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关总署在官网上发布了一篇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一时间,各种先关文章漫飞,什么买单出口将死,外贸SOHO要做不下去。其实,很多人多余操心了。不过解读一下还是需要的,分享一篇公众号关务发布的解读,总体比较靠谱,大家参考一下。
声明:只说变化哈,没啥变化的,咱就不说了哈。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其实变化不大,只是换个说法,套路跟以前还是一样的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实也没啥变化,就是换个名字,以前叫王小二现在王阿贰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总之呢,是签合同并执行的就是了,简单粗暴就是谁卖给你,你卖给谁。
但是,突然网上出现了个王炸,说以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跟个人不能做外贸了,这不是搞笑么?大哥!
没有进出口权,从过去到未来都不能做外贸好么?
这哪跟哪啊,你们难道忘记了以前的新闻么?国家改革啊,个人可以做进出口贸易啊,大新闻啊!
只是需要注册嘛,办好手续你就可以干啊,海关出个收发货人,你咋就不能做了呢?你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那不废话嘛,不备案不注册,当然没有,当然不能做,一直都是这样啊!
再说了,我自己没有进出口权,我找外贸代理好了,哪条法规说不能外贸代理出口啦?
至于说啥买单出口就更搞笑了,买单,买的啥买的代理出口嘛,买单的本质不就是别人代理你出口,不过是你没有退税没有收汇,只是想把货物弄出去而已。
再说了,那些买单出口的,谁在乎这些啊,哪个不是一个抬头用几天就逃了啊,本质都是坏的代理,会在乎啥境外收发货人?
这简直就是侮辱做买单出口的人嘛,人都是杀人如麻的黑社会,你说人家不敢打架!
至于说啥提单上的收货人信息必须与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信息相同,我勒个去,上次舱单解读的时候你们都在干啥,难道那么大TO ORDER亮瞎了你们的眼?
那么我就想问一下,什么舱单报关单提单,三单一致,你们是哪里得出来的?
你们是买单出口的庄家派出来宣传接单的吧!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
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
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这个呢,就是这次新增的干货了,也是广受诟病的一个东西,为啥呢?因为商业机密,虽然海关一直说会保密,可是——-
AEO注意了,首先是互认的才要填
非互认的,即使有,也填空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本次新增的一个东东,各位收发货人不要激动,这个报关的时候你们报关航就知道了,基本上与你们无关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境外来的,港口代码表有的,就按照表格填写
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区域的,也是一样。
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十一)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以下信息:
1.提运单日期。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2.质量保质期。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3.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4.车辆识别代码(VIN)。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的要求。该项目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5.发票所列数量。填报对应发票中所列进口机动车的数量。
6.品名(中文名称)。填报机动车中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7.品名(英文名称)。填报机动车英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8.型号(英文)。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原来检验检疫的项目合并过来了,汽车规格型号一下变得大大滴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注意了,增加了说明了,县级行政区哦,不要填的太大了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规范了说明,实质影响不大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嗯,为啥要明确,呵呵,因为很多地区还在报呢,以后不用报了哈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这个,其实就是个勾选,没啥好解释的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