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证明范本损失日评定准则是强制性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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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关键词】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缺陷【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07)02一os13-0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fr521―2004)于日实施已年余。司法鉴定部门依据该准则对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统一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用的赔偿尺度,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基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或对某种损伤愈合机制认识的不统一,致使本准则的制定存在明显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一、作为技术规范。“损失”一词应用欠妥“损失”应为经济学或法学名词。对于人身损害而言,此处作为法学名词更为准确.在3大诉讼法及实体法中均有体现。人身遭受损害后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应由司法机关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予以认定,这是事实认定问题,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实体问题的职权。由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中确定误工损失,既超越其职权,又受制于专业知识.显属不当。从本标准的体例及内涵分析,以“人身损害受伤[作者简介]李守斌(1965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大学,审判员(一级法官),副主任法医师,现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研究方向为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在审判中的科学应用。tel:+86―511-5319143;e-mail:dengr@jsmail.com.cn? s14 ?人员误工时间评定准则”列题为佳。二、误工概念的错误ga/t521―2004作为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将误工日的概念定义为“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是错误的,此段文字所表述的应为医疗时限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临床治愈并不等于其机体就已恢复正常水平,如:外伤致肝破裂,临床行肝破裂修补术后,切口愈合即可认定为临床治愈。但损伤所致的机体能量的大量消耗。需经过一段时间的补充方能恢复至伤前水平,故将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时间定为误工时间欠妥当。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特别是涉及关节功能或神经损伤的案件,需要相当长的恢复期,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功能尚存变数,故其误工时间以至伤残评定前为宜。对于多数重伤残者来说。亦比较容易操作。分析损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因素。误工的概念应表述为:人体损伤后,因损伤致劳动能力受限至恢复伤前水平所需的时间,或因伤致残的,在伤残评定做出之前的期间。三、某些期限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衔接不够1.关于构成伤残的损伤的误工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对于构成伤残的,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也按此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本标准对所罗列的各种损伤均给出了具体的误工期限,其中相当一部分损伤构成伤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通常在诉讼阶段方启动此类鉴定。鉴定机构按照本标准评定出的误工时间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冲突,存在一段时间的真空。如:孔某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摘除,伤后5个月评定为伤残八级。关于误工,按本标准应为90日。与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所可以认定的持续误工尚有2个月的差距。按90日判决,很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原告)的上诉、缠诉乃至上访。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享受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奖励。由此,各地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政府从奖励计划生育的角度出发,对流产、引产等的休息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镇江市规定:人流(药流)休息14天,引产休息30天。其他地区的规定基本相同(符合一般医疗常规)。本标准规定外伤性流产、早产60天(误工),明显高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时间,从人流、引(早)产后机体修复的过程分析,60天
的时间也显属过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上位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化。而《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作为行业标准,不得对抗法律和司法解释。故此,本标准中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处,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四、各种损伤的误工时间不平衡,存在轻长重短现象1.软组织损伤普遍较长。软组织挫伤、裂伤的时间多在10―30日之间,从软组织挫裂伤的愈合机制分析,即使不治疗(或适当医疗),7―14日即可修复;此类损伤多不影响机体的运动功能.伤者的劳动能力并无明显受限。故本标准关于此类损伤所规定的误工时间较长,考虑伤者的肌体痛苦和妥善处理案件的需要,以14日以内为宜。对于较重的损伤。并未考虑功能恢复所必须的时间,相当一部分严重损伤的误工时间较短。如:骨盆不稳定骨折,标准界定为120―180日,作为负重及支撑的主要器官.愈合的时间较长且存在功能恢复的问题,同时还应考虑骨盆分离不能复原的问题。2.同一部位程度不同的损伤误工时间不平衡。同一部位、不同程度的损伤.其治疗措施和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误工时间就应因程度而异.不能概括为某一具体日期。以腰椎为例。椎体前缘轻微压缩性骨折与椎体粉碎性骨折统一定为120日就有失公平。准则中类似情况较多。3.不同部位相类似损伤的误工时间不平衡。不同部位相类似的损伤误工时间的不平衡,成为本准则的又一瑕疵,存在畸长畸短的问题。如颧弓骨折和尺骨鹰嘴骨折。颧弓线形骨折、粉碎性骨折的时间为60日和120日.实际上.颧弓线形骨折和部分粉碎性骨折是不需误工的(笔者亲身经历);而尺骨鹰嘴骨折(累及肘关节),不分轻重,一律确定为90日,涉及肘关节功能的恢复问题,该期限稍短。(收稿:20o6―06―27;修回:200--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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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更多关于赔偿的知识请点击继续了解。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自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
想了解更多关于赔偿的知识请点击继续了解。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自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                       60日~90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2 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30日~60日
  4.4.2 头皮缺损&10平方厘米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
  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 中型                               90日~180日
  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15日
  5.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他症状                   20日~30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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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目前已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将于日起实施。该《准则》的实施将对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该《准则》广泛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律师行业、保险公司理赔等。
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封面及目录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1目的 ?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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