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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结构。强化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推行招商引资项目“挂包帮”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制。着力优化投资结构,2018年力争全市工业投资、民间投资分别增长18%和20%。对2018年度新开工的生产性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单项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至3亿元的(不含3亿元),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0万元;单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当年完成投资7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8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水务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招商合作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创新融资方式。推动市、县两级及各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实体化进程,加快企业向市场化转型升级,做强融资平台,提高主体信用评级,2018年实现园区融资100亿元。加强“51+49”混合所有制股权方式、“10+3”PPP融资方式、“1+5”共建共享发展机制等创新合作模式运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PPP项目,给予争取省“以奖代补”支持。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基金等直接融资比例,积极争取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高速公路和土地储备等专项债券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市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5000万元于2018年4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到位,重点用于省、市“四个一百”项目,各县(市、区)、园区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低于2017年。完善3年滚动投资计划和PPP项目库,谋划提出一批重点项目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省、市级“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建立新开工及前期项目通报和跟踪问效机制,督促抓好项目实施,力争当年项目竣工率80%以上、年度投资完成率9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90%以上。实行市级领导挂钩重大项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举行集中开工仪式,现场观摩、点评重大项目建设,并及时梳理项目问题清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建立完善全口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调度机制和市、县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问题。按季组织开展项目专项稽察,确保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资金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当年必须完成投资60%以上。在保山工贸园区创新实施“综合咨询、帮办代办、多评合一、联合踏勘”等审批服务试点。对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市级审批事项办理时间在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推动工业集聚化进程

(五)提高工业投资比重。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农特产品加工、新材料、轻纺、信息等重点产业为方向和切入点,推进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永昌铅锌、双友冶金等10个累计投资不低于60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工建设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昌宁县年产500万套血液透析成套耗材生产基地等项目,力争完成工业投资170亿元以上,保山工贸园区“园中园”实现产值40亿元以上。开展智能制造试点,实施好保山隆基硅材料全自动太阳能单晶硅棒加工生产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从2018年起,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工业投资月报制度,争取省级工业投资考核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六)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积极争取省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支持。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年内新建成投产的纳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为主的限额以上企业扶持奖励制度,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对现有和新纳入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鼓励企业纳入限上企业统计。(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三、推动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实施促消费行动。加大对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抑制投机性购房,推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建设限价商品房10700套。深入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市级财政安排500万元预算资金,全力推进“一部手机游云南”在保山高效落实。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现有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4大类行业总量排名全市前5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新增限上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市、县财政安排8000万元航空航线补贴资金,用于保障保山机场、腾冲机场新开通5条旅游航线。市级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出台《保山市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低收费或者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体育设施也要向社会低价开放。(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旅游发展委、体育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支持外贸发展。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本市注册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

四、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九)降低企业生产成本。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涉企行政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配合)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推进地方存量债务转换,统筹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拖欠企业的工程款。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理收费。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采取增信和贴息方式,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落实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开展直接融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贴。(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办按照职责牵头;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未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由每月每千伏安25元临时下调为20元。对丰水期金属硅企业的基本电费由每月每千伏安10元临时下调为5元,枯水期基本电费仍执行每月每千伏安10元;电度电费丰水期继续实行硅电价格联动机制,枯水期实行竞价供电。2018年全市公共照明、非营业性旅游景观量化工程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价格执行。稳步实施输配电价改革,有序放开居民用电和公益性用电以外的销售价格,支持市内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配合)

(十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增加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全市出让面积比重,做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全省100个重点工业项目探索供地方式范围。国家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给予20%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腾冲海关等配合)

(十五)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争取省级特色小镇贷款贴息资金1.4亿元。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施好腾冲、板桥2个国家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突出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2017年搬迁对象6月底前搬迁入住,2018年搬迁对象12月底前搬迁入住。争取省级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试点城市,新建或改造一批城市公共厕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适时启动编制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争取5个乡(镇)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积极向上争取省高原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茶叶、果蔬、畜牧、咖啡、中药材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2018年市财政安排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1776万元,扶持高原特色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激发改革创新活力动力

(十七)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争2018年底全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达到10%以上。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推出符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项目。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支持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优势互补原则,通过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十八)鼓励创新创业。全面落实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在企业申报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补助的同时,市级财政给予奖励部分5%以上补助。继续实施好“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扶持8000人(户)以上创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涉企信息共建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即到即办”服务方式。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实现“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严格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强化督查问效。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市直有关责任部门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配合单位要及时将涉及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后分别于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12月28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市级领导带队督查稳增长工作机制,对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人民政府将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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