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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三家选择哪家比较好,我是四川省,邻水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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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是银行的按揭贷款,其需要的资料都是大同小异的。不外乎就是个人的资讯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提前还款就必须要看清楚合同里面的要求,因为每个银行对提前还款的违约条款的定义都不一样,但是会写得很清楚。提前还款其实要注意的地方要几个,一是要没有要交违约金。二是注意还款的时点。一般来说最好在年末,因为按揭的贷款利率基本上为一年一调。三是还款的金额要适度,可以分次归还,毕竟大部分银行不会规定提前还贷的次数(以当地银行规定为准)很多时候贷款是很难逆向操作的,当你还了一大笔前后有急用想再借就会有难度。
中国工商银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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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小旭,男,生于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邻水县16、17届人大代表,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住邻水县。因本案于日经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同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民,律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小旭犯受贿、贪污罪一案,于日做出(2014)邻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小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亚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小旭及辩护人徐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廖小旭在主管、管理农村风貌塑造工程及产业化发展补助中收受朱某、杨某己、甘某乙、钱某、冯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的现金共计68.5万元、收受贺某乙工程利润款25万元,骗取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共计19.9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廖小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5万元,骗取公共财物19.9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廖小旭举报李某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成功查办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是立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对其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廖小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廖小旭所获赃款共计11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廖小旭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提出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行为,自己从未受贿,卡上的钱是自己投资获得的收益,行贿人的证实系虚假证实;成立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是事实,获得的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也是用于了合作社的果园建设及维护,不是贪污。并提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违反刑诉法的规定,未及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且有些笔录系侦查人员一人进行的讯问,依法应当是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讯问才合法,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我是县人大代表,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对去我进行逮捕未报请县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成立,我无罪。上诉人廖小旭的辩护人称:1、廖小旭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一是廖小旭以入干股的名义,收受贺某丙、贺某乙两父子现金25万元并非受贿金额,而是与贺某丙、贺某乙两父子合伙经营工程所分得的利润。二是廖小旭收受朱某、杨某己、甘某乙、钱某、冯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现金的事实的证据存在极大疑点,事实不清。2、廖小旭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廖小旭不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廖小旭骗取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99000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此笔款项是廖小旭经营果园的应得扶持资金,并非贪污所得。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廖小旭无罪。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日,上诉人廖小旭被任命为中共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廖小旭在任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管理农村风貌塑造工程及产业化发展补助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朱某、杨某己、甘某乙、钱某、冯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的现金共计68.5万元、收受贺某乙工程利润款25万元,骗取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共计19.9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3月一天,上诉人廖小旭与贺某乙商量并约定由贺某乙承包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廖小旭占干股,利润平分,后在廖小旭的安排联系下,贺某乙承包了柳塘乡大河坝村6组、7组的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日,贺某乙往廖小旭提供的银行账户里转入工程利润款25万元。2、2012年5月初一天,朱某为感谢廖小旭帮忙联系承包到丰禾镇鱼鳞滩村5、6、7组和五童村9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开车接上诉人廖小旭到“老地方小菜庄”吃饭,饭后,在车上送给了廖小旭10万元现金。3、杨某己请上诉人廖小旭帮忙联系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并承诺事成后给15万元感谢费。2012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杨某己在“正大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廖小旭4万元现金。几天后,杨某己又在廖小旭办公室送给廖小旭11万元现金。4月中旬,杨某己取得了丰禾镇福利村6组和鱼鳞滩村8、9、10、11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4、2012年5月初一天,甘某乙为感谢上诉人廖小旭帮忙承包了丰禾镇丰风村1、4、5、6、7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在廖小旭的办公室,送给了廖小旭10万元现金。5、2012年3月初一天下午,钱某在上诉人廖小旭的办公室送给了廖小旭10万元现金,请廖小旭帮忙联系丰禾镇风貌塑造工程。在廖小旭的帮助下,钱某承包到了丰禾镇丰光村2、3组的风貌塑造工程。6、2011年中秋节,冯某乙为感谢上诉人廖小旭在其承包柳塘乡风貌塑造工程中对他的帮助,在邻水县梓园宾馆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廖小旭2.5万元现金。2012年4月中旬,冯某乙为感谢上诉人廖小旭帮忙承包到丰禾镇柏垭头村11、12、13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在邻水县城“绿色森林茶楼”包房里,送给廖小旭5万元现金。几天后,冯某乙为争取更多的工程量,在“绿色森林茶楼”楼下,送给了廖小旭3万元现金。7、2012年春节前,何某甲为复盛乡风貌塑造工程的拨款,在上诉人廖小旭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廖小旭1万元现金。2012年4月,何某甲为感谢上诉人廖小旭帮助承包到了丰禾镇多罗寺村1、2、9、11、12组的风貌塑造工程,在廖小旭的办公室里,送给了廖小旭10万元现金。8、2012年春节前,何某乙为感谢上诉人廖小旭在宏稷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产业化发展补助中对自己的帮助,在廖小旭的办公室里,送给了廖小旭2万元现金。9、2009年上半年,上诉人廖小旭在没有加入牟益果业合作社的情况下,在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实际经营向阳脐橙园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资料,用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幼龄脐橙管护资金,骗取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共计19.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一)关于受贿93.5万元的证据1、收受贺某乙25万元的证据(1)证人贺某乙证实,2010年3月初,我跟儿子贺某丙说弄点风貌塑造工程来做,贺某丙让我去找邻水县委农办廖小旭。过了几天,我到廖小旭的办公室对他说:想弄点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来做,你与各乡镇政府的人熟悉,你去找点工程来做嘛,你把工程弄到,我们两个合伙做,你不出头钱,我出头钱,以我的名义去承包,你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拨款,我负责工程的建设、质量及管理,你占干股,赚的钱我们两个平分。隔了几天,廖小旭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复盛乡政府给我联系的工程没有说好,后来又联系了柳塘乡政府,柳塘乡政府同意了给我两个队来做风貌塑造工程,并让我去找柳塘乡的蒋某乙乡长。过了几天,我到蒋某乙办公室找到他,蒋某乙说已经安排好了,做大河坝村的6队和8队,还让我挂靠公司。我回去后就给廖小旭打电话说还要挂靠公司,廖小旭说那就挂靠邻水县民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让我去签合同,他去弄介绍信。2010年3月底工程开始动工,在做工程期间,因资金欠缺,我跟贺某丙商量把他邻水那套房子拿去担保贷款,但因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要把贷款还清后才能拿到房产证,我就想找廖小旭借点钱来还贷取房产证。我打电话给廖小旭,他不借,我又让贺某丙去找廖小旭借。隔了二十天左右,贺某丙给我说房产证取出来了,是在廖小旭那里借的5万元钱。到2010年9月份,工程就做完了,经验收合格,工程款总额180万元左右。在施工期间拨了两次款,2010年10月份拨了一笔,2011年春节前拨了一笔,这笔有60万元至70万元,这样我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的比例最大,已经达到了总工程款的80%多,之后就没有拨款了,2011年春节前拨下来这笔款我支付了一些工人工资后还剩余50多万元。2011年3月份左右,我把整个工程的收支情况向廖小旭汇报了,整个工程的利润有70多万元,现在账上有50多万元,并问他怎么处理,他说先放到,现在不要动。4月份左右,廖小旭给我说他现在需要钱,没有说要多少,给了我一个信用社的账号,当天我就到邻水挞子丘信用社去转账30万元到廖小旭给我提供的账号上,我从银行给我的转账回单上看到廖小旭给我的账号的户名为廖某甲。转账之后我就给廖小旭说我已经转了30万元到你给我的账号上,其中5万元是还我儿子贺某丙向你的借款,另外25万元是分给你的利润。月份,在县纪委找我去调查廖小旭的问题后,廖小旭打电话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了解纪委调查的情况,我和贺某丙一起去的。他问我纪委调查些什么问题,还说有些事情不要乱说,特别是那30万元的事情,如果没有查到就不要说,查到后就说这30万元是廖某甲向我们借的钱;如果查到了他借给我们的那5万元钱,要说这是他在这个工程里面的入股资金。(2)证人贺某丙证实,廖小旭2009年到县委农办任主任,我一直给他开车。在月份的时候,我听说要在邻水县新农村示范片进行风貌打造工程,就跟廖小旭说,拿点风貌塑造工程给我父亲贺某乙做。廖小旭同意后,我让父亲到廖小旭办公室找廖小旭。我父亲回来告诉我他和廖小旭谈好了,他和廖小旭各分50%的利润。过了没多长时间,廖小旭就安排我父亲到柳塘乡大河坝的两个社去做风貌塑造工程。因为工程需要启动资金,我和父亲商量去借点钱把房产证取出来贷款。我就找廖小旭借。廖小旭借给了我5万元。我对他说,这个钱等工程款拨下来后再还给他。当时他没有说用这5万元来入股,我也没有向他提过拿钱来入股的事。大约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的时候,当时柳塘乡大河坝村的风貌打造工程已经完工,县财政拨了一些工程款给我父亲。廖小旭给我父亲打电话,让我父亲打点钱过去,并给了廖某甲的农行账号,我父亲打了30万元给这个户头。其中的5万元是之前借廖小旭的钱,另外25万元是工程的利润。因为我在县委农办给廖小旭开车,大家比较熟悉,而这个风貌打造工程除了需要找柳塘乡政府外,还需要经过县委农办的审核,廖小旭是县委农办的主任,说话算得到数,所以我们找的廖小旭。分50%的利润给他,因为这项工程是通过廖小旭才做到的,工程款的拨付也需经过廖小旭审核签字。我和我父亲取得做这项工程的资格是通过廖小旭,实施过程廖小旭以单位的名义去检查过工程进度和质量,他还帮我们联系过挂靠公司,公司名称我记不起了。因为工程款的拨付要通过他审核签字,拨付的进度要快些,前期拨付的工程款的额度也要多些。在2011年底或2012年初的时候,廖小旭被县纪委调查,他出来后就叫我和我父亲到他的办公室,廖小旭说如果纪委来调查我和我父亲,一定不能说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做工程,如果问起那30万元钱的事,就说是借给廖某甲的。他还说如果调查到5万元的事,就让我和我父亲说我们之前向他借的5万元钱是廖小旭做这项工程的股资,而那25万元是工程的利润。(3)证人蒋某乙证实,我是2007年至2011年5月任柳塘乡乡长的。我记得贺某乙是2010年做的柳塘乡大河坝村6组和8组的风貌塑造工程。在2010年的风貌塑造工程启动之前,邻水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给我打电话说,他推荐一个人来做柳塘乡的风貌塑造工程,叫贺某乙,还说把一些交通方便点的,群众工作好做一点的地方拿给贺某乙做。我想到廖小旭以前是我的老领导,在椿木乡工作时,他是椿木乡的书记,我是副书记,加上风貌塑造工程本身就急需施工队伍来加快进度,所以我就答应了。我知道贺某乙的儿子是县农办的司机,在给廖小旭开车。最开始的时候工程款的拨付是由乡上根据工程进度来拨,拨了两次后就由县农办来负责拨款了。(4)证人廖某甲证实,我名下那张农行卡一直都是交给廖小旭保管的,卡上的资金过往我不清楚,也不是我经手办理的。直到今年廖小旭被市纪委带走后,贺某丙对我说在我的农行账户上过了30万元,如果以后有人调查到这个事情,就让我说是我从他父亲贺某乙处借了30万元来买房子,到底这30万元是什么钱他也没有给我说。(5)证人王某甲证实,2005年12月至日在邻水县委办公室农村经济股工作,2006年1月至日兼任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邻水县委农办的资金主要有单位的办公经费、新农村建设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在2009年,为邻水县申报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时,时任邻水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叫我以我的名义给他办一张银行卡拿给他去省上做争取项目的活动经费。我就到工行去以我的名义办了一张卡交给了廖小旭,这张卡交给廖小旭后一直都是由他在保管和使用。因为打到这张卡上的钱都是农办的工作经费,每次都是廖小旭叫我打多少钱过去,我就去打多少钱到这张卡上。具体打了多少钱和打了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大概在25万元以上。我将钱打给廖小旭后,他不给我出借条,我自己记个账,廖小旭再把开支的发票拿到我这里来充帐。日我调到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后,我与廖小旭之间的账是结清了的,他将支出发票与我打给他的钱是充完了的,是相吻合的。2011年底,农办的司机贺某丙将那张卡转交给我,因为我开通了银行卡存取款短信告知功能的,这张卡交给廖小旭以后,每一笔存取款记录及余额银行都会通过短信告知我,所以我知道这张卡上的余额,贺某丙将卡交给我时卡上还有100多元的余额。(6)银行转入账记录廖某甲农行卡尾号为4810账户明细,于入工程款30万元。贺某乙信用社账户明细,于出30万元。王某甲工行卡尾号为0746账户明细,于转账5万元到贺某丙工行卡尾号9240。工行出具的贺某丙提前还房贷的明细表,于联机提前归还39757.72元。(7)上诉人廖小旭供述,2008年11月至今在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主任。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我县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房风貌塑造工程中,我与施工队伍老板贺某乙、朱某、杨某己、何某甲、钱某、冯某乙、甘某乙等人有经济往来,一是与他们违纪合伙做工程,二是过节时收受他们送来的礼金,三是向他们借款。2010年,新农村建设风貌塑造工程在做的过程中,我们到柳塘乡去检查工程,县委农办给我开车的驾驶员贺某丙给我说,我们两个在柳塘乡找几个队来做风貌塑造工程,以他父亲贺某乙的名义来做,我同意了。我们约定以贺某乙的名义对外,贺某乙负责现场施工,我只负责协调拨款等事情,当时说的是大家共同出钱,但也没有说具体出多少,赚得的利润我分一半,贺某丙父子分一半。然后,我就给柳塘乡书记余某乙和乡长蒋某乙打了招呼,叫他们安排点风貌塑造工程给贺某乙做,他们说要得。后来贺某乙就拿到了柳塘乡大河坝村、铁水河村等风貌塑造工程。在做工程开始的时候,我与贺某丙说好每人拿出5万元钱来做工程款,因贺某丙拿不出现钱,他说先把我的5万元钱拿去还他房子的贷款,把房产证拿出来去贷款,我同意了,当天我就把一张工行卡交给贺某丙让他自己去转5万元的账,这张工行卡是2009年时,以当时任农办出纳的王某甲的名义开的户,这张卡用来做我们农办的公务卡,我们出差时就用这张卡取钱来用,这张卡是我在保管和使用,我的差旅费和垫支的钱都存在了里面。我与贺某乙合伙做的这个工程后来在拨款方面我是多拨了的,一是因为我与他合伙,二是因为贺某乙做这个工程用的油漆价格要高些。贺某乙做的工程经验收后工程价款大概是180多万元,分管领导文定新也是同意了的,至今已拨付工程款150多万元。后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贺某乙给我算这个工程的帐,这次的工程除去成本后,利润有50万元左右,贺某乙说加上头钱,一共分30万元给我。我就叫贺某乙将30万元钱转到廖某甲的农行卡上,廖某甲是牟家乡牟益柑橘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这个专业合作社是我与廖某甲合伙搞的,贺某乙就按我的要求将30万元钱转到了廖某甲的农行卡上。廖某甲就将他的农行卡交给了我,我查了下,有30万元钱。我从卡上取了10万元钱出来借给杨某丁搞房地产(杨某丁没有给我出借条),说好的月息5分,结果杨某丁搞亏了,人跑了,钱也没有收回来。另外20万元牟益柑橘专业合作社用了一部分,剩下的我转到我岳父王某乙的农行卡上了,具体转了几次共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在5月底邻水县纪委通知我接受调查时,我将这张卡交给了贺某丙,叫他帮我保管到,所以这张卡现在在贺某丙手上。我与贺某丙合伙做这个工程,只是口头上说的,没有具体的合伙协议。我实际出资5万元钱。我分得了25万元的利润。我与贺某乙或与贺某乙相关联的人员之间就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我跟贺某乙合伙做了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实质是与贺某丙一起做,只是以贺某乙的名义做的。我入股5万元,是从一张农办原出纳王某甲的工行卡直接转的5万元给贺某丙,贺某丙把这5万元拿去取的房产证并贷了10几万元。后工程款拨下来,贺某乙给了5万元的本金和25万元的利润,共30万元打到了廖某甲的卡上,廖某甲把卡给了我。2、收受朱某10万的证据(1)证人朱某证实,2010年我在柳塘乡做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时认识的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在2012年4月初的一天,我打电话约廖小旭到“老地方”小菜庄吃饭,我提出想做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他说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质量安全生产;二是不拖欠民工工资,有做过农房风貌工程的优先。并说他去给丰禾镇政府打个招呼,如果后头丰禾镇政府通知我,我就去做,如果没有通知我,这个事情也不怪他。在4月中旬的时候,丰和镇政府通知我去开会,宣布了丰禾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相关政策,并通知参会人员如果愿意承包工程交10万元保证金到丰和镇财政所的账户上。第二天,我转了10万元到丰和财政所的账户上,然后与丰禾镇政府签订了丰禾镇鱼鳞滩村5、6、7组和五童村9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几天后,我的施工队伍就进场开工了。5月初的一天,我从家中平时留下的现金和身上的现金凑足了10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共10扎,每扎1万元,都用银行捆钞纸捆好的),打电话请廖小旭吃饭,他说在办公室。然后我开车接廖小旭到“老地方”小菜庄吃饭,吃完饭后在我的车上,我将先前准备好的10万元钱递给廖小旭,并对他说,这是给你的感谢费,一点小意思。他推脱了几下,但还是接了这10万元。因为廖小旭是县委农办主任,而县委农办是此次丰禾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牵头单位,廖小旭在工程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拨付方面能够说得起话,并给予方便。而这个工程我也是通过廖小旭帮忙联系取得的,所以我才送他10万元表示感谢。(2)证人邓某证实,我于日任丰禾镇党委书记。2012年3月中旬,廖小旭打电话告诉我丰禾镇要启动新农村建设风貌塑造工程。在3月底或4月初,我到廖小旭办公室谈这件事,廖小旭告诉我做这个工程的三原则,还拿了一张名单给我看,上面是具体的人员名单及各自承包的工程范围,我用了一张打印纸记录了下来,回来后记到了我的笔记本上。同时廖小旭还叫我回去后把这些人员名字及工程范围造成花名册并以政府的名义向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打报告,等批复后就拿回去实施。在4月11日,我组织丰禾镇班子成员开会,并将廖小旭安排的风貌塑造工程情况通报给了与会人员,有部分同志提出用丰禾的人来做部分工程,我就当场用手机给廖小旭打了电话,并按了免提,建议让几个丰禾的人加入,廖小旭说了一些不高兴的话,但还是叫我们把人员名单报上去。(3)邓某出具的“在廖小旭主任办公室研究示范片区风貌”的记录,以及“丰禾政府领导班子研究示范片农房风貌会议”的记录:建议人选和工程安排有朱某、杨某己、甘某乙、冯某乙、钱某、何某甲、孔某等人。(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录该份记录第6部分即环境整治、风貌塑造问题。(5)丰府(2012)24号关于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曾家坝村启动风貌塑造工程的请示。(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冯某乙:丰禾镇柏亚头存11、12、13社,柳塘乡;何某甲:丰禾镇多罗寺村1、2、9、11、12社,复盛乡龙门桥村3组和光明村5组(挂靠民兴建筑公司);孔某:丰禾镇柏亚头村1、2、3社,柳塘乡雄码头村1、2、3、4组;钱某:丰禾镇丰光村2、3社,复盛乡六号桥3、6组(挂靠民兴建筑公司);杨某己:丰禾镇渔鳞滩村8、9、10、11社和福利6社,柳塘乡;甘某乙:丰禾镇丰光村1、4、5、6、7社,复盛乡六号桥1、2组;朱某:丰禾镇渔鳞滩村5、6、7、9社及丰禾镇柏亚头村4、5、7组。(7)上诉人廖小旭供述及自书材料,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朱某、杨某己、甘某乙商量一起办一个泡沙场。这个事情大家毛算了一下前期投资大概需要150、160多万元,由我们四个股东来平摊,每一股在40万元左右,大家自己去筹钱,由于我自己没有什么钱,我就跟他们三人分别商量,叫他们每人借10多万元给我,其中朱某借了10万元给我,甘某乙借了10万元给我,杨某己借了15万元给我,杨某己是今年春节前给了一次,是10万元,今年在4、5月份又给了一次,拿的5万元;朱某和甘某乙拿钱给我也是今年的4、5月份,他们三人拿钱给我都是在挞子丘绿色森林茶楼给我的。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在今年做了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他们给我说今年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还是弄点给他们做,我找过丰禾镇的领导说过这个事情,一是下乡检查工作时我给丰禾镇的领导说尽量让他们三个来做点工程,二是镇上报文件上来时我给他们沟通过。他们三人都说过为了这个事情要感谢我的话,但这个工程才刚开始,他们还没给我送钱,但在平常节日中有过小的送礼这些。我向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借款是出具了借条的,借条内容是借到他们多少钱,利息是多少,签了我的名字。借的35万元我是存在建行账户名冯某甲的卡上的。我与朱某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朱某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今年3、4月份,朱某通过人介绍说有风貌塑造工程要搞,便找我帮忙,在我的推荐下,丰和镇同意搞风貌工程,事后,朱某在我办公室给了10万元感谢费。3、收受杨某己15万元的证据(1)证人杨某己证实,2010年4月份,我认识了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月份左右,我找到他,让他介绍点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来做,他帮忙联系了柳塘乡雄码头村8、9、10组的工程。我签完合同后打电话给廖小旭说以后会感谢他。之后我们经常在一起耍,还让他在今后的项目工程中给予关照。2012年3月份左右,我对他说,后面如果有工程,你介绍我去做,以前做工程你也帮了忙,如果后头帮我联系到工程,我一次性给你15万元,平时就不给你买什么东西了。2012年4月初,我担心廖小旭不给我介绍工程做,就到挞子丘信用社取了4万元,当天晚上给他打电话,在“正大花园”小区门口把钱给他的。过了几天,廖小旭打电话给我说,九龙、丰和有农房风貌塑造工程,让我先做九龙的,后做丰禾的工程。几天后,我在挞子丘信用社取了10万元,卡号尾号是225,加上我身上的1万元,共11万元,准备到重庆高建筑工程投标,当天下大雨,没去。当天下午,我给廖小旭打电话,他在办公室,我去了廖小旭的办公室,向他了解工程情况,他说先做丰禾的,我就从包里把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11万元给了廖小旭。4月中旬,丰禾镇政府就通知我和其他承包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人去开会,第二天我转了10万元保证金到丰禾财政所的账户。我承包了丰禾福利村6组和鱼鳞滩村8、9、10、11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我送这15万元给廖小旭是为了感谢他帮我联系到柳塘乡和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另证实,2012年4月份分两次送给廖小旭15万元,都是在邻水县城挞子丘信用社以自己的名字开的户。第一笔4万元是从尾号7395的卡号取出来的;第二笔10万元是从尾号9408的存折号取出来的,加上我身上的1万元,凑成了11万元。原证实10万元是从尾号225的卡号取出来的,是我当时记忆有误。(2)邓某证言(3)邓某的工作记录。(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录。(5)丰府(2012)24号请示文件。(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以上2-6项证据同朱某事实的证据。(7)杨某己信用社尾号为账户明细证实:日,尾号为7395卡号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4万元,日,尾号为7395卡号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10万元;日,尾号为9408单折活期转款10万元。(8)上诉人廖小旭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朱某、杨某己、甘某乙商量一起办一个泡沙场。这个事情大家毛算了一下前期投资大概需要150、160多万元,由我们四个股东来平摊,每一股在40万元左右,大家自己去筹钱,由于我自己没有什么钱,我就跟他们三人分别商量,叫他们每人借10多万元给我,其中朱某借了10万元给我,甘某乙借了10万元给我,杨某己借了15万元给我,杨某己是今年春节前给了一次,是10万元,今年在4、5月份又给了一次,拿的5万元;朱某和甘某乙拿钱给我也是今年的4、5月份,他们三人拿钱给我都是在挞子丘绿色森林茶楼给我的。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在今年做了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他们给我说今年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还是弄点给他们做,我找过丰禾镇的领导说过这个事情,一是下乡检查工作时我给丰禾镇的领导说尽量让他们三个来做点工程,二是镇上报文件上来时我给他们沟通过。他们三人都说过为了这个事情要感谢我的话,但这个工程才刚开始,他们还没给我送钱,但在平常节日中有过小的送礼这些。我向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借款是出具了借条的,借条内容是借到他们多少钱,利息是多少,签了我的名字。借的35万元我是存在建行账户名冯某甲的卡上的。杨某己、朱某、甘某乙等人承包丰和镇风貌塑造工程,我给丰和镇的书记邓某打过招呼,我记得当时我给邓某说过这些人的名字,邓某用笔记本记录了下来,但他们没有给钱给我表示感谢。我与杨某己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杨某己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今年3、4月份,杨某己让帮忙做风貌塑造工程,在我的推荐下,丰禾同意其做,事后,杨某己为表示感谢,第一次给了10万元感谢我(在办公室里),后来一次是在老地方吃饭,他又给了5万元感谢费,两次共计15万元。4、收受甘某乙10万元的证据(1)证人甘某乙证实,2011年我承包复盛乡风貌塑造工程,邻水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下来检查工程安全时我认识了他。在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听说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要启动了,我想拿点工程来做,我就请廖小旭吃饭,对他说,今年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要启动了,能不能拿点给我做,如果能够做到一定会感谢你。他说要安全生产,不拖欠民工工资,有做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优先,并答应尽力去帮我争取点工程来做。在4月初的一天,丰和镇政府通知我去开会,宣布了丰禾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相关政策,并通知参会人员如果愿意承包工程于4月13日前交10万元保证金到丰和镇财政所的账户上。4月13日,我转了10万元钱到丰禾镇财政所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然后与丰禾镇政府签订了丰禾镇丰光村1、4、5、6、7组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在5月初的一天,我准备了10万元(银行取现3万元,手上的7万元),在廖小旭的办公室,把钱放在他办公桌上,对他说这是一点心意,谢谢帮忙。他接下10万元后,我就离开了。因为丰禾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牵头单位是县委农办,而廖小旭是县委农办主任,我取得的丰禾镇丰光村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合同是廖小旭帮忙联系的,我认为他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我一定的关照,因此我才送10万元钱给他表示感谢。(2)证人邓某证言。(3)邓某的工作记录。(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录。(5)丰府(2012)24号请示文件。(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以上2-6项证据同朱某事实的证据。(7)甘某乙工行尾号为2403账户明细证实:日,甘某乙工行卡尾号为2403取款3万元。(8)上诉人廖小旭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朱某、杨某己、甘某乙商量一起办一个泡沙场。这个事情大家毛算了一下前期投资大概需要150、160多万元,由我们四个股东来平摊,每一股在40万元左右,大家自己去筹钱,由于我自己没有什么钱,我就跟他们三人分别商量,叫他们每人借10多万元给我,其中朱某借了10万元给我,甘某乙借了10万元给我,杨某己借了15万元给我,杨某己是今年春节前给了一次,是10万元,今年在4、5月份又给了一次,拿的5万元;朱某和甘某乙拿钱给我也是今年的4、5月份,他们三人拿钱给我都是在挞子丘绿色森林茶楼给我的。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在今年做了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他们给我说今年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还是弄点给他们做,我找过丰禾镇的领导说过这个事情,一是下乡检查工作时我给丰禾镇的领导说尽量让他们三个来做点工程,二是镇上报文件上来时我给他们沟通过。他们三人都说过为了这个事情要感谢我的话,但这个工程才刚开始,他们还没给我送钱,但在平常节日中有过小的送礼这些。我向朱某、杨某己和甘某乙借款是出具了借条的,借条内容是借到他们多少钱,利息是多少,签了我的名字。借的35万元我是存在建行账户名冯某甲的卡上的。甘某乙、杨某己、朱某等人承包丰和镇风貌塑造工程,我给丰和镇的书记邓某打过招呼,我记得当时我给邓某说过这些人的名字,邓某用笔记本记录了下来,但他们没有给钱给我表示感谢。我与甘某乙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杨某己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元,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今年3、4月份,甘某乙听说要搞风貌塑造,因镇上关系不熟,便找我帮忙,我给丰禾镇作了推荐,丰禾镇同意甘某乙搞风貌塑造。事后,甘某乙在我办公室给了10万元。5、收受钱某10万元的证据(1)证人钱某证实,2011年,我在做复盛乡六号桥村新农村建设风貌塑造工程的时候认识的廖小旭。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广播电视局路口等到廖小旭,问他丰禾的新农村建设是不是要开始了,他说是的,由乡镇具体负责,我就叫他帮一下忙,弄点工程出来做。廖小旭答复我说帮忙联系一下丰禾镇,叫我后面等消息。过了三、四天的样子,我在丰禾信用社取了8万元,又找甘某甲借了5万元,共13万元,就坐车到邻水县城。下午大概4点多,我准备了10万元(其中甘某甲处借了5万,自己取的8万用了3万支付工人工资)到廖小旭办公室,我把10万元现金给了廖小旭,并请他帮个忙,希望他在丰禾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帮忙。过了不久,丰禾镇党政办公室通知我开会,开会当天就签订承诺书签承包合同,我的项目段是在丰禾镇丰光村二组、三组。签了合同的三、四天,我还转了10万元到丰禾财政所作为工程的安全保证金。给廖小旭送钱是因为他是县委农办主任,通过他的介绍与帮助我才得到了项目工程,我把钱送给他后,丰禾政府就打电话通知我去开会签合同了。(2)证人邓某证实。(3)邓某的工作记录。(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5)丰府(2012)24号请示文。(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以上2-6项证据同朱某事实的证据。(7)证人甘某甲证实,日左右,钱某急需用钱找我借5万元,我当时买了房子正在装修,手上有点现金,我从中拿了3万多元,另我连襟甘某戊在福建打工从外面打了2万元给他家属冯某丁,我到他家去拿的2万元,凑成5万元给的钱某,没有出借条。(8)钱某信用社尾号为1982账户明细证实:钱某的信用社账户在日取款8万元。(9)上诉人廖小旭供述,我与钱某是在我下乡检查工程时认识的。在今年春节期间,钱某叫我帮他在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中给他找点工程做,我说介绍工程做可以,但还是要先与丰禾镇的领导协调才行,我也给丰禾镇的书记邓某,镇长刘武明说过钱某想做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后来丰禾镇上报的工程名单中就有钱某的名字。在钱某向我提出想做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时,我也向他提出过,叫他借十几二十万元钱给我去做点事情,给他1.5分的利息,他说要得。后来在钱某取得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后他才给了10万元现金给我,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我给他出了借条的,借条内容上写的是借到10万元钱,利息1.5分,是我签了名字的。我借的10万元钱是存在建行账户名是冯某甲的卡上的。我第一次被检察机关讯问时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是他们送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原来我向你们所说的我与朱某等人有借贷关系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250万元的数字,逼我编的,不准我说是借钱,要说是收的钱,实际是借。我与钱某没有经济上的往来。钱某等人为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都找过我,我给丰禾镇的书记邓某说过,后丰禾镇政府研究后报上来的承办人名单共有近30人,其中有钱某等人,他们没有向我表示过感谢。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朱某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今年3、4月份,钱某想搞风貌塑造工程,我说要找丰禾镇衔接才报得上来,他说让我帮忙找,在我的推荐下,钱某工程落实,事后,钱某在我办公室给了10万元感谢费。6、收受冯某乙10.5万元的证据(1)证人冯某乙证实,在2010年的7、8月份,我在做复盛乡教官湾村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时,邻水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下来检查工作,就和他认识了。2011年4月份,我想做柳塘乡的风貌塑造工程去找了廖小旭,后我们之间就有了交往。2011年,我找到柳塘乡的副书记陈某丁说,我想做柳塘乡的风貌塑造工程,陈副书记说要先找新农办沟通。然后我就找到廖小旭,给他表明了我想做柳塘乡风貌塑造工程的意图,他叫我再去找柳塘乡政府。后来我就做到了柳塘乡铁水河村7、8队的风貌塑造工程。当年中秋节前,我想我能做到柳塘乡铁水河村的工程廖小旭多多少少还是帮了点忙的,又适逢中秋节,我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与廖小旭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做工程,我应该给廖小旭送点钱表示感谢。我就准备了3.5万元现金,并约廖小旭到梓园宾馆楼下,廖来后,我就说中秋节快乐,并从衣服兜里将事先准备好的3.5万元现金放到廖小旭的手提包里。2012年4月初的一天,我到廖小旭的办公室找他,跟他说想做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还说别人给你怎样送我就怎样送,廖小旭就点了一下头表示认可。过了几天我又约廖小旭在邻水县城绿色森林茶楼喝茶,再次和他提到这个事情。在4月中旬,我与丰禾镇政府签订了柏桠头村11、12、13队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承包合同。过了几天后,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约廖小旭到绿色森林茶楼喝茶,在茶楼包房里我就把钱拿给了廖小旭,并对他说丰禾镇柏桠头村11、12、13队风貌塑造工程的事情感谢他的关照,廖小旭就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后来我发现自己的工程量太少了,我决定再送3万元给廖小旭,希望他能帮我再争取一些工程来给我做。几天后的早上,我准备了3万元现金后,准备去廖小旭的办公室把钱给他,在经过绿色森林茶楼时我看见廖小旭在绿色森林茶楼下擦皮鞋,于是我就走过去和他打招呼,把他的手提包拿过来,把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放了进去,并对他说我现在做的丰禾镇的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量太少了,希望他能帮忙再争取一些工程量给我,廖小旭说后面看情况,说完后我们就各自走了。我分三次送给廖小旭的钱共11.5万元。这11.5万元不是从银行取出来的,因我是做工程的,手上流动资金比较多,用于给工人发工资、支付工程的材料款,所以这11.5万元是我从流动资金里拿出来的。第一次送钱给廖小旭主要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做工程方便,又适逢过中秋节给他拜个节,后两次是因为我想做丰禾镇农房风貌塑造工程赚点钱,县委农办是农房风貌塑造工程的牵头单位,廖小旭是县农办主任,通过廖的帮忙,我才取得了在丰禾镇风貌塑造项目的部分工程,为了感谢廖小旭对我的帮助,所以才送钱给他。(2)证人邓某证实。(3)邓某的工作记。(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录。(5)丰府(2012)24号请示文件。(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以上2-6项证据同朱某事实的证据。(7)上诉人廖小旭供述,在2011年9月份,就是在中秋节前,冯某乙送了2.5万元现金给我,因为当时他在做风貌塑造工程,我们农办是风貌塑造工程的牵头单位,他说给我拜个节,是在梓园宾馆门前给我的。这2.5万元我用于了平常的生活开支。在今年春节期间与他交往过程中,我提出向他借十几万元钱,月利息1.5分,他就同意了,过了不久在绿色森林茶楼里他就借了5万元钱给我,我给他出了借条的,借条内容是借到他5万元钱,月利息1.5分,签了我的名字,当时他说他现在资金有点紧张,只能先拿到5万元钱,以后资金宽裕了再借给我。今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绿色森林楼下我正在擦皮鞋,冯某乙来给我包里放了东西后就走了,在凤太鱼庄那里我把包包打开看,里面是3万元现金,由于冯某乙走了,我也就没有给他出具借条。我向冯某乙借的这8万元钱,我是存在了建行冯某甲的卡上,没有用。我第一次被检察机关讯问时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是他们送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原来我向你们所说的我与朱某等人有借贷关系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250万元的数字,逼我编的,不准我说是借钱,要说是收的钱,实际是借。我与冯某乙只有2.5万元的经济往来。其中5000元是2011年中秋节冯某乙送的过节钱,另外2万是冯某乙归还之前冯某乙向自己的借的2万元。冯某乙等人为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都找过我,我给丰禾镇的书记邓某说过,后丰禾镇政府研究后报上来的承办人名单共有近30人,其中有钱某等人,他们没有向我表示过感谢。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朱某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中秋节,冯某乙在梓园宾馆处等我,打电话一定要我过去。我去后,他给我说跟你过个中秋节,边说边从衣服包里摸出一沓钱放进我手提包里,由于有路人经过,不便与他争执,回家一看,是3.5万元的红包。今年3、4月份,冯某乙找我要搞风貌塑造工程,我说要先找乡镇联系,以往县上都不管,今年剩下部分做的人很多,我可以帮你说一说,能行就行,不行就算了。丰禾镇在安排时就把他安排了。为了表示感谢,他约我在绿色森林茶楼喝茶,给了我5万元感谢费。隔了一段时间,他在茶楼底下碰上我,硬塞给我3万元。两次共计8万元。7、收受何某甲11万的证据(1)证人何某甲证实,2010年我通过甘某己认识了廖小旭。2011年年底,因为当时我在做复盛乡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到了年底要拨工程资金下来,我晓得拨钱要通过廖小旭同意,所以我就准备了1万元钱(银行取现)去他的办公室找他,我对廖小旭说跟他拜年,给他小孩子拿点红包,他就收下了。今年4月份左右,我听说丰禾镇要搞一批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我约廖小旭到“绿色森林”茶楼喝茶,叫他把丰禾的工程弄点给我做,廖小旭答应了帮我运作一下。过了段时间,丰禾政府通知我去开会,当天就签订了合同,我的合同标段是多罗寺村1、2、9、11、12五个组。签了合同后过了一段时间,我从农行取了7万元现金,加上身上的现金3万元,凑足了10万元,用报纸包好后到了廖小旭的办公室。我对廖小旭说,感谢他帮助我拿到了丰禾镇的新农村工程,并把用报纸包好的钱10万元现金递给了他,廖小旭客气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给廖小旭送钱第一次是因为我在做复盛乡的风貌整治工程,希望廖小旭在拨款时对我多关照;第二次是感谢廖小旭帮助我拿到了丰禾镇新农村建设工程。(2)证人邓某证实。(3)邓某的工作记录。(4)丰禾镇政府日会议记录。(5)丰府(2012)24号请示文件。(6)风貌塑造工程承包合同。以上2-6项证据同朱某事实的证据。(7)何某甲农行尾号为8515账户明细证实:日,何某甲的农行卡取款7万元。(8)上诉人廖小旭的供述,我与何某甲是在2011年上半年我下乡检查工程时认识的。今年春节期间何某甲送了1万元钱的拜年费给我,这1万元用于了日常的开支。也是在今年春节期间他说到叫我帮他在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中给他找点工程做,我说介绍工程做可以,但还是要先与丰禾镇的领导协调才行,我也给丰禾镇的书记邓某,镇长刘武明说过何某甲想做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后来丰禾镇上报的工程名单中就有何某甲的名字。在何某甲向我提出想做丰禾镇的风貌塑造工程时,我也向他提出过,叫他借一、二十万元钱给我去做点事情,给他1.5分的利息,他说要得,过了不久,他就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0万元钱,我给他出了借条的,钱我存在冯某甲建行卡上的。何某甲说过要感谢我,但是他没有拿钱给我。年期间,在我县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房风貌塑造工程中,我与施工队伍老板贺某乙、何某甲等人有经济往来。我第一次被检察机关讯问时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是他们送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何某甲等人为新农村风貌塑造工程都找过我,我给丰禾镇的书记邓某说过,后丰禾镇政府研究后报上来的承办人名单共有近30人,其中有何某甲等人,他们没有向我表示过感谢。我以前向检察机关说我借了何某甲等人的钱,是因为市纪委要我凑齐他们提出的200多万,所以第一次也是那么向你们说的。如果他们说我借了他们的钱,我就承认借了他们的钱;如果他们说我没有向他们借钱,我就没有向他们借钱。其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快过春节了,何某甲到我办公室来说,快过年了,给你拜过早年,边说边从屁股后面包里摸出1万元钱给我,互相推让了一下,我还是收下了。今年3、4月份,何某甲找到我要做风貌塑造工程,我说要找丰禾镇,他说不熟,要我帮忙找,我答应帮他,丰禾在安排时因有我的推荐就成了。为了表示感谢,他在我办公室给了10万元感谢费。8、收受何某乙2万元的证据(1)证人何某乙证实,1998年廖小旭在牟家乡任党委书记的时候我们就认识,廖小旭任县委农办主任之后,由于我在乡镇上承包农民的集体荒山来造林种植巨桉,和县委农办有工作联系,所以我们才开始交往。月,我以我个人和宏稷公司(我与妻子在成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包了子中乡沙坝村、西洛村,观音乡天宝村,冷家乡偏桥沟村、五家沟村的荒地用于营造速生巨桉林,到2010年底已初具规模。根据县委2008年或者2009年出台的关于扶持奖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件精神,规模造林500亩以上的,每亩林地县财政一次补助100元,是县上的资金。于是在月份我多次找到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向他提出应享受县上补助要求。廖小旭让我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完善相关资料。后我就以宏稷公司名义向县委农办提出了书面申请,申报面积为2500余亩,我是按签订合同的面积申报的,但其中西洛村合同上是580亩,实际上只有170亩。上报材料后不久,我就请廖小旭尽快安排组织人员进行验收。2011年7月份,县委农办组织财政、林业部门对我申报面积进行了验收,确认我公司应享受面积为2500余亩。2011年国庆节后我见补助迟迟没有拨下来,就约请廖小旭吃饭,当时参加的还有县农办副主任王某丁、驾驶员贺某丙,期间我表达了希望尽快拨款意愿。饭后,我送廖小旭上车前,我再次向他表达了希望尽快拨款的意愿,廖小旭表示会加紧办,让我放心,当时我说我会感谢他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补助款到账了,我想到我能够得到政府补助,廖小旭是帮了忙的,决定向廖小旭表示感谢。过了几天,我用一个牛皮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到廖小旭办公室,等其他人离开后,我就将装着2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他,并说“廖主任,款已经到了,一点心意感谢他对我公司的支持,希望今后他继续关心支持”。廖小旭推辞了一下,还是将钱收下了,放进了他办公桌的抽屉里。廖小旭是县委农办主任,在我提出补助申请后,他及时安排了人员验收,对我申报的2500余亩面积没有核减,拨款方面他给予了及时安排并签字,我觉得上述三个方面,他都没有为难我,出于感谢,以及希望他继续关照我,所以我才向他送2万元。我上报面积多出了410亩,多领取的41000元的补助款,在2011年年底,我就安排妻子以宏稷公司的名义上缴到县纪委财务室余辉秀处,她给我出了收据的。(2)集体荒山承包合同乙方四川省宏稷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甲方邻水县子中乡西乐村委会荒山面积约580亩。承包经营期限50年,从日至日,承包费1.2万元。(3)四川省宏稷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情况(系农办存档材料)A、申请书及验收申请宏稷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乙,对观音桥镇天宝村430亩、子中乡西乐村580亩、冷家乡五家沟村700亩、冷家乡偏桥沟村800亩的巨桉造林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B、邻水县农业产业验收表日验收,验收结果是该公司实施2510亩。C、邻农办(2011)37号“关于兑付林业、葡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报告D、邻水县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书证实县委农办支付四川省宏稷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6.1万元产业扶持金。(4)上诉人廖小旭供述,何某乙是邻水县宣传部的人,他在观音镇开了一个天宝柚专业合作社,今年元旦或春节,他联系我们农办的副主任王某丁来请我们单位的人过节,在御园吃饭,吃饭过程中,他递了个信封放到我包包里,说了些感谢话,后我打开看是5000元钱,我将钱用了。廖小旭检举材料证实,日,廖小旭举报何某乙在今年春节拜年时,在给了我2万元的同时,还给了副主任王某丁1万元。(二)贪污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共计19.9万元的证据1、证人证言(1)刘某丙证实,2003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我任向阳村村主任;2010年10月份至今任向阳村党支部书记。我们村集体共有两个果园,一个是脐橙果园,一个是枇杷果园。牟家镇向阳村三组、四组的脐橙果园是向阳村集体的果园场。不属于三组、四组,也不属于哪个私人。它形成的时间大概是70年代,向阳村10个生产队,从每个生产队的土地中拿出10亩,共100亩土地来建立果园场,当时栽种的是“广柑”,直到1997年,县柑橘公司(后来柑橘公司改制了,就由经果局在负责)来承包了这个果园,改种了脐橙。后来经果局把果园承包给了牟家镇麻河村的杨某甲,具体是哪一年我们不清楚,由于杨某甲对果园经营不善,我们村民有很大的意见,2010年,我们村就把果园收回来了,后来我们向阳村8组的余代坤来承包该果园,承包期从2010年到2025年。我认识廖某甲,他以前是牟家镇国土所的国土员。他没有承包过我们村的脐橙果园。位于向阳村3、5、6组之间枇杷园是属于我们向阳村集体的。它形成的时间大概是70年代,向阳村决定建一个茶场,也是由我们村10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拿出10亩土地,共100亩土地出来建立的茶场,茶场成立后由我们村经营,后来逐渐荒废了。2004年冬天,王某乙来承包了我们的茶场,从2005年开始,承包期30年。王某乙把茶场承包过去后就把茶场改建成了枇杷园,共两个山头。2004年底与我村上签订承包茶场合同的是王某乙本人,廖某甲没有承包,但我看到廖某甲有时在枇杷园管理。我知道王某乙是廖小旭的岳父。大概是在去年,牟家镇农经站通知说我们村上已经有了一个专业合作社,可以再办一个专业合作社,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是廖某甲或是廖小旭在我们向阳村办了一个专业合作社,叫牟益果业合作社。我不是这个合作社的会员,我没有投资,也没分得过利润,也没有提供身份证号码给廖某甲。在2008年或2009年,廖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村上的章拿到乔子丘(公路的名字)去给他盖个章,我到后,廖某甲对我说“原来王某乙的那个合同,面积偏小,国家资金补助少,不够枇杷园的投入,把面积改大一点去争取国家项目,你们村上盖个章,对你们村上无关”,说完他就从他随身背着的一个黑色的皮包里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或协议),他叫我把章给他,我就把章拿给他了,他在合同上盖了章,没有把合同给我看。我拿章给廖某甲盖,一是廖某甲说了他只是想把枇杷园的面积改大一点,与我们村上无关。二是廖某甲是牟家镇国土站的工作人员,他又在负责管理王某乙承包的枇杷园,我也知道王某乙是廖小旭的岳父,廖某甲与廖小旭关系也好,廖小旭以前在牟家镇当过党委书记,是我的老领导,基于以上关系我才同意把章给廖某甲自己盖的。(2)廖某乙证实,我是2003年至2010年任向阳村文书,2010年至今任向阳村主任。我村的脐橙园,1997年至2010年是由县农业局下属经果局(原县柑橘公司)经营,2010年,我们村把果园收回来后又承包给我村村民余代坤经营。面积有100亩,建园时是由我们村10个生产队每一个生产队拿出10亩土地,之后这个果园的面积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我们村枇杷园以前是茶场,也是由我村每个生产队垦荒10亩出来,共100亩建立的。在2005年承包给了王某乙,王某乙把茶场承包过去后就改成了枇杷园。大概是在去年,牟家镇农经站通知说我们村上已经有了一个专业合作社,可以再办一个专业合作社,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是廖某甲或是廖小旭在我们向阳村办了一个专业合作社,叫牟益果业合作社。我不是廖某甲成立这个专业合作社的会员。(3)冯某丙证实,2005年至今任邻水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经果局局长。经果局在1997年承包了牟家镇向阳村果园场,后又转包给杨某戊,杨某戊又转包给了杨某甲,在2009年,杨某甲经营不善,就终止了与经果局的承包合同,经果局亦将果园场归还给向阳村。经果局在承包向阳村果园场期间,没有将果园转包给廖小旭及其亲属经营。2008年,经果局按规定对县上的一些果园进行了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给县委农办,但农办没有完全承认我们的验收结果,在我们的验收结果基础上,好像增加了两家果园,高滩有一家,牟家有一家,牟家那家是廖某甲的果园场,这两家果园我们都没有去验收。从这次后我们经果局就没有去管农业产业果园验收的工作了,都是由农办自己去组织。从2011年开始,经果局才又开始管脐橙产业扶持的工作。我们没有去验收过牟家向阳村旭茂果业的枇杷。(4)杨某戊证实,邻水县经果局以前叫茶果站、果树站,我从1982年开始到茶果站工作至今。2003年左右,我和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乙、秦某、王某丙、刘飞从经果局承包了牟家向阳果园场,期限是5年;承包的前3年,都是我们自己在经营,后两年转包给了杨某甲。我不认识廖小旭,我及我的合伙人也没有将向阳村果园转包给廖小旭或其亲属。(5)杨某丙证实,我儿子杨某甲在2007年左右从经果局手里承包了向阳村的脐橙果园,期限10年,面积估计有110亩。在承包的第三年,就将果园转包给了重庆的张某,在2009年底,张某扔下果园走了,杨某甲就与经果局终止了承包合同。之后,向阳村与经果局终止了承包合同,把果园收回村里。在2008年的时候,经果局、财政局等人员来果园检查验收,我们还填了产业扶持补助申请表,但我们没有得到过补助。廖某甲没有承包过这个脐橙果园,我知道他和廖小旭的岳父在管理向阳村的枇杷园,就是原来的茶场,面积有100亩左右。我知道廖某甲以向阳村的枇杷园成立了专业合作社。他承包的居委会村6组的脐橙果园在2008年的时候面积只有10几亩。牟家镇脐橙园是杨某甲在2006年3月份左右从经果局手里承包的,名字叫向阳果园场,杨某甲实际经营了2006年、2007年。2008年转包给了张某。张某做到月份的时候,就跑了。在月份的样子,我代表我儿子与经果局解除了合同。现在该果园是余代坤在承包。我没有与廖小旭合伙经营向阳果园场。我曾向乡政府申请过产业扶持补助资金,但没有得过钱。县上有人来验收过的。(6)余代坤证实,我是从日开始承包的牟家镇向阳村的脐橙果园,果园的面积有100亩多一点,我是一人承包的没有与他人合伙,曾经填过扶持资金表,但没有得到过任何补助。我认识廖某甲,他没有承包过这个果园。在我之前承包人是杨某甲,他从经果局承包的这片果园,因经营不善,他曾转包给重庆人韩某,韩某做了一年多也亏了,就走了。我见果园荒起,就找到村上,跟村上签的承包合同。(7)廖某甲证实,2008年上半年,为帮助合流工商所和牟家镇政府完成工作任务,我办了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我让牟家镇的村官包学安给我弄的资料,自己找了一些村民的身份信息来作合作社成员,去注册,经营范围是枇杷和柑橘,没有填果园面积,注册资金28万实际上也没交,只是报的一个数字。我办下来后,将这事跟廖小旭说了的。2009年上半年,廖小旭打电话来叫我把专业合作社的资料复印一份给他拿过去。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来,让我把身份证带着到南门农行去,他在那等我。我去后,他又让我以我的名义办一张农行卡,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办好的农行卡交给他,该卡的密码都是他设的。我没有以牟益果业的名义填报过扶持资金的申报表,也没有申请过扶持资金。我曾在廖小旭的办公室里看见过一张验收表,上有我的名字和牟益果业合作社的名称,有72000元的资金。2008年廖小旭安排过我带财政局农业股和农办的人员去看过枇杷园,2011年上半年,廖小旭打电话叫我带财政局农业股和农办的人员去看过向阳村的脐橙园。大概是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廖小旭让我到他办公室拿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去找牟家镇向阳村当时的主任刘某丙盖一个村委会的公章,我看了一下内容,租赁土地的面积有300多亩,承租方一栏是空起的。廖小旭没有对我说拿这个协议去盖章来做什么。我找到刘某丙,对他说,这里有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只是把面积改大了,对你们村上无关,不影响村上的。刘某丙问我这份协议拿去做什么,我说廖小旭很有可能要拿去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刘某丙把村上的公章拿给我,我当着刘某丙的面在土地租赁协议上盖的章。然后我就把协议拿回来在廖小旭的办公室交给了廖小旭。牟益合作社成立后直到2012年4月份,公章都是廖小旭在保管。(8)曾某证实,我从2006年8月至今任牟家镇副镇长,一直分管大农业。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是2008年由廖某甲成立的,当年县上下了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我们计划是把廖某甲管理的向阳村枇杷园纳入了名单,我给廖某甲打的电话,说“现在成立专业合作社国家出了补助政策的,你把你管理那个枇杷园用来成立个专业合作社,既能享受补助,也相当于帮我们政府完成一个任务”,廖某甲说同意支持工作。我记得只是以枇杷园的名义来办的,当年就办下来了。大概是2008年,廖某甲以旭茂果业的名义,用向阳村的枇杷园向政府提出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面积大概有100多亩。牟家政府向县委农办打的报告,农办和财政局的人来检查验收,牟家政府也派人参加了的,有我、财政局的人员、农办的人员、廖某甲、村上的干部,验收的是向阳村的枇杷园,验收没有核减廖某甲提出的申请面积,我们也没有去实地丈量,还是100多亩。之后到底廖某甲有没有得到产业扶持资金或得到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知道旭茂果业是廖小旭和廖某甲在做。廖某甲没有就向阳村的脐橙园向牟家政府提出过产业扶持资金申请,当时脐橙园是杨某甲承包的。杨某甲也没有提出过申请。廖某甲没有以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牟家政府提出过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廖小旭和王某乙没有向牟家政府提出过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9)贺某甲证实,我从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任邻水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农业股工作人员有我、彭某、黄某、封某。邻委发2008年24号文件规定了脐橙幼龄管护资金的政策,只针对脐橙,次年验收,次年兑现,享受3年。在实际操作中,因廖小旭提出主管部门要帮业主说话,让他们参加验收对农办和财政的工作不好开展,我同意了他的意见,验收时就是我们财政农业股和农办的人员,主管部门的人没有参加。2009年和2010年验收,农业股是安排了人员去验收的,我没有参加,但具体是安排的谁我记不清了。2011年验收2010年的脐橙产业扶持补助资金时,我参加了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验收,由县委农办牵头,财政局有我和甘某丙,县委农办的驾驶员贺某丙,业主廖某甲,几个人一路,由廖某甲带路,我们没有实地丈量果园面积,业主申报的面积是500亩,后来核准的面积是360亩,因为以前都是核准的360亩,我们按以前的核准面积来认定的。农业产业扶持年限是三年,首先是业主或者专业合作社向县委农办申请产业发展项目,由项目乡镇审查签字盖章后再由主管部门(农业局)审查签字,最后报农办确认。柑橘幼林果园管护扶持政策项目验收由农办组织实施,农办局的经果局、财政局农业股派员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完后,由农办向县政府提出兑现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报告,政府转县财政局进行审查。财政局接到报告后,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兑现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柑橘幼林果园管扶资金是次年兑现,我记得2008年度的项目,资金是2009年兑现的,由财政局拨到县委农办。2009年度、2010年度的资金是凭农办提供的业主花名册、账号、开户行、资金等具体信息,由财政局大平台支付。2008年度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柑橘幼林果园管扶验收,农业股派员参与了的,由农办牵头,经果局也派员参与了的,农业股派的封某或彭某参加的验收。2008年度的验收表在农办,文件规定这些验收资料全部由主管部门保存,农业股不备案。2009年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柑橘幼林果园项目没有验收,当时我提出要进行验收,廖小旭说没得必要,就没有组织。2010年的项目是验收了的。我不清楚牟益果业是谁在经营管理,但验收的时候是廖某甲带起去的。(10)甘某丙证实,我从日至今任邻水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2011年我参加了对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脐橙2010年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验收。县委农办主任廖小旭给我联系让我们农业股派人到牟家去参与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脐橙2010年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验收,验收由农办牵头,我和农业股的贺某甲一起去的,最开始廖小旭说的也要去,但后来他临时说有事就没有去,他说由贺某丙代表县委农办去,由业主廖某甲带路。我们没有实地丈量果园面积,验收完后我们当时没有签字,回来后我查看了一下以前业主廖某甲申报的面积是500亩,后来核准的面积是360亩,由于我们没有实地丈量,所以我和贺某甲就在验收表上签了字。从农办送审的资金报告里面看得出牟益果业的业主是廖某甲,但廖某甲带我们去验收查看的那片脐橙园到底是不是廖某甲承包的,我们就不清楚了。(11)黄某证实,2007年4月至2011年10月在县财政局农业股工作,主要负责支农会计做账工作。我在此工作期间没有参与过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或旭茂果业的产业扶持资金的果园验收。产业验收的时候是看农业股的工作人员谁有空就派谁去。(12)封莹证实,月份至月份,在邻水县财政局农业股工作。在2008年年底或是2009年初,我和县委农办的刘某甲、廖某甲,牟家镇副镇长曾某,一起验收过向阳村的枇杷园,是廖某甲带我们去验收的,没有实地丈量面积。我没有在验收表上签字,我记得当时验收的那一批都没有签,农办也没有拿过来给我签。(13)冯某戊证实,月一直到2011年8月份,我在邻水县委农办工作。月份,廖小旭将农业产业扶持的资料交给我来整理保管,主要是农业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表,验收表有一些是已经验收了的。我就把申请表和验收表按照申请年限和验收年限整理在一起,制成电子表格。廖某甲的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我肯定没有收到产业扶持申请表和验收表,因为我认识廖某甲,所以印象深刻。至于旭茂果业有没有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或验收表我现在记不清了,不能确定。我离开农办时把所有资料都交给了廖小旭。我没有代表邻水县委农办参与验收王某乙的旭茂果业和廖某甲的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果园,也不存在验收表上签字的情况。(14)吕某证实,我是日从合流小学上挂邻水县委农办,一直工作到日,在邻水县委农办工作期间我没有参加过邻水县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验收。邻水县财政局复印的2010年产业扶持补助资金表,验收人员签字栏下,农办下的签字“吕某”,是我亲自签的,但我没有去参加验收,这上面的签字是在月份的时候,廖小旭叫我在他拿给我的材料上签的字。因为廖小旭是我的直接领导,我又是上挂农办的人员,不是正式员工,领导让我签我就签了。(15)陈某甲证实,我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在邻水县委农办工作。在2009年年底,廖小旭将一些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表和已经验收的表交给我,之后又有些申报表和验收表交到我这里,我为了方便工作,将这些材料录入电子表格中,“邻水县农业产业扶持明细表(2009)”、“邻水县农业产业扶持明细表(2010)”是我设计录入的农业产业扶持电子表,但这两张表上的内容是不是全是我录入的我现在不能肯定,我在2010年9月离开农办时,移交给了王某甲。我没有代表邻水县委农办参与验收王某乙的旭茂果业和廖某甲的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果园。(16)王某甲证实,我是2006年1月至日兼任邻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的。日,陈某甲将农业产业扶持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我,我一直都没有动这些资料,直到2011年3月份我离开农办时就将这些资料全部交给廖小旭了。我没有参加验收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农办主要是汪中明、刘某丁、吕某、陈某甲、刘某甲在参与农业产业验收。我不存在没参验收却在验收表上签字的情况。(17)贺某丙证实,2011年,我参与过牟家镇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的脐橙幼龄果园产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验收工作。大概在2011年4月份左右,廖小旭安排我开车带邻水县财政局农业股的甘某丙他们去廖某甲的果园看一下,好像廖某甲当时在廖小旭的办公室,我就和他一起去财政局接的甘某丙和贺某甲,我们四人一起去牟家,由廖某甲带路。果园的位置是向阳村,在马渡河警务室往下走300多米,他们三人上去看果园,我在车里等他们。大概过了20几分钟他们就下来了,然后我们就回邻水了。我只是驾驶员身份,廖小旭也只是叫我开车带他们过去,没有让我代表农办验收。廖小旭没有对我说过他要去。我到农办工作后,除了上面我说的2011年我开车带他们去那次外,其他的组织验收我都没有去。2、相关书证(1)牟家向阳村办果场和甘家寨茶场开发合同。(2)向阳果场承包经营合同(甲方杨某戊,乙方杨某甲,丙方邻水县经果局)。(3)协议书(牟家镇向阳果园场转包协议,甲方邻水县牟家镇向阳村委会,乙方邻水县经果局,丙方杨某丙)。(4)杨某甲向经果局提出退出合同的申请。(5)关于向阳果场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决定。(6)向阳果场承包合同(甲方向阳村,乙方余代坤)。(7)县经果局收支向阳村果园村相关费用的记账凭证。(8)向阳村有关该村脐橙园和枇杷园承包费收入账页及记账凭证。(9)陈某甲将农业产业扶持相关资料移交给王某甲的移交清单。显示:2008年农业产业扶持验收表有牟益专业合作社。(10)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企业名称邻水县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8万元,经营范围:种植销售柑橘、枇杷,法定代表人廖某甲。(11)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牟府发(2008)46号文件,关于扶持向阳等村经果产业发展的申请。该文件所附的业主申请表显示:杨某丙的向阳果园场脐橙规模200亩;余代坤的向阳特色生态果园场柑桔养殖规模200亩;王某乙的旭茂果业枇杷园规模100亩。(12)县委农办出具2009年、2010年农业产业扶持明细表。09-48序号,旭茂果业(廖某甲),牟家向阳村,申请山坪塘4600M?、蓄水池180M?,请示验收,但无旭茂果业、牟益专业合作社的验收情况。(13)邻农办(2009)46号,关于兑付2009年脐橙幼龄管护资金的请示。A、2009年的脐橙幼龄管护补助资金表中显示,廖某甲的牟益果业,申报规模是500亩,验收结论为360亩,按200元每亩的标准补助,第二年享受7.2万元。B、2010年产业扶持补助资金表。显示,廖某甲的牟益果业,享受了第3年(最后一年)的补助为7.2万元。(14)邻农办(2009)24号,关于兑付2008年农业产业扶持资金的报告及2008年产业扶植补助资金发放表。显示,旭茂果业王某乙的县农行尾号0874,享受了3.2万元资金;牟益专业合作社廖某甲的县农行尾号4810,享受了5.5万元。(15)县农办出具2011年支付脐橙产业扶持资金汇总表(注明未搭帐)及2011年财政支付产业扶持资金支付申请书,记账凭证,财政拨款通知单。显示:A、2011年支付廖某甲产业扶持金7.2万元,转账入廖某甲农行尾号为4810的账户。B、2010年支付脐橙产业扶持资金汇总表,及支付资金后的记账凭证(日15、16号)。C、日支付廖某甲农行尾号为4810的账户7.2万元。D、日支付廖某甲(牟益果业)2008年产业化扶持资金,入其农行尾号为4810的账户5.5万元。E、日支付王某乙(旭茂果业)2008年产业化扶持资金,入其农行尾号为0874的账户3.2万元。(16)廖某甲农行尾号为4810账户明细显示:转存5.5万元;转存7.2万元;转存7.2万元。此三笔共计19.9万元。3、上诉人廖小旭的供述,产业扶持发展的申报程序是先由业主向主管部门申报,然后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之后送到农办,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包括财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由农办向县政府打报告,财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有时是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财政将资金划到农办账上,再由农办将资金转给业主。牟家镇向阳村茶场现在种植的是枇杷,业主原来是廖某甲,后来是王某乙,王某乙是我岳父。向阳村茶场即现在的枇杷园申报产业扶持的申请表、验收表等资料农办有存档,在档案室。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是享受过产业扶持的补助的,是以柑橘和枇杷同时享受的补助。旭茂果业和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一个,种植的是枇杷和柑橘,旭茂果业没有享受过补助。我与廖某甲合伙搞的果园就是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廖某甲不出钱,由他负责管理、技术,我投了大概有20多万元。我没有安排过廖某甲带上带县上相关部门去验收枇杷园或脐橙园。我与廖某甲合伙的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享受的产业扶持补助资金是打到以廖某甲的名义开的这张卡上,钱全部都用于了果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果园的开支。牟益果业开始种的是脐橙,后来又种的枇杷,验收表上是脐橙,我没有好好看,就按照脐橙向县上打报告了。2008牟家王某乙枇杷(旭茂果业)得的3.2万元,牟家廖某甲柑橘(牟益果业)得的5.5万元的补助,两个果业是一个果园,实际上也种了枇杷和柑橘,同时享受了产业扶持资金。这些钱都用于了果园开支。2010年农办也给廖某甲的脐橙产业扶持资金72000元。农办保管的产业扶持的申报资料和验收资料在农办的负责产业扶持的工作人员手里或者在档案室或者在办公室里。向阳村的脐橙果园场,是杨某丙承包的,但是实际上是我与杨某丙合伙在承包这个脐橙果园场,有300多亩,没有签合伙协议,大家头钱平均出,利润平均得,但承包合同是杨某丙的儿子杨某乙去签的,但因搞亏了,还没有到期就把果园还给经果局了。我把脐橙果园场纳入了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以牟益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了产业扶持资金就包括了脐橙果园场,杨某丙就不单独申报了。杨某丙只是就脐橙园是与我合伙经营,我们旭茂果业的枇杷园,杨某丙没有入伙。廖某甲只是参与的枇杷园,脐橙园是我与杨某丙合伙的。本案综合证据1、邻水县纪委案件移送函。证实:廖小旭在邻水县新农村居民村落风貌塑造工程中,通过打招呼介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揽工程以及在工程款的划拨过程中多次收受孔某、朱某、杨某己等人现金126.5万元。2、立案决定书。证实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廖小旭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廖小旭进行了传唤。3、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向邻水县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对廖小旭采取刑事拘留的报告及邻水县人大常委会的批复。4、对廖小旭的拘留证、逮捕证。5、廖小旭户籍证明,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6、中共邻水县委关于廖小旭同志任职的通知。廖小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2008年10月至案发系邻水县委农办主任。7、邻水县关于新农村建设临时机构的文件(1)邻委办(2006)25号文件关于成立邻水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农办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2)邻委(2009)81号文件关于成立邻水县大洪河新农村示范片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廖小旭为该机构成员,载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新农村示范片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下设推进办为县委农办,廖小旭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进办日常工作。(3)邻新农领(2010)7号文件关于成立省级新农村示范片脐橙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廖小旭为该临时机构副组长。(4)邻委办(号文件关于成立邻水县新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廖小旭为该临时机构成员,且系下设办公室、新村规划编制工作组、新村建设指导督查组组长或副组长。8、邻水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2010年-2012年有关风貌塑造工程的文件(1)邻新农领(2010)3号文件2012年大洪河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村落民居建设实施意见。(2)邻新农领(2010)5号文件邻水县大洪河示范片村落民居建设技术要求及验收办法。(3)2010年大洪河新农村建设示范片风貌打造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由新农办牵头。(4)邻新农领(2011)3号文件关于启动复盛乡新农村建设风貌整治的请示的批复。(5)邻新农领(2011)5号文件邻水县大洪河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2011年5月份工作任务分解。(6)邻新农领(2011)13号文件关于加快新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7)2011年大洪河新农村示范片风貌塑造验收方案。(8)邻新农领(2012)2号文件关于扎实做好2012年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9)邻农办(2012)3号文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情况汇报。(10)邻新农领(2012)5号文件关于丰禾镇启动风貌塑造的批复。(11)丰府(2012)24号文件关于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曾家坝村启动风貌塑造工程的请示。(12)大洪河省级新农村示范片风貌塑造方案。(13)邻水县大洪河省级新农村示范片风貌塑造情况。(14)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分配方案、资金拨付安排。(15)2010邻水县大洪河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施工队伍风貌塑造资金表、工程量完成情况汇总表。9、2010年-2012年县委农办拨付业主风貌塑造工程款统计表。10、邻委发(2008)2号文件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试行)。11、邻委发(2008)24号文件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对承包幼龄或县上认定的幼龄柑橘园,按无公害柑桔生产技术规程管护到位并在三月内投产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连续三年分年给予补助:龙头企业承包1000亩以上,每亩每年补助300元;专业合作社集中成片经营500亩以上,每亩每年补助150元;业主承包50亩以上,每亩每年补助200元。对幼龄果园的认定由县委农办牵头,农业局、财政局现场核定。12、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二审期间,本院委托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如下1、贺某丙于日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3万元。2、邻水县丰禾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记载杨某己于日交风貌整治保证金10万元。杨某己于日用卡号尾数为7395取款10万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记载收款人邻水县丰禾镇财政所;款项类别风貌塑造保证金;缴款人杨某己;金额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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