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将房屋登记在员工名下他人名下,能不能要求撤销房产证

父亲将房转赠后妈遭女儿起诉 住建委判撤销房产证
原标题:市住建委被判撤销房产证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单位分给李女士夫妇与其父亲李老汉的房屋,被父亲转赠后妈马女士,李女士夫妇为此起诉市住建委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夫妇的诉求。
李女士夫妇诉称,1994年,他们与父母以及祖母共同分得密云水库家属院楼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1999年和2003年,母亲与祖母相继去世。2004年,李女士夫妻及其女儿搬出上述房屋。
日,李老汉与马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在该房屋居住。两年后,李老汉起诉离婚,马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向法院提交了记载其为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女士夫妇说,他们这才得知,父亲已于2012年以赠与方式将该楼房变更登记为和马女士共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两人颁发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李女士夫妇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俩与父亲共同所有,市住建委为父亲以及马女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密云水库管理处职工福利分房,李女士夫妇以及其父均为该单位职工,经分房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李老汉退原有楼房、李女士夫妇退原有平房的情况下,分给3人现有住房,登记在李老汉名下。
2012年8月,李老汉与马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住建委此后向两人颁发了房产证。2013年,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女士夫妇是该房产共同所有人,李老汉擅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其与马女士共同所有,将部分产权赠与马女士,未经李女士夫妇同意,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密云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李老汉与马女士共同所有,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基于李老汉与马女士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赠与合同。鉴于上述赠与合同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市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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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亲伪造公证书骗领房产证
公证书被撤房产证为何不能撤?
  位于惠福西路毕公巷12号的老祖屋,冯老伯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其中一部分。  信息时报记者 朱元斌 摄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余瑞姗  七十多年历史的老祖屋,见证过冯老伯爱子的诞生,还见证了四代人至今十几年未平息的家族纠纷。12年前,姑姑家班氏七兄弟姐妹谎报了冯老伯姑姑与祖父去世的先后顺序,骗得一份不实的公证书,进而骗取了房地产权证,转卖他人后出国去了。  因为公证“摆乌龙”,冯老伯一家被剥夺了继承权。从2007年开始,冯老伯连打了六场官司,状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先后要求撤销核发给班氏以及第三人阎某经买卖交易取得的房产证。但请不起律师,官司至今连打连输。日前,该案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案例回放  表亲谎报祖辈过世顺序  拿公证书骗房产证  年逾六旬的老广冯老伯说,他们一家三口带着90多岁的老母亲,住在惠福西路毕公巷12号的祖屋已经二十多年了。这幢外形精致、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的两层小洋楼,是1935年由冯老伯的爷爷冯某湘、姑姑冯某璋及姑丈班某贤共同建造,当时契证上写了姑丈的名字。  1965年到1971年,姑姑冯某璋和祖父冯某湘相继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冯老伯的祖父母对于姑姑所占有的那部分房产,与姑姑七个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作为后人,冯老伯可相应继承祖父母的部分份额。  然而1991年期间,班氏表兄弟姐妹七人虚报了冯老伯的姑姑和祖父母死亡的时间。将冯老伯的祖父母死亡时间说在前,姑姑的死亡时间说在后。这样一来,姑姑所占有的那部分房屋权属就跟冯老伯这一脉无关了。班氏七人据此拿到了继承公证书,进而用该公证书骗得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  房产争议期间转卖  房子被悄悄转走  日,冯老伯突然收到越秀区法院的传票,吓了一大跳,表亲班某莽竟以祖屋所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冯老伯一家迁出。冯老伯这才知道七个表亲骗取了房产证。班氏七人中的六人还将房屋的1/7产权赠予给其中一人班某莽,并领取了新的房产证。  于是,冯老伯到公证处申请撤销班氏七人虚假的公证书,日,该公证书被撤销。同年8月2日,冯老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广州房管局寄出一封信函,告知毕公巷12号房屋的公证书已被撤销,请求房管局撤销房地产证。  然而就在这段时间内,班某莽将存在争议的房产转卖给了第三人阎某,房管局于日给阎某核发了房产证。  判决分析  第三人不知有纠纷,可因善意取得房产  从2007年开始,冯老伯分别针对七个表兄因继承和赠予而取得房产证,状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对方撤销房产证。但接连打了四场官司,都因第三人阎某经买卖交易已取得新房产证,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后,冯老伯再度状告市房管局,要求撤销阎某的房产证,一审再告失败。一审判决指出,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起诉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同时,此前法院已经认定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是为了因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法院也应当裁定驳回。  本案涉及的房产曾因继承、赠予及买卖三次转移登记,冯老伯虽已就该屋首次转移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案经一二审均被驳回。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转让登记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至于冯老伯认为其他继承人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冯老伯不服判决并上诉。日前,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由于一审是驳回起诉,二审依法仅对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作出审查。  律师支招  1.房管局仅作形式审查,告房管局要不回房子  冯老伯为什么连连败诉?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苏晓军分析认为,“诉讼请求设置有误,导致被法院驳回”,即输在了诉讼技巧上面。“公证书被撤销后,如果没有第三人,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第三人就复杂多了。”  苏律师指出,对于房屋权属,房管局只作形式审查,房屋经过了几次转手,第三人根据房产证登记的名字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对价,房产证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这并不违法。如果第三人确实是善意的,房管局审查不存在过错,冯老伯是追不回这个房子的,只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局,铁定是要败诉的。  法院判决的意思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就只有一条路可以走了。”苏律师指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是不能主张房产登记无效的,只能起诉表亲转移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针对房子转让行为的价款主张损害赔偿。  2.应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串通买卖房产无效  记者回访时,冯老伯一家均表示,他们住在祖屋已经二十多年了,没有钱搬出去住,与新业主的租客时有冲突。苏晓军律师指出,这是一个很有用的线索,冯老伯他们是一直住在里面的,那么他的表亲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就有可能不是善意的。  因为按照房屋交易的常识,买房的人都会去现场,如果去看过,自然就会知道这个房屋存在一些产权纠纷,或者知道里面住了人,房子买下来是无法占有使用的。为什么看到这种情况还买呢?这里就存在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不是善意的,房子就很有可能拿回来。  苏律师指出,冯老伯除了在二审期间应向法官提出房屋买卖可能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同时应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是善意还是串通的?一是看购款是否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卖给第三人;二是看有没有实际支付,常理来说,买房不可能用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没有银行的单证,破绽就是最大的。  苏律师表示,民事诉讼判决认定买卖行为无效,重新确权以后,冯老伯根据民事诉讼的判决就能到房管局执行自己应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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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的张教群,6年来一直在奔波,只为撤销自己所建房屋的房产证。
2008年,张教群花钱托人,用假规划证、土地证,在房管局办出了一张真房产证,把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在湖北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襄阳房管局)完成过户。他因构成非法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罪,入狱两年。
襄阳房管局一名办证的工作人员戚某因此被判玩忽职守罪,该局因过失赔给张教群的5名债权人共计25万元。
为何不撤销用假证办出的真房产证?襄阳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购买行为,再加上法院并未作出撤销此房产证的判决,所以此房产证不能撤销;因为房管局在办证过程中有纰漏,给张教群的5名债权人造成损失,所以赔偿了25万元,但保留追究张教群法律责任的权力,“虽然这个钱很难要回来”。
假材料办出真房产证
这栋房子,假规划证、土地证办出了真房产证。
张教群折腾了6年,要求撤销房产证的房子,是他自己所建。
这栋房子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张公祠森林公园门内。2002年11月,张教群与襄樊市(现襄阳市)国营林场签订林地转让协议书,取得了公园大门右侧380平米土地使用资格,并在此土地上建成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
澎湃新闻看到,三层楼一楼为门面,二楼为一套两居室,一套复式楼,三楼一套两居室。楼房后有一排平房及一个几百平米的院子。至今,张教群一家仍住在复式楼和三楼两居室里。
因没有规划证、土地证,这是一栋违章建筑。
2003年,张教群将二楼一套两居室以7万元卖给胡明宪,并承诺5年内办好土地证和房产证。
此后,张教群的生意上出了状况。2003年10月,他的5名债权人将他告上法庭,襄城区法院将这栋楼房查封。
事情本已告一段落,因为张教群的一个小聪明,让所有的事情陷入了更加纠结的境地。
张教群说,杨某跟他说自己很有关系,可以将他的房子在房管局办出房产证。
日,张教群给了杨某一笔钱(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为5.6万元),通过杨某找到襄阳房管局的戚某,用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其亲戚王某林的名义办出了房产证。
2007年,张教群又将房子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了张伯甫、马明亮。并用假证办出的“真房产证”,向襄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日,襄阳房管局分别为张伯甫、马明亮办理房产证5个,将这栋房拆分为5份。
张教群的5个债权人不干了。
2008年3月,5人向襄樊市检察院举报,此案由南漳县检察院起诉,日,南漳县检察院以张教群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有期徒刑两年。日,对房管局工作人员戚某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杨某以伪造证件逮捕后取保候审。
房产局赔给5名债权人25万元
眼看法院查封的房产,被张教群又卖掉了,讨回欠债无望。张教群的5名债权人于2010年12月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市中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林的房产证并赔偿损失。襄阳市中院确认襄樊房管局为王某林颁证的行为违法,因王某林的房产证过户给张伯甫、马明亮后已注销,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驳回了5人的诉讼请求。
日,5人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襄阳房管局向张教群的5名债权人支付赔款25万元;张伯甫、马明亮从王某林名下购买的房屋,在未取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之前不得交易;如遇拆迁,不得要求超出其房屋申报成交价以外的补偿。
“我欠的债,房管局竟帮我赔了。”张教群说,据他了解,戚某先仍在房管局上班。
“他害了房管局,还害了同事的前程。”襄阳市房管局产权处法务部负责人范文强告诉澎湃新闻,当时樊某只是吃了对方的一顿饭,本是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如今前程已经完了。戚某虽然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所以还是能够在单位上班。
范文强说,因为房管局的过错,造成了张教群的5名债权人出现损失,所以房管局赔偿了25万元,但保留追究张教群法律责任的权力,“虽然这个钱很难要回来”。
违规办的房产证为何不能撤销?
这条街上的房子,因历史遗留原因,都未办理相关证件。
82岁的胡明宪老人和老伴,仍然住在张教群所建楼房的2楼。
“凡事有个先来后到吧。”胡明宪告诉澎湃新闻,这套房子他2003年就买了,结果张教群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如今房管局、法院都认定张伯甫的房产证有效,“我花钱买的房子该找谁要?”
胡明宪表示,襄樊市政府曾在日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南部山体保护暨市国营林场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公园入口处已建的33户房屋暂维持现状,作为违章建筑,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任何证件。然而,6个月后,襄阳房管局仍然给张伯甫、马明亮办理了新的房产证。他也曾多次到房管局、法院要求撤销张伯甫等人的房产证,但被拒绝。
附近多名住户也表示,都听说张教群所建的房子办下了房产证,既然张教群的房子能办房产证,为何他们的不能办?
“你坐了两年牢,结果给别人办了个房产证。”有居民认为张教群不值。
张教群称,他出狱后,要求张伯甫、马明亮给他一些补偿,或者把对方购房时已付的86万元,算上利息退给张、马两人 ,但遭到拒绝。
张教群认为,《物权法》第九条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都不是依法登记的,怎么就不撤销?”
张伯甫也有一肚子气,“这一切都是张教群造成的”。张伯甫说,他和马明亮已经付了86万元给张教群,9年来一直收不到房,如今只能收一楼门面的租金。张教群根本无意退钱给他,“耍无赖”,房管局、法院不撤销他们的房产证是对的,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如果撤销了,他们如何维权。为了这个事,9年来他已经伤透了心,两年前,马明亮已经去世,“就是被这事给气的”。现在他就等法院强制执行,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范文强表示,张教群在房产权办理房产证时,法院并未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到房管局。张教群办房产证时,还特地借用其亲属的名义,不然也不会给张教群的房产办房产证。在给张伯甫、马明亮办证时,虽然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南部山体保护暨市国营林场有关问题的意见》,但当时房管局并未收到这份“意见”,所以就给张伯甫、马明亮办了5个房产证。
范文强说,张教群采取欺骗的方式一房两卖,导致胡明宪与张伯甫两人产生纠纷,法院已经驳回了胡明宪的诉讼请求,胡明宪应该追究张教群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范文强说,张教群现在又想收回房屋,但又没有返还房屋价款的能力和诚意,致使双方纠纷一直不能解决。《物权法》确实规定,依法登记才有效,按一般情况张教群所建房屋的房产证确实该撤销。
但现在撤销张伯甫、马明亮的房产证,将给购买房屋的“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张伯甫、马明亮虽取得房产证,但房屋不得交易,不得因拆迁多要拆迁款。且法院没有对张伯甫、马明亮的房产证作出撤销判决,房管部门不能也不宜自行撤销已登记的房产证。
日,湖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张伯甫持有的诉争房屋房产证书,是经法定行政机关依法授予,张伯甫依法享有诉争房屋无权的凭证,张教群占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张伯甫依法享有的物权,故一审、二审判决张教群又当将其占有的房屋腾退交付给该房屋的产权人张伯甫。驳回了张教群的再审申请。
日,湖北省高院《行政裁定书》又驳回了张教群要求襄阳房管局撤销诉争房屋房产证的再审申请。
襄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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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市民自建房被办房产证无法撤销 律师:房管部门可依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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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二十多年前,开封市民王双喜在小区的公共用地上自建了三间平房。没成想却被被人办了房产证。在其要求下,住建部门撤销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无法撤销。“房地产权证的基础都不存在了,为何没有被撤销?”
王双喜所说的房屋
6月27日,家住开封市鼓楼区的王双喜反映,二十多年前,他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在小区的公共用地上自建了三间平房,后来这三间平房莫名其妙地被他人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4年,在王双喜的要求下,住建部门撤销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无法撤销。
“房地产权证的基础都不存在了,为何没有被撤销?”王双喜说。
自建房大姐要继承,一怒之下要求撤销两证
当天,记者和王双喜来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一个小区内,在该小区4号楼后面找到了一排平房,其中正对着4号楼2单元的三间平房就是王双喜所说的房屋。
王双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建设局做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决定书》中显示:由于王长林于1999年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9)汴城顺字第345号违反法定程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建设局于2014年7月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王双喜告诉记者,《决定书》中的“王长林”是他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
“我父亲有6个子女,我是唯一的男孩。”王双喜说,1992年,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他在父亲居住的小区楼房南侧建了三间平房,由于是违法建筑,并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父亲去世后,大姐突然拿出了三间平房的房产证,要求继承房产。
“后来我才知道,是大姐和大姐夫瞒着我和父亲,托人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王双喜说,他认为房子是自己出资建设,并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因此不同意大姐继承,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王双喜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双喜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所建,因此驳回了王双喜关于房产归属自己的诉讼请求。
随后,气愤不过的王双喜向住建部门反映“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要求撤销两证。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但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无法撤销。
“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给我的解释是让我到法院起诉。”王双喜说。
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为撤销房地产权证,王双喜和住建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
2014年,王双喜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地产权证,但诉讼请求被商丘中院裁定驳回。王双喜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记者在两份《行政裁定书》上看到,法院认为“王双喜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经对涉案房产归属问题提起过民事诉讼,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因此法院认定王双喜与涉案房产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权撤销
针对王双喜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李斌。李主任表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属于事业单位,相当于一个办事机构,其中房产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封市住建局,土地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封市国土局,但本身并没有行政职权。
“住建部门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有行政职权,但是我们没有行政职权。如果要撤销房产证,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开封市政府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法院判决撤销。”李主任说,由于法院已经判定王双喜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而房产所有人——王双喜的父亲已经去世,没有留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因此没有人有资格向法院起诉。除非其他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剩下的唯一继承人就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就算我没有诉讼资格,那这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权证,就能堂而皇之地一直存在下去吗?明知是不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政府部门不能主动进行撤销吗?”王双喜说。
律师观点:房管部门可依职权收回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首席记者 周斌 实习生 席小超 李静 文图)
责任编辑:朱宝君
信用债集中到期,那么发行人就需要筹措资金,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就比较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比较容易集中爆发,煤炭、钢铁这类过剩产能行业的压力比较大,因为银行在抽贷,压缩这些行业的贷款。
当地道的圣诞鸡尾酒会在酒彩斑斓中抵达微醺时,华贵的燕尾服和惊艳的晚礼服都已成为新贵们的平常风景,而这些城市新贵们独享的高雅派对,都是他们最自然的生活内容。
A股市场持续震荡,分级基金规模也维持震荡格局。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9日,133只股票型分级基金A、B份额合计为1246.05亿份,相比去年底微增62.56亿份,增长幅度为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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