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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2017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2017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2017年农民小额贷款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17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琼办发〔20175)、《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17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万委办发〔20179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动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支农贷款和政府贴息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下达我市2017年农民小额贷款目标33893万元,按照年增长率10%计算,今年我市的小额贷款目标为:农民小额贷款(50万元以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100万元以下)为38357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80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万宁市支行6500万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393万,其他金融机构(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海南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464万元。其中:农民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100万元以下)18273万元,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75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万宁市支行3000万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573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海南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200万元。

贴息及奖补资金计划为2000万元,其中,贴息资金1450万元,奖补资金550万元。2017年省级资金安排517万元,市级资金800万元,缺口683万元由市财政按6:4的比例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410万元,不足部分273万元再由市财政追加。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农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用途:主要用于帮助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及农产品运输、仓储销售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具体贷款用途如下:

1)种植业、养殖业、造船、捕捞业等方面生产。

2)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小型农机具等。

3)围绕农林牧副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等。

4)农业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

3.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4.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1)一般农民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户口但没有领取财政供养工资的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及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但不是市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民申请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申请涉农用途贷款,年贴息率为7%,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用途为自建住房的,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3)扶贫贷款是指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贴息贷款,其贴息率及贴息期限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向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不含向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年贴息率为4%,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已按《万宁市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再享受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5)入股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每个农民社员在该社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其他金融机构的贴息贷款规定标准执行,对同一年度内已在资金互助社享受贴息贷款的社员(含其配偶),不能再在其他金融机构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政策。

5.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年贴息率高于实际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2%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2%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3.贴息政策和奖补政策自201711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开始实施。贴息政策不含2017年新发放且发文日之前到期的贷款,对在2017年以前发放未结清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对在我市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申请贴息贷款的农村妇女、一般农民实行财政贴息资金预拨机制,对扶贫贷款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和乐镇和港资金互助社)不实行预拨制度。

(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经办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经办金融机构)—贴息后加强抽检(市农经总站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财政局和经办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实行财政贴息资金预拨制度的金融机构,根据上年度放贷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贴息所需额度。由金融机构一次性申请全年预拨贴息资金,市财政局按季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季度贴息资金预拨给经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本季度实际贴息资金大于预拨贴息资金的,可从下季度预拨贴息资金中支付上季度缺口的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缺口较大的金融机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提前预拨贴息资金。全年预拨贴息资金拨付完后贴息资金仍缺口的金融机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

2.实行财政贴息资金预拨制度的贷款贴息对象,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按我市贴息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编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1);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编制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2,并附农户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借款人身份资料等),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牵头部门市农经总站备案。市农经总站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农民小额贷款,属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的由市妇联和市农经总站审定,属一般农民小额贷款的由市农经总站审定,并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3)反馈给各经办金融机构。各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清日后要按时将经办金融机构审批或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编制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4,并附金融机构贴息给农户的交易明细清单),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经总站备案。金融机构逾期一个月将符合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给借款人(以市财政局拨给经办金融机构贴息资金凭证的时间为准),将从该月符合贴息贷款总额的奖励金中扣留50%,逾期两个月贴息的,将扣留该月全部奖励金,扣留奖励金从2017年新发放贷款的奖励金中抵扣(在贷款结清日后第一个月内,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发到上个月贷款结清的借款人账户的为正常,次月发到借款人的为逾期一个月,以此类推)。

3.未实施财政贴息资金预拨制度的金融机构和贷款贴息对象,经办金融机构在审定贷款对象符合贴息条件后,将《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2)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经总站。市农经总站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核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属农村妇女贷款的由市妇联和市农经总站复核,属扶贫贷款的由市扶贫办复核,属一般农民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由市农经总站复核,并将复核结果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3)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凭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3)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户。金融机构逾期一个月将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报送市农经总站的,将从该季度送核的符合贴息贷款总额的奖励金中扣留50%,逾期两个月报送的,将扣留该季度全部奖励金,扣留奖励金从2017年新发放贷款的奖励金中抵扣(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报送的为正常,次月报送的为逾期一个月,以此类推)。

    4.市农经总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年要向市农经总站提交本机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审查报告。

5.市财政局采取季度拨付、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年终结算由各经办金融机构编制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清单,并由经办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多退少补。各经办金融机构因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市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1.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附件5)报市农经总站。在同一年度内,借款人多次借款的,要在备注一栏标明累计借款金额,循环使用的贷款,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合同签约的额度,超过部分为多报。多报的,按多报金额的2倍罚扣奖补资金。

2.市农经总站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属扶贫贷款的,由市扶贫办和市农经总站会审,农村妇女贷款由市妇联和市农经总站会审,一般农民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由市农经总站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反馈给各经办金融机构报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金融机构逾期一个月报送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的,将扣留该季度奖励金的50%,逾期两个月报送的,扣留该季度全部奖励金(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发放符合贴息条件贷款清单送审申请奖补资金的为正常,次月报送的为逾期一个月,以此类推)。

3.各经办金融机构凭市农经总站会审确认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数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将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拨付各经办金融机构。

成立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指导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 陈月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谢少敏(市政府办副主任)

欧阳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定宁(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经总站。办公室主任由朱美峰兼任,工作人员由陈冰、陈俊君(市农经总站),刘华龙、叶海茹(市财政局),李光耀(市农业局),陈语亮(市林业局),王量(市海洋与渔业局),林景秀(市扶贫办),卓晓捷(市妇女联合会),梁飞(中国农业银行万宁支行),郑传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劲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宁支行),文一雄(中国建设银行万宁支行),王瑾(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李婷婷(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曾祥旺(海南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传禹(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定宁(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市农经总站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考核、审核、协调和宣传,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

市农业、林业、渔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市农经总站工作,协调农行、邮储银行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有效整合宣传和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宣传合力,提升宣传和培训效果。

各镇要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定分管财经工作的副镇长督办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不良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协助市农经总站做好实地抽查工作。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宁支行、万宁市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海南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批、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民等工作,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和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配合市农经总站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于每月5日前报送统计报表给市农经总站,市农经总站于10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报表报送省金融办及市财政部门等,逾期报送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省金融办和上级金融机构。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举办支农培训,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政策。

(二)加强督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相关职能部门或中介机构不定期督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督查中,如发现金融机构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在全市通报,报省金融办在全省通报,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责成省级金融机构视情节轻重对该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严格按照省相关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检查方式和指标,完善和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年度自评和考评,结合省对我市的考评结果,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以此作为分配工作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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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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