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写了调令,但没有签写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别人代签违法吗从原有精密公司,变更机械公司有什么区别

公司名称更改,需要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本人不愿签,怎么办,能否_百度知道
公司名称更改,需要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本人不愿签,怎么办,能否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曹正坤知道合伙人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知道合伙人
法律类行家
采纳数:14885
获赞数:40255
向公平!往正义!
你好公司名称更改,劳动关系是不会应该终结的,你不愿签是没有补偿的。当然,如果补充协议除变更单位名称外,还有其他实质内容变更,此可以不签,并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5694号上诉人董秀虹,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罗霖晖,律师。上诉人,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常丰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董秀虹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鼓楼区(2015)鼓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02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曾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份,该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日至日止)。原告同意按被告需要安排在销售岗位工作,劳动时间标准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被告公司加班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所有加班安排均需通过被告审批方为有效。劳动报酬的标准为每月4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约定实行相应工时制,如被告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原告加班的,被告将安排原告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确实加班的,须经本部门上级领导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日,被告向华南区部门发出调令一份,调令中载明:“董秀虹由原福州地区主管调福州大洋晶典店厅领班工作,并于日报到,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及考勤记录等”。调整岗位后基本工资为2450元。后原告就调整岗位之事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拖欠奖金、加班费等为由先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又于日向被告邮寄函件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11日起未再至被告公司上班。原告为与被告间因奖金、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榕劳仲案(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2014年销售团购货物奖金18110.65元、支付日至日加班工资33287.3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4368元、支付日至9月10日工资788.51元。原、被告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向常州市戚墅堰人民法院起诉时间迟于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间,常州市戚墅堰人民法院将被告诉讼一案移送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审理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3年、2014年团购货物销售奖金18110.65元未支付;并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出勤表中均有“加班:以提供有效加班单为准”等字样,2014年8月出勤表中1日-5日原告标为出勤。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工资项目明细,原告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每月工资收入如下:2013年10月份为5220元、11月份为11229.9元、12月份36518.5元,2014年1月份为10785.7元、2月份为4710元、3月份为25926.4元、4月份为8876元、5月份9560.3元、6月份为7747.6元、7月份为7690元、8月份为1514.97元、9月份为840元,原告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为10884.9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从2002年起建立的劳动关系,以及之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即日)计算,且之前未有该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原告的经济补偿金为76194.65元(10884.95元×7个月)。另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逐一处理如下:一、被告确认拖欠原告2013年、2014年销售团购货物的奖金18110.65元,并同意支付,原审法院予以照准。二、被告对于劳动仲裁中认定的其应支付日至9月10日期间工资788.51元(2450元÷21.75天×9天)无异议,原审法院亦予认可;现原告提交证据表明其日至5日期间存在出勤,故该5天工资为919.5元(4000元÷21.75天×5天),另原告提交证据表明其8月份销售提成733.42元,9月份销售提成172.43元,被告无证据表明已支付,该提成应作为原告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一并支付;原告无证据表明存在每天10元餐补,对于餐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张加付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应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逾期未付为前提,现原告无证据表明上述事实的存在,故对于原告主张加倍支付上述拖欠奖金、工资的加倍赔偿金不予支持。三、本案中原、被告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时间已约定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对于原告特定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已作约定;另从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资料、出勤表可以确定,原告明知被告公司要加班均需先通过审批流程方才生效,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公司规定进行加班报批,故被告否认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有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对于原告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自2002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至2012年10月,已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原告可以在前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向被告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作为被告公司地区主管的原告既未向被告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仲裁提出,而是继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系被告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审法院对于原告关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秀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6194.65元;二、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秀虹年销售团购货物奖金18110.65元;三、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秀虹日至9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2613.86元;四、驳回原告董秀虹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董秀虹和原审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秀虹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02年10月入职蓝豹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升任福州区主管。日,被上诉人违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上诉人没有任何工作过错的情况下,将其降职为福州大洋晶典店厅领班,底薪由4000元/月降为2450元/月。在2012年10月上诉人入职满10年,被上诉人仍然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在该公司工作的12年期间,被上诉人也未按上诉人实际薪资标准为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上诉人于日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日发函致被上诉人,再次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综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二、一审法院虽判决被上诉支付上诉人2013年、2014年销售团购货物奖金18110.65元,但却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加付赔偿上诉人18110.65元,存有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日至9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2613.86元,计算错误。日至9月10日,共计13天,上诉人应得的领班工资为1464.36元(2450元÷21.75天×13天)。而一审法院却将13天错误的计算为9天。另外,上诉人每日有餐补10元,日至9月10日期间,上诉人共计上班18天,为此,餐费补贴还应支付上诉人180元。四、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加班费的主张,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存有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公司要加班均需通过审批流程方才生效,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五、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76194.65元,并不正确。上诉人2013年9月-2014年8月个人税前收入约为213000元,平均月薪为17750元,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因此,按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11706.75元。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应为:11706.75元/月*12=140481元。六、被上诉人应与上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两倍工资.被上诉人不同意订立,双方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没有订立的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身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上诉人虽在一审过程中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奖金18110.65元,但并不是承认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事实上,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团购奖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双方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尚在争议过程中被上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上诉人考虑到被上诉人系老员工且奖金数额难以认定等因素遂同意支付奖金,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亦是以此为出发点同意支付奖金。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同意支付奖金仅仅是基于调解意愿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误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秀虹一审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董秀虹承担。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制度,所有加班都必须经公司OA系统申请并由领导同意,被上诉人也是根据加班申请来发放加班工资。二、根据被上诉人的OA申请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明显知晓上诉人公司的此项制度,综上,根据被上诉人的OA记录,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关于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上诉人每年均为工作已满一年的员工发放年休单,员工可凭年休单向公司申请休假,被上诉人所主张的2013年未休完年假依据公司制度,已累计至2014年,故被上诉人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四、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第三次的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尊重被上诉人的意思,与被上诉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被上诉人上班是按照综合工时制,可知被上诉人对此是明知并认可的。上诉人董秀虹答辩称:一、2013年及2014年两年,由上诉人售出的团购货品,金额分别为2572128元、434184元,公司承诺按奖金提取标准为上诉人发放奖金,但至今为止,被上诉人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二、上诉人于2002年10月进被上诉人处工作,长年累月加班,被上诉人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在工资条上可以看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秀虹提供证据一份:普灵仕电子邮箱记录。证明:1、员工加班并不需加班OA并经上级领导同意。2、只要系蓝豹公司员工,蓝豹公司均有向其支付餐费补贴。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是打印件,且上诉人蓝豹股份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以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一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董秀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诉人董秀虹与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起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十多年,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上诉人董秀虹以此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董秀虹经济补偿金76194.65元(10884.95元×7个月),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经济补偿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日至9月10日期间工资的问题,上诉人董秀虹在此期间实际工作天数为9天,原审法院按上诉人董秀虹实际工作日的工资,认为上诉人董秀虹以上期间的工资为788.51元(2450元÷21.75天×9天),并无不当。上诉人无证据表明存在每天10元餐补,对于餐补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董秀虹主张加班费,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董秀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董秀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董秀虹在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继续与公司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董秀虹认为上诉人蓝豹股份公司违法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上诉人董秀虹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董秀虹也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仲裁提出,且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董秀虹关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合法合理,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董秀虹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蓝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如代理审判员  庄彩虹代理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丘宝珍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什么情况下要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_百度知道
什么情况下要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minamili知道合伙人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采纳数:2790
获赞数:5641
参与团队:
1、原有劳动合同不完善。2、要增加新的内容。3、原有合同文本没有地方填写约定的内容。4、原有合同的内容要变更。5、工作内容变化或者单位性质有变化的。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这种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您好,向您请教个问题,我在现工作单位工作多年,一直都是在大连工作,现在公司要求签署,主要是工作地点的变更,内容如下:
现甲、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工作地点事宜自愿达成如下一致:
一、因甲方业务、经营发展及总部管理职能需要,原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地点变更为:大连、北京、南京、长沙。
二、乙方同意甲方派驻乙方至大连以外工作地点工作,大连以外工作地点的福利待遇按甲方公司人员派驻制度执行。
三、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第一、二条内容,对派驻至大连以外工作地点给乙方造成的影响已全面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合理安排,因此,乙方同意并接受上述第一、二条。
四、若乙方不遵守甲方派驻大连以外工作地点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任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请问这种补充协议有效吗?目前还没有明确要外派,只是让签署,不签担心工作中给小鞋穿,签了到时候又不想外派,请问这种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签署了,一但外派我不同意了,还能拿到补偿吗?
提问者:wl0359***时间: 11:32:01地点:3个回答
不合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签了应该有效……。
不要随意签字。
答:您好,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召开员工大会的形式公布,可以统一签署一份变更协议。只要员...
已帮助: 人
答:您好!劳动合同一般是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只要您觉得合同里的相关条款您都...
已帮助: 人
答: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
已帮助: 人
答: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答: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
答: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仅以公司资产为限;股东如果没有恶意逃避债务,侵
答: 你好,股权转让协议的范本可以按照下面这个来写。
转让方:____________
答: 您好,您的问题是这样的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不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可以。。。。。。。。。。。。。。。
回答:可以。。。。。。。。。。。。
回答: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答:存在被起诉的可能。
回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要结合具体情况
回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要先弄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可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致人身
回答:你好,根据对方的收入情况,一般是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回答:你好,先协商去民政局办离婚,不成再起诉到法院
回答:你好,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责任
回答: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到期还没放应该是批捕了,取保得看具体案情的
回答:您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但是单位是没有权利辞退您的,具体情况可以详细咨询
回答:您好,现在您儿子的案件进展到哪一阶段了?有没有申请取保候审?抢劫罪的减轻
回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不好说,看治疗恢复的情况
回答:根据判决书计算利息方式计算
回答:可以主张补偿
回答:可以诉讼离婚........
回答:需要鉴定。
回答:按照!单位的规章办理的。
回答:最好有结果后再装修。
回答:是有风险的。
回答:在户籍所在地一方登记结婚。
回答:积极与村上沟通协调此事。
回答:去户籍所在地。
梁静飞律师
华战勇律师
王晓鸣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劳动合同专业律师、优质劳动合同法律咨询、优质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辽宁律师:
劳动合同专业律师: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法律知识:这份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这份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福建-漳州&03-15 11:28&&悬赏 10&&发布者:pcfanx…… & 回答:(2)
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当初已经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但在去年,公司提出要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就是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由原来的: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公司从事****工作岗位的工作,变更为: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或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请问,这样变更后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到他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超出甲方所在地区的地点,也就是外地)和岗位工作,否则就是乙方违约?
问题补充:
春节前,公司要求我到外地上班,我以家庭原因拒绝了,然后公司就以这份补充协议,说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持续旷工**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福建-厦门]
回复时间:
如果补充协议上你已经签字,那么公司这样要求你也未尝不可
但关键是他要求我去的单位和我签合同的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下而己,我签合同是和公司签的(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又不是和集团(总部在外省签的。他这么做相当于调我去外单位工作(或者叫兄弟单位,而不是该公司在外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
如此的话,假设哪天集团在海外也有了公司,让我去,我也不得不去??
[福建-莆田]
回复时间:
建议你向劳动局投诉。
是打算申请劳动仲裁的,但就是想弄清楚到底那份补充协议上的那个关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是最主要的)。
劳动合同法里面不是说要注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吗?他这么写显得含糊其辞,当时签约时是有口头说:要服从公司调配,有可能到各地分公司工作。如果不签这份协议,就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补充协议有效。
包括我下面补充的那些事项吗,也就是:公司要求我去的单位和我签合同的单位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也就是不是分公司 或办事处等),但同属于一个集团。这么做相当于调我去外单位工作。
合同我是和公司签的,不是和集团签的。
是的,有效。
谢谢郭律师。
这么说来,我是无法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了?如果提请劳动仲裁或者上诉法院,那我的经济补偿金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备注:共计有近十名员工和我同样情况)
另外,公司这么做我怎么感觉算是劳务派遣呢?因为要求报到的单位不属于本公司啊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李开宏)()&
(陈晓云)()&
(龙宇涛)()&
(龙宇涛)()&
(郎海华)()&
(成彩红)()&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5830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331284
人气:239689
人气:115381
人气:3558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超过10年解除劳动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