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招聘分红险办理保单复效需要哪些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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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办理保全业务
   来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单内容变更
&&&&1. 投保人变更: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新投保人及原投保人身份证。
&&&&2. 受益人变更: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被保险人身份证。
&&&&3. 收费地址变更:客户在申请此项变更时可不提供身份证,对客户的亲笔签名我司也不作强行要求。
&&&&4. 年龄错误更正: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被保险人户口本或身份证。
养老金领取方式变更:投保"松鹤养老保险"、"鸿寿养老保险"的客户在投保后三年内可申请将养老金领取方式由一次性领取变更为按年领取,或者由按年领取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投保人身份证。
&&&&6. 缴费途径或划款帐号变更: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投保人存折 ②转帐支付保险费授权合同。
缴别变更:若投保人需将续期保费缴纳方式在年缴、半年缴和月缴之间进行转换,则可申请缴别变更。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投保人身份证。月缴改半年缴、年缴时,已缴期数应为6、12的倍数;半年缴改年缴时,已缴期数应为2的倍数。
&&&&8.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受益人更名(更改身份证号):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变更申请书
③投保人身份证 ④更名改号记录或证明。若涉及到被保险人姓名、号码或年龄变更,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二、保险单复效
&&&&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 ①保险单 ②复效申请书 ③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三、补发保险单
&&&&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①保单补发申请书②投保人身份证。申请时还需交工本费。
&&&&四、减少保额
&&&&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①保险单②变更申请书及退保退费申请书②投保人身份证及存折。若减保时保险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减少部分的保额按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办理退费;若减保时保险单已产生现金价值,则退还减保部分的现金价值。
&&&&五、新增或取消附约
&&&&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一份主合同之后,可申请增加一份或多份附加险,亦有权终止或取消附加险。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①主险保险单(新增时)②有关申请书。
&&&&六、保单迁移
&&&&申请时应备资料包括①有效保险单②投保人身份证③保险转移通知书、保险转移申请书。
&&&&六、保险合同质押借款、还款服务指引
&&&&(一)借款
&&&&一)借款释义
根据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以保险合同进行质押,以不超过申请借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2. 借款金额
:根据条款规定的借款比例:一般险种列明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一生安康(94版)为90%,生活后援为80%;
未规定借款的保险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50%。
&&&&3. 申请人:投保人。
&&&&4. 借款利率:借款年利率及罚息年利率均为5.85%。
&&&&5. 借款期限:180天。
&&&&二)提交资料:《借款申请书》、《保单质押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正本、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领款途径
&&&&银行转帐:提供活期存折(中、工、建、交、农等),四个工作日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还款:包括到期续借与还清
&&&&一)续借:到计划还款日期,客户暂不还清借款本金时,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偿还借款利息,借款继续有效。需提供资料包括:《保单质押借款合同》(客户联)、《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还清:投保人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取回保险合同。需提供资料包括:《保单质押借款合同》(客户联)、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还款途径:
现金:客户需到银行交纳现金,再把银行回联(缴款单)交回保险公司收费。(交通银行燕南支行5号窗就可缴费还款)
&&&&2. POS机刷卡:直接在办事处刷卡还款。
&&&&(三)、注意事项及相关规定
&&&&1. 还款时,若合同效力已中止,请先办理复效手续,再办理还款;
&&&&2. 借款期内进行解除合同处理时,欠款本息将从解除合同理算金额中先行扣除;
在借款期间,投保人可继续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但不得申请办理生存金领取、保险合同挂失、保险关系转移、投保人变更、权益变更等事项;
&&&&4. 领款途径选择银行转帐的,起息日为借款生效日;
&&&&5. 未偿清借款本息的,不得重新借款;
未按时还款的借款利息计算规定:若已过计划还款日期而未还款的,则所有利息并入原借款本金中,视同重新借款。日09:34&&&&&&&&
朱燕祥&&&&&&&&来源:
  针对已经失去合同效力的寿险“沉睡保单”,保监会于8月份向全行业发布通知,要求展开全面、彻底的清理工作,以确保客户保单利益不受损失。
  据记者了解,大大小小各家寿险公司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各条渠道与“失效保单”投保人取得联络,告知消费者关于保单失效引致的利益损失,进而采取相应的“复效”措施,使保单从无效力的“沉睡”状态恢复生命力,继续发挥保险特有的经济补偿功能。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日24时、缴费期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时间跨度之大,排查范围之广,清理数量之巨,对诸多寿险公司构成了人力、技术、服务等多方面的考验。作为市场份额居全国之首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自2013年起已经启动这项清理工作,并将此行动命名为“颗粒归仓”计划。
  追踪失效根源
  “寿险保单缴费期通常较长,部分缴费期甚至长达30年,期间很多消费者更换工作、电话或搬迁后,往往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向客户及时寄出保单缴费通知,到期的保险金也滞留在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王桂根对记者称,购买长期分期缴费保险产品的客户,如果在次年之后的60天缴费宽限期内未能及时缴费,保单将会失效,但多数客户在投保后未必牢记这一信息,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费并且未及时收到保险公司提示信息,最终错过了缴费时间。
  所谓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在清查过程中,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部分投保人已经失去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不得不想方设法通过银行、通信、公安等一切可能的渠道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保单联系方式,与投保人辗转取得联系,进而说服对方为保单复效。
  记者获悉,除国寿外,平安、新华、泰康、太平、生命、中意等多家寿险公司纷纷启动保单复效活动,并针对不同业务渠道的特点逐单走访客户,比如,银保渠道联合银邮网点共同拜访银保失效保单客户,个险渠道营销部经理、内勤人员特地安排大单及大客户陪访,收展机动小组则利用此次机会不遗余力地联系客户,帮助客户上门办理复效手续。
  “形象地说,多年积累的失效保单犹如一座座冰山,一旦客户患重病时无法申请大额赔款、身故时受益人无法领取理赔金、退保时不能接受保单现金价值与所缴保费之间的巨大差额,冰山就会变成火山,暗藏的危机势必强烈地爆发出来。”王桂根称,为维护存量客户保险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需要尽全力减少失效保单的业务量。
  免息是谓“及时雨”
  事实上,失效保单并非完全无效,客户可在保单失效后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不仅需要补缴保险费,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复效利息。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诸多保险公司为此专门推出了“复效免息”活动,客户在缴纳复效保费时可以免缴利息。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依然未能按时补缴保费,结果导致保单持续失效。中国人寿等公司向客户推出保单借款服务,投保人不仅继续享有保险保障,更缓解了暂时的资金周转难题。
  在保单复效工作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部分保单实为正常缴费状态,但由于账户冻结、小额账户管理费扣除等非客户自身责任的因素,保单未能正常缴费而失效。为最大限度保证客户利益,中国人寿以“特事特办”原则为客户保单恢复合同效力,客户不仅享受免息权益,还享受正常的保险保障。
  以2011年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客户王女士为例,年交保费6000元,当公司告知免息复效活动时,客户才发现保单2012年就没有缴费,经查询得知,被银行扣管理费用导致余额不足,致使该保单没能划账成功。业务员多次与客户沟通后,最终赢得对方理解,及时办理了复效手续,充分保护其保险权益。
  “只有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需,才能最终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王桂根表示,在中国人寿2013年“颗粒归仓”保单复效活动中,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全年复效规模达到8.55亿元,居全国首位,其中,江苏省分公司续收费管理服务体系发挥了巨大作用,加之管理职责明确、方案措施有力、前后联动紧密、上下沟通顺畅、行动迅速果断、业绩追踪到位、服务支持得力等多方面因素,专项复效活动得以有序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变冰山为金山
  “千辛万苦与客户取得联系后,经常会碰到客户干脆退保的情况,我们只得耐心解释,详细分析退保之后的利弊得失,直到对方主动打消顾虑,在这过程中,10遍、20遍的电话沟通情况数不胜数。”据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员介绍,如此不仅说服了许多客户给保单复效,还赢得了客户的理解和认同,进而开拓了新业务。
  在保单清查过程中,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许多客户由于身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来办理保单复效手续。客服人员不仅通过电话详细讲解“代为办理”的方式,指导投保人在当地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更有甚者,为留住这一客户资源,业务员奔赴外地为其亲自办理手续,以免客户来回奔波。
  而部分保险营销员通过复效活动开拓了新单,也赢得良好的市场口碑和个人信誉。以2009年投保国寿瑞鑫两全保险的客户袁女士为例,由于种种原因,该保单只交纳一期保费就中断,在今年“颗粒归仓”复效专项活动中,该保单服务人员赶赴客户原址调查走访,最终和袁女士取得联系并及时办理了复效手续。随后,袁女士再度投保两份4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不难看出,复效活动为业务员提供了更好拜访客户和积累客户资源的机会。
  数据显示,在中国人寿2013年“颗粒归仓”失效保单复效工作中,江苏省分公司完成往年失效保单复效保费3.47亿元,复效保单7.31万件,削减了存量失效保单规模,复效金额和件数均位于中国人寿全国系统第一位,复效保费规模系统贡献度高达11.43%.2014年以来,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成功复效保费4.69亿元,居全国首位。
  “在这座沉睡的冰山里,蕴含着大量客户资源,失效保单一旦复效后,客户权益得到了恢复,公司的保费总量、市场份额也得以提升,既解决了潜在矛盾,又培育了未来市场,冰山最终变成了金山。”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俞德本对记者称,客户投保不是服务的结束,而是服务的开始,良好的服务将显著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认可度和满意度,保单复效工作不仅维持客户保单的合法效力,让客户享有保险保障,更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续期保费和管理费用,缓解业务发展压力,促进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不忘老保单
  新业务固然重要,老保单更不能忽视,尤其是因为没有持续缴费而失去合同效力的寿险保单,或许是因为客户主动放弃了合同权益,或许是客户并不知情续期缴费未能成功,或许是客户一时的疏忽和遗忘……总之,失效保单不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寿险公司而言都意味着损失,甚至潜藏着不同缘由所致的诚信危机。
  为减少失效保单业务量,按照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各家寿险公司已经纷纷启动失效保单的复效工作,在银保、个险等业务渠道逐单走访客户。失联已久的重建联系,心存误解的反复沟通,毫不知情的特事特办……一张张失效保单被一一唤醒,这一过程既是补救保单、挽回消费者利益的过程,也是消除误会、鞭策企业自省的过程,更是深耕客户、普及保险知识、重树保险业声誉的过程。
  方华/文&朱燕祥/画
  相关链接
  中国人寿南京市分公司客户张先生于2010年1月投保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年缴保费10万元,按5年缴费。2012年1月,客户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给该保单交费,业务员也多次提醒,但客户均以没钱为由不愿复效。在免息复效活动推出后,经业务员核算,该客户可以省去12000多元复效利息,最终办理复效手续后,该客户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不仅如此,还通过保单借款缓解了资金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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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国寿瑞鑫两全分红险方案类型:重大疾病&&兼顾:投资分红;综合保障更新时间: 12:34:07&&浏览次数:1075次&&被保险人:小宝宝&&&&性别:女&&&&年龄:1岁年缴保费6000元缴费年限10保障期限80周岁备&&&&注健康储备,安然无优;养老保障,美满幸福;抵制通胀,资产保全;生存给付&&该方案具有的功能:保障功能:大病补贴&高残给付&&生&存&金:养老领取&返还领取&满期领取&红利领取&&附加功能:保单借款&保证续保&&&&健康储备,安然无优年轻时,我们拥有朝阳之志,一份坚实的保障,可以让我们抛开后顾之忧;早一天关注自己的健康,瑞鑫带给您一生忠诚无忧的健康保障。养老保障,美满幸福健康长寿八十,我们共享金阳之晖时,有一份稳健的收入,可以让您闲暇的日子仍旧多姿多彩,瑞鑫带给您轻松自在的生活乐趣!抵制通胀,资产保全稳中求胜是理财的关键,高额的现价达到有效保全和转移资产的目的,建立事业的后备基金。生存给付,终身受益在八十岁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过往积累时,三倍高额返还可以使晚年生活雪中送炭,幸福人生锦上添花。累计红利,额外收益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可获得公司每年派发的红利。可每年领取,也可以放在公司进行累计生息。&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缴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十年。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责任:关爱年金―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则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满期给付―被保险人八十周岁时,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身故险金―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红利事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附加功能:保单借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   所属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红利事项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保险费
&&&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 首期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借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年生效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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