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职工缴费年现和视同缴费年限共27年现已人退休5年,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保问能申办职工人医保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标准为:

(一)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41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三)退休人员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库发放的退休金的4.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方式。

1、起付线: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相应增加300元起付线。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800元。

2、补偿比例(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在起付线和乙类比例个人先行支付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3%,退休人员支付96%确定。

3、医疗费用分段支付:基本段:参保人员发生目录内医疗费用为招标时全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的四倍,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商保段: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段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赔付90%,参保职工自付10%。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基本段的四倍。商保段以上部分:参保人员在商业保险支付封顶后可再返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目录内费用100%支付。

4、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100%报销。5、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目录内95%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及以上(除肝硬化失代偿期外)或部分经签约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共20种,具体是: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重性精神病、危重病的抢救、高血压(含脑中风)、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癫痫、支气管哮喘。

患有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需凭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生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并提供诊断依据(相关疾病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方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选择一家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三)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每次按目录内50%给予报销,但最高不超过50元;年度内累计总额不超过500元。

医保关系中断或转移接续处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补缴的,以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内,目录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缴费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的,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当年度漳州市规定的补缴标准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三、从外统筹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最近经常有已按月领取了金的人员,拿着卡到市社会管理局(下称“市局”)反映,前几个月到医院看病医保卡还能用,现在退休了、养老金都领了,而且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也远远超过了25年,可是到药店买药、到医院看病却被告知医保卡不能用了!这是怎么回事?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某些退休人员医保卡不能用,是因为这些退休人员按月领取了养老待遇以后,没有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缴费手续。那么,为什么在办理了养老保险的退休手续后,还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手续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包括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当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并缴纳一次性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缴费年限规定25年的,还应当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此,参保人员在办理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必须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出现看病买药刷不了医保卡的现象。
    对于部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同样也要及时办理医疗保险由“在职”转为“退休”的手续。
    1.如果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退休的,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一般都由单位负责办理。
    2.档案寄存处代办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档案寄存处(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或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以后,带上以上材料到市社保局金秋大厦(映山街1号)业务分厅办理医疗保险由“在职”转“退休”的手续。
    3.档案的由个人申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领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后,先到市社保局审批监督科(北站路27号)办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然后再到金秋大厦相应的城区管理部办理医疗保险由“在职”转“退休”的手续。

李阿姨:“我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只能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吗?能不能一次性办理缴清剩余的年限?”

你或者你身边的参保人是否遇到过上述李阿姨的情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想退休后卸下工作的繁忙,享受生活的愉悦,却因社保未缴完而苦恼。

事实上,想早点领取到养老待遇也不是没有办法,本期就来了解下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不含各类补缴养老保险费),且按月延长缴费满五年以上;

(2)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1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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