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左 澳门在右,澳门与中国内地在经济发展中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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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____、____、____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
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____、____、____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
  A.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B.粤港澳合作
  C.粤港澳政府合作
  D.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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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内 地 、 澳 门 、 台 湾 及 海 外 中 国 居 民 的 入 境 安 排 | 入 境 事 务 处
内地、澳门、台湾及海外中国居民的入境安排
请 选 择 :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 安 排
澳 门 居 民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的 安 排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的 入 境 安 排
台 湾 居 民 预 办 入 境 登 记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基 本 法 》 第 22 条 第 四 款 订 明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士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解 释 , 这 项 规 定 是 指 内 地 居 民 不 论 以 何 种 事 由 要 求 来 港 , 均 须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向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有 关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并 须 持 有 有 关 机 关 製 发 的 有 效 证 件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赴 港 定 居 , 须 向 其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 惯 称 单 程 证 ) 。
单 程 证 的 受 理 、 审 批 及 签 发 事 宜 ,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按 内 地 法 律 、 政 策 及 行 政 法 规 办 理 。 现 时 每 日 的 单 程 证 配 额 为 150 个 。 根 据 内 地 法 律 及 行 政 法 规 , 内 地 当 局 已 公 佈 , 内 地 居 民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申 请 单 程 证 来 香 港 定 居 :
夫 妻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的 ; 可 同 时 申 请 偕 行 未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
18 周 岁 以 上 、 未 满 60 周 岁 , 其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父 母 均 60 周 岁 以 上 且 在 香 港 无 子 女 , 需 要 其 前 往 照 顾 的 。
60 周 岁 以 上 且 在 内 地 无 子 女 , 需 要 投 靠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18 周 岁 以 上 子 女 的 。
未 满 18 周 岁 , 需 要 投 靠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父 母 的 。
持 有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子 女 。
内 地 因 公 人 员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应 就 其 来 港 目 的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请 签 发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和 相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探 亲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惯 称 双 程 证 ) 和 「 探 亲 」 签 注 。
「 团 队 旅 游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可 参 加 由 指 定 内 地 旅 行 社 所 营 办 的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 参 加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的 团 员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双 程 证 和 「 团 队 旅 游 」 签 注 。 而 「 香 港 游 」 的 团 员 须 遵 从 「 随 团 往 返 」 的 原 则 。
「 个 人 旅 游 」
内 地 广 东 省 及 28 个 城 市 ( 即 是 上 海 、 北 京 、 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杭 州 、 寧 波 、 台 州 、 福 州 、 厦 门 、 泉 州 、 天 津 、 重 庆 、 成 都 、 济 南 、 瀋 阳 、 大 连 、 南 昌 、 长 沙 、 南 寧 、 海 口 、 贵 阳 、 昆 明 、 石 家 庄 、 郑 州 、 长 春 、 合 肥 和 武 汉 ) 的 居 民 , 如 欲 以 个 人 身 份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双 程 证 和 「 个 人 旅 游 」 签 注 。
商 务 旅 游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私 人 身 份 来 港 经 商 , 必 须 持 有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双 程 证 和 「 商 务 」 签 注 。 请
参 阅 《 内 地 人 士 持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需 知 》 。
其 他 旅 游 目 的
内 地 居 民 因 为 其 他 目 的 例 如 : 就 医 、 奔 丧 、 诉 讼 等 而 欲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双 程 证 和 「 其 他 」 签 注 。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双 程 证 及 有 关 签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签 注 的 内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会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会 按 所 持 签 注 类 别 而 定 。 至 于 有 关 签 注 的 使 用 次 数 , 可 以 是 一 次 有 效 、 两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鉴 于 上 述 人 士 & 在 访 港 期 间 , 或 会 顺 道 到 邻 近 地 区 ( 如 澳 门
) 或 境 外 短 暂 观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游 览 ) , 为 方 便 这 些 内 地 访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带 行 程 」 后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 本 处 有 下 列 措 施 :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离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获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
如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再 抵 港 日 刚 好 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给 予 额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内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 如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将 可 获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
如 旅 客 持 有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 持 赴 香 港 1 年 多 次 ( 限 每 周 一 次 ) & 个 人 旅 游 & 签 注 ( 简 称 「 一 周 一 行 」 签 注 ) 以 及 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的 「 探 亲 」 签 注 除 外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如 旅 客 持 有 有 效 「 一 周 一 行 」 签 注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并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不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 附 带 行 程 」 以 返 回 内 地 后 结 束 。
注 1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持 有 双 程 证 而 没 有 赴 澳 签 注 的 内 地 居 民 , 澳 门 当 局 将 不 允 许 其 经 香 港 进 入 澳 门 。
注 2 :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实 施 。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若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持 有 有 效 的 双 程 证 及 中 国 护 照 , 他 在 入 境 香 港 时 , 应 依 据 其 行 程 的 目 的 , 出 示 双 程 证 或 中 国 护 照 ( 从 澳 门 经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者 除 外 ) 入 境 香 港 。
因 公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员
内 地 因 公 派 往 驻 港 国 营 或 合 资 企 业 /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或 获 授 权 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申 领 工 作 签 注 。
输 入 劳 工
内 地 & 居 民 如 欲 透 过 「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其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已 获 得 原 则 性 批 准 输 入 劳 工 的 雇 主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受 聘 人 及 其 雇 主 应 分 别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劳 工 处 出 版 的 《 如 何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简 介 》 小 册 子 及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版 的 《 输 入 劳 工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的 内 地 居 民 ( 受 聘 人 ) 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受 聘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雇 主 则 应 填 写 表 格 & 。 所 有 申 请 必 须 由 受 聘 人 的 雇 主 提 出 , 而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是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公 司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恕 不 受 理 。 正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内 地 人 士 , 不 得 以 递 交 了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书 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长 在 港 逗 留 的 期 限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来 港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在 港 的 雇 主 领 取 后 转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双 程 证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详 情 请 参 阅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是 一 项 为 期 三 年 的 先 导 计 划 , 旨 在 透 过 快 速 处 理 安 排 , 供 合 资 格 科 技 公 司 / 机 构 申 请 输 入 非 本 地 科 技 人 才 到 香 港 特 区 从 事 研 发 工 作 。 合 资 格 科 技 公 司 / 机 构 须 先 申 请 配 额 , 获 创 新 科 技 署 发 出 配 额 的 公 司 / 机 构 可 相 应 地 于 为 期 六 个 月 的 配 额 有 效 期 内 为 合 资 格 人 士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科 技 公 司 / 机 构 亦 须 符 合 增 聘 本 地 人 才 从 事 科 技 相 关 工 作 的 规 定 。 有 关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在 创 新 科 技 署 批 出 配 额 后 , 如 根 据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提 交 来 港 就 业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符 合 下 列 准 则 , 可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考 虑 批 准 :
没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绝 申 请 , 而 申 请 人 亦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严 重 犯 罪 记 录 ;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 聘 用 公 司 / 机 构 获 创 新 科 技 署 批 出 有 效 配 额 ;
申 请 人 获 聘 用 公 司 / 机 构 聘 请 在 香 港 特 区 工 作 的 全 职 雇 员 ;
申 请 人 主 要 从 事 生 物 科 技 、 人 工 智 能 、 网 络 安 全 、 机 械 人 技 术 、 数 据 分 析 、 金 融 科 技 或 材 料 科 学 范 畴 的 研 发 工 作 ;
申 请 人 持 有 具 特 别 认 受 性 的 大 学 所 颁 授 的 科 学 、 科 技 、 工 程 或 数 学 ( STEM ) 学 科 学 位 , 所 颁 授 学 位 的 大 学 须 为 Quacquarelli Symonds (QS) 世 界 大 学 排 名 榜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世 界 大 学 学 术 排 名 或 伦 敦 时 报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学 排 名 榜 最 新 公 布 与 STEM 相 关 的 排 行 榜 上 首 100 间 大 学 。 持 有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者 无 需 工 作 经 验 , 而 持 有 学 士 学 位 者 则 须 具 备 最 少 一 年 在 相 关 科 技 范 畴 的 工 作 经 验 。 不 符 合 上 述 的 学 历 要 求 , 但 在 特 定 范 畴 上 具 备 良 好 技 术 资 格 、 经 证 明 的 专 业 能 力 及 / 或 有 关 经 验 和 成 就 的 科 技 人 才 , 仍 可 基 于 充 分 的 理 据 按 个 别 情 况 予 以 考 虑 。 在 此 情 况 下 , 应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薪 酬 应 不 低 于 香 港 特 区 类 似 职 位 现 时 的 市 场 薪 酬 水 平 ;
申 请 人 符 合 创 新 科 技 署 发 出 的 获 发 配 额 通 知 书 上 就 相 关 职 位 列 明 的 特 定 条 件 ; 以 及
聘 用 公 司 / 机 构 和 申 请 人 的 真 正 目 的 并 无 疑 问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根 据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甲 部 。 聘 用 公 司 / 机 构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的 丙 部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以 非 本 地 学 生
身 份 ?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内 地 居 民 , 可 根 据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申 请 人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而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所 有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雇 主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详 情 请 参 阅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
注 3: 非 本 地 学 生 指 持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签 发 的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受 聘 于 本 港 的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内 地 雇 员 或 获 这 些 公 司 资 助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 可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2 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
因 公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领 培 训 签 注 。 以 私 人 身 & 份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则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及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将 培 训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直 接 寄 交 申 请 人 或 经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转 交 给 他 们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出 示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及 所 需 文 件 , 以 便 申 领 & 双 程 证 和 培 训 签 注 。 详 情 请 参 阅 《 来 港 受 训 入 境 指 南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
已 填 妥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应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文 件 收 发 分 组
内 地 居 民 可 报 读 :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 于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至 二 零 二 零 / 二 一 学 年 ) ;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全 日 制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短 期 交 换 生 课 程 。
注 4: 本 地 课 程 指 修 毕 后 可 获 本 地 学 位 颁 授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而 非 本 地 课 程 则 指 修 毕 后 只 可 获 非 本 地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 ? 有 关 课 程 是 否 由 本 地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
注 5: 内 地 与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学 位 互 认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并 不 适 用 于 副 学 位 资 历 ( 即 副 学 士 或 高 级 文 凭 ) 。 内 地 居 民 是 在 国 家 并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进 修 的 情 况 下 来 港 就 读 这 类 本 地 课 程 。
注 6: 内 地 学 生 只 可 修 读 由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课 程 。
申 请 人 及 其 本 地 保 证 人 应 分 别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所 有 申 请 均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领 取 并 转 交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双 程 证 和 赴 港 签 注 。 如 学 生 来 港 后 终 止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课 程 , 有 关 院 校 须 在 终 止 日 起 计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 详 情 请 参 阅 《 来 港 就 读 入 境 指 南 》 [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高 技 术 或 优 秀 的 内 地 居 民 可 根 据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详 情 请 参 阅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须 知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 英 文 版 本 ) ]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保 证 人 如 为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的 企 业 家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 就 读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或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或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按 现 行 政 策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可 在 港 就 读 任 何 课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注 7: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已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暂 停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为 止 。
受 养 人 及 其 本 地 保 证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详 情 请 参 阅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入 境 指 南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 英 文 版 本 ) ] 。
现 有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
) 、 来 港 受 训 申 请 表 (
) 、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表 (
) 、 企 业 家 来 港 投 资 申 请 表 (& ) 、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申 请 表 (& ) 及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表 (
) 已 附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部 分 。 保 证 人 填 写 上 述 来 港 申 请 表 格 时 可 包 括 其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来 港 居 留 申 请 , 而 有 关 随 行 受 养 人 无 须 另 行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
大 约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可 按 照 所 持 有 的 适 用 类 别 旅 行 证 件 来 港 旅 游 ( 包 括 过 境 ) 而 无 须 申 请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ID 290A ) 的 小 册 子 。 该 小 册 子 亦 列 明 那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需 要 事 先 申 领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才 可 以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或 定 居 。 所 有 申 请 将 按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及 个 别 情 况 , 予 以 考 虑 。
申 请 表 格 及 有 关 手 续 的 详 情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及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外 办 事 处 索 取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 下 载 。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将 适 用 于 其 来 港 目 的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或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除 外 )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或 驻 上 海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沪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 此 外 , 申 请 人 并 须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或 驻 沪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交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当 局 能 为 其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两 个 驻 内 地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
邮 编 100009 驻 上 海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168 号
都 市 总 部 大 楼 21 楼
邮 编 200001
居 于 北 京 或 上 海 以 外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直 接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按 照 上 文
所 列 地 址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有 关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费 用 , 请 参 阅 收 费 表 (
) 第 2 及 第 7 项 。 有 关 费 用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缴 付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代 其 缴 付 费 用 , 便 须 在 寄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以 港 元 开 出 的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匯 票 , 以 缴 交 所 需 费 用 。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匯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在 香 港 有 联 系 银 行 的 银 行 发 出 ,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至 于 经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或 驻 沪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处 理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费 用 须 以 人 民 币 缴 付 , 有 关 金 额 请 瀏 览 驻 京 办 网 页 & 。 有 关 费 用 须 由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 以 现 金 或 「 供 银 行 转 账 用 的 支 票 」 缴 付 。 该 支 票 须 由 一 间 在 内 地 的 银 行 发 出 ,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或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上 海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
本 处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处 理 一 宗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不 适 用 于 个 别 计 划 / 安 排 )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
至 于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或 驻 沪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的 申 请 , 如 旅 游 / 过 境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一 般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而 其 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处 理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或 驻 沪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资 料 , 可 致 电 ( 8610 )
内 线 033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 8610 )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出 , 或 致 电 ( 8621 )
内 线 160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 8621 )
向 驻 沪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出 , 亦 可 透 过 查 询 热 线 ( 852 )
、 传 真 ( 852 )
或 电 邮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或 瀏 览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 。
本 处 对 澳 门 居 民 所 实 施 的 旅 游 / 过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规 定 如 下 :
下 列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免 进 入 许 可 来 港 旅 游 , 最 多 逗 留 180 日 :
澳 门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未 能 出 示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的 澳 门 居 民 , 可 持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免 进 入 许 可 来 港 旅 游 , 最 多 逗 留 30 日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行 证 持 有 人 , 若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与 另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 每 次 入 境 可 在 港 逗 留 最 多 7 日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葡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来 港 旅 游 不 超 过 90 日 , 无 须 申 领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澳 门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就 业 、 就 读 、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居 留 或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超 过 可 获 豁 免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逗 留 期 限 , 均 须 申 领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本 页 概 述 居 住 在 海 外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 过 境 、 工 作 、 经 营 生 意 、 受 训 、 就 读 和 居 留 的 入 境 安 排 。
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或 居 留 , 均 须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持 中 国 护 照 经 香 港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过 境 旅 客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已 经 确 认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 七 天 而 无 须 & 事 先 领 有 进 入 许 可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或 考 察 业 务 , 均 须 申 请 进 入 许 可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受 雇 来 港 的 专 业 人 士 或 来 港 投 资 的 企 业 家
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而 又 有 意 来 港 工 作 , 可 透 过 申 请 来 港 。 如 申 请 人 现 时 在 海 外 居 住 但 未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而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他 也 可 以 透 过& 提 出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申 请 人 必 须 拥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或 知 识 。 来 港 投 资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 的 申 请 人 亦 必 须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或 开 办 / 参 与 已 获 政 府 支 援 计 划 支 持 的 初 创 业 务 , 而 该 等 计 划 有 严 格 的 审 核 机 制 和 遴 选 过 程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或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可 根 据&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有 关 划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以 非 本 地 学 生
身 份 ?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并 从 海 外 递 交 申 请 , 可 根 据 「&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申 请 人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非 本 地 学 生 指 持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签 发 的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属 香 港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雇 员 或 由 这 些 公 司 邀 请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 可 以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可 报 读 已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私 立 院 校 及 认 可 的 大 专 院 校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并 从 海 外 递 交 申 请 , 可 根 据 &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此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重 要 通 告 :
政 府 已 公 布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暂 停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为 止 。 本 处 会 继 续 处 理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或 以 前 接 获 的 申 请 , 包 括 已 获 批 准 ( 即 原 则 上 批 准 或 正 式 批 准 ) 及 仍 在 处 理 中 的 个 案 。 有 关 详 情 及 常 见 问 题 , 请 &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如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 可 根 据 &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此 计 划 目 的 是 让 那 些 把 资 金 带 来 香 港 , 但 不 会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 即 资 本 投 资 者 ) 来 港 居 留 。 资 本 投 资 者 可 从 不 同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中 选 择 自 己 的 投 资 项 目 , 而 无 须 开 办 或 合 办 业 务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而 居 住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亦 可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投 靠 其 保 证 人 ( 即 那 些 同 样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并 已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或 根 据 & 来 港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
保 证 人 如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约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权 或 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其 配 偶 ;
其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以 及
其 年 龄 在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保 证 人 如 属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 参 与 业 务 的 企 业 家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 就 读 (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或 根 据 &
、 & 或 &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下 列 受 养 人 可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其 配 偶 ; 以 及
其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
按 现 行 政 策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可 在 港 就 读 任 何 课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已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暂 停 ,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为 止 。
在 海 外 居 住 的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过 境 、 旅 游 、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或 根 据 &
/ & 来 港 居 留 , 均 须 申 请 有 关 的 进 入 许 可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 必 须 根 据 其 入 境 的 目 的 办 理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 欲 来 港 旅 游 的 申 请 人 , 可 透 过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网 页 () 自 行 免 费 预 办 入 境 登 记 来 港 旅 游 , 惟 登 记 人 必 须 在 台 湾 出 生 ( 或 在 台 湾 以 外 地 区 出 生 但 曾 以 台 湾 居 民 身 份 来 港 ) ,
并 无 持 有 由 台 湾 当 局 以 外 机 关 签 发 的 任 何 旅 行 证 件 〔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 俗 称 「 台 胞 证 」 ) 及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除 外 〕 。 详 情 请 参 阅 「 台 湾 居 民 预 办 入 境 登 记 须 知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台 湾 居 民 持 有 有 效 的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不 论 过 境 香 港 往 返 内 地 或 来 港 旅 游 , 均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逗 留 香 港 不 超 过 30 天 。 他 们 亦 可 透 过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申 请 一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或 多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并 无 持 有 任 何 台 湾 当 局 以 外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旅 行 证 件 〔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及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除 外 〕 , 但 须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台 湾 的 旅 行 证 件 , 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请 参 阅 & 。
来 港 目 的 非 为 旅 游 的 申 请 ,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所 需 的 文 件 透 过 在 香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邮 寄 或 亲 身 递 交 ) 入 境 事 务 处 。
申 请 表 格 及 入 境 指 南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其 来 港 目 的 填 写 合 适 的 表 格 , 详 情 请 参 阅
有 关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的 订 明 费 用 , 请 参 阅 收 费 表 ( & ) 的 第 7 项 。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申 请 , 有 关 费 用 须 由 保 证 人 在 香 港 领 取 进 入 许 可 时 支 付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为 其 支 付 费 用 , 便 须 在 投 寄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港 元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匯 票 , 以 支 付 所 需 费 用 。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匯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与 香 港 银 行 有 联 系 的 银 行 签 发 , 并 注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为 收 款 人 。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来 港 而 设 的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一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及 三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订 明 费 用 , 请 参 阅 收 费 表 ( & ) 的 第 7 、 8 及 9 项 。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可 就 处 理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服 务 费 。 而 不 同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会 收 取 不 同 的 服 务 费 。
办 理 进 入 许 可 所 需 的 时 间 通 常 为 四 个 星 期 ( 台 湾 方 面 , 经 认 可 航 空 公 司 递 交 的 多 次 有 效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需 两 个 工 作 天 ) 。 如 申 请 人 直 接 将 表 格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本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会 发 出 收 件 回 条 。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资 料 , 可 透 过 查 询 热 线 (852) 、 传 真 (852) 或 电 邮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或 瀏 览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 。
来 港 目 的申 请 表 格入 境 指 南
旅 游 或 过 境
现 居 于 台 湾 的 台 湾 居 民 &
( 一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 或
( 多 次 有 效 的 入 境 许 可 证 )
表 格 内 的 《 说 明 事 项 》
现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和 台 湾 居 民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企 业 家 来 港 投 资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 见 备 注 &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输 入 劳 工 来 港 就 业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中 文 版 本 ) ; 或
( 英 文 版 本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 中 文 版 本 ) 或
( 英 文 版 本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备 注 & :
现 有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 &) 、 来 港 受 训 申 请 表 ( &) 、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表 (
) 、 企 业 家 来 港 投 资 申 请 表 ( &) 及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表 (
) 已 附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部 分 。 保 证 人 填 写 上 述 来 港 申 请 表 格 时 可 包 括 其 随 行 受 养 人 的 来 港 居 留 申 请 , 而 有 关 随 行 受 养 人 无 须 另 行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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