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的核保的主要目的与意义结论通常有哪些类型?

以案说险看到‘补充告知’这几个字,相信好多人都不太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什么是补充告知?又为什么要进行补充告知?对保单会有什么影响?案情简介安先生最近感觉有点头晕、头痛,而且工作时常常会特别疲劳,有时还会心悸。他连忙到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安先生血糖血压都非常高,要住院治疗。安先生突然想起来,去年买了一份保险,上面有咨询到相关情况的,自己全部填写正常无问题。其实安先生有高血压高血糖史,但用药后血压血糖控制稳定,安先生觉得身体没有任何异常,所以自行停药一年多。安先生赶紧联系保险公司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建议安先生按实际情况判断,看看是否要对保单申请办理“补充告知”。服务人员仔细询问了安先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是什么时间、对血压血糖是如何描述的?安先生寻找查看体检报告后,发现体检报告描述:1级别(轻度)高血压,血糖无异常。所以,安先生仅需要对高血压的相关情况做出补充告知。案例分析保单已经承保,安先生有没有必要对保单进行补充告知呢?保险法相关条款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需要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保险法原文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投保人或被保人,我们有义务在承保时如实告知自身的情况,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享受保险保障。如果签订保险时保险人就被保人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的,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作出补充告知。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安先生没有进行补充告知,保单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在他提交补充告知后,保险公司会重新核保并得出新的核保结论。但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安先生补交保费。建议投保时请一定如实告知自身的各项情况,包括身体健康情况,职业,财务收入等等。发生以下情况的,建议各位消费者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告知”:1、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此类型是针对客户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需要补充告知的情况;2、办理复效,加保,新增附加险等时不实告知:此类型是针对客户在办理某些保险项目时未如实告知,需要补充告知的情况。风险提示补充告知的结果通常有以下三种:1、维持原核保结论不变。即补充告知的内容并不影响原核保结论,原保险合同原条件继续有效。2、做出加保、除外责任的核保结论。即补充告知的内容影响到了原核保结论,但不至于拒保,如客户接受加费、除外责任的核保结论,则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3、做出拒保的核保结论。即告知的异常情况不在可保范围内,需要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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