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2018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金

关于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_百度知道
关于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我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 是我自己离的,只交了一份离职书就走了)我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请指出相关条款,谢谢! 还有就是两金之间的区别?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符合以下情况下支付的是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一般是补偿金的2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法律顾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是你自己辞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支付你的赔偿金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赔偿金一般是指《劳动法》中拖欠工资是要求的25%的赔偿,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
最大的区别是赔偿以过错为前提,而补偿金不一定有过错,合同期满不续签单位无过错但也要支付。
能不能针对像我这种没签合同的情况来说明下呢?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计算一个月。
还有赔偿金呢,如果能指出明确的相关条款,我会心花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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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发生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
员工的情况如下:
1、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过去12个月工资的平均)
2、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3、在此公司工作年限为15年
该公司所在地的社平工资为:2300元
我有更好的答案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资深专职律师
正确答案是=828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谢谢你的回答。但我还有一点疑问:补偿金的支付月数有3个标准,一是十二个月封顶标准、二是不封顶标准、三是双标准。而这次是公司辞退的理由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此情况下,应该是按照:不封顶标准,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
你所说的双标准指的应该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至于你所说的十二个月封顶标准、不封顶标准,不知你是从哪里得到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否12个月封顶,是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的,只要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封顶,高于的话就最多12个月。这个与企业解除原因没有关系。
谢谢回答。。。“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补偿金就用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这一规则是08年以后才实施的吧?!那么实际在计算补偿金时,是否要按照“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2008年及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经济补偿。”呢?
从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应该是这样,但具体实践中没有碰到类似的案例。你可以以此来主张。
太感谢了。。。。不好意思,还有一个小小问题: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此时的月平均工资是按照2008年时点的工资(8000),还是现在时点的月平均工资(10500)?A:8000元*10年+2300元*3*2年 = 93800元B:10500元*10年+2300元*3*2年 = 118800元C:10500元*10年+2300元*3*5年 = 139500元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水平计算2008年以前的年限。月平均工资不论计算2008年以前还是以后的年限的补偿金,基数均不变,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引用xiyufeihua的回答: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并不是指三倍赔偿……
(1)基本思路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工作年限的确定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提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8年新增)(3)月工资的确定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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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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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采纳率:69%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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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作者:刘晓华  时间:   来源:转发  浏览量:0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 &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 &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的;
& &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 &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 &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 &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 &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27条)
3、劳动合同法所称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因病等处于非正常劳动状态的,按正常劳动下的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3、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省高院与省仲裁委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日起算。
& & 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按经济补偿标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用工年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4、对基于用人单位过错的审查,以劳动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列明的事由为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克扣加班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因计算误差产生加班工资的欠付,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加班工资计算的差额,但不作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又主张用人单位过错,要求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劳动者未列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在合理期限内又主张用人单位过错要求经济补偿的,经审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过错情形的,应予支持,但经用人单位提示后仍未列明事由的,不予支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
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五、关于违约金之规定
一、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省高院、省仲裁委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报导意见》第十二条)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 & 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 &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界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省高院、省仲裁委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报导意见》第13条)
3、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
&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二)第五条)
六、关于两倍工资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七、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责任之规定
一、关于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3条)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二、关于连带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
3、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
执业机构:贵州文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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