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谁???

一房二卖,房屋究竟归谁?一房二卖,房屋究竟归谁?世界的变迁百家号现实生活中,不少开房商或者卖房者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出现了一房二卖的行为。法院审理这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一房二卖中,房屋究竟归谁?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说明。案例:王先生将房屋卖给了刘某,未办理过户登记,随后李某以更高的价格与王先生订立了买房合同,王先生与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知悉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先生的买卖合同有效,王先生与李某的合同无效,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上述的情形并不少见,究竟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以是否办理了过户的变更手续。一旦办理了过户手续,即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出卖人对房屋的第二次出卖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先与王某订立了合同单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也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归李某所有。王某应当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总结:当发生此类情形的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要督促卖房者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已购房屋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世界的变迁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一房二卖应当过户给谁?_网易财经
一房二卖应当过户给谁?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一房二卖应当过户给谁?)
案情简介张红和李强是母子关系。2015年,李强和他人合伙投资生意,和母亲张红商量,将其位于某处的302号房屋出售给张红,房屋总价款220万元。签协议当天,李强把房屋钥匙给了张红,张红将全款转至李强账户。李强说,如果过户税费会比较高,先暂时别过了。张红想着自己的儿子还能坑自己不成,于是也不着急过户。张红不看好李强的生意,想着生意失败了李强还有个地方住,因此,302号房一直空着。2016年,张红外出遇到302号房的邻居,邻居问张红房屋卖给谁了,是否好相处。张红说房屋没有出售,一直空着呢!邻居说有人在搬东西,张红一听赶紧到302号房。到了302号房,看到一个陌生人在搬东西,询问之下得知搬东西的是王林,李强的朋友,已经购买了302号房屋,并拿出买卖协议给张红。李强和王林的买卖合同约定,李强将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林,李强交房当日王林支付首付款50万元,尾款过户当日支付。张红当即告诉王林,李强已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王林置之不理。王林到银行取款给李强,正好碰到张红,张红再次告知王林房屋已出售给自己,就等过户了。李强和王林过户当日,张红到交易大厅闹了一通,未过户成功。张红多次要求李强办理过户手续,李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红咨询律师看此事如何解决。律师解读&&存在恶意串通事实&所订立合同无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表示,李强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李强与王林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所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王林和李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要看二者主观上是否构成恶意,且客观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王林未支付房款时,张红已明确告知其和李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张红多次阻挠王林都未理会,不符合常理。其次,张红在2015年购房时约定房款为220万元,王林2016年购房时房款为12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李松律师表示,应对王林和李强交易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王林和李强合同约定的价格达不到评估价值的70%,依照相关规定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推论王林和李强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客观上损害了张红的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张红应以王林和李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再要求李强履行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一房数卖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本案中,王林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李强应履行和王林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标的已经不存在,张红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直接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后,要求李强赔偿其损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李&松&房&产律&师&团&队值班电话:010-010-微信号lisong扫码关注李松微信平台
(原标题:一房二卖应当过户给谁?)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买房时遭遇一房二卖 房子到底该归谁?
买房时遭遇一房二卖 房子到底该归谁?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现在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还是小业主,如果在签约后“一房二卖”,都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遭遇一房二卖,房子到底归谁呢?下文将作出解答。名列前茅种情况——房屋未转移在房屋未转移的情况下,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人。第2种情况——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商品房手续的购房人所有。《物权法》第2十条名列前茅款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了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情况——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由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第四种情况——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在这种情况下,由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价款就意味着履行了,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种情况——1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1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由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项目地处滨江商业广场旁,与万达、、皆在10分钟车程内。尊享城市核心地带,项目主力户型117㎡(精装标准)、135㎡、175㎡(全智能科技精装标准),均价2.6万/㎡—3.3万/㎡。&【项目简介】金茂府是500强中化集团旗下中国金茂地产继之后,在主城打造的又一城市级品牌科技奢宅,完成了中国金茂府系产品“一江两府”的战略布局,也成为中国科技住宅领军品牌“金茂府”的第八座城市代表作 项目位处核心,江畔,咫尺宁波新七中。项目秉承“金茂府”绿金科技、品质人居的理念,配备89-175㎡的全家庭户型,以高雅新古典主义设计,打造宁波文教圈里的科技滨江奢居。&地 址:王隘路与建兴西路交叉口VIP热线:400-&&&&&
鄞州王隘南路与桃源街交汇处
最低价12000元/平米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宁波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宁波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房主一房二卖被判无期 买主数百万购房款找谁讨还? | 北晚新视觉
房主一房二卖被判无期 买主数百万购房款找谁讨还?
日,在购房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张女士没想到,仅仅几个月之后,自己的480余万元房款会不知所踪。
遭遇一房二卖 房主被判无期
2013年,张女士通过中原房地产公司联系到了范某,希望购买范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过一番协商,最终两方以76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在当天就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缴纳了30万元的定金。中原公司也作为中介方,收取了5万余元的居间费用。
顺利成交后,张女士便放下心来。她想着,有合同在手,还有中介公司的保障,应该不会出现纰漏。合同签订后,中原公司除了在不断催促张女士缴纳房款外,并没有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女士并没有太在意,陆陆续续地向范某缴纳了480余万元的房款。
两个月后,房屋迟迟没法过户,张女士这才着急起来。多方询问之下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屋早在张女士签约后的第三天,就被范某卖给了另外一个买家,并随即完成了过户。这下张女士傻了眼,房款已经付了一大半,房子却到了别人的名下。无奈,张女士只好报了警,范某也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羁押。
2014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范某存在向张女士隐瞒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和其已委托他人出售涉案房产的事实。由于范某除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外,还存在另一起伪造房产证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事后,张女士还得知,这套成交价格为768万元的房屋上,竟然还存在着范某700万元的抵押。也就是说,即使房屋顺利成交,如果这份抵押被债权人主张,这套房屋也将依照法律流程被拍卖。
没及时网签 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虽然范某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张女士的480余万元房款仅仅被退还了60万元。由于认为中原公司在其中存在过错,张女士决定起诉,要求中原公司退还居间费并赔偿剩余的房款损失。
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曹恒民律师表示,范某之所以能够完成“一房二卖”的骗局,是由于中介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当天完成网签导致的。
“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是有义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到住建委的网站完成网签工作的。”曹恒民律师说,网签就是将二手房买卖合同拍照上传到住建委网站的过程,完成网签后,这套被买卖的房产信息就将无法被查询到,也就不会出现再次被卖出的情况了。
而张女士所购买的房产,在合同签约后第三天则被第三人网签并完成过户。“中原公司不仅没有按时网签,随后也没有关注房屋的情况,这显然是工作失误。”曹恒民律师表示,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业务员能够关注一下自己的业务,就不至于直到两个月后才发现房屋已经网签并过户他人。
并且在这两个月间,中原公司还在催促张女士支付房款。而曹律师表示,支付的房款,中原公司也并没有按照规定打入二手房买卖的规定账户,而是直接打入了范某的个人账户。“这使得范某能够随意转移这部分钱款而不受监管,导致了张女士更大的损失。”
关于本案,记者致电了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原公司表示,他们暂时没有接到诉讼的进一步的通知。并且中原公司称,对于二手房买卖业务的办理,公司有着严格的流程和制度规定,他们的操作流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律师点评】
网签需要双方约定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实践,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二手房屋买卖,网签需要经过如下过程:先由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由中介机构使用秘钥,将网签合同上传至系统。随后,需要等待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网签即完成。此时,在住建委网站的相应窗口,就能够查询到房屋被网签的信息。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签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但关于网签与否及网签时间,是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赵鸿江律师表示,由于网签一旦成功,出卖方就不能随意撤消。出于这种顾虑,卖方一般会在买方付完首付款,并在贷款办理完成后,与买方协商完成网签。
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网签问题,需要与中介方、出卖方事先约定。如果可能,最好在与各方的合同中写明网签时间,如此,一旦网签出现问题,就可以请求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监管账户能防风险
赵鸿江律师表示,资金监管账户主要的作用在于防止中介机构将购房资金打入中介机构自有账户,以防止中介机构不诚信,将购房资金挪作他用。同时,它也能够防止出卖人收到部分或全部款项后,不配合买受人过户的情况,更能防止出卖人“玩消失”,从而增加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目前在北京范围内,并非所有的区县都实施监管账户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也并非强制所有交易都必须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在实施资金监管的区县,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而如果交易双方并非通过中介交易,就可以协商,是否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转账。
二手房买卖要注意什么?
由于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仅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实质审查,因此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咨询就十分重要。
赵律师表示,作为出售人,要审核买受人有无购房资格,是否有支付能力。而作为买受人,则需要特别注意了解并核实出售人身份,出售人是否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房屋是否被查封,房屋是否属于限制出售或不能出售等问题。
总而言之,二手房买卖往往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买卖双方一定要沉住气,先了解清楚,再做决定,不能头脑一热就签合同,付款。
赵鸿江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会委员,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刑事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赵鸿江律师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并担任首席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赵鸿江律师思维严谨、办事认真,见解独到,能够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案件。赵鸿江律师对其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做到尽心尽责,负责地对待当事人,并因此取得了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刘苏雅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网页至朋友圈(点击二维码隐藏)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
新视觉·新媒体
北晚新视觉微博
北晚新视觉手机版
北京晚报APP
北晚新视觉微信
新视觉影社微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0号北京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205室 电话:010-邮箱:takefoto(at)vip.sina.com
工信部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 房子到底归谁?
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小业主,如果在签约后“一房二卖”,都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遭遇一房二卖,房子到底归谁呢?下文将作出解答。
第一种情况——房屋未转移
在房屋未转移的情况下,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第二种情况——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了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情况——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由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第四种情况——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由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价款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种情况——1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1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由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