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定后,按照锁人头、锁病种的原则予以保留,待遇按城乡统筹后的标准执行。
2015年以后,门诊慢性疾病的病种及诊断标准、申报审批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6号)执行。
23. 门诊慢性疾病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可申报20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元。
24.哪些重特大疾病可以门诊当住院报销?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保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25. 参保居民如何申请门诊慢性、重大疾病?
答:符合门诊慢性、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报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26.我市哪些医院为门诊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答: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病、肾病专科医院以及结核病、艾滋病专业治疗机构门诊,或备案的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27.中药报销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中使用的中药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2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选择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缴费标准,其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都是一样的,标准如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市外异地就医
2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标准如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市外异地就医
第一档(90元)
第二档(220元)
& 30.参保居民须转往市外的医院治疗,须办理哪些手续或注意什么?
答:参保居民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原则上由我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泸州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医院临床科室、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在出院前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未办理转移审批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1.异地居住、外出务工或探亲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办理哪些手续或注意什么?
答:参保居民因在外务工、探亲、旅游等须在异地住院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2.参保居民需转往市外治疗的,需选择什么样的医院?
答:参保居民转往市外治疗,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异地报销标准。
& 33.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定为13万元。
& 34.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答:大病保险是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再投保的方式为参保城乡居民建立大病保险,即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以上的,再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
&35.大病保险个人要缴费吗?
答:个人不缴费。
&36.2014年我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下同)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按80%赔付。
37.大病保险报销有没有封顶线?
答:没有封顶线。
38.是否所有生育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
答:不是,只有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39.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500元、剖宫产(难产)10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40.城乡居民就医看病需带什么有效证件?
答: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
41.参保居民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答:参保居民在市内、市外住院或转往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其就诊医院与我市实现了联网的实行现场即时结算;与我市未实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2.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准备那些资料?
答: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医院鲜章的复印件)、出院证、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务工、探亲、旅游人员需提供就医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行为真实性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和婴儿出生证。
43.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在申请报销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
44.参保居民若发生意外伤害,可以报销医疗费吗?怎样办理?
答: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可以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本地住院在就诊医院领取《申报表》并如实填写,交就诊医院;异地住院须填写《申报表》,经受伤地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后,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就诊医院诊治科室会同医院医保科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报销。
&45.哪些情形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以下情形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1.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3.其他有第三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46.哪些情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医疗保险结算?
答:(一)参保城乡居民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4.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47.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不能同时参保和享受待遇
答: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按医疗保险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8.以前区县制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否还执行?
答:从2015年起不再执行。
49.城乡居民不得有哪些行为?
&&& &&答:城乡居民不得出租、出借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不得伪造医疗文书、证明或票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工作。对上述行为,区县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有权取消当年度受益资格。
50.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怎样打击处理?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处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度参保政策解读 - 官坝镇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度参保政策解读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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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近日以渝人社发〔2014〕152号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便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现对有关参保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2015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1.集中缴费时间为:2014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官坝镇各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4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2014年9月&2015年8月学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时间为2014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错过以上缴费期的,也可在2015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
三、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方式是什么?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等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3.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四、201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2015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人年,二档为200元/人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200元+财政补助。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4年9月&2015年8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档60元/人,二档为150元/人。
3.新生儿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人年,二档为200元/人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200元+财政补助。
五、2015年度哪些居民可以享受到政府缴费资助,标准多少?
1.资助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2.资助标准。资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80元),其他对象给予50元标准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60元标准资助。
六、居民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5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12月31日;在2015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2.在2014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在渝高校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3.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其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5年12月31日。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度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2015年为8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八、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普通门诊定额报销未使用的金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普通门诊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
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二档起付线标准
一档报账比例
二档报账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全年报销封顶线(元)
注:1、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2、未成年人住院保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3、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一是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二是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有哪些?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共25种,其中重大疾病12种,慢性病13种。
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中、重型)贫血;12、白血病。
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中高危和很高危、2、3级高血压);2、糖尿病1、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十一、参保居民如何获得特殊病资格?
1、申报:参保人办理特殊疾病卡应将相关资料提交忠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务科申报。需提供的材料:《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
2、鉴定:医保局每月5-10日组织忠县人民医院及中医院的专家组
对申报人员集中开展鉴定工作。合格的发放特病资格证;不合格的退还申请资料。
3、注意:取得特殊疾病资格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十二、参保的孕产妇生小孩,医保报销标准时多少?
对参保的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十三、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医院看病就医及申报?
1、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和市二级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入院后将社会保障卡交医生或护士核实身份,不需申报。
2、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参保地区县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直接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进行申报,也可向户籍所在地医院进行住院申报。
3、在市外居住的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医院进行住院申报。
注意: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账比例下降5%。
十四、参保人员市内看病就医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时结算。
十五、参保人员市外看病就医后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医院进行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报销所需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
十六、参保人员同时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怎么办?
参保人员既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也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医保保险政策计算后,高于市外医保报销的,补足差额;低于市外医保报销的,不再补偿。
十七、有第三方(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医保能否报账?
不能。工伤、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人)责任的医疗费用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应当由第三方(人)负担。
十八、参保居民如何享受大病补偿?
参保居民在市内看病就医符合大病补偿的在医院结算时直接补偿,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在市外就医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报账材料到参保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保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大病补偿限额20万元/人。
十九、咨询电话:市咨询电话:12333&&& 县咨询电话:
镇咨询电话:&&& &&&&&官坝中心卫生院医保电话:
&&&&&&&&&&&&&&&&&&&&&&&&&&&&&&&&&&&& &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宣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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