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书查这个业主是谁?我的这个业主户名叫董德顺,可能是骗子,请网友关注,以免受骗,是团伙骗局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5个回答wy蔷薇DJ65PQ66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1个回答thwsuap72867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 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工作: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 小区办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3个回答土交话费一、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也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依据以上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或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个回答bsjwztm06389需要5位业主以上,入住率超过50%,首户入住已超过两年
1个回答黎约践踏a嘙s稷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7个回答微蓝eFC6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九、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经管科7个回答源源萌萌哒暖冬小区交付超过半年或入住率达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任何业主牵头到房管部门申请就可以成立,成立业委会由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及业主成立筹备组,程序由房管部门指导
6个回答wangtaoyuanju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个回答张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6个回答hc涂料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的公告 小区业主: 为使小区广大业主能更好地参与小区管理,促进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进行,保障小区业主的各项权利。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同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承担成立第一次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成立筹备小组。 现拟从小区业主中选取部分人员建立筹备小组,参与业委会的筹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业主本人或配偶(从报名中优选5-7人)。 2.采取自我推荐、业主举荐的形式进行。 3.要求有一定文化素养,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 4.要有一定政策水平,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办事能力。 5.为人处世冷静、理智,要有毅力、有爱心、无私心、不怕被人误会,有能积极为业主排忧解难的热心肠。 6.有意者请将写明本人房号、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邮件发至办公室收,信函请注明参与筹备小组报名。 7.报名截止日期年月日。 特此公告!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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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这些法律法规与你我密切相关,赶紧看看
发布时间:
10:05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巴彦淖尔日报&&&&【字体: 】
&&&&& 近年来,我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的亦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多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清楚。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市住建委精选了一些物业管理案例,并对其进行了分析,以案说法。
  今明两天,本报用四块版面刊登这些内容,敬请关注。
  1.业主在自己家里就能随心所欲地做事吗?
  案例:
  牛小姐和王先生住在同一个小区,且两家门户相对。然而,两家人的关系却不是很好。据牛小姐反映:每天王先生都往房门前扔大量垃圾,深夜王先生家总会传出刺耳的音响声,吵得她无法正常入睡。牛小姐多次向王先生提出意见,但都没有见效。牛小姐认为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承担小区的管理责任,本身具有维护业主工作、生活环境正常的职责,由其出面调解更合乎情理。后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但王先生说:&我在自己家里,有自由生活的权利,你们谁也管不着,你们物业公司只管外面的事就行了。&牛小姐没有办法,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专家解答:
  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该物业,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一个住宅小区,就是一个社会,个人的自由受他人的限制,个人的自由权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权为前提的。
  本案例中,王先生的行为虽然是正常的日常生活行为,但当他对别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时,就应该受到约束和限制。从理论上说,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小区的许多事情,因为物业管理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不总是需要警察和法院来处理,最好的办法就是以管理规约来规范业主的日常生活行为。物业管理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很复杂,一般需以文书形式明确规定。本案例最终是由行政部门从中调解,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和通过了管理规约,要求每个业主要按管理规约行事,否则就违反了相互之间的承诺,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能否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案例:
  2008年3月,吴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位于一层的三居室商品房,入住后发现,由于小区是新落成的,各种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缺少饭馆。于是,吴先生把他那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改成了小餐馆。餐馆刚开业一个月,小区物业公司便找上门来了,要求吴先生关闭餐馆。吴先生觉得他为大家服务,解决大家的吃饭问题是好事,再说,他使用的是自己家的房屋,物业公司不应该干涉,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吴先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果确需改变,也不得违反相邻关系的规定,并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相邻权是可以从相邻他方得到必要的便利和防止来自相邻他方的危害或危险的权利;相邻义务则是向相邻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不得给相邻他方造成危害或危险的义务。物业相邻权的实质在于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将其权利滥用,即对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属于相邻权所禁止的行为。区分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但必须依据其本来规划设计的居住、营业或者其他特定的用途来使用,否则构成不当使用。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小区绿地能种菜吗?
  案例:
  一些小区内,部分居民将小区内的绿地开垦成菜地。对此,一些人表示赞同,一些人表示反对,而相关部门则表示,随意改变绿地用途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绿地的用途。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绿地的用途,也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然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4.业主能在消防疏散楼梯内堆放纸箱、杂物吗?
  案例:
  王某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居住于某小区的高层住宅楼上,为了方便,将装货用的纸箱堆放在消防疏散楼梯内。物业公司发现后,指出消防疏散楼梯是用于消防事故发生时紧急疏散人群的,不能将纸箱堆放在楼梯内,并让王某将其清理干净。王某以没有影响走路为由拒不搬走,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
  专家解答:
  王某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取得同意,因此,王某不得将纸箱、杂物堆放在消防疏散楼梯内。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其设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来讲是一体的,因而其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如随意改变其用途,不仅不能发挥其规划设计的功能,而且还会造成事故隐患。消防疏散楼梯是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有特殊的用途,是用于消防事故发生时紧急疏散人群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作为通行梯使用,也不得堆放杂物,造成堵塞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需要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王某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取得同意,因此,王某不得将纸箱堆放在消防疏散楼梯内,并且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对于王某的行为,除了令其清除堆放在消防疏散楼梯内的纸箱外,根据《物业管理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还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王某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住宅区内私自乱搭乱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1)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以及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2)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解决私搭乱建房屋的法律途径:
  (1)业主私搭乱建,其他业主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的方式解决。
  具体操作方式为:可以先向属地规划委员会(规划局)投诉,规划委员会(规划局)确定该建筑是否经批准,是否是合法建筑。
  市内的违章建筑问题,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规划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章建筑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另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6.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案例:
  业主老李住在一楼,最近,他发现其居住房屋的顶部漏水,请来物业公司维修,原来这是他楼上住户小刘不当装修所致。于是,老李请小刘配合维修,但遭到小刘拒绝。小刘认为漏水的不是自己的房屋,而且自己房屋刚刚进行了装修,如果从自己的房屋进行维修,必然会破坏刚装修好的地板等。老李很无奈,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不知应以谁为被告。
  本案中,责任人是物业公司还是楼上业主小刘?
  关键词解:
  我国当今住宅物业多属群体式类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系统性、联系性等特点,这使得物业的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影响到产权人、使用人自身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还会影响到相邻业主,甚至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此,明确物业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责任,加强对物业安全隐患的及时维修养护非常重要。
  (一)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的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首先,该条明确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本条所指的&安全隐患&主要是指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自然或突发事件等因素作用出现的潜在的结构、使用等方面的危险。同时,由于物业结构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对其某一部位、设施的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往往会引发相邻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部位、设施的停用、占用等情况,需要这些业主的配合。为了及时做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本条明确规定有关业主应当对维修养护工作给予配合。此外,考虑到相关责任人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特殊情形,本条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对责任人的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说的责任人,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人或者说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部位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或维修责任的承担者。该条把责任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并论,强调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所以,该条的责任人,就不包括承担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本身。
  责任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业主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安全的责任人。例如顶层的业主窗户安装不牢固等,这部分的责任人是物业专有人。如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险的,物业专有人应该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确保物业的正常安全状态。另外,如果第三人造成了业主专有部分的损害,那么,在对外关系上,物业专有人仍然是责任人,因为,其他业主很难知晓到底谁是具体的侵权人,也就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只能以物业专有人为责任人,要求其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当然,物业专有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具体的侵权人追偿。这种责任具有依附于物业的性质,在业主将物业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相关的责任也就由受让的第三人来承担。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由其再向出让人追偿。
  2.对共有部分消除危险的责任人。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侵权责任人,对因自己侵权行为造成物业危险的,如某施工单位破坏了小区的管道线路,作为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侵权责任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2)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将某一项维修养护工作承包给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企业或个人,那么,该企业或个人也是维修养护义务的责任人。在维修养护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利用相邻关系人的通道、阳台等,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邻人有提供必要的便利,予以协助配合的义务。
  在本案中,房屋漏水的责任应当由楼上业主小刘承担,还是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呢?(1)房屋漏水是楼上业主小刘在装修时的不当施工造成的,因此,业主小刘应当承担该损害责任,即业主小刘是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维修责任。如果业主小刘不履行维修义务,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来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小刘承担。并且,在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的时候,责任人小刘有配合物业维修的义务,即允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其房屋内进行维修,由此而造成的地板等装修的必要损失由责任人小刘自己承担。(2)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其对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义务就是在业主申报装修时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和其他注意事项,并对违法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监管的义务,也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楼上业主小刘是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楼下业主老李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
  7.首层住户也要交纳电梯费吗?
  案例:
  杜先生是一个高层住宅楼首层的业主。最近,物业公司在向其收取物业费时,杜先生表示他是首层业主,基本不使用电梯,因此交纳电梯运行费不合理。如果物业公司不减免电梯运行维护费,他就拒交物业费。虽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了应该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杜先生还是因此拒交物业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和其他物业费用。
  律师点评: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如果首层产权人以不能乘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则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层住户就会以不需要电梯服务为由(自己爬楼梯),拒绝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三层、四层甚至高层的人都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交纳费用,其结果是没有人交纳电梯费用,电梯服务因而停止,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产权人的利益。如此一来,物业的保值和增值目的又从何谈起。由此可见,首层住户交纳电梯费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也不排除首层不交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销售前,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明确规定并经全体购房人认可,或者楼内全体产权人会议明确决定首层住户不用交电梯运行维护费。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案例:
  2006年12月,某大厦6楼住户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该住户电话委托物业公司维修班为其疏通管道。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但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维修人员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被彻底疏通了。维修人员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管道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向该住户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却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纳维修费。
  律师点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表在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受业主委托对其拥有的自用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给您提个醒:
  物业公司只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己负责。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专有部分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
  9.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告知、警示义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董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日上午,董先生将洗好的衣服晾晒到了顶楼的天台上。当时。上楼的通道畅通无阻,董先生没发现有什么阻挡。下午5点多,董先生上楼收取衣服,没想到一头撞在了什么东西上,接着玻璃渣子纷纷落下,董先生脸部的鲜血也随之涌了出来。董先生被送到了医院,脸上有3个大伤口,被缝了近30针。经过检查,原来,通往天台的顶楼上有一道玻璃门,门较大,上面也无任何标志。当日下午,此门不知被谁关上了,董先生没发现,就一头撞了上去。第二天,董先生去找物业公司交涉,但物业公司认为此门为消防逃生通道且有铝合金边框,天台为共用部位,董先生擅自占用共用部位,还把门撞坏,应当赔偿。讨说法反而被倒打一耙,董先生一怒之下起诉了物业公司。
  律师点评:
  董先生在天台晾晒衣服占用了共用部位,显属不当,且其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活动范围负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过错责任,但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发现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作出相应的注意警示,而逃生通道的玻璃门作为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没有对其作警示标志,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0.业主装修房屋期间物业公司能否入户检查?
  案例:
  吴某在某小区购置房产一套,装修前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纳了装修押金和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经常到吴某家进行监督检查,对装修活动提出意见。吴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装修设计并延误了装修时间,心中非常不满。当物业管理人员再一次要求入室监督的时候,遭到了吴某的拒绝。吴某称,他已经交纳了装修押金,肯定会按照规定装修,否则,物业公司可以扣除他的押金,因此,物业公司无需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了。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律师点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其违约责任。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违反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纠正。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另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给您提个醒:
  物业公司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是在履行装修管理协议和相关法规赋予的职责,业主应积极配合,保证装修活动依法进行,以维护装修业主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11.业主违规装修造成邻居损失,谁应承担责任?
  章某与于某为楼上楼下邻居,18楼的于某先行入住。后入住的19楼的章某正在装修房屋时,楼下的于某发现自己的天花板开始漏水。没过几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漏水。于某到章某家交涉,发现章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捅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即向章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并向房管局作了报告,但章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于某便将章某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诉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于某诉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业主章某违反规定装修,给于某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不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公司是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因而物业公司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l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业主财物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
  2004年4月,皮某在滨海路购买了一套别墅,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根据小区收费标准,交纳了每平米1.5元的物业费就可以享受24小时的保安服务,但皮某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06年,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装修期间,民工彭某趁皮某外出之际,潜入皮某房内,盗窃大量财物。三个月后,公安机关终于将彭某逮捕归案,但失窃的财物早已挥霍一空,无力赔偿。后皮某经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那天物业公司一工作人员曾发现皮某家里有可疑人物,但没有到房内查看,也没有任何反应。皮某遂以物业公司未尽保护义务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专家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对于财物丢失是否有过失。如果物业公司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应当予以赔偿,否则,物业公司应视情况予以赔偿。本案中,皮某按标准交纳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也接受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的行为都表明认可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那么,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皮某应当按合同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作出了24小时保安的承诺,就应当对皮某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在彭某进入皮某的房间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曾看见彭某出现在皮某的房间内,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和行动,以致在客观上为彭某的作案提供了条件。物业公司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财务的丢失也不全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当事人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3.物业公司能否在紧急情况下,先行进入业主家抢修?
  案例:
  业主李某4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某天,楼下的黄某发现房屋漏水,物业维修人员经检查,判断问题很可能出自楼上李某所购的商品房。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在无法联系上李某的情况下,物业人员破窗而入,进入李某所购的商品房,发现是该房卫生间的水表接头处因老化而破裂造成房屋漏水。经过维修,漏水的问题解决了,业主李某却提出来,物业人员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进入房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由此给房屋造成的损失。
  专家解答: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物业公司可以先行进入业主家维修,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说,房屋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能进人业主家的。但本案情况特殊,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找到漏水点,那么住楼下的业主黄某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1)楼下业主的损失不断扩大;
  (2)无法联系到楼上业主;
  (3)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或者虽有其他方法,但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4)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要大。
  但是,物业公司同时应注意采取给楼上业主带来最小财产损害的方式,比如,如果能够破窗进入房间,就不要采取破门进入等损失更大的方式。
  此外,在进入楼上业主家中时,最好能有居民委员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或至少有其他与此事无牵连的业主在场见证。本案中,对于物业公司的行为给楼上业主李某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楼下业主黄某作为受益人,应对楼上业主遭受的门窗破损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若楼上业主也因此避免了因水管老化破裂而使自家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那么,楼上业主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4.小区突然停电,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案例:
  日,某小区在一个桑拿天的中午突然停电,约3个小时后才恢复供电。
  业主李某事后了解到,事故是由于小区内某用电单位超负荷用电,而小区物业公司又没有及时调整用电项目造成的。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配电室设备管理不善,在接到用电负荷预警后没有及时调整用电项目避免断电情况发生,并且在有告知途径的情形下,也没有将停电情况及时告知业主。停电致使她额外支付了洗衣费、洗浴费、美发费等多种费用。
  因此,她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共计1870元。物业公司则认为此次断电是意外事件,不同意赔偿。
  专家解答:
  对于突然停电,物业公司如果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包括正常用水用电等。虽然说,停电不是物业公司有意为之,但由于突然停电可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采取措施以防万一,在知悉有关停电事由时,应当及时告知广大业主。
  本案中,超负荷用电单位曾签订有用电负荷协议,并自行承诺以功率控制的方式接受用电负荷调控,致使小区居民用电受控。物业公司在明知上述用电协议内容和小区用电情况下,没有提前做好应对负荷调控的方案,在接到报警时采取的负荷缩减方案不力,明显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李某赔偿100元。
  15.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案例:
  2006年初,业主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催交2005年度物业服务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可是,其所居住的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了3辆自行车,故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保安任务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而丢失的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双方意见不一,交涉没有结果,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专家解答:
  能否拒交物业费,关键在于物业服务公司对于丢失财物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应该履行其职责,才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虽然包含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范围,已超出了保安的职责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过错的情况,这一责任不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16.缴纳了&停车占地费&,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保管好车辆?
  案例:
  某公司花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一直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该法定代表人每天将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并按规定每季度向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了停车占地费。
  2002年4月某日清晨,该法定代表人发现停放在固定车位处的轿车被盗走。2002年10月,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经营停车场,就应当保管好停车场内的车辆,物业公司因疏忽而造成的车辆丢失,应赔偿自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的11万元损失。
  专家解答:
  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可以看出,保管合同的成立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比如说,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应当有明确的保管的意思。具体到停车收费上,如果物业公司在业主停车时给付了保管凭证,或者明确表示出保管的意思,才可以认定保管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物业公司只收取了&停车占地费&,并没有明确表示出保管车辆的意思,也没有给付保管凭证,不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业主仅以物业公司收取了费用为由,要求认定物业公司具有保管好车辆的义务,这是站不住脚的。
  &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就停车服务约定有服务标准,或对小区的安全保卫有明确约定,在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
  17.电线电伤小孩,应当由电力部门还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
  封某、乙、丙3名儿童居住于某小区内。一日,3名儿童在小区的草坪上玩耍,玩耍过程中,封某发现地上有一根线,便伸手去拿。结果该电线有电,将封某当场电伤。
  据查,这根电线是电业部门在检修小区供电线路的时候,由于疏忽而没有将这根电线埋入地下并进行妥善处理从而漏在外面造成了对封某的伤害。
  封某的父母遂将电力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部门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养护义务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而物业服务企业则以该供电线路不归其所有为由要求电力部门承担责任。
  专家解答:
  供电、供水等部门负有对于管线设施的维修及养护义务,电力部门在维修后没有能够完全恢复原状,从而造成了安全隐患,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对于封某的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的功能在于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受到的所有损害都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可能是当事人自身造成的,也可能是第三人造成的,不应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损失都归于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界线是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事项进行管理,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自然无从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价格已包含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应的供应单位承担。
  这就说明,供电、供水等部门负有对于管线设施的维修及养护义务,并且负有在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后的及时恢复原状的义务。就本案来看,该电线不属于小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该线路的正常使用的功能,因而不应当属于物业管理事项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也就不应当承担对封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电力部门具有维修养护该电线的义务,电力部门在维修后没有能够完全恢复原状,从而造成了安全隐患,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对于封某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18.公共水管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物业公司未尽维修职责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张女士居住在丰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日晚,张女士房屋的雨水管往外渗水,物业公司曾进行了维修,但雨水管仍渗水。日早7时许,雨水管向外漏水,将地面、家具、墙面等浸泡。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雨水管漏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自己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卫生间雨水管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张女士申请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值为1.7356万元。张女士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做过简单的维修。雨水管被张女士装修包起来了,后来拆开才看到因为长年的潮湿把雨水管腐蚀了,造成漏水。漏水损失与公司无关,应从上交给建委的维修基金扣除。张女士说的恢复原状,公司不同意,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房屋设计不合理,应由开发商予以赔偿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理应对张女士所有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现张女士所有的房屋内公共雨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未尽其维护、维修义务所致,故因公共雨水管漏水给张女士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设计不合理,公共设施老化,应由开发商赔偿,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19.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
  日,原告邹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日,邹某与被告北京市A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物业公司每月向原告邹某收取427元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负责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和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住宅内的安全、保卫、巡检等工作均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间,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造成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业主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义务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责任是指因未能做好份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即在法律上指因没有履行义务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义务、责任是和权利相对应的,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等权利,同时它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好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做了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义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
  (l)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2)卫生保洁服务(3)保安服务;(4)绿化养护;(5)车辆管理;(6)&装修管理;(7)环境维护等。
  (二)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供电等正常生活的保障义务一般来说,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应当保障小区业主正常的生活,包括正常用水电气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突然停电,物业公司如果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停电不是物业服务公司有意为之,但由于在现代社会停电会给广大业主生活造成很不利的影响,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措施防范未然,在知悉有关停电的事由时,应当及时事前通知广大业主。
  (三)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财产安全的责任。在小区内经常会发生业主丢车及其他财物的案件,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财物的丢失是否有过失了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全面、充分、正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到了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则不应当予以赔偿,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好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疏忽和漏洞,造成业主财产丢失,则物业服务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人身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造成业主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负一定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发当天凌晨1时25分,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现原告邹某住宅楼附近有异常情况,但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到场未仔细查看,见没有任何异常,就撤离了现场,管理疏忽导致罪犯有机会留在小区作案。
  在案发之前业主们提出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示要求自行安装防盗门窗,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最后导致罪犯利用业主家中没有安装防盗门窗,顺利进人原告房间盗窃并杀害原告邹某女儿小花。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中未尽职责,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邹某之女被害。最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判定物业公司应当向原告邹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违约责任。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存在于侵权行为责任之中,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只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邹某提出的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眼点睛:
  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是业主维权时的有力证据和有效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是否要征得业主同意?
  案例:
  金龙物业公司是某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们入住后,对物业服务基本满意,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业主们发现,小区内经常垃圾堆成山、遍地恶臭。业主们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业主们了解到,小区的卫生管理已经被物业公司擅自委托给了一家保洁公司管理,因此,业主们拒绝交纳物业费。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们交纳欠交的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业主反诉称,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的卫生管理业务委托给保洁公司,造成了小区卫生状况的严重恶化,请求法院确认物业公司与保洁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物业服务涉及的项目较多,一般都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而物业公司并不是样样精通,难以完全胜任。而另行聘请有关专业公司进行管理,既有利于降低物业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保证物业服务质量,有利于更好维护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因此,物业公司无须取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在本案中,业主不能以未经业主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物业公司与保洁公司的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服务质量差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给您提个醒:
  物业公司可以将专业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物业公司转委托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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