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在镇里退休一直没纳入社保15年后每月拿多少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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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志()》
第九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
一、管理机构
1984年12月,郊区劳动局成立,科级建制,职能是管理辖区内城镇劳动者和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内设秘书行政股、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锅炉股、财务股。1985年2月,成立区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区劳动局管理。3月18日,区劳动服务公司接管由原市劳动服务公司管辖的环市、外海、潮连3个区的劳动服务站,改编为劳动服务公司。9月,成立郊区培训维修服务中心,与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人员由局统一调配使用,局人员编制增至7人。12月,撤销安全锅炉股,成立安全锅炉监察股。1986年1月,设立江门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郊区分站。7月,成立郊区劳动保险公司,定编5人。8月,成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增加事业编制1名。10月,局内设立劳动就业管理股。同月,区待业职工管理所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人员在局原有编制内调整。1988年12月,区劳动局内设机构调整,设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生产监察股、秘书行政股、就业培训股、待业职工管理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郊区培训维修服务中心更名为郊区就业培训中心,编制人数不变。1990年11月,增设劳动争议仲裁股,配备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6名,其中专职2名,兼职4名。1992年8月,成立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工作人员由局内解决。1994年4月,根据行政区域的调整,区劳动局接管北街、堤东、仓后、沙仔尾4个街道办事处劳动及社会保险各项管理业务,街道不设劳动服务管理机构。外海镇劳动服务公司划归市城区劳动局管辖。是年9月,郊区劳动局更名为蓬江区劳动局,内设及属下机构设置不变。郊区就业培训中心更名为蓬江区职业培训中心。10月,区劳动监察大队成立,编制5人。1995年9月,郊区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蓬江区劳动监察中队。增设劳动监察股,并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员12名,其中专职4名,兼职8名。1997年4月,成立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原劳动社会保险公司和待业职工管理所并入,与蓬江区劳动局合署办公,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内设人秘行政科、工资计划调配科、保险福利科、劳动就业管理科、职业培训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监察科、安全生产监察科,劳动局管理职能从单纯管理城镇劳动者和国有企业,扩大为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全社会劳动事业和城乡劳动者、以及全社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2名。
2001年11月,成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区劳动局,将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督、职业卫生监督职能交由区经济贸易局承担。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局内设办公室、就业股、劳动工资股、劳动监察股、职业技能股、养老保险股、医疗保险股。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7名。成立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销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事业编制5名。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7月,区社会保险机构划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辖,改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蓬江分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垂直管理。9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管棠下、荷塘、杜阮劳动管理所,分别改称为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棠下管理所、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荷塘管理所、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杜阮管理所。区劳动监察中队和上述3个管理所均为股级建制,编制、经费来源不变。2003年12月,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蓬江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并设立区职业介绍中心、区劳动就业训练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4年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就业股、劳动工资股、劳动监察股(挂法制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业技能股、养老保险股和医疗保险股7个职能股室,共有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7名。辖下有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区劳动监察大队、区职业介绍中心、区劳动就业训练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区内9个镇(街)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及64个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上述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20名,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员6名,专职人员3名,兼职人员3名;劳动监察员35名,其中专职人员9名,兼职人员26名。
二、劳动管理
(一)用工制度和管理
1985年5月起,区劳动局根据市的部署,推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统包统配固定工制度。实行企业和职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选择、平等协调,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7月,实施社会待业人员劳动登记卡制度,开展劳动力管理。规定企业单位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区内城镇、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外区、外县、外省劳动力的,需上报区劳动部门同意并经上级部门审批方可招录,未经批准,一律清退。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招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废除过去“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做法,允许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同年始,区属企事业单位新招工人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固定工制度;开展技术工人交流,打破技术工人实行“统包统配”的制度。1990年起,区属个别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给本地劳动就业安置带来较大压力。劳动就业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针,制订外来劳动力劳务许可证办法,加强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用工管理,清退企业私招乱雇的劳动力,安置区内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1995年1月,贯彻《劳动法》,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消除企业干部与工人、不同用工形式、不同所有制职工“身份”界限,形成平等竞争的用人机制,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制度。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时,须到区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和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1996年起,建立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托管、分流和再就业。实行企业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全面落实流动就业证管理制度,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1999年,规范下岗职工管理,建立“下岗职工证”管理制度。完善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和报送再就业工作情况制度。开展用工检查,发掘企业招用工信息,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多渠道分流,多门路就业。2000年起,推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区属企业新增的下岗职工不再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依法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再就业。2002年,区、镇(街)相应成立再就业管理领导机构,制订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其服务信息联通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2003年,开设荷塘镇劳动力市场。区完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2004年,实现市、区、镇(街)、社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四级联网,开办棠下镇级劳动力市场,举办农民转移就业专场招聘会;财政拨款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中心正式运作,结合环市、潮连街道的“村改居”工作,安置“村改居”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解决区属企业急需劳动力的问题。
(二)用工形式
固定工&&& 建区初期,区属企业中集体及其他所有制固定工所占比例较大,1985年占91.7%。1995年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翌年上半年,企业固定工100%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合同工&&&& 1983年10月,市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5月,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区属单位合同工人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求逐年递增。1993年底,区属职工总人数8449人,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31.06%。1995年,企业固定工3870人中有3797人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年末,区属职工总人数1.87万人,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1.02万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4.55%。辖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录用的合同工数占区属企业合同工的90%以上。
临时工&&&&& 长期以来,区属单位招收的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和突击性的生产和服务工作临时工人数较多。1995年末,区内职工总人数1.87万人,其中临时工8418人,占职工总人数的45.02%。实施《劳动法》后,临时工逐步过渡为合同制工人。
(三)职工队伍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区属职工队伍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按经济类型分组,划分为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其他经济类型。1985年起,区劳动部门指导国营和集体企业搞好劳动定员工作。年末,区属单位在册职工总人数2628人。之后,随着区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实力的增强,各类型企业不断发展扩大,劳动力需求也随之增多。区劳动部门除了调剂区内劳动力,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解决夫妻分居两地人员的工作调动。1986年10月起,实施《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规定凡国有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不得在计划外招工。开展技术人员交流,为企业解决技术工人短缺的现象。1991年,郊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定员定额制度。1992年起,实施《江门市郊区在职工人合理流动和配置暂行办法》,规定:因生产需要调入工人的单位,必须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和编制定员内有计划地进行,凡突破工资总额计划或满编、超编的单位,不得增人。1994年末,区属职工总人数达1.64万人。2004年末,区属在册职工总人数1.73万人。
年江门市蓬江区属单位在册职工人数情况
表4-59&&&&&&&&&&&&&&&&&&&&&&&&&&&&&&&&&&&&&&&&&&&&&&&&&&&&&&&&&&&&&&
(四)再就业工程
下岗失业人员安置&&&&&&& 1995年起,区内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和“三资”企业,有169名富余职工待岗。翌年,实施《江门市蓬江区城镇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对招用区内农村和区外城乡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以促进两类人员的再就业。1997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三先三后”和优先招用区内失业、下岗职工的招工原则。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将招聘简章报劳动部门备案,先在区内公开招收,未能如数招满的,经批准可招用外来劳动力。对不按规定私招乱雇的外来劳动力坚决予以清退。通过规范招工、就业和职业介绍行为,确保区属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1998年, 企业开始转换经营机制,为安置下岗职工,区劳动部门建立企业岗位余缺申报制度,采取多渠道分流措施,当年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467人,安置192人。翌年,推行借用办法,允许下岗职工在企业之间借用。借用期间,职工的原企业继续为借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通过借用办法,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0人。2000年,根据省劳动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规定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劳动市场。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至年底,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51人。2002年,筹建广新路、范罗冈、北郊天沙路、中心市场侧等4个再就业市场。9月14日,范罗冈再就业市场首先开张营业,安排80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他再就业市场也随后开张营业,全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13人,另115名下岗职工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办法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开发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机关门卫、勤杂和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推行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多样就业形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全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820人;提供公益性岗位52个;对8名符合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438人实现转移就业。2004年,根据《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体就业。通过建立全家无一人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就业登记制度,对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1个月内推荐就业。全年推荐“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101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8人,再就业6人,再就业率75%;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简称“4050”)下岗失业人员4人,再就业3人,再就业率75%;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4750人。
下岗职工管理 &&&&&&&1998年3月起,制定《江门市蓬江区企业下岗人员分流再就业暂行办法》,成立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接收、代管辖区企业分流安置下岗人员提供服务。8月,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至年底,区内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主管部门均成立领导机构和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有275名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签订3年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同年,区劳动局牵头,会同区工业交通局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和下岗职工管理,明确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作,建立按月报送再就业工作情况制度。实行下岗职工登记发证制度和建立“下岗职工证”管理制度,以“下岗职工证”作为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及再就业的有效凭证。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1996年,区政府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城镇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规定失业和富余职工享受以下待遇:优先介绍就业和推荐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报名和录用;自愿组织兴办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优先给予指导和扶持;失业职工从事个体劳动或者办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将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规定用人单位招、调入外单位富余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富余职工原单位支付不少于职工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安置费;对接收、安置难就业人员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每超1人,由社会保障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名失业职工1年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1998年,在北郊新城天河东路给下岗职工开设商品摊档,一年内免收劳务、工商、电费和税收等。区劳动部门免费推荐下岗职工当家庭保姆和钟点工。2002年起,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再就业扶持对象的认定和管理,按规定程序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免费开展就业咨询指导,免费介绍就业等。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审核认定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职工职业培训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组织。
三、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对区属企业进行内部工资改革。此工资改革改变过去政府高度集权、企业没有独立处理工资问题的自主权、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与干少一个样的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随着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而实行,允许企业按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翌年,区政府实行国家提出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工资体制。1991年,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制度,打破企业员工“铁饭碗”、分配平均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区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区属企业实际,采用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选择蓬江纸厂、郊区财贸物资供应公司、郊区南方公司、郊区华侨公司、郊区联业发展公司、郊区外海供销社等6家企业为试点开展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1993年在全区推广实施。是年,以大长江摩托车实业总公司为试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收到成效后,在全区推广。
1994年起,区属企业构建“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改革目标体制。1999年,实施“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模式,其间主要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2000年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改革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实行工效挂钩制度&&&&&&& 1992年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济效益好、资金有来源的,经劳动部门批准,根据当年经济效益的提高幅度和考核结果,安排不超过50%的职工增加工资;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现税利与上年实现税利实绩对比有增长的,安排不超过30%的职工进行考核增资;对没有增长,当年有赢利且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可安排不超过10%的职工进行考核增资。同时推行工资包干管理。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对工资过快增长起到调控作用,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解决乡、镇企业的工资级别繁多、标准不一的工资分配体制。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或其他所有制企业,故从2001年起,区属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制度。
年江门市蓬江区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包干)职工档案工资升级统计
说明:2001年后,区辖企业停止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1993年,区劳动部门在区属企业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选择部分领导班子素质好、技术力量雄厚、工人技术层次较高的企业,通过对各类岗位、职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测评,将劳动差别定量化。实施这一制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素质,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稳定一线职工队伍,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至2004年该制度不变。
低工资保障与工资指导线制度&&&&& 1995年1月起,区政府制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1996年,就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标准、资金来源、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起,指导企业按市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进行工资分配,合理、适度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是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预警线14%;1998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预警线为12%;1999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3%;2000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预警线为8%;2001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2002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预警线为9%;2003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2004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通过人工成本管理和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2004年,企业最低工资保障线为494元/月。
(二)工资调整
1986年,根据省《广东省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调整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制度。凡1985年12月底在册的企业职工,列入套改新工资标准范围。是年,参加套改企业31家,职工1326人。1989年,审批85家企业聘任的141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首次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指标,人均月增资4元。翌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区属参加调资的企业91家,1845人增加工资,占列入调资职工总人数的98.1%,人均月增资11.22元。1991年,根据省《关于整顿企业职工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参加清理整顿档案工资的区属企业111家,职工2268人,经考核合格,再晋升一级档案工资的职工2235人,占总人数的98.5%,人均月增资12.12元。从1992年起,企业工资调整,每年进行工效挂钩(含工资包干)考核升级。
1997年,区属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标准从中档转为高档。是年,区属参加调整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的企业228家,职工5369人。2000年,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调整工作指导的通知》文件精神,调整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是年,区属参加调整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的职工3695人,其中升一级的668人、升二级的2633人、升三级的394人;升级增资金额22.39万元。2001年后企业转换机制基本完成,再没有进行全区性工资调整。
年江门市蓬江区属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情况
表4-61&&&&&&&&&&&&&&&&&&&&&&&&&&&&&&&&&&&&&&&&&&&&&&&&&&&&&&&&&&&&&
说明:2001年后,区辖企业停止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三)工资基金管理
执行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198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区属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内容主要有: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及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规定各企业只能在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程序报批。实施《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是单位支取工资的凭证,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1996年,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开展对企业工资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体系。1997年起,建立健全企业工资福利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至2004年,以上管理制度不变。
四、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及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1984年12月,区劳动局设立安全锅炉股,开始实行对企业锅炉安全生产监察。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改造、检查等实行监察,对企业锅炉及部分压力容器实行年检制度。1985年12月,安全锅炉股更名为安全锅炉监察股。翌年,成立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专职安全员30人,兼职安全员51人。1987年,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精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各厂企相继成立安全生产机构,各主管部门都设立专职安全员。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下发整改指令书,限时整改,按“三不放过”(即: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和及时发出事故通报。1988年,区劳动局成立安全生产监察股,负责以石场和建筑工地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翌年,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采取“及早动手,下达计划,分工负责,任务到人,突出重点,加强督促”的办法,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1990年,重点抓石场、砖厂、建筑工地、危险厂房的整治,同时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环节的监察和整顿治理工作。发现某企业进口两台不合格的废旧锅炉,区劳动局敦促其重新购买合格的锅炉。1993年,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重点对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大检查。每年重点对防火工作进行大检查。
1997年,区按照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普查,协助企业对事故隐患调查、分析、评估和论证,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工作。1999年,以消除事故隐患为工作重点,对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2001年,重点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评估、跟踪督查制度。至2004年,安全管理制度不变。
年江门市蓬江区劳动安全监察情况
全区性大检查(次)
专项检查(次)
检查企业(家)
查出不安全隐患(处)
已整改(处)
整改耗资(万元)
发出整改指令书(份)
(二)安全生产教育
从1985年开始,区劳动部门担负劳动保护监察职能,建立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工伤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了解分析职工工伤伤亡事故的原因,从中发现和解决生产管理上的隐患,采取各种监控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因失管失控而发生重大事故。1989年,区劳动管理部门分4期对全区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参加人数300多人,同时,经常督促企业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杜绝事故发生。至1993年末,区属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
1994年,组织石场场长、安全员共50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江门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96年,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向全区干部、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举办2期石场场长、安全员学习班,有35人参加。1997年,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翌年,以“落实负责,保障安全”为主题,开展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把宣传标语口号、宣传画、安全员手册等发放到各企业,全区参加宣传人数4765人,社会受教育人员1.13万人。1999年,组织47名厂长(经理)和安全卫生管理干部参加市举办的劳动安全卫生学习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同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宣传画、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开展以“安全、生命、稳定、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周”活动,参加人数1210人,社会受教育人员2.13万人,其中有5490人参加省安全生产知识竞赛。2000年,以“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为主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宣传专栏、安全知识问卷考试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全区参加宣传活动1256人,社会受教育人员3.26万人;参加安全知识问卷考试1960人。
年江门市蓬江区安全事故情况
(三)特种工培训
1988年起,对区属企业执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规定,开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主要是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习操作技能培训。经培训后,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年,举办焊工、电工特种工岗前培训班共20期,参加人数1229人,经考核合格人数1141人,合格率92.84%。
年江门市蓬江区特种工岗前培训情况
说明:2001年11月区劳动局调出此项职能,转由区经济贸易局承担。
五、劳动监察与仲裁
(一)劳动监察
1995年7月,区劳动部门成立劳动监察股,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用常规监察、突击监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动监察工作。1995年常规监察查处案件38宗,1997年查处案件139宗。是年,开始建立劳动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等。同年,专项监察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1999年开展劳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2000年常规监察查处案件273宗。2003年,专项监察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对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由劳动局限时责令整改。2004年进行工资支付监控。
年江门市蓬江区劳动年审情况
表4-65&&&&&&&&&&&&&&&&&&&&&&&&&&&&&&&&&&&&&&&&&&&&&&&&&&&&&&&&&&&&&&
劳动合同鉴证管理&&&&&&& 1990年1月起,辖区实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办法,使劳动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对鉴证的劳动合同,依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逐一审查,及时纠正劳动合同潜在的隐患,并建立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实行登记管理。年,共鉴证劳动合同10.19万份,审核集体合同92份。年底,劳动监察共检查用人单位2863家,责令限期整改314件,查处违法案件1839宗,已结案1771宗,结案率达96.3%;涉及职工1.49万人;为2263名职工退回非法收取的押金27.94万元;为1.27万名职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775.6万元;责令补签、续签劳动合同6324份,办理劳动年审1.05万家(次)。受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投诉的劳动案件3257宗,涉及职工1.48万人,其中集体上访91宗,涉及职工6399人。
年江门市蓬江区劳动合同鉴证情况
(二)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由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初期来信来访以工资、工伤争议为主,涉及人数较少,基本以调解方式处理。1989年开始,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进行立案受理,采取仲裁裁决、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解决。1991年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企业范围逐渐扩大,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村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企业改制后,各种形式的企业增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逐年递升,劳动争议包括工资、工伤、保险福利等多个方面,群体性争议增多。争议处理的方式从协商、调解等经济、行政手段,逐步转向仲裁、依法调解等法律途径。年,全区正式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381宗,其中属工资争议的253宗、工伤争议的71宗、劳动合同争议的41宗、保险福利争议的16宗,涉及职工8065人,经济标的2188.1万元;已结案369宗,其中仲裁裁决的152宗,仲裁调解方式处理的58宗,其他方式处理的159宗,结案率96.85%。
年江门市蓬江区劳动监察查处情况
年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
(一)企业职工福利待遇
1.职工假期待遇
区内大多数企业原则上能执行国家规定的假期待遇,但年休假、探亲假待遇只在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中实行,一些工作已满1年以上的临时工得不到享受。1994年企业体制改革后,少数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只执行法定节假日、国务院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期待遇,省规定的假期基本没有执行。实行双休日之后,由于企业职工实行的是按件计酬的工资制度,大多数企业还是每星期6天工作制。
2.职工福利待遇
1985年开始,区属企业基本上按政策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同年5月,区劳动局向区属企业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1986年4月,发出《关于修订企业夜班津贴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大多数企业都按规定发放清凉饮料费或饮料。1992年5月起,职工福利基金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福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1)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企业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负伤就医路费等;(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工资及其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购置及修理费用;(4)集体福利设施支出;(5)农副业生产亏损的补贴。区属部分较大型的企业利用福利基金开办了职工食堂,兴建职工宿舍、浴室、幼儿园、托儿所、休息室、哺乳室、医疗室等服务设施,有的企业还兴建图书馆、阅览室、健康娱乐室等设施。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等较大型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免费的交通车。
改革开放后,职工住房制度也逐步改革。1996年前,职工住房实行福利化的实物分配制度。区内有经济能力的企业,自行为职工建造住宅,自行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没有经济能力的由职工个人自行解决住房。1997年后,改为住房商品化的货币分配制度,有的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包括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待遇。
日起,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由企业按职工工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发给生活待遇。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计算享受本人工资的60%、70%、80%、90%、100%不同等次待遇。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则按工龄计算只发给本人工资的40%、50%、6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职工医疗待遇,按制度享受相应待遇;没有参保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医疗补助标准为: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至2004年,待遇制度不变。此制度在区属大企业基本能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补助规定,但一些个体企业则执行不力,临时工、农民工享受不到这种待遇。
4.职工死亡抚恤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1992年10月起,实施职工社会工伤保险。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合同工基本上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大多数临时工没有参加。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保的,待遇由其单位负责支付。年,因工伤死亡待遇问题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76宗。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年,按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补助费为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为6个月工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参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其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没有参保的,所有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供养亲属确定及待遇&&&&&& 年,根据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顺序为: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是指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没有参保的,由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劳保登记卡制度,把职工符合政策的供养亲属记录在案。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顺序,由职工生前单位自行确定。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包括医疗费、死亡待遇、抚恤金。其待遇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此待遇仅限于固定职工,具体还要视企业执行劳保制度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社会保险改革
1.社会保险体制改革
1986年9月,郊区社会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统筹工作。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10月,为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投保和建立郊区待业保险制度。1987年,养老基金投保扩大到乡镇企业合同制工人,1989年9月扩大到临时工。1992年8月起,区规定凡已参加离、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1994年4月起,区正式接管原城区劳动局管辖的北街、堤东、仓后、沙仔尾等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险各项业务。
1996年,将环市镇办企业的职工纳入区社会保险统筹范畴。1999年7月,区政府将街道办事处自筹的11个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为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从10月份起,把环市镇镇办企业职工657人和退休职工355人纳入区的养老基金统筹。2000年7月,印发《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区内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9月底前参加社会保险。至年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区属878户企业,已参保866户、参保率98.63%,应参保人数2.36万人、已参保2.28万人,参保率96.61%。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1.4万人。年末,区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区属所有单位的全体员工、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1月起,凡已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同年7月,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底,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0.7万人,失业保险人数8.49万人,工伤保险人数7.39万人,生育保险人数7.26万人,医疗保险人数12.7万人。
2.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1986年开始,区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合同制职工投保。1989年9月,开展临时工养老保险投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的2%缴纳。固定工各项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企业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则从行政费或事业费开支。1991年起,改革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全包的做法,实施“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少量退休养老保险”的政策,按固定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暂定固定工、合同工每人每月缴纳2.5元。1994年,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工资总额17%缴纳,职工按工资总额2%缴纳。1998年,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工资总额21%缴纳。日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代发放。
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区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并按工资总额的1%征集。1994年,调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月人均工资的1%;2000年调整为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2%,个人1%。至2004年,此标准不变。
生育保险&&& 1990年起,实施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部负担,按每人每月1.5元缴纳。
工伤保险&&& 1990年起,区实行职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单位负担,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
医疗保险&&& 日起,区实施《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单位缴费标准按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被保险人缴费标准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300%的部分不再计征医疗保险费。原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书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被保险人的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逐月代为缴纳。至2004年,以上医疗保险制度不变。
年江门市蓬江区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比例情况
说明: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起执行市征集比例。
3.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管理
征收&&&&&& 1986年起,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被保险人工资中代办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现金形式缴纳。2000年1月起,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职责和具体操作办法,与区地方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申报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计发日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1994年9月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文规定,缴费工资每年5月申报一次,7月调整缴费额。各单位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原则上1年不变。缴费工资投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缴费工资每年5月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通知,并确定市、区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上限不超过300%,下限不低于60%。
年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情况
表4-70&&&&&&&&&&&&&&&&&&&&&&&&&&&&&&&&&&&&&&&&&&&&&&&&&&&&&&&&&&&&&&&
说明:“市区企业职工平均指数”含蓬江、江海两区及新会区。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1998年12月底前,社会保险基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后,存入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按月下拨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余额抽提、差额拨付”的管理模式,1998年7月改为“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管理模式。1999年1月,按照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上旬将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基金全额划入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每月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用于下拨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金,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2000年1月起,由区地方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纳入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4.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 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已建立职工退休、离休制度,一直沿用至1998年。该制度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金按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确定,由企业发放给退休职工。1998年执行了新的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即日前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满15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抚恤费和6个月工资的救济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的人员,每月退休费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退休费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市区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储存额(含利息)÷120
过渡性养老金=日前投保年限×平均指数×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1.2%(不满15年的1%)
根据省、市规定,从日起退休的人员,平均指数由原来计算到退休改为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年按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其公式:
年度调整=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增长比例×50%
每年6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对退休人员养老金作相应调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由7月1日起纳入社会统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逐年提高。日前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能享受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加发一次性老年津贴。老年津贴标准为: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日后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自1994年9月建立每年7月调整基本养老金制度后,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逐年增加。人平养老金1994年8月前257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2004年归由市社保局统计。
失业保险待遇&&&&&&& 1994年起,非自愿性失业可领取1个月~24个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抚恤费和6个月工资的救济费。失业保险金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医疗费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改由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因工死亡者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伤残津贴。1994年起,因工死亡丧葬补偿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994年起,符合计划生育的职工生育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顺产1500元,难产18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给该产妇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产妇。生育假期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及其他费用,不足部分由产妇所在单位解决。
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1994年起,门诊医疗费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5%;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2%;45周岁以上至退休2.5%;退休后为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工资的10%,7%,6%。起付线(含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起付线以上至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5%(含75%)的部分,个人自付25%;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5%至150%(含150%)的部分,个人自付25%;150%至230%(含230%)的部分,个人自付20%;230%至300%(含300%)的部分,个人自付15%;300%至400%(含400%)的部分,个人自付10%。
年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情况
享受待遇人数(人)
享受待遇人数(人)
收入(万元)
享受待遇人数(人)
收入(万元)
享受待遇人数(人)
收入(万元)
享受待遇人数(人)
收入(万元)
说明:2004年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统一由市社保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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