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有低压的房产,在法院拍卖 联系不到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权的,

  银行可以拍卖抵押房产吗?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银行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行为,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抵押房产拍卖流程如下:确定拍卖机构;由法院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并确定最低起拍价;进行拍卖,如果遭遇流拍,降价继续拍卖;拍卖成功之后,扣除贷款额后,若还有剩余部分,则归还房产所有人。  在抵押房产拍卖过程中,如果遭遇流拍,将会以房屋价格的0.64倍进行拍卖;第二次流拍后,会以房子的五折进行第三次拍卖。一般来说,房子如果被采取强制行为,就算经过多轮流拍,也一定会被购买的。建议借款人尽量按期偿还贷款,做个守信的人;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建议借款人申请延缓还款,原因合理得话,银行一般是允许的。(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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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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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同意法院处置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执行法官可以拍卖处置吗?
这问题太抽象。
咱还是具体点,从一则实例谈起。
案例有点复杂,请耐心读懂案情。因为本则案例非常典型,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弄懂它,实践中很多棘手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啦。
实例:某宗工业用地上建有三处房产,其中一处为办公楼,一处为厂房,一处为仓库。该宗工业用地仅办有一个土地证。土地上的三处房产分别办有三个独立的房产证,但均无办理区分房产土地证(三处房产各有房产证,但并没有分别对应的土地证)。该宗土地及厂房、仓库同时抵押给一家银行(甲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办公楼虽已施工完毕,但由于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此办公楼并没有登记为抵押财产。后来,该处办公楼办理了房产证,并抵押给了另一家银行(乙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
两家银行因实现债权需要,分别向两家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
甲银行为实现债权,申请法院拍卖案涉土地和房产,但乙银行不同意法院拍卖其享有抵押权的办公楼。
问:法院能否整体拍卖该宗土地及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财产?
答:可以整体拍卖。因多处房产附着在一宗土地上,且在使用上密不可分,分开拍卖会损害该宗土地及附着在该宗土地上房产的整体价值。此外,甲银行对于该宗土地整体享有抵押权,且土地和房产同属于同一被执行人有所有,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在拍卖土地时,应当同时拍卖土地上的所有房屋,不可土地和房屋分开拍卖。
问:整体拍卖是否损害乙银行(对办公楼享有抵押权)的利益?
答:不会损害乙银行的利益。整体拍卖评估时,法院应对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价值单独评估。拍卖成交后,只要根据办公楼评估价值在整体评估价值中的比例,对整体拍卖价款进行比例分割,保留乙银行的比例价款,乙银行的权益即可得以充分保障,并不会损害乙银行的利益。
问:在实现甲银行债权时,乙银行不同意拍卖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法院强行拍卖是否违法?
答:并不违法。在房、地同属于被执行人时,房、地一体处置是物权法确立的规则,依法应房、地一体处置,不因分开处置。且分割拍卖会损害整体价值,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18条,可以整体处置。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问:在涉及他人利益时,乙银行是否享有要求不处置的自由?
答:在涉及他人利益时,债权人有主动配合执行(处置)的义务,没有要求不予处置的自由。
本案土地和房产的处置涉及甲银行和被执行人利益。工业用地及房产的分割处置会影响整体价值,不但会造成流拍风险上升,还会减损案涉房产、土地的整体价值。这不仅会损害甲银行实现债权的利益,还会损害被执行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利益,乙方不同意处置没有正当理由,且因会损害甲银行实现债权和被执行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利益,所以,乙方不同意处置构成权利滥用,因此,法院可以不考虑乙银行是否同意处置,只需要通知其评估、拍卖有关事宜即可。
问:案涉土地及房产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向乙银行送达?
答:由于涉及乙银行的利益,应向乙银行送达评估报告。乙银行对享有抵押权的房产部分的价值评估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
何为“房、地一体原则” ?
对于建筑物或者房屋其中之一转让、抵押的,视为房、地一并转让、抵押,但房和地分属于不同主体的除外。即使法院判决没有判定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只要判决了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也享有抵押权。反之,亦然。此即“房、地一体原则”。
关于“房、地一体原则”另请参见本公号推送的《【 房地一体原则 】 房或地其中之一查封、抵押的,视为房、地一体查封、抵押?》一文“阅读原文”即可获取本文(文中附有人民法院刊登的文章哦)。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拍卖、变卖规定》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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