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区别,具体的,包括缴费

2014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来源:泰康在线&& 日期:  & &&& 2014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这是每一位农民朋友都关心的问题。不论是外出打工的农民朋友,还是在自己的家乡打拼的农民朋友,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着浓厚的兴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民生问题,不容忽视。&&& 2014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我们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推出的一个新举措。三农问题一向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持续重视,今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不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2014年对参加新农合的个人身份规定没有变化,只要是具有当地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值得注意的是,婴儿医疗保险也被纳入了新农合的保障计划,对于错过缴费时限的婴儿,也可以随同母亲一起享受新农合的赔偿。这个规定解决了很多家庭的后顾之忧,更加体现出了人性化的倾向。&&& 第二,2014年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60元每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被确定为每人每年3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共同构成。今年农民加入新农合,仍然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费。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让农民享受到了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第三,2014年农民获得住院赔偿最高可达20万元,比先前上涨了5万元。随着各种疾病的肆虐,农民朋友在疾病面前往往会显得手足无措。政府推出的这一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很好地满足了农民看病住院的需求,让他们在治疗疾病方面有了更大的保障。同时,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2014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在全面了解到这个问题之后,农民朋友们在疾病面前就会更加地有勇气了。政府给我们的支持是前所未有的,只有体会到其中的良苦用心,才能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和谐,更有公平感。相信随着新农合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民朋友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好。 上一篇:下一篇: ·[11-05-10] ·[11-05-10] ·[11-05-10] 保险热点聚焦 保险工具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Taikanglife.All Rights Reserved | 京公网安备号经营许可证编号:回复如下: 你好,你所说的前一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相关规定请参考下面的文件。新农合问题请向卫生局咨询。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在本市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市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内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家庭与政府共同承担的筹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申报缴费期: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的申报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新批准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由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新生儿的监护人可持其户口簿在出生后28天至3个月内到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农转城人员,符合参保范围的,应在户籍变更的次月办理参保。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后新迁入本市的非农户籍老年居民,符合参保范围的,应在户籍变更当年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已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未结束迁入我市的,按原参保地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终结,在下一个参保年度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   第十一条 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停止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待遇后,不得按本办法参保,并应当从停止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待遇的下一保险年度起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缴费时间折半计算。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残疾人和其他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身份确认、参保登记、变更管理,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发放《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   第十四条 学校、托幼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在册幼儿办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发放医疗保险IC卡、《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等参保手续,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办理的参保资料和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报、上缴至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作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对各参保单位在完成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每年按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每人2元代办补助费。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二)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每人每年16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市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补助制度,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40%;   (二)低保人员按应缴费额补助100%;   (三)低收入人员按应缴费额补助40%,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60%;   (四)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40%,其中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60%,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100%;   (五)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40元;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60元;   (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100%。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残疾人除外),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的,或已经参保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亡抚恤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补充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三)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保险年度内,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为:   (一)起付标准:   1.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   2.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低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55%、60%、65%;   2.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0%、65%、70%;   3.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0%、65%、70%;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为10万元;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   (一)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支付60%;   (二)低保人员、&三无人员&支付75%,其中&三无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予以解决。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三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支付40%;   (二)低保人员、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支付60%。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按照本办法低保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低收入人员的,按照低收入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老年居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保险年度内,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 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除外)和残疾人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家庭(个人)缴纳。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重复缴纳。   第三十四条 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低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药房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按照80%比例予以支付,其中&三无人员&按10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100元。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毕业时因病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未终结的,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个月。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六)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的情形。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向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大学生异地就医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期间在家庭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家庭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就医时,须持《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或残疾人还须持《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大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及其监护人应保管好《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补办手续,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按协议条款予以处理;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费用,并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 [2007] 91号文件印发)、《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发 [2008] 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73号)同时废止。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0〕4号 <<>>&&&&&&/ /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201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2015,制度,缴费标准,一年多少钱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展 新农合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很多人对于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年多少钱并不是很了解。本专题将为您详细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新农合制度,新农合缴费标准,一年多少钱,农村合作医疗查询,2015,新农合,制度,缴费标准等等相关信息,以供您参考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2015新农合一年多少钱。2015新农合一年多少钱?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201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5种重疾全面保障享关爱保障涵盖45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小小投入,即可享有身故和重疾的双重保障,保险期间、交费方式自由选择。 重疾保障10万元 身故保险金10万元¥120 满足不同人群的投保需求提供包括轻度癌症的癌症专项保障,确诊即付,身故返还保费。缴费期限灵活,保障额度自选。 癌症关爱金10万元 轻症癌症金10万元*20% 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105% 等待期内确诊已交保费*105%¥390 住院医疗保险 新农合制度及201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还未公布,但是可以根据2014新农合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缴费标准的规定进行参考。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月25日发布《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 超值综合型健康保障产品防癌无忧,保障各种恶性肿瘤,同时涵盖意外门诊与住院、重疾、每日住院津贴等。 住院津贴100元/天 重大疾病10万元 意外伤害20万元 意外医疗10000元¥480 32种重疾全面覆盖重疾险终身保障,一定赔付;保费低廉,保障充分;重疾绿通,轻松就医。重疾险推荐产品。 重疾保障5万元 身故保障5万元¥400 其他保险专题 &&【免责声明】本专题信息收集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如内容涉及您的权利,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清理删除,谢谢合作!【编辑:wan】 运营维护:中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销售许可: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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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药店卖药还只可以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刷得到,那两种用不到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针对有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它的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公司缴费,一部分由员工个人缴费,比如养老保险,公司缴纳7%,个人缴费2%(桐乡),是医疗保险中最合算的;还有一种是住院医疗保险,公司缴纳3%,个人每月出1块,但不具有门诊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完全由个人缴费,缴费不多,但是政府补贴也不多,最关键的报销待遇不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但如果参加就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
这些医疗保障制度没有哪个好一些的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高,但保障水平也比较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相对少一些,但相应地缴费也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都是不一样的。
进药店卖药还只可以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刷得到,那两种用不到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针对有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它的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公司缴费,一部分由员工个人缴费,比如养老保险,公司缴纳7%,个人缴费2%(桐乡),是医疗保险中最合算的;还有一种是住院医疗保险,公司缴纳3%,个人每月出1块,但不具有门诊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完全由个人缴费,缴费不多,但是政府补贴也不多,最关键的报销待遇不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但如果参加就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
这些医疗保障制度没有哪个好一些的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高,但保障水平也比较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相对少一些,但相应地缴费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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