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标准为:
(一)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41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三)退休人员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库发放的退休金的4.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方式。
1、起付线: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相应增加300元起付线。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800元。
2、补偿比例(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在起付线和乙类比例个人先行支付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3%,退休人员支付96%确定。
3、医疗费用分段支付:基本段:参保人员发生目录内医疗费用为招标时全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的四倍,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商保段: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段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赔付90%,参保职工自付10%。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基本段的四倍。商保段以上部分:参保人员在商业保险支付封顶后可再返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目录内费用100%支付。
4、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100%报销。5、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目录内95%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及以上(除肝硬化失代偿期外)或部分经签约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共20种,具体是: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重性精神病、危重病的抢救、高血压(含脑中风)、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癫痫、支气管哮喘。
患有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需凭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生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并提供诊断依据(相关疾病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方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选择一家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三)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每次按目录内50%给予报销,但最高不超过50元;年度内累计总额不超过500元。
医保关系中断或转移接续处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补缴的,以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内,目录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缴费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的,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当年度漳州市规定的补缴标准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三、从外统筹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